证券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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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后台标准化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公司与融资融券客户存在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因此公司相关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信用账户开户、查询、资料变更、司法执行等涉及客户信用账户的相关业务时,须向相关主体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主体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 客户开立信用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个人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一)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还应该核验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五条 机构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效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客户按要求提交以上资料后,营业网点推荐人审核客户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如证件及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无效,则谢绝开户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 客户申请、签订业务合同及开立信用账户的流程 第六条 业务申请。客户按照公司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应当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互联网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审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经审批不同意的,推荐人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审批通过的,总部及时发送《客户授信确认书》至营业网点推荐人。 第八条 风险提示。营业网点推荐人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并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客户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认真阅读了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后,营业网点推荐人指导客户签署相关合同。 第九条 填表。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必须到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开户手续。营业网点推荐人在确认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后,指导客户正确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如果是机构客户,必须在证券交易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营业网点推荐人审核客户所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与本人身份资料、机构资料是否一致。若有遗漏请客户补填,填写有误不得涂改、须重新填写。 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资料填写不全、不规范者,谢绝其开户申请,并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第十条 审核。客户将签署后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及临柜签署的《融资融券自然人/机构客户开户申请书》(简称开户申请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简称三方存管协议)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提交给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信用账户管理岗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打印核查结果, 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核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与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时提供的资料、系统中录入资料的一致性,如客户信息不真实,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拒绝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公司不受理客户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 第十一条 办理手续。 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风险揭示书、开户申请书等相关文本,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打印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确认《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开户申请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填写正确无误后签章,然后将客户(包括代理人或被授权人)资料输入电脑进行开户,并拍照留痕。 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时,须严格根据客户类型选择个人或机构,个人客户的客户姓名、国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机构客户的客户全称、法人代表、代理人、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必须保证输入的完整、真实、一致。并请客户从小键盘上输入信用资金账户密码,由系统自动产生资金账号;打印开户凭条(一式两联),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签字确认后交柜面主管进行复核。 在开户输入过程中,可以根据协议设置代理权限、资金权限、资金限制、交易权限、操作方式等权限。 公司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可以为客户开通E.T.卫士USBKey,以确保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 客户发生交易业务后,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为客户开立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须告知客户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第十二条 复核、交付、保存。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将《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开户申请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客户资料和开户凭条等交柜面主管,柜面主管复核时对于信用证券与信用资金账户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拒绝办理,并要求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取消开户操作,防止信用账户窜户或出借、开立虚假账户情况发生。 (一)复核该账户是否为客户实名开户,客户身份真实; (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平台”查询原有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账户资料,如果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禁止开户;通过“综合理财服务平台”查询客户提供的普通证券账户的合格状态,如果为不合格证券账户,禁止开户; (三)复核信用证券与信用资金账户名称或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柜面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开户凭条上复核签章,交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开户专用章。柜面主管将自然人客户开户申请书客户留存联、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文件等递交客户;柜面主管将机构客户证照原件、机构客户开户申请书客户留存联、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人留存联和被授权人留存联交客户。 收市后柜面主管将客户资料按业务流水顺序整理后,将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开户申请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他所有开户资料交给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 第十三条 指定交易与申报使用信息。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应为客户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使用信息”。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网点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公司营运中心在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当日交易时间为客户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 第十四条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申请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客户,应当已开立合格的普通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通。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公司才可即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公司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与该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营业网点负责《融资融券合同》文本管理工作,包括收件、销毁、归档、盘点等工作,并编制融资融券合同使用报告定期向分公司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95521呼叫中心通过录音电话对所有开户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验证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是否有效和畅通,并将结果通知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如发现回访信息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填写的信息不符的,须通知推荐人联络客户修正信息。客户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收回授信额度,并由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启动客户信用重检流程。 第十七条 反馈客户。营业网点推荐人应及时将客户签订的有效《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等客户资料返还客户。 第十八条 存档。营业网点将客户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等所有开户资料以及客户合同类资料移交公司档案管理中心存档;融资融券部将信用客户征信授信类资料移交公司档案管理中心存档,公司将信用客户资料进行集中统一保管,并按户立卷管理。 第四章 账户查询与对账 第十九条 客户可通过互联网、网点设置的客户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账户情况,也可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在验证客户身份后查询。查询的内容包括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交易记录,如资金余额、资金可用额、账户总资产、证券余额明细、应付融资款、应付融券市值、应付息费等。 客户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查询委托结果,当客户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营业网点质询。客户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客户已确认该结果。 第二十条 客户可通过公司相关营业网点的柜台在验证客户身份后打印对账单。同时,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服务,于每月发送上月对账单。 客户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对账单的10个交易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客户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客户已确认该结果。融资融券部负责处理客户对账异常情况并反馈。 第五章 账户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账户注销流程。 (一)验证。客户提交本人身份证、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的身份证及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无效,则谢绝销户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查看客户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只有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已终止、无未了结的债务且信用账户中无剩余资产的,方可办理销户业务。 (二)填表、审核。客户填写《销户申请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原因、申请注销账户的类别等。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是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需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获批后方可继续办理。 (三)办理手续。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真实、有效,查阅系统符合销户条件后,进入系统办理销户,打印业务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时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客户输入相关密码。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申请表、业务回单的每一联签章,交柜面主管复核。 (四)复核、交付、保存。柜面主管对销户申请和销户操作复核后签章并加盖柜台专用章。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将业务回单证件交客户,申请表和复印件交公司总裁办公室下设的档案管理中心归档保存。 (五)报备。客户信用账户销户后,如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由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综合理财服务平台中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完成后,信用账户管理岗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报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销资料等信息(扫描上传《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身份证);按照公司与资金存管商业银行订立的协议,向银行报备信用资金账户注销资料等信息。 (六)涉及协助司法执行、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进行销户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六章 协助司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协助司法执行的流程。 (一)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对司法机关提供的文书等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融资融券部审核完毕后,由营业部查询客户信用账户和所负债务等情况并上报公司签报进行审批,同时填写《融资融券日常业务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以及司发机关提供的文书等材料扫描件发送至融资融券部。(二)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征信重检报告调整客户额度;根据《融资融券日常业务申请表》在系统中做提前终止合同处理。如果客户信用账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则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提前终止合同处理的当天,通知融资融券部信用交易监控岗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通知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如果相关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对公司的债务总额,由公司法律部组织债务追讨工作。 (三)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柜面主管复核后,通过系统中的“担保物转出”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 (四)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债务、信用证券账户没有股份余额且信用资金账户没有资金余额后,注销相关客户的信用账户,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相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情况; (五)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已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后,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产,办理非交易过户(凭司法机关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文件办理); (六)在协助司法执行当日将协助司法执行的相关数据发送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第七章 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 (一)出现以下情形时,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将自动终止,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我公司申请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在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审核相关材料,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信用账户管理岗填写《融资融券日常业务申请表》传真到融资融券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1、客户(客户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客户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二)取消相关客户信用账户操作权限,包括证券交易、资金、证券划转等。 (三)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系统中做提前终止合同处理。如果客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申请第二个交易日通知融资融券部信用交易监控岗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通知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如果相关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对公司的债务总额,则要求相关权益人以其继受财产为限,偿还对公司的债务。 (四)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柜面主管复核后,通过系统中的“担保物转出”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 (五)相关权益人如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债务、信用证券账户没有股份余额且信用资金账户没有资金余额后,注销相关客户的信用账户,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相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情况。 (六)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已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后,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办理非交易过户(凭相关权益人提供的《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文件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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