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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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9 发布 2010-04-08 实 施 目 录 前 言 II 程序文件发布令 III 1 文件管理程序 1 2 记录管理程序 17 3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策划控制程序 21 4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28 5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与合规性评价程序 39 6 质量目标管理程序 46 7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和管理方案程序 50 8 信息沟通与协商程序 55 9 管理评审程序 58 10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62 11 施工设备管理程序 68 12 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管理程序 75 13 办公生活区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程序 81 14 工程要求评审程序 84 1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程序 90 16 工程物资、危险化学品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101 17 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118 18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125 19 施工生产环境管理程序 133 20 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143 21 工程质量检验程序 149 22 内部审核程序 154 23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67 24 不符合、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177 25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82 前 言 本程序文件根据QB/ZTWJ:SC-2008-E[0]《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修订。 本版程序文件代替QB/ZTWJ:CX1~25-2006-D[0]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 本程序文件主要根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新要求、局本部组织机构和职责的调整情况、推进项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修订。通过修订,使规定要求符合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适应局本部组织机构和职责的调整,增强了与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的接口关系。 本程序文件是过渡版本,仍保留了对项目部的要求。 文件中的注、附录是提示性、解释性的,而不是必须执行的要求。 本程序文件由安质部归口管理。 程序文件发布令 iii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QB/ZTWJ:CX1-2010-E[0] 文件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影响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所有文件/资料实施控制,确保各相关场所及时获得所需文件的适用版本,防止过期或作废文件/资料的非预期使用。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文件资料的控制内容、程序与要求,适用于中铁五局管理体系范围内文件/资料的控制。各项目部文件/资料的控制,具体按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规章制度标准化》中“2.11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引用中铁五局《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有效文件 指与管理体系直接相关的、规定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控制准则(要求)或具有指导作用且未过期、作废的文件。 3.2 内部文件/资料 指局各单位或部门为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而编制的文件/资料,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其它技术和管理性文件等。 3.3 外部文件/资料 指局以外的与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来自政府、上级单位、顾客、相关方等的文件/资料。 注:体系覆盖单位外的转发文在《在用有效文件清单》中一律归为外部文件。 4 职责 4.1 办公室 4.1.1 负责编制、修订、解释本程序,并指导实施。 4.1.2 负责制订中铁五局文件管理规范及办法。 4.1.3 负责局和本部门文件/资料的管理,指导下级办公室的文件/资料管理。 4.2 安质部 负责组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通用文本和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发放。 4.3 子/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指导本单位各部门、下级办公室的文件控制。 4.4 局、子/分公司其它部门 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控制。 4.5各级项目部、作业队 负责本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文件和资料的分类 文件和资料按来源分为内部和外部文件/资料。 5.2 文件/资料的载体形式 5.2.1 文件/资料可以是纸质、磁性载体等形式。 5.2.2 同一内容的不同形式、不同语种的文件/资料视为同一份文件进行管理。 5.3 文件/资料处理分为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 5.3.1 收文处理包括文件的签收、登记、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归档。 5.3.2 发文处理包括文件的起草、核稿、呈批、登记编号、印制、分发、归档。 5.4 文件的拟制审批及发布 5.4.1 各级部门在拟制新文件时,应组织评审现行有效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其他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要求,避免文件之间的重复、矛盾或不一致。 5.4.2 编制文件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号: a)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号: 版本及修改 版本及修改 QB/ZTWJ:SC--**—*[*] QB/ZTWJ:CX**—****—*[*] 编制年号 编制年号 手册代号 程序序号 程序代号 公司代号 企业管理标准 公司代号 企业管理标准 b)作业文件的编号:国家或行业以及顾客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公文类文件编号由(发文单位简称)+(年号)+(顺号)组成。 5.4.3 文件发布前应经具有相应职权的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 5.4.3.1 《管理手册》由总经理审批;《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审批。 5.4.3.2 其他文件(包括管理标准、作业标准)由分管领导审批。 5.5 文件/资料的分发 5.5.1 文件资料分发由文管部门或文管人员负责,分发应建立和保持可追溯记录(如《发文薄》、电脑记录等)。用邮寄分发的,应采用挂号,并将凭证号妥善保存备查;直接分发至收件人的,应保存收件人签收记录;用互联网、局域网分发,应使用统一配置的软件,并按规定操作。 5.5.2 文件资料原则不得越级分发。中铁五局文件原则分发至直管单位,再由各单位根据文件资料的适用性转发至相关场所。各子/分公司代中铁五局管理的项目由各子/分公司负责转发。 5.5.3 文件资料接收由文管部门和文管人员负责,收到后应先确认文件资料内容无误,然后按收文处理程序及时贴上处理签,呈送相关领导签处,并确保文件资料及时分发至相关场所。 5.6 电子公文 5.6.1 电子公文指由中铁五局、各子/分公司统一配置的文档管理软件生成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6.2 电子公文的生成、分发、接收应使用统一配置的文件管理软件系统,并由文管部门及文管人员负责处理,应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软件操作规程,同时要建立和保存相应的处理记录,确保其可追溯。 5.6.3 收到电子公文后,必须确认数据是否完整无误,并进行登记,按收文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同时建立电子公文的备份,分类存储,以便备查。具体执行《中铁五局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5.7 外来文件的识别与控制 5.7.1 外来文件的识别,由各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归口负责,按收文处理程序进行管理。外来文件应判断其适用性、有效性,并确定使用范围,对适用且有效的要及时发送到相关单位/部门或场所。 5.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识别、评价与分发控制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与合规性评价程序》。 5.7.3来自政府、上级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会议文件等,按文件管理及职责权限规定,交由本单位文件管理部门按收文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8 文件/资料的复印控制 5.8.1 当仅作为参考(即不作为执行的依据)的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时,文件管理部门或人员可自行进行复印,不需进行复印登记。 5.8.2 文件资料作为执行的依据再分发复印时,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按发文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发。 5.8.3 对机密的或明确规定不准复印的文件和资料,不得复印。 5.9 文件和资料领用与清退 5.9.1 领用由需要的人员向文件管理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由文件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分发。 5.9.2文件持有者调离单位/岗位时,应向文管部门清退文件。工作岗位或性质没有变化的内部调动人员,经文件部门同意,可不清退原持有的文件。 5.10 文件和资料破损或丢失的处理 5.10.1 文件资料破损或不清晰影响使用时,使用人应到文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的文件和资料,领用新的文件和资料。 5.10.2 当文件和资料丢失后,使用人应及时向文管部门说明情况,重新申请领用新的文件和资料。 5.11 文件资料的评审 文件资料的评审分为定期评审和不定期评审。 5.11.1 定期评审 5.11.1.1 文件资料应定期评审,以确保文件资料的有效性、适宜性。国家、行业和顾客有规定及要求的,按其规定及要求进行评审。 5.11.1.2局本部各单位和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文件资料通过对在用有效文件清单进行整理(包括作废文件清除、新的文件补充)的形式集中评审,评审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后填报《在用有效文件清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汇总形成《中铁五局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呈管理者代表审批后于2月20日前发布。 办公室将《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发至各单位/部门、局项目部。局委托各单位管理的项目部,由各单位负责转发。 5.11.1.3 子/分公司、项目部参考中铁五局下发的《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对本单位适用有效的文件进行整理评审,汇总形成本单位《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并及时发至相关场所。 5.11.1.4 各级单位/部门根据上级、本单位的《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及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部门的《在用有效文件清单》。 5.11.1.5 新成立的机构或部门,由本级或本单位办公室提供《在用有效文件清单》,或通过其它有效途径并根据清单确定其所需文件,向文件归口管理部门索取所需文件,并及时形成本单位/部门的《在用有效文件清单》。 5.11.2 不定期评审 当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规范性引用文件资料的适宜性时,应及时组织评审。 5.12 文件的修订和废止 5.12.1 对于内部文件,经过评审不适用时,应及时修订、废止,其修订和废止由原文件拟制部门负责,书面评审及修订、废止意见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于外部文件,当其有关部门明确通知、说明其作废或修改时,应及时在《收文簿》的备注栏内标识。 以上两种情况均应及时通知各相关场所,并予以记录。 5.12.2 各单位/部门接到文件修订、废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文件持有人。对于修订文件,持有人应及时按通知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修订方式一般为将通知附于文件之后或用规定的笔在有关部分标注;废止文件应按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一般为统一收回、就地销毁。如作为资料保存,需在文件显著位置上加注“作废”二字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存。同时,在《在用有效文件清单》的备注栏中作修订或作废标识。 5.13 文件更改 5.13.1 文件印制过程中出现的漏字、错字、重字之类的问题,不影响其内容的,文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文件更改通知。更改通知由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5.13.2 文件持有人接到文件更改通知后,及时在文件相应处用红色墨水笔作出更改,并将更改通知附在文件之后或作标注。 5.14 文件立卷归档 5.14.1 应归档文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要及时移交本部门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管。 5.14.2 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文件的立卷,各级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文件的归档管理。各级办公室应明确各部门文件的整理立卷时间,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将文件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立卷、归档标准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14.3 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移交。 5.14.4 电子公文归档按有关规定处理。 5.15 文件借阅 5.15.1 借阅文件和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文件和资料借阅登记表。 5.15.2 借阅人应保管好文件和资料,并按时交还。 5.16 文件销毁 5.16.1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已作废、过期失效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文件持有人应交文件管理部门或文件管理人员统一销毁。 5.16.2 机要文件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它文件由文件管理人员填写《文件/资料/记录销毁清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6 规范性引用文件 a)《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与合规性评价程序》(QB/ZTWJ:CX5-2010-E[0]) b)《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铁五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铁五办[2004]203号) c)《中铁五局集团档案管理办法》(中铁五办[2006]347号) d)《中铁五局集团科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中铁五办[2005]566号) e)《中铁五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铁五办[2006]06号) f)《机关公文格式》(中铁五办[2001]160号) g)《中铁五局电子公文传输处理办法》(中铁五办[2006]340号) h)《中铁五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中铁五办[2006]323号) 7 记录表格(未规定表样的,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a) 在用有效文件清单(ZTWJ:B1-1-E[0]) b) 发文簿(ZTWJ:B1-2-E[0]) c) 收文簿(ZTWJ:B1-3-E[0]) d)文件/资料/记录借阅登记表(ZTWJ:B1-4-E[0]) e)文件/资料复印登记表(ZTWJ:B1-5-E[0]) f)文件/资料/记录销毁清单(ZTWJ:B1-6-E[0]) g) 卷内文件目录(ZTWJ:B1-7-E[0]) h) 文件更改通知单(ZTWJ:B1-8-E[0]) 8 收(发)文处理流程图 发文处理流程 核稿:办公室负责 呈批:呈分管领导签发 登记编号、核定份数 印 制 用 印 分 发 归档:核对清样、附件齐全后造册按部门归档 起 草 注:电子公文流程参考本流程 收文处理流程 签 收 登记:分类逐件登记 拟办:将收文送文件管理部 门负责阅批 传递 领导传阅 分卷:按阅批意见分别装入领 导卷 呈批:把分好的文件卷分别呈 送领导阅批 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分发 传递:根据领导批示,将文件 送承办部门 催办:对需催办的文件及时进 行催办 对不需要传递和办理的文件分卷暂存 存卷 归档:按归档标准立卷归档 销毁:次年一季度销毁经档案部门定为不需归档的文件 在用有效文件清单 单位/部门: ZTWJ:B1-1-E[0] 序号 发文单位 及文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编制人: 审核人: 公布时间: 年 月 日 152 发 文 簿 第 页 ZTWJ:B1-2-E[0] 日 月 发文单位 文 号 受 文 单 位 文 件 标 题 承办人 件号 件别 收件人 备 注 (如发放方式) 收 文 簿 第 页 ZTWJ:B1-3-E[0] 日 月 件别 件号 收 文 编 号 来 文 单 位 文 号 文 件 标 题 办理情况 归档情况 备注 传阅 承办情形 日 月 文 书 处理号 部门 收件人 转发文号 文 件/资 料/记 录 借 阅 登 记 表 单位/部门: ZTWJ:B1-4-E[0] 顺序 日期 文件/记录名称 借阅数量 借阅人 批准人 归还日期 保管人 备注 文 件/资 料 复 印 登 记 表 单位/部门: ZTWJ:B1-5-E[0] 序号 时间 文件/资料名称 文件号 发文单位 复印 份数 复制部门 复印人 备注 文件/资料/记录销毁清单 单位/部门: ZTWJ:B1-6-E[0] 序号 文件字号 记录编号 文件作者 文件/资料/记录名称或内容概要 备注 批准人: 销毁人: 监销人: 日期: 卷内文件目录 期限: ZTWJ:B1-7-E[0] 共 页 第 页 序号 文件 日期 文件号 文件 作者 文 件 名 张次 备注 文 件 更 改 通 知 单 年第 号通知单 ZTWJ:B1-8-E[0] 文件名称及编号 修改章节/条款修改内容 备注 填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日期: 返回目录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QB/ZTWJ:CX2-2010-E[0] 记录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管理体系有关的记录进行控制,为在实施过程中符合相关要求及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证据,并为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记录的填写、收集、标识、保存、查询、借阅、归档、处置等的职责和管理要求,适用于中铁五局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控制。 各项目部的记录管理,具体按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通用文本《规章制度标准化》中的“2.11文件资料管理制度”、“3.9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引用中铁五局《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工程部 4.1.1 负责编制/修订、解释本程序。 4.1.2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记录的管理。 4.2 各级相关部门 负责与其职责相关记录的管理。 4.5 各级项目部、作业队 负责本项目、本队各类记录的建立与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记录与标识 5.1.1 证实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记录,由各业务部门按专业要求拟制记录的格式。 5.1.2 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的有关记录,按国家、地方、行业或业主的要求进行标识。其主要形式和内容有:工程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记录、施工质量记录、施工安全记录、施工材料记录、机械设备记录、人员培训记录、技术管理记录、交接班记录、工程照片、录像等。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在相关程序中有要求。 5.1.3 没有明确规定的,可自行标识。 5.2 记录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表格、文件、笔记本)、磁带、磁盘、光盘和照片、胶片等形式。 5.3 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5.3.1 局、子/分公司职能部门按业务范围和管理体系有关要求及时填写、收集相关记录。 5.3.2 国家或地方法定执行机构出具的监测、测量记录;相关方的有关要求、抱怨及投诉记录;质量回访、顾客满意度调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评记录等。 5.3.3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记录目录》,以便查阅。 5.4 记录填写要求 5.4.1 凡是国家、地方、行业或业主有明确要求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记录,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或业主的要求填制记录。 5.4.2 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记录,应使用规定的记录表格。 5.4.3 记录应及时填写,且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4.4采用书面记录时,应用不易退色的蓝黑墨水填写,字迹端正、清晰,能正确辨认。 5.4.5 需要上报的记录按职责上报。 5.5 记录收集与保存期限 5.5.1各部室/单位应及时收集已形成的记录,并予以保存,防止遗失、丢失。 5.5.2 各部室/单位应及时整理收集的记录,分类编目、立卷,并编制卷内目录,以便检索、查阅。 5.5.3 其他与管理体系有关记录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3年,由各相关部门归档。 5.6 记录的保存 5.6.1与管理体系运行及生产过程控制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妥善保存: a)保存环境应防潮、防霉、防虫蛀、防损坏; b)保存方式应便于存取和查阅。 5.6.2 查询和借阅 5.6.2.1 查/借阅记录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如借阅记录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并进行借阅登记。 5.6.2.2 合同要求时,在商定期内记录可提供给业主、相关单位或其代表查/借阅。 5.6.2.3 借阅的记录到期未归还时,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 5.6.3 工程竣工交验后或项目部撤消前,各级项目部应将相关记录分别移交局、子/分公司档案室。竣工文件要保证一套完整的按项目的资质属性移交局、子/分公司档案室。技术总结也要按项目的资质属性移交工程部或子/分公司工程部。具体执行《施工技术管理办法》中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管理办法》、《工程技术总结编制办法》。 5.6.4 记录的移交与归档 5.6.4.1 与体系运行有关记录的组卷、归档和保管期限执行相关档案管理办法。 5.6.4.2 对需要归档保存的记录,各部室、项目部应按年度、项目向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移交。具体执行《文件管理程序》。 5.6.4.3 属于竣工文件的各类记录,应按《中铁五局科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分类归卷,并入竣工文件后移交。 5.7 记录的处置 5.7.1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管理人员应填写《记录销毁清单》,科技档案按《中铁五局科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销毁。 5.7.2 对到期仍有参考价值而需要保留的记录,管理人员应作出标识。 6 规范性引用文件 a)《中铁五局科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中铁五办[2005]566号) b)《文件管理程序》(QB/ZTWJ:CX1-2010-E[0]) c)《中铁五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Q/G .ZTWJ001~026-2006)中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管理办法》、《工程技术总结编制办法》、《施工记录与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7 记录表格 a)《记录目录》(ZTWJ:B2-1) b)《文件/记录借阅登记表》(见《文件管理程序》中ZTWJ:B1-4-E[0]表) c)《文件/资料/记录销毁清单》(见《文件管理程序》中ZTWJ:B1-6-E[0]表) 记 录 目 录 单位/部门 ZTWJ:B2-1-E[0] 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管部门/人员 备 注 返回目录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QB/ZTWJ:CX3-2010-E[0]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策划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中铁五局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及相关活动中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为目标指标的制定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环境因素识别、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和控制措施的方法和要求,适用于中铁五局施工生产过程及相关活动中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及控制策划。 各项目部在具体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时,按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规章制度标准化》中“6.6环保水保制度”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引用中铁五局《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和以下定义: 3.1 环境因素 施工生产、办公生活及其相关活动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2 重要环境因素 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4 职责 4.1 安质部 4.1.1 负责本程序编制、修订、解释; 4.1.2 组织环境因素初评资料的汇总、更新;指导中铁五局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工作。 4.2 子/分公司环境管理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工程施工活动中的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确认和更新。 4.3 各级相关部门 参与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了解、掌握与本部门业务活动/范围相关的环境因素。 4.4局、子/分公司机关服务部门 负责办公和生活活动中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 4.5 各级项目部 负责本项目的环境因素识别、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策划。 5 工作程序 5.1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方法及时机 5.1.1 识别范围: 5.1.1.1 区域、场所 a)施工作业场所:如隧道的开挖、衬砌,桥梁施工的基坑开挖、砼浇筑各工序、分项、分部工作及施工作业现场等; b)办公、生活区,主要包括: 办公区域,供热供水、医疗、食堂、浴室、厕所、招待所、员工宿舍、家属区等; c)辅助生产区域:主要包括钢筋加工场、预制构件加工场、试验室、砼搅拌场、配电房、空压机房、机械加工、修理场、库房(含火工品库、油品库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库),等; d)工程项目范围周边的区域环境、地质环境和人文环境。 5.1.1.2 过程、活动:是指5.1.1.1区域、场所内所有的活动、过程,包括: a)常规活动(正常活动),如正常的办公、生活、施工生产和辅助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它设备、物资的采购、租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 b)非常规活动,包括异常活动(如施工设备维修、临时抢修活动等)和紧急情况下的活动(如发生坍塌、火灾、地下文物和地下排污及其他地下输送管线的意外破坏等情况下的抢险活动; c)人员活动:所有进入作业现场、各级机构办公场所及与办公区域难以划分的生活区的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的活动等; d)能源、资源和原材料的使用和消耗; e)施工生产活动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f)临时工程(辅助工程)活动中的土地占用、植被破坏及保洁、绿化等活动。 g)能够施加影响的活动:设备租赁、物资材料(砂石料等)、火工品、油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建筑渣土、生活垃圾清运等活动。 5.1.1.3 设备、设施:是指5.1.1.1区域、场所内所有的设施使用、设备作业及维护保养,如用电、办公设备使用、施工设备及各种机具使用、环保设施的维护等。 5.1.1.4 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台风、暴雨、涌水、突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 5.1.2 识别方法 5.1.2.1 可采用的环境因素的识别方法有:过程投入产出分析、现场调查、查阅文件资料、过程分析、经验总结、根据法规、业主和施工特定环境要求等,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 5.1.2.2 环境因素识别应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声污染、土地污染、植被和自然生态的破坏、能源资源和原辅材料消耗、社区问题以及其它环境问题八个方面辨识环境影响。 5.1.3 识别步骤 5.1.3.1 由安质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中铁五局施工生产活动中环境因素进行初次系统的识别,汇总形成《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登记表》下发至相关单位参考。 5.1.3.2 子/分公司和各级项目部针对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所在地法规的特定要求、工程项目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采用的施工生产工艺、业主要求等,由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参考局环境因素识别初评资料,识别和确认本单位/部门的环境因素,汇总填写和形成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登记表》,由管理者代表/项目总工审批,下发相关部门及场所,并予保存。 5.1.4 识别时机 5.1.4.1局、各子/分公司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需要更新时。 5.1.4.2 项目部在施工调查/准备阶段或因设计变更、工艺、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等情况时。 5.1.4.3 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国家法规、地方环保部门、业主、监理提出新要求;周边单位和居(村)民有合理抱怨时。 5.2 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和控制策划 5.2.1 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 5.2.1.1 项目部依据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准则(5.2.1.2),采用是非判断法对确认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填入《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登记表》中的评价栏中,汇总形成本项目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5.2.1.2 符合以下评价准则之一的环境因素,应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现场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严而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B.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环境因素; C.涉及到地区性突出的环境问题的环境因素; D.危险化学品涉及的相关环境因素; E.相关方特别关注和/或有合理抱怨的环境因素; F.消耗量大的能源资源类环境因素; G.有较大节约潜力的原辅材料消耗类的环境因素。 在评价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时应考虑在不同场所、不同状态、以及不同的施工阶段,同一环境因素不同的重要程度。 子/分公司项目部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本单位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局项目部报送局安质部。 5.2.2 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 5.2.2.1 控制原则 环境因素的控制必须贯彻 “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消除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产生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种类、降低污染物浓度/强度建立和制定控制措施。 5.2.2.2 控制方式 对于识别出的环境因素和评价确认的重要环境因素,根据单位/项目部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控制: a)运行控制:依据已有的管理经验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指导书等的执行和实施可以得到控制的环境因素; b)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控制:现有的技术、设备和规章、规范难以满足控制要求,需要一定的人、财、物投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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