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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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要求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厉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相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要求》、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矿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煤炭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统计暂行要求》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xx煤矿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标准。 第二节 事故汇报 第四条 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全部有责任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汇报,同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需立即搞清情况,做好统计,按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并立即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需要向集团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五条 事故汇报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简明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方法和需要采取应急方法。事故汇报以电话、当面等方法进行汇报。 第六条 事故汇报时限:发生轻伤、通常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3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汇报;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需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非伤亡事故,矿应在3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 第七条 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标准上不超出30min),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抢救同时必需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并严格依据《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进行抢救(抢险)。 第八条 在组织事故抢救(抢险)同时,必需按相关要求保护事故现场,安全监察科应派专员将事故单位规程、方法、图纸、班前会统计、职员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搜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 第三节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矿参考上级相关要求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三类,非伤亡事故分为通常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尤其严重非伤亡事故。 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通常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1%~3%(含1%)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包含生产、机电、调度、工 会、劳资、企管、政工、矿相关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元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或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济矿集团、矿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1)含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首先专长。 (2)和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①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②没有亲属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方法提议。 (4)写出事故调查汇报及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应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死亡事故、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写出《现场勘察汇报》。 第十五条 技术判定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包含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单位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正确定性。 第十六条 管理调查组任务是经过逐一问询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写出事故经过,调查事故单位基础情况、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制订及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求事故发生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预防事故扩大,同时全力救助受伤害者,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和事故相关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或预防事故扩大,确需要移动现场一些物体时,必需做好现场标识或统计。事故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含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位置等。调查组在现场搜集到全部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全部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安全防护方法。 (3)事小说实材料搜集:和事故判别、统计相关材料,事故发生相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要立即找现场操作、管理人员搜集证据。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全部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坍毁或破坏痕迹、火灾残余痕迹、冒顶下落物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事故信息内容。井下及一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事故场所拍照、摄像必需按要求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规程操作。 (6)事故图:单位技术员应立即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步骤图,标明受害者位置。 第十八条 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法。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责任者。 第十九条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通常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 (1)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原因,包含人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等;机械、物质、环境不安全状态:如造成事故隐患等。通常是由人不安全行为和物不安全状态交叉所造成。 (2)间接原因是指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原因,包含: ①对事故隐患没有立即整改或整改不力。 ②技术和设计上缺点。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④劳动组织不合理。 ⑤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检验、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方法。 ⑧其它。 第二十条 在分析事故时,通常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对于一个具体事故,不管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全部可能成为关键原因。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分析: 依据事故调查所确定事实,经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通常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不安全行为和物不安全状态间接原因责任属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照“一个正确、两个对应”标准,即事故责任人违规、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正确;事故责任人违规、违法事实和认定责任相对应,认定责任和对其处理提议相对应。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人员分为四类:直接责任者、关键责任者、关键责任者、通常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关键指现场操作、指挥人员。 间接责任者关键指各级管理人员。可分为区队管理责任、科室业务管理责任、矿领导责任。 区队管理责任可分为:直接管理责任者、关键管理责任者、通常管理责任者。 科室业务管理责任可分为:关键业务管理责任者、关键业务管理责任者、通常业务管理责任者(以上均包含技术管理责任者)。 矿领导责任可分为:关键领导责任者、关键领导责任者、通常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 事故责任区分标准: (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现场相关人员直接责任或关键责任: 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②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发觉危急情况既不汇报,又不采取方法。 ④私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⑤不按要求配置、穿戴防护用具和用具。 (2)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责任: ①未按要求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评,职员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职员无章可循。 ③设备、设施不按要求检修或超负荷工作及带病运转。 ④无视安监部门警告,不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⑤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点,又不采取整改方法。 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实施“三同时”要求。 ⑦在推行多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和对应方法。 ⑧不按要求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她用。 ⑨对已发觉隐患未采取整改方法,或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方法致使事故反复发生。 ⑩现场管理、检验不力或工作失误。 ⑨违反职业禁忌相关要求。 ⑥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要求,削减安全设施。 ⑩没有认真落实党“安全第一”方针,推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非伤亡事故只写出《事故调查汇报》、《事故处理意见》即可,死亡事故必需写出《技术判定汇报》、《管理调查汇报》、《事故调查汇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相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四节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轻伤事故、通常非伤亡事故应该在1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重伤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应该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死亡事故、尤其严重非伤亡事故应该在7日之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出15日。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处理,严格实施“四不放过”标准,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依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大小,根据本要求及上级相关要求,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方法提议。 第二十八条 1人次轻伤事故,依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3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降一级三个月处分。 ②对事故关键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1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记严重“三违”处分。 ③对事故关键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100~500元罚款。 ④对事故通常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100~300元罚款。 (2)区队、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督检验人员。 对负有管理责任相关区队、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按情节轻重给200~1000元罚款,对区队或相关部门责任人、技术或管理责任显著监督检验不到位,给降一级3个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或重伤1人次,依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降一级6~12个月处分。 ②对事故关键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降一级3~6个月处分。 ③对事故关键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300~500元罚款。 ④对事故通常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100~300元罚款。 (2)区队、部门管理、技术、监督检验人员。 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或重伤1人次,依据责任大小,情节严重情况,对单位责任人降一级3~6个月;采掘一线当班副区长、班长、安监员降一级6~12个月;辅助单位分管领导降一级6~12个月;当日值班人员因为工作安排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造成事故,降一级3~6个月;因为方法不严谨,技术指导不到位,造成事故,技术员降一级3~6个月。 第三十条 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参考死亡事故标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死亡事故,依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降一级十二个月或开除矿籍留矿查看十二个月处分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②对事故关键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降二级6~12个月处分。 ③对事故关键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降一级3~6个月处分。 ④对事故通常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300~500元罚款。 (2)区队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 单位责任人给降职或就地免职并降一级十二个月处分;单位分管责任人(当班跟班副区长)就地免职并降一级十二个月处分;当班安监员调离工作岗位并降一级十二个月处分;当班班长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十二个月处分。 (3)矿相关领导和职能业务科室。 依据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对矿相关领导和职能业务科室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非伤亡事故界定等级严格根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参考伤亡事故处理要求实施: (1)尤其严重非伤亡事故,参考死亡事故进行处理。 (2)严重非伤亡事故,参考重伤事故进行处理。 (3)通常非伤亡事故,参考轻伤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加罚1000~5000元,或矿务会研究行政处分。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有意拖延汇报期限。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事故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情况或资料。 (5)事故发生后,不主动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增加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6)在事故调查中,有意推卸责任,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 (7)不认真吸收事故教训,采取方法,致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或罚款500~1000元: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过失,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2)索贿受贿、偏护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几项要求: (1)不按时组织、主持事故分析会责任者,不按时上交事故调查汇报责任单位,每延期一天,给罚款200元。 (2)无故不参与事故分析会,每次给罚款200元;迟到给罚款100元,由会议组织者提供名单,安监部门实施。 (3)不配合事故调查,或拖延、躲避、刁难,甚至胡搅蛮缠者,给罚款200~1000元。 第五节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伤亡事故统计措施和报表格式按国家相关要求填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国家标准局《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第三十七条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调查组应该将下列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1)职员伤亡情况记录表。 (2)事故调查汇报及批复或决定文件。 (3)事故抢救(抢险)汇报。 (4)现场勘察汇报。 (5)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诊疗书。 (6)工艺文件、操作和设计资料。 (7)技术判定汇报。 (8)物证、人证、书证材料。 (9)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10)管理调查汇报。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资料。 (12)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检验材料。 (13)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4)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单。 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和上级相关要求相矛盾时,按上级相关要求实施。 附件: 事故分类标准 为了适应多元化“大安全”管理,便于事故统计、调查、分析、处理、考评、管理,统一事故处罚尺度,降低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山东煤炭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统计暂行要求》和煤炭行业非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一、按事故是否由人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含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相关人员不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推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要求,而造成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或由现在中国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原因造成事故。 二、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标准,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员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忽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一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止工作,甚至终止生命事故。 (2)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因为管理、操作、设备缺点等原因,造成中止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三、伤亡事故按受害者受伤害程度分为二个伤害等级(二类): (1)轻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临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指受伤后诊疗休息天数)。 (2)重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出105日临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诊疗能恢复身体大部分机能伤害。凡发生下列之一因公伤害,即定为重伤: ①单眼失明。 ②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 ③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引发机能障碍。 ④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或任意两指分别断一节。 ⑤通常脊骨损伤,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发机能障碍。 ⑥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占全身面积1/3以上。 ⑦头部、胸腔、腹部受伤,需进行头部、胸腔、腹部探测手术,并确定内部器官未受伤或损害。 ⑧有毒有害气体(煤气)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 ⑨其它经医院诊疗认为伤势或后果较严重。 四、依据伤亡事故伤亡程度和伤亡人数划分为六个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含有重伤事故。 (3)通常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29人事故。 (6)尤其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0人及其以上事故。 五、按行业专业特点,事故又可分为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火工品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危化品事故、交通事故、自然事故、其它事故十一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煤尘)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燃烧)、煤(岩)和瓦斯突出、瓦斯中毒(含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窒息、瓦斯超限等事故。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造成事故,包含触电、机械故障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绞车坠罐、电梯坠落、锅炉烧干或爆炸等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伤人事故。 (5)火工品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及火工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等事故。 (6)火灾事故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燃烧所造成灾难,包含煤矿井上下煤和矸石自然发怒、外因火灾直接致人伤亡或产生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8)危化品事故指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引发事故。 (9)交通事故指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事故。 (10)自然事故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或由现在中国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原因造成事故,如地震、雷击、洪灾、泥石流、滑坡等。 (11)其它事故是指以上十类以外事故。 六、非伤亡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及所产生影响划分为通常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三个等级。 (1)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非伤亡事故为通常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10万元(包含2万元)之间。 ②提升设备钢丝绳断股、卡罐。 ③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④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⑤井下平巷掩车不牢,造成跑车。 ⑥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关键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止2h以下。 ⑦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⑧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⑨井下透水,影响正常工作。 ⑩关键巷道或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成要求限值,但小于3%。 ⑩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0min以内。 ⑩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Omin以内。 ⑩关键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20min(包含1Omin)。 ⑩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止15min以内。 ⑩巷道掘进或贯通和设计偏差超出许可要求。 ⑩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1Om(含5m)、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长度在3~5m(含3m),且冒顶高度在1m以上。 (2)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非伤亡事故为严重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50万元(包含10万元)之间。 ②1m以上长杆状工具、材料或5kg以上物件坠人立井井筒。 ③井下通常斜巷跑车。 ④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关键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止2~8h(含2h)。 ⑤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强力皮带断带,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强力皮带划伤深度超出表面层露出钢芯、长度超出50m。 ⑥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⑦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 ⑧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⑨造成1OOkW以上电机驱动减速器损坏或断轴。 ⑩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 ⑩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0—60min(含30min)。 ⑥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30min(含1Omin)。 ⑩关键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30min(含20min)。 ⑩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无计划中止达15~30min(含15min)。 ⑤关键巷道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成3%及其以上。 ⑩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Om及其以上、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长度在5m及其以上,且冒顶高度在1m以上。 ⑩巷道掘进或贯通和设计偏差较大,造成巷道无法贯通、无法使用、造成报废。 ⑩井下透水淹没一个工作面。 ⑩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⑩锅炉烧干、管道爆炸。 (3)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非伤亡事故为尤其严重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元(包含50万元)之间。 ②斜井井筒(包含暗斜井)跑车(包含装载大型设备滑落),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伤。 ③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关键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止8h及其以上。 ④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 ⑤局部煤和瓦斯突出。 ⑥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火灾。 ⑦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 ⑧全矿井无计划停电30~60min(含30min)。 ⑨矿井关键通风机无计划停运30min以上(含30min)。 ⑩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止达30~60min(含30min)。 ⑩矿井采掘巷道无计划和盲巷、密闭巷道、采空区、小煤矿巷道及老窑等贯通。 ⑩井下透水淹没采区。 ⑩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提升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出0.5m以上。 ⑩提升设备蹲罐,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七、发生事故同时存在多个等级,以事故最严重等级处理。 八、非伤亡事故和伤亡事故对应等级:通常非伤亡事故和轻伤事故等同处理,严重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等同处理,重大非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等同处理。 九、在事故考评过程中,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混合发生,确定事故考评标准是:若伤亡事故类别等于、高于非伤亡事故类别时,按伤亡事故定级处理;若非伤亡事故类别高于伤亡事故类别时,按非伤亡事故定级处理。 工伤申报程序 一、事故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需在48h内,根据工伤申报程序申报工伤。 二、首先到后勤科卫生所领取《诊疗证实书》,经卫生所盖章,卫生所所长签字后,交安全监察科;属职业病提供正当有效职业病诊疗证实书或判定书。 三、安全监察科依据事故经过,出具《工伤事故单》(一式三份,不能复印),要求必需写清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伤人姓名、事故简单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事故关键原因等。 (3)安全监察科出具《工伤事故单》,要填清伤者年纪、工种、文化程度、受伤部位等。 四、事故单位提供2人以上证言。 五、事故单位将《诊疗证实书》、《工伤事故单》、证言及受伤害职员有效身份证实一并交到劳感人事教育科。 事故调查汇报内容要求 一、现场勘察内容以下: (1)什么人、什么事:受害者姓名、年纪、工种、等级、事故性质分类、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其它和受害者相关人员情况,当班出勤人数、分工情况等。 (2)什么时问:发生事故年、月、日、时、分、班。 (3)什么场所:事故发生具体地点,其周围环境情况和事故相关环境原因情况、位置等。 (4)干什么工作:搞清伤者正在干什么活,人和物是怎样接触等。 (5)什么物致伤:搞清造成事故发生起因物、致害物、环境等。 (6)不安全状态:搞清事故起因物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搞清事故原因人不安全行为,包含和事故相关全部些人员不安全行为。 (8)事故是怎样发生:人和物是怎样接触而发生事故。 (9)标准:事故现场勘察必需做到客观、公正。 二、技术判定汇报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类别认定。 (4)事故现场概况。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7)技术防范方法提议。 (8)附件: ①事故现场勘察汇报。 ②事故抢救(抢险)汇报。 ③事故现场示意图。 ④尸检汇报。 ⑤受伤人员伤害程度判定或医疗证实。 ⑥现场提取物检验汇报。 ⑦技术检测(或技术判定)汇报及教授咨询意见。 ⑧技术判定组人员签字名单。 三、事故调查汇报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概述 事故发生时间、企业名称、地点、事故类别、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组成。 2.事故单位概况 (1)矿井概况: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持证情况,建矿时间,核定能力,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开拓方法,通风方法和矿井通风情况,瓦斯判定情况和水文地质情况等其它和事故相关基础资料。 (2)事故区队及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前生产和劳动组织情况。 3.事故发生和抢救经过 包含事故经过,事故汇报情况,事故抢救情况(抢险救灾指挥情况、矿山救护队抢救情况、抢救结果)。 4.事故性质及原因 (1)事故性质。 (2)事故直接原因。 (3)事故间接原因。 5.责任认定及处理提议 (1)责任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 (2)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和处理提议: ①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或提议: a.行政处罚(含经济处罚)。 b.刑事处罚。 C.党纪政纪处分。 ②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核减工资奖金提议。 6.防范方法和提议 7.附件 (1)事故现场平面图 (2)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3)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4)其它需要载明事项。 四、事小说实材料搜集包含以下内容: 1.和事故判别、统计相关材料 (1)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姓名、性别、年纪、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技术情况,接收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日,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事故统计。 2.事故发生相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运行情况。 (2)使用材料情况,必需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试验和分析。 (3)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资料及实施情况。 (4)相关工作环境方面情况:包含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统计。 (5)个人防护方法情况,应注意它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健康情况。 (7)其它可能和事故致因相关细节或原因。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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