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销集团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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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 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企业职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重大安全隐患实施红、黄牌管理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所属各煤矿。 第三条 企业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负责本措施监督实施。 第四条 企业所属煤矿职员对本措施实施情况实施群众 监督。在实施本措施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同级单位安检部门、工会协调处理,未能处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五条 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要制订阶段性安全处罚措施时,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经过下文后实施。 第六条 财务部门必需建立安全基金专用账户、安全基金使用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经过后下文实施。 第二章 罚 则 第七条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矿井应立即停产整理,煤矿矿长在企业安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验并对煤矿处罚款3万元,施工单位罚款3万元,煤矿矿优点以1万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5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责任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1000元罚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久不能整改治理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评扣除5-10分,并提请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煤矿相关责任人给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取消施工资格处罚。 (一) 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 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未按要求配置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未按要求配置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 6、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 7、未在有重大危险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 8、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方法,规程方法未进行三方会审或矿总工程师、施工单位总部技术责任人未签署综合会审意见; 9、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0、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 11、关键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2、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13、作业场所未按要求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检验人员; 15、特殊作业未制订安全技术方法及应急预案。 (二) 一通三防; 1、在老空区、小煤窑等危害区采掘作业,未制订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方法作业,或落实不到位;有自然发怒征兆没有采取对应安全防范方法而继续组织生产建设; 2、在同一区段内煤尘积厚度超出2mm,长度超出5m以上; 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失灵而组织生产;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择对应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4、煤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工作面,没有或私自甩掉瓦斯监控断电及故障闭锁或局扇风电闭锁装置;风电闭锁不起作用; 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推行报批手续; 6、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7、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9、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0、违反《规程》要求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11、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或管路无水。 (三)采掘部分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 2、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员加班加点作业; 3、回采工作面正副两巷严重失修,有冒顶危险; 4、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装、回撤或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巷道及特殊地质条件无安全技术方法或矿、科干部跟班不到位; 5、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出口行人道宽度小于700mm,高度小于1800mm且不通畅,特殊支护不合格; 6、修复旧巷道或起底作业没有可靠预防顶板冒落、片帮安全方法,并在原有支护下冒险作业。 7、无施工方法或落实不到位而私自施工; 8、碹体支护工作台搭设不稳固;料石材质规格合格率低于90%;喷射混凝土厚度、支护强度小于设计要求。 9、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改变、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订安全技术方法; 10、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1、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法采取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 12、采掘靠近老空或积水警戒线,无探放水方法或实施不力,致使无计划和老空区、积水区穿透;矿井没有200米以上探水钻。 13、锚喷支护滞后超出《作业规程》要求20m以上; 14、贯通巷道中腰线或贯通距离控制出现严重偏差。 (四)机电、运输部分 1、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及地面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 2、斜巷运输绞车保护、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钢丝绳断丝超限、断股仍然使用; 3、工作面或硐室出现电气设备失爆;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不能确保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或私自甩掉保护不用; 5、空气压缩机无压力表和安全阀或无温度、无断油、断水保护装置及装置失效而运行; 6、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防翘起装置或不起作用; 7、一个工作面或巷道内有三处保护装置(含三处)不起作用; 8、斜坡运输无跑车防护装置或一坡三挡有两档不起作用; 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要求; 10、无计划停风停电继续生产建设; 第八条 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三违”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煤矿,责令煤矿进行限期整改,依据情节对煤矿处罚款1万元,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对煤矿矿优点以5000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3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责任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500元罚款;煤矿存在长久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评扣除5-10分。 (一) 安全管理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或未按要求进行活动; 2、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3、关键责任人或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或所查隐患未实施“五定五落实”; 4、未按要求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调度会; 5、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奖励基金; 6、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或未取得安全资格证而上岗任职; 7、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安排上岗或未实施一人一证一岗;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 9、科室、区队未按要求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 10、科室、区队未按要求进行隐患自查自纠或所查隐患未实施“五定五落实”; 11、现场施工和作业规程严重不符; 12、矿领导未按要求实施下井带班制度; 13、被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停产进行整理; (二)采掘部分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采取安全方法; 2、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 3、工作面贯通未实施贯通方法或无方法作业; 4、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要求要求或现场没有测试工具或无测试统计。 6、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和作业规程不符;支护强度连续3根达不到规程要求或超前支护不立即。 7、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方法)要求; 8、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方法实施; 9、工作面过地质结构等特殊条件未按方法实施; 10、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方法或未按方法实施; 11、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立即处理; 12、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 13、砂浆百分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14、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要求; 15、巷道维修时未实施“先支后撤”标准; 16、回棚时未按方法实施; 17、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5%;支架完好率低于95%;开、掘工作面顶锚杆初锚力合格率低于95%;连续三根不合格。 18、开、掘下山工作面迎头50m范围内无常闭式挡车装置; 19、采掘工作面不进行矿压监测,未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器仪表或统计、总结分析不符合要求; 20、采掘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1、锚喷支护滞后超出《作业规程》要求距离10米之内; (三)机电、运输 1、主设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足;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3、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5、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或未经检验入井; 6、瓦斯浓度超限不能断电或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7、电气设备周围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出0.5%带电检修设备; 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9、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要求采取方法; 10、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2、井下约时或违反要求送电; 1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接地; 15、主通风机故障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方法; 16、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7、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私自操作电气设备; 1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具; 19、电缆芯线截面不足超负荷使用; 20、运输巷道未按要求设置躲避硐; 21、斜井提升时,绞车有两处声光信号不齐全,不灵敏;挂车超出要求,装载物料超高、超宽或有翻车危险;绞车信号和电控系统未闭锁; 22、井下有扒车、蹬车、跳车行为; 23、使用底卸矿车、材料车运输人员; 24、使用人车运输爆破材料; 25、人、物料混运; 2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相关要求; 27、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含对拉绞车); 28、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相关要求; (四) 一通三防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产量; 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 3、未按《规程》要求定时测风; 4、未按《规程》要求定时测尘; 5、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 6、巷道贯通后未立即调整风流; 7、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要求; 8、临时停风点未立即撤人、未设警戒警标; 9、关键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0、瓦斯抽放未定时测定瓦斯流量、负荷、浓度等参数; 11、未实施“一炮三检”; 12、未实施“三人连锁放炮制”; 13、放明炮、糊炮; 14、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5、反向起爆未制订安全方法; 16、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制订撤人、设警戒; 17、大巷烧焊无方法或不按方法操作;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或其它油脂; 19、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20、采煤工作面未按要求煤层注水; 21、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要求设置隔爆设施; 2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 24、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25、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探头不能按期调校或调校装备、设施不符合要求; 26、双风机双电源系统不完善或不能自动切换; 27、井下存在盲巷、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28、主通风机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不完好; (五)地测防治水 1、未按要求进行超前钻探或钻探深度不足; 2、钻探设备不到位; 3、钻探眼部署和探水设计不符; 4、塌陷坑和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 5、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6、小煤窑坑口位置不清楚危害情况反应不立即; 7、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8、中央水仓、采区水仓有效容量小于总容量70%。 第九条 存在通常安全生产隐患、通常“三违”,责令煤矿立即整改,依据情节对煤矿处罚款5000元,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对煤矿矿优点以3000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1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责任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200元罚款;煤矿存在长久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评扣除5-10分。 附件: 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三违”认定标准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5种76项(国务院446号令)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矿井整年产量超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产量超出当月产量计划10%;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部署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未按要求制订关键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 5、煤矿企业未制订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出要求人数。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6、瓦斯检验员配置数量不足; 7、不按要求检验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方法继续作业。 三、"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未依据要求实施防突出方法",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置对应专业人员;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估计;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方法;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方法效果检验;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15、未按要求配置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6、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成《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要求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18、未配置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妥、调校不立即,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20、矿井总风量不足; 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22、没有备用关键通风机或两台关键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23、违反要求串联通风; 2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25、采掘工作面等关键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方法",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2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3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置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要求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置相关技术装备、仪器; 3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 32、私自开采多种防隔水煤柱; 33、有显著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七、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3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 35、超出采矿许可证要求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3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坐标控制范围开采; 37、私自开采保安煤柱。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方法",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38、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未配置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39、未进行冲击地压估计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方法。 九、 "自然发怒严重,未采取有效方法",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40、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预防自然发怒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 41、高瓦斯矿井采取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方法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怒; 42、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未选定自然发怒观察站或观察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怒估计预报制度,未按要求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方法; 43、有自然发怒征兆没有采取对应安全防范方法并继续生产; 44、开采轻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十、 "使用明令严禁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产品或工艺,超出要求期限仍在使用。 46、突出矿井在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方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以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47、矿井提升人员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要求进行定时检验; 4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择对应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 50、采取不能确保2个通畅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要求开采者除外); 51、高瓦斯矿井、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取前进式采煤方法。 十一、 "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52、单回路供电; 53、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要求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5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私自组织施工; 55、对同意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 5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 5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要求范围和规模生产; 5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完工验收并同意而私自组织生产。 十三、 "煤矿实施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和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5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或个人; 60、煤矿(矿井)实施承包(托管)但未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和权力内容承包协议进行生产;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 6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6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 6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 66、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 十五、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和本省煤矿实际,《认定措施》第十七条要求“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 67、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 68、未实施壁式开采; 69、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出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 70、以掘代采; 71、下井作业人员超出要求、未在井口挂牌明示; 72、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置对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 75、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含有四级以上资质安全培训机构接收培训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73、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 74、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方法,漏风量超出要求;教育并考评合格; 76、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 较大隐患分A(较大)、B(较轻)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A类隐患(134条) (一)、采煤专业(13条) 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 2、工作面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正、副巷高度低于1.8米。 4、采煤工作面连续3根或累计10根支柱不合格(支柱迎山角不妥、柱距、排距超出要求,在用支柱不完好等)。 5、工作面支护钻底量超出300㎜,连续超出10棵不采取方法。 6、工作面连续两根单体支柱或累计5根漏液失效。 7、工作面单体支柱未采取防倒柱方法。 8、工作面支护接顶不实、用网片等材料充填。 9、采空区冒落高度低于采高继续生产。 10、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遇结构、涌水等未制订安全技术方法或未严格实施方法。 11、刮板运输机未按要求对机头、机尾打压柱。 12、采煤工作面采取刮板机运输支架、支柱或材料。 13、其它认为较大隐患。 (二)、掘进专业(15条) 1、架棚巷道接顶材料质量、规格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连续5棚及以上支架前倾后仰;出现5棚棚腿蹬空未立即处理。 3、一个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中锚杆托盘出现3处及以上不贴煤岩面。 4、挂网支护巷道网片连接、搭接连续两次检验出现不符合规程方法要求。 5、煤岩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方法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用统计牌板公告。 6、上、下山巷道施工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 7、耙装机无封闭挡绳装置和预防耙斗出槽护栏,耙装机无专用照明,耙装机结构不完好,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斜巷无防下滑方法。 8、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方法。 9、严重失修巷道未立即维护,独头巷道维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 10、倾斜巷道维修时其它设备继续运行。 11、未按巷道贯通相关要求要求停头停面继续施工。 12、空顶超出规程要求支护不立即; 13、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14、特殊地点(巷道贯通、三岔口、十字口、断层带)不按方法加强支护; 15、其它认为较大隐患。 (三)、机电运输专业(56条) 1)、井下供电系统(10条) 1、接地装置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形成接地网。 2、采、掘供电未分开。 3、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JDB.JR)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替换保险丝。 4、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5、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使用一般型仪器仪表检验电气设备,没有检验周围瓦斯浓度随意进行作业。 6、不按要求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验检验。 7、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未实施机械设备闭锁。 8、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操作高压电气设备。 9、检修电气设备未实施停、送电操作票制度。 10、电气设备、电缆漏电; 2)、胶带运输系统(7条) 1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10个以上(含10个)托辊不转动; 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要求配置; 3、应设而未设置皮带过桥; 4、下高皮带防滑装置、上高皮带制动装置不合格; 5、在机头、机尾无预防人员和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防护栏; 6、斜巷运输皮带没有制订运行方法能够预防大块煤渣滚落防护方法; 7、带式输送机没有设置预防皮带防撕裂、防逆转装置及沿路防开启、紧急停车装置和良好制动装置或装置失效预防继续使用。 3)主提升系统(11条) 1、高压换向栅栏站不闭锁; 2、速度保护未按要求整定效验; 3、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 4、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 5、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 6、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要求; 7、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 8、钢丝绳不按要求进行监测和更换(有汇报同意除外)主提醒钢丝绳漏检或超时使用; 9、钢丝绳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统计未实施主管领导签字制度; 10、主绞车未使用后备保护,闸间隙超出要求; 11、钢丝绳绳头长度、钢丝绳安装位置、绳卡距离不符合要求(AQ108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4)轨道运输系统(10条) 1、斜巷提升超速; 2、斜巷防跑车装置吊梁弯曲、变形、固定不牢、不灵敏; 3、安全设施不起作用,不符合要求 4、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鸡心环,或配套马蹬和绳头不合格; 5、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道使用驴尾巴道岔或各甩车道没有合格信号及按规程要求要求设置躲避硐; 6、井下轨道运输各类安全距离,轨道敷设不符合《规程》要求; 7、运输设备多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 8、绞车基础不平,“两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或信号装置不合格; 9、机车灯、铃、闸、撒沙装置不合格或无沙,机车缺乏司机室、棚; 10、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按要求打压柱或地锚,链条鳖劲等不正常情况下,强行开溜子; 5)关键通风机(2条) 1、关键通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 2、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 6)主排水系统(5条) 1、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备用引水装置。 2、主排水系统没有备用控制电源; 3、主、副水仓不按要求清挖; 4、未按要求做水泵全负荷运转试验; 5、主排水设备未做年检汇报; 7)、综合机械化(5条) 1、开关接线腔、防爆盖未闭锁; 2、采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 3、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 4、支架结构、构件、大小销子窜出; 5、高压接线盒观察口检验有放电现象; 8)地面供电(6条) 1、电气设备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或导线垂度严重超限; 3、导线交叉跨越,距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要求; 4、杆塔横担开裂、扭曲、变形、缺乏螺丝、连铁、瓷件放电,烧伤、裂纹、积尘、油污较多; 5、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裸露部分没有按要求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 6、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要求进行检验校验; 9)锅炉、压力容器(4条) 1、锅炉、压力容器(包含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气缸使用不合格压缩机油; 4、锅炉未进行年检带病运行; (四)、“一通三防”及爆破(50条) 1、突出工作面通风系统未按要求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或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2、局部通风机未按要求专员管理或未设置管理牌板;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汇报; 4、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 5、巷道贯通未严格实施方法,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 6、关键回风巷严重失修,发觉一处爬行巷道; 7、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要求断电撤人; 8、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要求封闭,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轨道; 9、风筒末端和掘进头距离超出规程要求; 10、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供风量不足; 11、瓦斯积聚未按要求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封闭; 12、瓦斯检验工不按要求程序进行检验汇报或未实施现场交接班; 13、未按要求设置瓦斯检验牌板; 1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积聚,未立即采取方法进行处理; 15、高突矿井,采区瓦斯抽放系统无正规设计而施工; 16、高突矿井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不能正常使用; 17、估计(效果检验)孔不符合方法要求; 18、突出工作面无显著正确许可进尺标识; 19、地质条件发生改变未制订针对性防突方法; 20、瓦斯抽放泵站未按要求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装置,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安全范围内发觉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 21、抽放资料不齐全或计量参数填报不正确、不真实; 22、便携仪或瓦斯报警仪配置数量不足; 23、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采掘机外喷雾喷头3个(含3个)以上堵塞; 24、避灾线路牌板和现场不符; 25、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 26、未按要求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洒水管路(装置); 27、采煤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要求要求; 28、沉积煤尘或现场粉尘浓度超出标准要求; 29、喷浆机未使用除尘器; 30、未按要求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不足; 31、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库房等严禁烟火场所发觉有烟头或火源; 32、井下巷道、硐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要求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33、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 34、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材料存放不符合规程要求; 35、炸药库超储炸药,雷管存放方法不符合规程要求; 36、爆炸材料运输不符合规程要求; 37、领取运输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 38、一次运输爆破材料数量超出要求; 39、做起爆药卷未严格实施规程要求; 40、炮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要求; 41、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母线长度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要求悬挂; 42、采煤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43、炮掘工作面未实现全断面一次起爆或分次起爆未制订专题安全方法; 44、炮眼深度小于60㎝无安全方法; 45、通防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等失灵、损坏未立即维修或更换,影响安全生产; 46、采煤工作面回撤设备后未立即密闭; 47、放炮后未认真检验瞎炮或发觉后未按要求要求进行处理; 48、雷管、炸药未按要求地点存放; 49、迎头处理瞎炮警戒落实不到位; 50、其它被认定为较大隐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B类隐患(76条) (一)顶板(5条) 1、迎头前探梁固定不牢; 2、液压支柱使用前未进行检验漏液情况; 3、高压管路鼓泡露钢丝; 4、迎头煤岩顶板冒落400—500㎜,属人为原因造成或未立即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支护; 5、顶板有离层现象;长0.5m、宽0.3m、厚0.3m以上未发觉。 (二)支护(9条) 1、工作面漏顶宽度超出1米;掘进工作面迎头漏顶超出长1米高度超出0.5米(锚网巷道); 2、巷道、煤壁离裂片帮(长1米、宽0.3米、厚0.1米)危及安全未进行立即处理; 3、铰接顶梁未使用或缺乏水平销; 4、临时支护不起作用; 5、支柱无柱窝出现伸腿现象; 6、缺棚或棚腿悬空; 7、钢棚迎山角不符合方法要求; 8、钢棚棚架接顶不实; 9、锚杆长度、药卷数量低于方法要求; (三)机电(22条) 1、电缆接头三通开裂或未使用密封圈、金属垫圈、挡板,电缆破皮; 2、电缆和风水管路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3、电气设备指示灯不亮或显示不正确; 4、电气设备缺乏防爆合格证; 5、电气设备整定值超出要求; 6、开关未使用消弧罩; 7、各类防爆手柄闭锁销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 8、长久使用泵窝处未设置栅栏或警戒线警示牌; 9、吸水井口无护栏; 10、溜煤眼放煤手把末端碰撞顶板,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11、皮带机、刮板机超负荷开启; 12、风、水、油管路接头不使用专用卡; 13、设备或设施接地未安设或接地线断开不起作用; 14、耙装机固定不牢; 15、起吊点固定不符合方法要求; 16、重型、大型物件摆放或码放失稳; 17、风镐和风管连接不牢漏风、跑风; 18、电机、减速箱温度超出要求; 19、回撤设备卫生清理不立即; 20、地面电工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等防护用具; 21、井上下非专职电工安装、撤消电气设备,乱接导线、随意使用电炉或高功率灯泡取暖; 22、地面变电所未安装防鼠设施; (四)提升运输(17条) 1、运输过程中车辆装载物料掉落; 2、使用中轨道上有障碍物; 3、矿车轮子缺销子; 4、运输物料平板车捆扎不牢; 5、溜子链子过松或过紧; 6、溜子运转溜尾护罩安装不立即; 7、皮带机头、机尾缺护罩; 8、皮带机头、机尾地锚松动; 9、皮带接头使用铁丝替换皮带扣; 10、皮带架腿开裂或断裂未立即发觉; 11、绞车钢丝绳有外伤,变形严重,绳芯外露; 12、斜巷提升绞车副钩头敷设不规范易挂、拉安全设施; 13、轨道悬空(轨道和轨枕间隙大于2㎜,轨边塌陷或脚踩、锤击松动为悬空) 14、回头轮固定点离迎头后拉绳较近,无安全距离; 15、矿车、叉车等绑扎铁丝使用后未立即清除; 16、大块煤上皮带、溜子等设备影响设备运行运转; 17、防跑车装置吊梁摆杆间隙摆度大,斜打时打不到超速吊梁挡板; (五)一通三防(17条) 1、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 2、监测监控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 3、监测监控传感器按设位置不正确; 4、未按设计位置安设净化水幕; 5、隔爆水棚安装数量不足; 6、隔爆水棚安设型号不统一; 7、避灾线路和现场不符; 8、供风量和方法不符; 9、消防管路和三通阀门未按标准要求安设; 10、井下存放剩下汽油、煤油; 11、井下油桶未盖盖; 12、井上下配置消防器材不全或失效未能立即补充更换; 13、冲刷巷道漏冲严重; 14、洒水降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15、采煤工作面顶煤厚度超出200㎜、宽度超出㎜; 16、临时水仓、泵窝淤泥、煤超出容积1/2未能立即清理; 17、风筒连接处脱节而影响迎头供风量; (六)爆破管理(5条) 1、放炮母线有破口或接头超要求; 2、放炮时瓦斯传感器未进行保护移动设置地点; 3、炮泥封堵质量差易造成抽炮; 4、放炮前爆破区域设备设施管路未进行保护; 5、爆破装药后有遗留炸药在现场; (七)文明生产及其它(2条) 1、巷道积水长度超出10m深度靠近200mm未进行排水; 2、材料设备等进货质量差影响安全生产;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c类隐患(87条) (一)顶板(3条) 1、成型差且顶帮控制不好(确有地质结构情况除外); 2、有危帮(岩)未立即处理; 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原锚网处理不合理造成老塘自然垮落不充足; (二)支护(14条) 1、网片松未拉紧1㎡以上; 2、联网质量差,有漏联或未按规程方法实施; 3、高空作业未使用专用平台,工作平台搭设不稳或未使用安全带; 4、使用前探梁、链子不符合方法要求; 5、水沟不合格造成支柱或棚腿蹬空; 6、断层处未安装顶板离层仪; 7、喷浆机使用干料未进行洒水; 8、初喷厚度不足; 10、锚杆外露超出规程要求; 11、支柱安全阀漏液未立即更换; 12、锚杆间排距大超出规程方法要求; 13、锚杆托盘有一角未压紧或松动; 14、锚杆托盘厚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 (三)机电(14条) 1、电气设备或开关放置不稳不牢; 2、开关设置不合理,负荷线压在物体下; 3、打眼工序结束后风钻、风管未立即清理保管或悬挂不整齐; 4、电缆脱钩造成矿车掉道挤压危险; 5、备用高压电缆,电缆头不包扎,被水浸泡; 6、排水泵堵塞不立即处理影响正常排水; 7、风水管锈蚀有漏风漏水现象; 8、机电范围漏风、漏水、漏油、漏电、漏气超出五不漏要求; 9、液压泵站漏液严重; 10、信号系统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 11、接地板距设备距离不符合要求; 12、设备设施缺螺栓、螺母或松动; 13、照明灯吊挂位置不合理,接线喇叭嘴口内有积水; 14、耙装机护绳栏不合格; (四)提升运输(29条) 1、轨道末端无挡车设施; 2、轨道间隙大,轨道接头处扣件不牢,轨道接茬不合格; 3、轨道使用扣件不全; 4、轨道上遗忘木刹或其它物品危及车辆正常行驶; 5、轨枕间距超出规程要求; 6、轨道道钉松动,轨道连接点开焊; 7、绞车护绳板螺丝松动固定不牢; 8、钢丝绳托辊或矿车碰头磨损严重未立即进行更换; 9、绞车、稳车钢丝绳主绳和保险绳连接处绳卡上反; 10、绞车离合闸把压到水平位置以下; 11、绞车、稳车钢丝绳绳卡间距超出要求; 12、皮带机皮带跑偏(运煤时); 13、皮带架腿连续3处歪斜; 14、皮带机机尾两侧落煤较多磨损皮带; 15、皮带机下层皮带落煤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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