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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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但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容易忽视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重要性。本文通过论述分析,指出我国司法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有关完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建议,以期有效地引起司法人员对于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的关注。关键字: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AbstractCrime subjec
2、tive aspects, is mean the subject of crime by the psychological state about w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behavior and for this the harm result. 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including intention or negligence, motivation and purpose. Both the cognizance on the four elements, are great importanc
3、e to all the criminal law of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In criminal justice, the first point that judge whether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of, is judge in the crime subjective aspect.However, the judicial service works on the judicial position, which is easy to ignore that the judge in the crime subjecti
4、ve aspect is importance. Through the analyzing, this article will pointed out the fact that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on the 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still has many shortcomings. Aiming at these deficiencies, we will give advices on the judge of crime subjective aspect to attract the judicial ser
5、vices attention. Key words: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 intention , negligence , motivation , purposeII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被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目的、动机等要素。罪过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需要具备的要件;而犯罪的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除极个别的情况外,一般不影响定罪。犯罪主观方面的认
6、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在审理具体犯罪案件时,通过侦讯调查行为人在产生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以此判定行为人是否完整地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刑事诉讼中,犯罪的认定首先取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认定。而四要件的认定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最为复杂,对它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然而,纵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官们往往运用大量的篇幅来描述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则用较小的篇幅且格式化的语言,对具体案情所包含的主观要素不加实质性的分析,即作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存在罪过的结论。这种过分轻率的判决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冤案时有的发生宋永华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比较与重构
7、D复旦大学,2004年4。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司法审判人员对于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方面上的认定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有必要将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作为一项独立的内容认真研究。一、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意义(一)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刑事诉讼调查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犯罪主观方面是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各种犯罪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主观上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要件,某些情况下还要求具备一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主观上没有罪过,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
8、调查的程序时,需要考虑分析犯罪行为人在进行犯罪危害行为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情况。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刑事诉讼调查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杨德寿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D河南远思律师事务所,200323。司法人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此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行为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何种故意或过失,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如何等等,从而对其主观心理态度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定和结论,进而作出正确的裁判。(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9、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哪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这就从法律上确认,罪过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且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由于在刑事实体诉讼中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需要考虑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犯罪构成,而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使其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即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区分行为人是否应承担
10、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三)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有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首先,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法定刑都明显轻于故意犯罪。同样是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但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具体内容不同,行为人所受的刑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因此,通过主观方面的认定来解决应定此罪或是彼罪是正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的基础。其次,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范畴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及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都表现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对犯罪案件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这些要素往往对量刑起重
11、要的影响作用。所以,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决定如何运用刑罚时,有助于正确量刑陆敏刑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103-104。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犯罪故意的认定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认定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主观心理态度,即行
12、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对危害结果所抱持的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故意,从而构成故意犯罪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1。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认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需要认真考虑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认定。但是,在分析认定这两个因素的同时,必然要面对一系列重要的问题,比如,在认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时,是否在判断方面存在着问题?如果存在问题,会是怎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学者对于认识因素的认
13、定普遍存在的疑问是,如何判断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于因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而对于意志因素的认定存在的疑问主要是如何判断行为人抱持的是希望还是放任的主观态度。对于后者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是放任的判断,犯罪行为人的意志直接控制其所实施的行为,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能够帮助学者认定他的意志因素亦即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比如,甲某希望杀死妻子乙某,因此将毒药投入到乙某将要食用的食物之中。这时甲某便抱着积极追求其妻子乙某死亡的心理态度,即希望此危害结果的发生。倘若乙某把自己的食物也喂给甲乙的儿子丙某食用,此时站在一旁的甲某虽然并不希望丙某的死亡,但为了杀害妻子乙某的计划能够实现
14、而没有上前阻止,结果导致乙某和丙某双双死亡。此时甲某对于儿子丙某的死亡就是一种放任,即行为人甲某虽然没有积极追求丙某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并没有阻止,而是对这一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抱持的是希望或是放任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危害行为而作出判断的。关键的难题在于前者,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明知这一问题上。根据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宋庆德新刑法犯罪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9, “明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性质的认识。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要实施
15、或者正在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和内容,认识到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才可能进一步认识到行为所导致的危害性结果。因此,必须对行为本身的性质、内容与作用有所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由于具体犯罪中的危害结果就是对直接客体的侵害,因而这种对危害结果的明确认识,也包含了对犯罪直接客体的认识。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这一方面的认识主要包括行为人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的认识。在很多关于明知的规定中,都涉及到行为人对于对象特殊性的认识。由于行为对象是特定的,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如果不具有明知,就不可
16、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就不会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于明知,是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去推定明知存在周光权明知与刑事推定J现代法学,2009111。就此而言,对于明知,原则上应当是认定的明知即“确认的明知”,或者至多是推论上的明知。这种推论“主要是基于经验的推论,也就是适合逻辑的复杂化推论,这种推论使事实的确定成为可能” 周光权刑法各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3。假使行为人拒不承认对危害结果存在“明知”,那么是否可以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明知”?在个别的情况下,推定的明知也是存在的
17、。所谓“推定的明知”,是指在难以确认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只要行为人符合一定的标准,便可以认定其明知。比如,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由于这里使用了“应知”一词,对于其罪过的确定,在理论上就引起了争论。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确已认识到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应知”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是故意犯罪,这没有疑义。但在
18、应知的情况下实施侵犯行为,而对此没有明确认识的,通说认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状态。高铭暄刑法学(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63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身并不是重罪,对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途径即足以解决,作为犯罪处理则与传统刑法学理论上的谦抑原则相违背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547。所以,本罪中的“应知”属于刑法学理论上的“推定的明知”,应当将其解释为结合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知道他人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仍然
19、希望或者放任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侵害结果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着间接故意。由此可见“应知”应属于“推定的明知”。鉴于通说与部分研究学者对于是否把“推定的明知”适用到“明知”的认定中在观点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推定的明知”在内容上又没有比较准确统一的说法,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判断方面尤其在“推定的明知”方面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过失的认定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此可知,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20、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作为犯罪主观罪过的形式之一,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因此,如何认定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犯罪故意一样,犯罪过失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要件。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即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从犯罪过失以上两个要件可以看出,犯罪过失具有以下特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群众出版社,200290,根据这些特征
21、,有助于司法人员对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存在过失作出认定: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已经认识到,但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未放任,而持着一种排斥与反对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大意所导致。因此,犯罪过失由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开始,继而导致错误的行为,最后造成本不该发生或者完全可以避免的后果,所以这一切跟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是相违背的。根据以上特征,鉴于犯罪
22、过失与犯罪故意对于危害行为结果在主观态度上存在着的本质上的区别,可以在区分开两者的前提下对犯罪过失进行认定,但这种认定方法也存在现有的不足。根据犯罪过失的特征认定犯罪过失本身,虽然能通过特征上的不同与犯罪故意区别开从而相对合理地认定犯罪过失,但是也会因为犯罪过失中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在特征上的相似而使两者在内容上相混淆。两者在特征上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并且客观上都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又会导致学者需要在此方面另作比较。(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正确区分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以期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或驱使犯罪人实施犯
23、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两者都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二,两者都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第三,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来源于犯罪的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第四,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柯永祥论犯罪动机N襄樊学院学报, 200234。但单从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间的联系来区别两者的不同较易出现理论观点上的错误。有学者往往过分着眼于第四点的联系,而对犯罪动机
24、概念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质疑杨威对犯罪动机概念的质疑N辽宁警专学报,2009104。这样将混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而真正忽略两者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也会使犯罪行为的产生缺乏正确的逻辑性。比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都是致使他人死亡,但从犯罪动机上看,行为人的动机并不是单纯地期望着他人死亡,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出于报复,可能是出于嫉妒,也可能是对他人财物的企图占有甚至是多者并存。传统研究学者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群众出版社,2001103认为,要正确区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需要结合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概念、定义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比如,根据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知道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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