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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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及依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推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关键对使用单位推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督促进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该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对重大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立即协调处理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该充足发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安全管理微弱步骤,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特种设备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包含公共安全,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由承租人推行安全管理义务、负担法律责任,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协议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住宅小区中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负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些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共有些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些人应该共同指定管理代表,推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些人共同负担。 第九条[协议管理界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协议管理,使用单位界定参考第七条要求实施。 第三章 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推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对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作业,并定时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要求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置有效版本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验、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时检验; (九)制订专题应抢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收质监部门安全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定时检验; (十二)确保必需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要求] 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特种设备运行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行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其它企业。 前款之外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能够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要求]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该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推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能够从本单位含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含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人员中选聘,也能够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该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制订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时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协调处理或提出处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时开展应抢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验、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评; (六)向质监部门汇报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推行前款要求职责,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组成行政违法,由质监部门依法给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该包含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时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验)、关键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汇报和应急处理、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该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 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 采购特种设备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强制性要求和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对应制造资质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该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要求] 采购旧特种设备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含有原使用单位注销登记证实; (二)含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时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 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境外制造单位应该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对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同类首台产品,应该由该产品中国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汉字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义务]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通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作业人员配置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依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使用管理要求,配置对应数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督促、检验作业人员根据规程进行操作; (三)定时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相关具体要求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实施。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它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它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依据需要,直辖市或设区市质监部门能够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出厂文件和安装技术资料等。 相关具体要求按摄影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标志应该注明特种设备全部些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该实施本规章要求其它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放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标志,应该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要求] 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单位应该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应该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该向登记机关汇报,并申请定时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该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实、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安装技术资料; (二)特种设备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 (三)特种设备日常使用情况统计;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隶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统计;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统计;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汇报、能耗情况统计和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维保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隶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觉异常情况,应该立即处理,消除事故隐患而且统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而且作出统计,确保在用特种设备一直处于安全状态。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该最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验。 第二十八条[锅炉水处理] 锅炉水处理和化学清洗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定时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检验使用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时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报定时检验前应该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能力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时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延期检验要求] 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时检验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承诺采取对应监控方法保障安全运行,取得原检验机构同意或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检验后,方可延期检验。 对延期检验,原检验机构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传送延期后下次检验日期。延期检验期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安全监察机构、原检验机构不因延期检验负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事故隐,应该分为通常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通常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严重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工程师或相关管理人员组织制订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整改。 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方法和方法; (三)经费和物资落实; (四)负责治理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排查出严重事故隐患,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该设备登记机关。 通常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报废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强制性标准对特种设备报废期限有要求,必需按期报废。 没有报废期限要求但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申请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关键承压部件或关键受力部件和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定和延寿分析,对评定分析合格特种设备可合适延长使用年限,同时能够依据情况在评定汇报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施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其它报废要求能够由对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应急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制订应抢救援预案,配置和之适应救援装备,而且适时进行演练。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对应应抢救援队伍或和专业救援队伍签署应抢救援协议。 电梯使用单位能够委托维保单位实施应抢救援工作,相关约定应该在维保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该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要求》,立即推行事故汇报、应急处理、接收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接收处罚等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标准化管理要求] 激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标准化管理,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责任保险要求] 激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动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引入保险机制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安全投入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投入机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每十二个月要安排一定百分比专题资金,用于设备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应抢救援设施配置和隐患治理等。 第三十八条[安全奖励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奖励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成绩显著机构和人员给奖励。 第三十九条[配合安全监察要求] 使用单位应该接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立即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相关材料和信息,通知监察人员相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需条件。对于《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问题,使用单位应该在要求时限内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汇报整改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现场安全检验定位] 质监部门应该根据要求期限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验。质监部门监督检验工作分为:关键监控设备检验、举报投诉检验、检验检测机构汇报问题检验、专题整改检验、上级交办事项检验。 上述检验属于抽查性质,具体检验内容和程序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规则(试行)》实施。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检验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检验人员应该对被检验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验,检验内容为该设备正当性、作业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治理情况。 检验发觉严重事故隐患,应该在检验当日通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汇报受检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县级质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检验人数及程序] 质监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应该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与;在进行技术性检验时,能够由1名安全监察人员和1名持证检验人员或持证协管员进行。 第四十三条[检验要求] 质监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时,应该做到以下要求: (一)忠于职守、坚持标准、秉公执法,遵守被检验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机密; (二)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证件; (三)对检验内容、发觉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统计,交换检验意见,并签字归档; (四)发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时,书面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五)按要求采取查封或扣押方法; (六) 按要求立即向上级质检部门或当地政府汇报严重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制度] 质检部门应该综合考虑设备危险程度、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诚信统计等原因,针对不一样使用单位、不一样设备和不一样行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采取不一样监管方法。 对安全管理水平较高、责任落实很好、安全情况稳定使用单位,能够合适降低监督检验频次、延长检验周期;对管理水平通常、事故隐患较多单位,应该以帮扶教育为主,督促进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事故多发、管理混乱、违规违法行为较多使用单位,应该采取严管重罚、挂牌督办、曝光批评等监管方法加严管理。具体要求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要求实施。 第四十五条[关键监控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应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关键监控设备,实施分级监管。具体要求根据《关键监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实施。 第四十六条[隐患治理制度] 质监部门应该建立特种设备隐患督促治理制度,对检验发觉和使用单位报送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和治理销号,并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或隐患处理系统。 通常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检验机构检验员负责监督整改。严重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人员督促进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改严重事故隐患,应该分别采取查封、停止使用和汇报上级质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等方法。 第四十七条[事故处理及风险监控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要求》实施。 各级质监部门应该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依据当地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和事故发生规律,利用风险管理理论不定时开展安全监测、评定和预警工作,在研究采取降低事故风险对策方法同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制修订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工作提议。 第四十八条[安全和节能情况公布制度] 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应该定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情况,包含特种设备基础情况、事故情况、节能情况、年度关键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十二个月度关键工作方法。 激励市、县级质监部门定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情况。 第四十九条[协管员制度] 安全监察机构能够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经过培训考评,发放协管员证。 协管员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基础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实施; (二)接收当地质监部门业务领导,帮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汇报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巡察访问。立即掌握并定时汇报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改变情况,建立并立即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觉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立即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汇报; (五)向本级政府汇报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协调相关方面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监察,帮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主动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定; (六)帮助并主动参与特种设备应抢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标准化管理制度] 激励省级质监部门制订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推行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提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构责任界定] 特种设备事故和下列情形相关,质监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负担对应监管责任: (一)违法违规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评发证; (二)接到举报投诉、移交移交案件,未立即进行查处; (三)未根据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安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验; (四)监督检验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应该能够发觉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而未发觉; (五)对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汇报上级部门,或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未立即汇报。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构免责要求] 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下列情形不负担监管责任: (一)和事故发生原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或监督检验行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私自使用非法设备或未根据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质监部门未接到举报或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发觉; (三)发生事故特种设备未列入年度检验计划; (四)依据相关检验程序要求,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可能由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验现场发觉; (五)事故发生单位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检验意见书实施整改,在整改期间私自使用或违章使用造成事故; (六)拒绝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现场检验或在检验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检验人员; (七)其它依法不负担责任情形。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认定] 特种设备事故和下列情形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负担对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并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要求立即安排检验检测而未能发觉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 (二)因检验检测活动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未能发觉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 (三)应该能够发觉而未发觉事故隐患; (四)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汇报致使隐患设备继续运行造成事故发生; (五)检验检测时发觉严重事故隐患未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汇报上级质检部门造成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免责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结论对特种设备检验时状态负责,不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担保。下列情形,检验检测机构不负担责任: (一)使用单位违章使用造成事故; (二)完全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但未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造成检验检测无法进行; (四)其它依法不负担责任情形。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 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渎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追究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质监部门责令更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不符合本要求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特种设备; (二)委托未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或未取得许可自行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 (三)使用安装、维修、改造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特种设备; (四)使用应进行型式试验而未进行型式试验合格特种设备; (五)不按设计用途使用或超额定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六)出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未经检验合格或存在事故隐患; (七)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件、特种设备质量证实文件及检验汇报。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配置不符合本要求第十二条要求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不符合本要求第十九条要求; (二) 未根据本要求第十四条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规范; (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 (四) 未根据本要求第三十一条要求排查、治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标志放置不符合本要求第二十四条要求;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年度内未进行应抢救援演练; (七)未根据本要求第二十五条要求办理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使用单位更名、停用、启用手续;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由质检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由质监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推行本规章第十四条要求职责,由质监部门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由质监部门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其它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给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规章规范不一致] 相关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章作出要求不一致,以本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规章解释] 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章自月日实施。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2. 通常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放置位置 1 锅 炉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控制室内 2 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证悬挂或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 2.当无法悬挂或固定时,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其它可见部位。 3.汽车槽车、长管拖车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应该随车携带。 4.气瓶使用登记证应该悬挂在充装站内或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 3 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始端。 4 电 梯 使用登记证编号印制于电梯检验合格标志上。 5 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证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该起重机显著位置。 6 客运索道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客运索道售票处或其它显著位置。 7 大型游乐 设施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大型游乐设施售票处或其它显著位置。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 附件2: 特种设备通常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一、严重事故隐患根据以下要求界定: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 1. 未经许可从事对应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私自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 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更正而未予更正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时检验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严重事故隐患以外事故隐患为通常事故隐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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