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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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注册管理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药品注册管理措施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药品注册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措施。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申请进行药品临床试验、药品生产或进口、进行相关药品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
2、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审批过程。第四条国家激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新药、诊疗疑难危重疾病新药和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药品实施快速审批。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品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报药品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检验。第六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取得同意后持有药品同意证实文件机构。境内申请人应该是在中国境内正当登记并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机构,境外申请人应该是境外正当制药厂商。境外申
3、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该由其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由其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人员应该是对应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应该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技术要求。第二章药品注册申请第七条药品注册申请包含新药申请、已经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和补充申请。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根据新药申请、已经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根据进口药品申请程序和要求办理。第八条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路径、增加新适应症,根据新药申请管理。已经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
4、药品注册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经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或进口药品申请经同意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同意事项或内容注册申请。第九条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报送相关资料和药品实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应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人应该对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第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应该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向申请生产制剂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5、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该对其申请注册药品或使用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她人在中国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她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申请人应该提交对她人专利不组成侵权申明。第十二条药品注册申请同意后发生专利权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处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专利权人能够依据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最终裁决或人民法院认定组成侵权生效判决,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药品同意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注销侵权人药品同意证实文件。第十三
6、条对她人已取得中国专利权药品,申请人能够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措施给予审查,符合要求,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同意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第十四条对取得生产或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交自行取得且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它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同意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取得许可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申请不予同意。不过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除外。第三章药品临床前研究第十五条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药品临床前研究,包含药品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
7、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含原药材起源、加工及炮制等研究;生物制品还包含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起源、质量标准、保留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研究等。第十六条药品临床前研究应该实施相关管理要求,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需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从事药品研究开发机构必需含有和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要求,并应该确保全部试验数据和资料真实性。第十八条单独申请注册药品制剂,研究用原料药必需含有药品同意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需经过正当路径取得。研究
8、用原料药不含有药品同意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必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第十九条申请人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药品研究或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试制、生产等,应该和被委托方签署协议。申请人应该对申报资料中药品研究数据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品研究机构提供药品试验研究资料,必需附有境外药品研究机构出具其所提供资料项目、页码情况说明和证实该机构已在境外正当登记经公证证实文件,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9、门依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查时,能够要求申请人或负担试验药品研究机构根据其申报资料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反复试验,并组织对试验过程进行现场核查;也能够委托药品检验所或其它药品研究机构进行反复试验。第二十二条药品临床前研究应该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相关技术指导标准进行。申请人采取其它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应该提交证实其科学性资料。第四章药品临床试验第一节基础要求第二十三条药品临床试验(包含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需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必需实施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申请新药注册,应该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期。新药在同意上市前,应该进行、期临床试验。经同意后,有些
10、情况下可仅进行期和期临床试验或仅进行期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初步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订给药方案提供依据。期临床试验:诊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标是初步评价药品对目标适应症患者诊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含为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确实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研究设计能够依据具体研究目标,采取多个形式,包含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诊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标是深入验证药品对目标适应症患者诊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和风险关系,最终为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提供充足依据。试验通常应为含有足够样本量随机盲法对照试验。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应用
11、研究阶段。其目标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药品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一般或特殊人群中使用利益和风险关系和改善给药剂量等。第二十五条申请已经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通常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化学药品通常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药品,应该进行临床试验。在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生产工艺等有重大改变或中药增加新功效主治,应该进行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个药品相同或不一样剂型制剂,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没有统计学差异人体试验。第二十六条药品临床试验受试例数应该符合临床试验目标和相关统计学要求
12、,而且不得少于本措施所要求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它情况,要求降低临床试验病例数或免做临床试验,必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第二十七条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疫苗或其它特殊药品,确无适宜动物模型且试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在确保受试者安全前提下,能够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第二节实施前要求第二十八条药品临床试验同意后,申请人应该从含有药品临床试验资格机构中,选择负担药品临床试验机构,约定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关键研究者及临床试验参与单位。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该和选定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签署临床试验协议,提供研究者手册,参考相关技术指导标准和研究者共同设计和完
13、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应该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第三十条申请人应该向选定临床试验单位无偿提供临床试验用药品和对照用药品(期临床试验除外),并附样品检验汇报书;临床试验所需要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第三十一条临床试验用药品应该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该严格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能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药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品,也能够委托本措施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确定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
14、于临床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指定药品检验所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查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它生物制品和境外生产临床试验用药品,必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药品临床试验实施前,应该将已确定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关键研究者姓名、参与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节临床试验管理第三十四条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
15、该任命监查员,根据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试验过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发觉研究者违反相关要求或未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实施,应该督促其更正;情节严重,能够要求暂停临床试验,或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汇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临床试验和统计分析汇报。完成期临床试验后,还应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总结汇报。临床试验时间超出1年,申请人应该自同意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16、临床试验进展汇报。第三十七条药品临床试验被同意后应该在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原同意证实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应该重新申请。第三十八条参与临床试验单位及人员应该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品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了解研究者责任和义务;取得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真实、正确、完整、立即、正当地做好临床试验统计。第三十九条参与临床试验单位及研究者,对申请人违反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第四十条负担临床试验单位和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需方法,保障受试者安全。研究者应该亲密注
17、意临床试验用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立即对受试者采取合适处理方法,并统计在案。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申请人,并立即向伦理委员会汇报。第四十一条对已同意临床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进行监督检验。第四十二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责令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一)伦理委员会未推行职责;(二)不能有效确保受试者安全;(三)未根据要求时限汇报严重不良事件;(四)未立即、如实报送临床试验进展汇报;(
18、五)已同意临床试验超出原预定研究结束时间2年仍未取得可评价结果;(六)已经有证据证实临床试验用药品无效;(七)临床试验用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八)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九)存在违反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它情形。第四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或临床试验单位应该遵照实施。第四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事件或有证据证实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采取紧急控制方法,责令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需立即停止临床试验。第四十五条临床试验用
19、药品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需确保全部临床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受试者,其使用方法和用量应该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用于任何非临床试验参与者。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第四十六条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品临床试验,应该根据本措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一)临床试验用药品应该是已在境外注册药品或已进入期或期临床试验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还未在境外注册预防用疫苗类药品国际多中心药品临床试验申请;(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同意进行国际多中心药品临床试验同时,能够依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优异行期临床试验;(三
20、)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品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觉和该药品相关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汇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该将完整临床试验汇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国际多中心药品临床试验取得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必需符合本措施相关临床试验要求,申请人必需同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全部研究资料。第五章新药申报和审批第一节基础要求第四十七条申请新药注册所报送资料应该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引用文件资料应该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文件资料应该提供资料全部者许可使用证实文件。外文资料应该根据要求提
21、供汉字译本。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能够实施快速审批:(一)未在中国上市销售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觉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中国外获准上市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用于诊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新药;(四)诊疗尚无有效诊疗手段疾病新药;(五)突发事件应急所必需药品。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本措施第四十八条所列药品注册申请后,应该就该申请是否符合快速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资料和意见后,确定是否对该申请实施快速审批。第五十条多
22、个单位联合研制新药,应该由其中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它单位不得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注册,应该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申请人。除本措施第四十八条(一)、(二)要求药品外,新药申请取得同意后每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不一样规格不得分由不一样单位生产。同一新药技术不得指使不一样申请人分别申报或变相反复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审查需要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属实,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给予退审。第五十一条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改变。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中国药品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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