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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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把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公司,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参谋和助手,是公司法律事务征询与涉法事务专职解决部门,负责解决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涉及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必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背本规定导致公司损失负责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惩罚,涉嫌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增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行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秩序。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依照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状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贯彻。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定筹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筹划。 第十条 对因状况变化已列入年度筹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筹划,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除或增长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重要业务,由有关部门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关于法律、政策,国内外关于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作用效果有一定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涉及如下重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根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负责人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合用范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行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阐明书; (八)拟实行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阐明书就下列重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与否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与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与否协调,如果要变化现行规章制度,理由和根据与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构造、条款、文字等与否符合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意见,并应组织公司关于部门就如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与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规章制度与否符合我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与否有不批准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批准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各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照讨论或征求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行;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或由公司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某些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必要发布新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要定期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整顿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颁布实行前,应采用公示、有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发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她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及公司系统内互相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合同订立程序、履行状况及履行成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会签审核与订立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超过人民币500元(含500元),须按照公司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她关于部门会签审核后才干订立。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超过人民币500元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备经年检营业执照,其核载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符合当事人经营范畴,涉及专营允许证或资质,应具备相应允许、级别、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应出具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具备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送能力等。必要时应规定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有关文献;5、有担保合同,担保人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成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不得与其订立合同。必要订立合同步,应规定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担保,其担保人必要是具备代偿能力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合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献为合同不可或缺构成某些,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步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详细对外商谈合同立项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涉及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公司资质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和建议; 8、参加合同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关于文献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合法性及资金安排可行性; 2、合同中关于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合法性、恰当性及对我方影响; 3、以为需要审核其她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对的、合理性; 4、资金、资产用途及用法合理性; 5、以为必要审查其她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公司资质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合法性; 3、合同条款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关于其她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收集、整顿、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其她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关于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加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立项、订立、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加。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其她重大复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或标额较大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如下状况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 3. 我方先履行合同; 4. 有封样规定;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区以外); 凡国家、行业或我司有原则或格式文本,应当优先参照合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商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补充合同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构成某些。筹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献可以作为合同构成某些,但不得以其代替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为人民币500元如下并且可以即时结清交付完毕合同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洁、精确。 合同文本中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与否包括本数。 除特殊状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1、合同各办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签约目和根据; 3、标,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级别、花色等;不易拟定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精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涉及检测原则和方式,数量要精确,计量单位、计量办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原则,应写明该原则代号全称。如有各种原则,应商定与合同标相合用原则,并写明质量检查办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涉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原则、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详细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详细; 7、争议解决方式,商定通过诉讼解决,应写明商定有管辖权法院名称,普通应商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商定由仲裁机构裁决,应写明详细仲裁机构名称和详细祈求裁决事项,普通应商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补偿金计算办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依照法律或合同性质必要具备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以为必要明确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时间和条件; 13、商定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内容按照关于法律规定拟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步,必要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要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文字。 第四十条 合同订立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关于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依照需要,规定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关于补充证明材料和阐明关于状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阐明状况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详细,禁止使用“原则批准”、“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不批准。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声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声明延期理由,视为完全批准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步,发现重大错误、漏掉、不当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所有文献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依照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与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所有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关于规定和双方商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意见必要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权限范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睬签审核合同而未办理睬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详细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就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涉及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达所载内容归档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涉及: (一)关于合同项目筹划文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关于批复文献;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关于合同招、投标及中标告知书等文献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她关于文献; (五)合同项目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签证; (六)合同纠纷解决合同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催货函、违约告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变更、解除合同书; (九)其他关于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合同或不再履行合同,或长期合同每一阶段完毕,各关于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顿清晰,交承办人整顿清晰,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订立完毕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关于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顿、并按机密限度专门归档。送交人在移送合同文本及有关文献材料同步,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受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送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合同及文献资料有差缺,应及时告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要持所在公司或部门负责人书面签章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秘密限度报关于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要对需借用合同资料提交书面阐明文书: (一) 合同资料借用用途; (二) 合同资料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 其她须阐明借用状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对已实际成立合同自生效后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要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商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恰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异议时,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商定期限内,以法定或商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批准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规定。书面文献应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断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口头(涉及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根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规定,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涉及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规定,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要规定对方提供书面文献,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要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解决意见。需要解除合同,须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规定,并提供关于证明文献。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规定期,应及时中断合同履行,并规定对方提供关于证明文献。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告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商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似。 第四节 合同履行监督和纠纷解决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行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状况监督、检查采用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监督。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月30日将合同履行进展状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行监管,以保证合同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解决,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严重瑕疵应及时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备下列情形业务,应当回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委托收款手续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改正或解决。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一方面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可以达到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修改或重新订立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到合同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报告,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献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我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案件(涉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我司为一方当事人,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关于纠纷或争议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我司涉及公司利益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合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解决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解决案件中有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原始证据及有关根据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利益也许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反映;单位负责人应在得知状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用紧急处置办法,单位负责人还应及时采用紧急处置办法。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她活动中,被其她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加(涉及也许涉及)诉讼活动,当事人、关于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形式向法律事务部阐明案情并提供有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解决进程中所需要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解决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合同、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解决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状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关于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容允许作为法制宣教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顿并编撰成卷,建备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征询指引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征询、指引方式,协调解决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涉及法律事务,使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征询、指引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征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积极指引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征询、指引以法律事务征询单和法律意见书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需要征询事项,应积极以法律事务征询单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谋求法律征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征询单,必要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征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积极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能力,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如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重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某些,重要涉及: (一)关于民主法制阐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详细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她与业务工作关于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项讨论、办班培训。依照业务工作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运用网络资源,摸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背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其她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背本规定及公司其她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导致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范畴涉及:因违法被国家机关惩罚而缴纳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解决仲裁、诉讼案件关于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损失;其她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背法律、法规和关于规章制度,给公司导致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导致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导致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对直接或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补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谋求法律征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导致公司损失;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征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引或提供错误法律指引,给公司导致损失; 3、不按本规定订立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 4、将一份合同标超过人民币500元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她人订立合同或为她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 6、合同未经订立,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导致公司损失;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献资料未按期归档;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导致遗失、被窃和损坏; 9、合同校对浮现较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 10、违背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 11、不按照本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合同或其她书面凭证,导致公司损失; 1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 13、订立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15、伪造、运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简介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状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她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 18、伪造合同; 19、以公司名义运用虚假信息,诱骗她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 20、运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 21、订立、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买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起事故或导致损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征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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