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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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全称: 工程地点: 装修装饰单位: 地 点: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地 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愿意将 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室内装饰行业有关合同条例》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范围: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形式 主要用材 工程价款 第2条 工程工期 2-1 开工日期: 2-2 竣工日期: 2-3 总日历工期: 共计 日历天 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第4条 合同价款 4-1 承包总价: 4-2 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第5条 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 设计方案图,需甲方签字盖章。 5-2 各部位平面图、吊顶布置图、分制图、立面图,甲方认可签字盖章。 5-3 所需的电气图,给排水图、消防、空调、及有关配套图甲方签字盖章。 5-4 工程施工图,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6条 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 强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甲方接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季度向甲方交费。 6-2 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和批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文件除外)。 6-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4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各有关方面关系,并承担有关费用。 以上各项,具体完成时间详见本合同附表二。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 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 会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7-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施工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3 及时维修施工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4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若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运垃圾废料,严防火灾文明施工。 7-7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装饰物无污染,现场无废料、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表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已经批准。 8-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审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月的的开工日期五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以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8-4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暂停施工,并以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以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累计五天停工,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3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8-5-4 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与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工期奖罚 第10条 质量与验收 10-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室内装饰行业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室内装饰行业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与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乙方负担。 10-3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覆盖或继续施工。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时候若甲方提出复检,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 工程预付款: 11-1-2 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工期短,工程量大。商议按每15天给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准。 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调整: 11-2-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1-2-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2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5 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可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11-2-6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会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会款通知,就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材料设备供应 12-1 按照协议条款约定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三)由甲方按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向乙方提供供货时间及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负责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2-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重新采购。 3、 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12-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及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以顺延。 12-4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12-5 按室内装饰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其价差由甲方承担。 12-6 甲方所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该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凡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价款及时结清。 第13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3-1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材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高度、造型、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以及工艺流程。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的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做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3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 竣工与结算 14-1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4-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 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 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若甲方收到决算后 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决算已经批准。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15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6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15条 保修 15-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合同价款的0.3%预留工程保修费。 15-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室内装饰装修,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供热供冷为一个采暖供冷期,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5-3 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将该剩余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供热供冷为一个采暖供冷期的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规定,形式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各种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 争议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双方对合同文件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节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违约、索赔 18-1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付款项和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商将合同终止,或因乙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五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3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19条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0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向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甲方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1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凡因本合同产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2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23条 本合同所列文件 23-1 本合同所列之条款; 23-2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3-3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24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结清款项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25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26条 增订条款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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