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配偶权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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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的。我国的旧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文规定。2010年新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了一定的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无过错方很难找到证据要求侵权第三人赔偿法律责任等。本文从深入讨论配偶权的定义内容及有关争议问题,并结合当今社会出现的侵害配偶权的消极现象,分析论证如何对配偶权进行保护和救济。最后,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针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期在实践中可以更好的处理配偶
2、权及其相关问题,进而起到减少家庭纠纷,稳定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作用。本文试图就配偶权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缺位分析、国外立法的概况、配偶权的救济、立法完善等五大理论问题进行阐述,提出个人的观点和看法。关键词:夫妻;配偶权;第三人;损害赔偿AbstractSpouses relations as a kind of right system is by Britain, the United States, France and other countries in the first law of regulations. Chinas old “marriage law” although in
3、volves some specific content spouse right, but for spouses rights expressly made no. 2010 new marriage law, compared with before modification ,The right to a spouse content and protective regulation had certain breakthrough, But still there exist many shortcomings, Mainly displays in: Couples regula
4、tion about the right of too simple general; The current civil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spouses imperfect mechanism; It is difficult to find evidence innocent party third legal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required such infringement.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definition of deep spouse right
5、 contents and the relevant disputes, and combined with todays society appeared the right infringement of negative phenomenon, spouse 。Analysis how to protect and relief spouse rights. 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overseas 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ccording to the spouse right legislation forwa
6、rd their own humble opinion in practice, so as to better able to handle its related issues, spouse right ,Then play reduce family feuds, and stable family relations and social relations role.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the spouse rights legislation legislation vacancy analysis, foreign legis
7、lation briefings, the spouse right relief, legislation perfect etc. Five theory problem is expounded, puts forward personal views and opinions Key words: couples;Spouses right;Third party;feasibility;damages compensation 试论我国配偶权立法我国在新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一些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但这些规定大都是纲领性的规定,对于保护配偶权以及惩治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无法起到很好的作用。
8、因此,在今后的婚姻法立法中我们需要增加关于配偶权的内容,明确侵害配偶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为了更好的保护配偶权而增加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配偶权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等现象不断出现,引起人们对配偶权问题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虽然设有相关配偶权的一些内容,但只是做了些原则性和保护性的规定,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很少,立法不够明确具体,尤其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不和谐,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甚至是个社会问题,不但会影响家庭的和睦幸福、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会影响社
9、会的和谐稳定。黄秀丽.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配偶权N.北京日报,2010-10-23(5).(一)基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睦幸福,对于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民族繁荣富强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因为婚姻的缔结而形成的配偶关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是婚姻家庭方面人身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婚姻家庭方面人身关系中的其他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基础。配偶权是婚姻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配偶权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
10、立和完善配偶权制度,对于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的重要权利,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督促双方履行义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很好地保障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关系的安全和谐。 虽然有学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公民的私权领域,不应过多干涉,但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干预公民的私生活,将配偶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作为公民绝对权的配偶权,使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使配偶权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 (二) 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经济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稳定的
11、社会关系谈发展,那将是天方夜谭,而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是建立家庭关系的核心,所以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保证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的重要权利,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督促双方履行义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很好的保障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关系的安全和谐。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立法存在缺位,因此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权利受到侵犯的配偶一方由于法律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一些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由于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而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罚。法律上的立法缺失
12、,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侵权方侵权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于是产生了恶性循环的结果。近年来,我国国内离婚率高达35%,如此高的离婚率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为了及时解决婚姻纠纷,保护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二、我国关于配偶权的立法缺位分析 我国婚姻法是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曾作了一次修正,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婚姻法并不能完全适应需求,对配偶权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很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也不能对过错方及第三者
13、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必须对婚姻法再进行修正。(一)我国关于配偶权的立法缺位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虽然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都对配偶权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对侵犯配偶权的认定、对有过错一方的惩处、对第三人侵权应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于夫妻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凭借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道德伦理的谴责成为惩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主要手段。应该承认,由于道德具有对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进行评价的功能,对调节指导人们的婚姻关系起了重要的作用。张丹冯宗泽.对配偶权的理论和
14、立法的认识EB/OL2008.然而,由于道德评价在改变人们行为上缺乏直接强制力,难以单独胜任在婚姻领域调整婚姻主体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使命。正是由于道德调整的无力和社会舆论谴责力度的疲软,导致婚姻关系以外第三人对他人婚姻关系的性介入及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染指现象泛滥成灾,因通奸、姘居引起的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的态势,这是目前侵犯配偶权的最突出的表现形式。首先,对同居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核心是同居权,婚姻是以两性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结合,性权利在夫妻之间不容侵犯。不准伤害同居权的规定, 在于保护夫妻之间对对方性的拥有和尊重,然而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缺乏这一方面的规定
15、。其次,对忠实义务缺乏具体的和有强制性的规定。婚姻法虽然在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仅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在分则中并没有对其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最后,对配偶权中的其他内容,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姓名权和住所选择权等没有作任何规定,这不利于完整的保护配偶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加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配偶权制度规定的不足和缺陷也就慢慢地显示出来了。由于缺乏对配偶权的有效保护措施,使众多的受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并与那些侵害人恶意地、有步骤地促成婚姻解体并能免受任何法律追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救援无门的情况下,有的受
16、害人转求用非正常手段保护自己,如凶杀、自杀或转向社会施以同态复仇。对配偶权的保障不力与专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宗旨的民法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例如,根据民法通则,当公民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获得多种措施的保护,并可要求侵害人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同为非财产权的配偶权受侵害时却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这不仅表明现行婚姻法本身的残缺不全,也使我国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因此,完善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二)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救济缺位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缘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其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
17、当下愈演愈烈的婚外第三人插足而导致无过错配偶受到侵害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一夫一妻制,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和毒害,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污染社会风气,甚至助长青少年犯罪,容易导致重婚、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伤害、自杀乃至谋杀等刑事案件的发生。面对第三者导致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现象的蔓延,应该以法律手段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以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 首先,对配偶权侵权行为规定不够全面。我国婚姻法中对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的规定,仅体现在第46条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上,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过错方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同仁同居的;(三)实
18、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换句话说它是法定的,超出这四种情形是不在可以请求赔偿范围的。下面有个真实的案例可以体现这一法条的不足:方某与刘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常年在A市出差,2010年刘某与A市某某女生生有一子,事后方某发现此事。后来查明,刘某在A市购有轿车一辆及商品房一套并在A市领有驾驶证。2011年,刘某向L市法院提起与方某的离婚诉讼,方某不同意,L市法院经审理发现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于是判决不准离婚。方某于2011年向A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重婚罪,因而驳回了方某的起诉。方某不服,提起上诉,A市法院审理
19、后认为:上诉人方某在原审法院所提供的指控被上诉人刘某与某某女所犯重婚罪的证据材料,只能证实被上诉人刘某与某某女生有一子的事实,不能证实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群众公认。故上诉人方某所控刘某与某某女犯重婚罪缺乏相应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维持一审裁定。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44.对照以上民事、刑事同居概念所加定语的不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共同点为“同居生活”差异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便构成重婚罪,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如果因此导致夫妻离婚,那么其配偶便可以此请求损害赔偿,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20、。其实以夫妻名义同居与否是很难界定的,在同居是事实的前提下,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他人对同居者同居行为性质的评判,而他人是以多少为限,认知范围多广为限也是很难判定的,就方某诉刘某自诉案,方某应举证刘某与某某女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责任,这是本案是自诉案所决定的,由于方某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所以A市区法院、A市中院的裁判似乎也无可指责(罪刑法定原则)。其次,损害赔偿主体仅限于有过错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款限制了无过错方配偶向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不利于无过错方利益的维护,也不能使第三人破坏别人婚姻得到应有
21、的惩罚。综上,新婚姻法只是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配偶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对当下愈演愈烈的婚外第三者插足的侵权行为却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最后,对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众所周知,婚姻介入第三人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对婚姻当事人双方、子女及父母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第三人赔偿精神损害以离婚为前提,就显得极为不公。受害配偶获得救济的手段是以离婚为前提,而这种规定恰恰使不道德者因法律而得利。由于夫妻双方间的复杂的情感障碍,社会的舆论,如果有子女的家庭,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受害方为顾全大局宁可受一点委屈来维系这个家庭的完整,受害方往往不愿意离婚或向背叛自己的配偶
22、采取法律措施,他们更倾向于利用法律手段来制裁破坏其婚姻的第三者。事实上,第三人终止自己的插足行为是挽救婚姻的最大可能。但在第三人插足日益严重的今天,就算受害配偶不再去追究过错配偶、第三者的责任,只求换一个丈夫或者妻子,还一个完整的家,但这样也不能阻止第三人的侵害。这对无过错配偶是一个长久的损伤,因此,婚姻法仅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还不能完整地保护配偶权权益,如立法能够完整地规定配偶权,并以新婚姻法为基础,结合民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第三人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保护婚内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三、国外配偶权立法现状与启示民法的绝大多数概念和制度都可以从古罗马法中找
23、到它们的先迹,都可以通过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观察它们的发育和成长过程。然而,配偶权及其保护制度却是个特例,在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中找寻不到配偶权的概念(诚然,古罗马法和古日尔曼法中曾经规定过夫权,但到了近现代因夫权对男女平等的反动而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发扬光大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内并为法律的承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给配偶权下了一个定义,在他们看来,所谓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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