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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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At present,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for any legal states, since it has experienced on going development. Being limited by his or her own behavioral competence, juveniles must be looked after by their guardians in their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
2、ies. This is done as to protect their own personal legal rights, which is a necessity for both the survival of the juveniles and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owever, with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with a deficiency of the dictation for the parental rights over t
3、he guardianship for juveniles, and with a lack of supervision on the guardians,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fail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refore,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wants immediate enhancement. This paper is mainly written with an enhancement-or
4、iented for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First, the importance of improving the system was put forward. And second, defects were analyzed of the legislation for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its enhancement was rased as to more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5、 of the juveniles.Key words: juvenile;guardianship system;guardianship right;guardian;guardianship institutions9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识别力差,适应性弱,在社会生活许多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如果没有特别的保护,将难以抵挡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冲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现今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指的是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对于未成年人
6、的监护责任主要都由家庭承担,亲属是最主要的监护人选,顺序也和亲属间相互负扶养义务的顺序相同;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少有干预,造成其责任的相对缺失;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内容相对概括,有关监护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监护事务的具体内容和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尽快得到健全与完善。一、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系着民族的前途和国家的命运,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更好地成长。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生存
7、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年龄小,生理以及心理上没有成熟,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自我生活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弱,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即使是出现与他们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问题,也没有发言权,很难产生影响力,在面对来自外界的各种不合理待遇、不公正制约,甚至是遭受到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时,他们都无力抗争。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进行自我保护,面对受到侵犯的权益,急切需要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来解决。而随着目前社会经济产生的巨大变化和不断进步,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正在不断增强,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的局限性已经逐步暴露出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较晚,由于家长支配体系和传统亲属自治结构的影响,在很大程
8、度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来源于社会习惯,因而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法律规定却显得比较粗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及盗窃、抢夺等犯罪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等现象的逐渐增多,这些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因此,面对复杂的人类社会,未成年人需要更加完善的监护制度予以协助和庇护,帮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成长。(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立足于我国国情,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同时各国
9、未成年人的发展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关注,此时更凸显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但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也滞后于世界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关注与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与我国国际化、世界化的走向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为了面对社会许多新问题的出现以及与世界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我国应当根据现代的监护理念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数众多,成分复杂,个体素质差异大是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涉足广泛的民事主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不仅关系着活动相对人和第三方的利益,还关系着社会的经济利益;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不仅涉及到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未成年
10、人的监护制度连接着整个社会财富,发挥着促进经济活动,保护社会利益的作用。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作为社会新生人口的生存和供给的基础性保障手段,通过实现其对人口数量的基础保障功能来支撑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监护作为人口再生产中将“自然型人口”塑造为“社会型人口”的基本形式,通过养育、照顾、引导、监督、管教、矫治等监护职责的运行,为社会“生产”出具有良好素质的社会公民,释放其对人口质量的基础性作用来影响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5-87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在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中有其
11、各自的立法体例,通过分析这两大法系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点,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形成借鉴。(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德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体现的是浓厚的国家监护主义理念,表明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政府、社会团体等的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德国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相对独立又相互交织,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监护的开始。监护的发生须由监护法院依职权命令。当未成年人未处于父母照顾之下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权、无能力行使对子女的照顾权时,当未成年人游离家庭之外或家庭户籍无法查明时,监护法院将以命令形式
12、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2)监护人的选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一般有:个体监护人,以自然人为主,主要由父母指定,监护法院选择;社团监护,以福利性的社团为主,但只是在没有个体监护人或社团被父母提名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社团才可以被任命为监护人;公职监护人,即各地青少年局作为监护人;职业监护人,被选作监护人之后,只要具备监护人资格的,就必须接受监护的职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监护监督人。德国民法典规定辅助监护法院的监护监督人一般由青少年局担任。监护监督人必须注意监护人是否依照监护义务来执行监护事务,如监护人有违反义务的行为或者监护人死亡或存在其他影响监护事务正常开展的行
13、为,监护监督人应及时向监护法院报告。(4)监护事务。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事务时比父母在行使亲权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其自主地位不如父母的亲权。监护事务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照顾、财产管理以及代理其民事法律行为。(5)监护法院。监护法院是通过监护许可权的行使,控制和监督监护职务的执行,代表国家对监护进行干预。 (6)监护人的报酬。德国的监护是以无偿为原则,但在监护属于职业性监护和监护人行使十项以上监护职责或行使监护职责所需时间不少于每周20小时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获得报酬。监护人可以要求被监护人分期支付,如被监护人无财产,可向国库要求给予报酬。(7)监护的终止和临护人的解任。监护的终止分自然终止和法
14、院解除而终止,当被监护人成年、死亡或者其父母恢复了亲权,对其的监护自然终止。当被监护人被宣告失踪,由监护法院解除监护。在当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违反监护义务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而不具备各监护条件时,法院将其监护职务解除。监护人因为重要理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监护职务。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23-227 德国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促进未成年监护制度从古时的家庭亲属自治到国家公力干预的演变上做出了有益的实践。在德国已形成了一套关于亲权和监护权的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该机制主要以青少年局、家庭法院、监护法院为中心,以非政府自愿性社团和个人为主要辅
15、助,体现了国家对监护的公力干预和监护制度的社会化。(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英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在英国不分亲权和监护,统称监护。英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三种。指定监护是指由遗嘱来指定监护人或由监护当局来指定监护人,即采用遗嘱指定的方式,同时规定在无合法遗嘱时由监护当局选任监护人。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来直接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即由被监护人的直系尊亲属担任。选定监护是指由监护当局,即监护官署和监护法院决定监护人。在选任监护人时,要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亲疏、监护人的年龄和能力等因素。杨婉青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D辽宁:大连理工大学,2008英国为未成年人
16、监护设立权力机构,包括地区儿童保护委员会以及英国收养和寄养联合会,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发展和协凋地方为保护儿童开展多机构的联合工作和程序; 对地方政府组织的保护儿童联合工作进行评价;鼓励和帮助发展联合工作的有效形式;在儿童死亡的情况下,承担个案的审查,调查儿童受虐待的情况;提高和发展收养和寄养方面的儿童照料、医疗、法律以及其他专业方面的标准;增进公众和专业人员对收养和寄养的理解和认识等。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 2.美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美国法律赋予父与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在父母离婚或分居时,父母可双方共同监护,也可一方承担监护。父母
17、可用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对无父母监护又无指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任命适格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有数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监护职责。监护的内容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及医疗方面规定义务。值得借鉴的是,美国特别重视父母的抚养义务,各州普遍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而且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必须依法进行,如果不当对待儿童,将受到民事指控甚至刑事指控。此时法院可能为儿童任命暂时或长期的监护人,但父母的监护权不发生转移,期间父母享有探望权、决定孩子是否被收养的权利,同时履行向儿童提供抚养费的义务。 美国的儿童社会保障体系发达,大力发展儿童保障制度和机构,从国家、社会角度加强对儿童的保
18、护。在美国有公权力监护机关和众多的民间监护组织,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虽然规定了监护人、监护的种类、监护的内容、监护的变更、监护监督及监护终止等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未对亲权作出相关规定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亲权是指父母特有的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予以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亲权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虽然存在某些联系与类
19、似之处,但二者是两种法律规定,在很多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亲权作出相关规定,因此,“亲权”在我国只具有学理上的含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可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其他亲属、朋友和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其权利基础和内涵、实现方法都不同于其他人对未成年人的一般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而我国民法中没有亲权制度,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而非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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