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加油站项目比选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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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绿色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施工 (第二次) 比选文件 项目业主: 招标代理机构: 时间:2018年8月29日 1 目 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比选公告 3 1.招标条件 3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 4.招标文件的获取 3 5.投标文件的递交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 总则 15 2. 招标文件 17 3. 投标文件 18 4. 投标 20 5. 开标 20 6. 评标 21 7. 合同授予 2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2 9. 纪律和监督 2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3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24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25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26 附表四:中选通知书 27 附表五:中选结果通知书 28 附表六:确认通知格式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0 1、评标方法 34 2、评审标准 34 3、评标程序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6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2013范本) 36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36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55 合同协议书 5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5 第二卷 66 第六章 图纸 66 第三卷 6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8 第四卷 9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2 第一卷 第一章 比选公告 K绿色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施工(第二次)项目 比选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K绿色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施工(第二次)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S省原良种试验站K绿色加油站,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S省原良种试验站K绿色加油站。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各满足条件单位参加 K绿色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施工(第二次)投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S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A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 K绿色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施工(第二次) 。 2.建设地点: K绿色加油站 。 3.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总规划红线范围内、在原址基础上实施。1、将4个单层油罐更换为5个双层承重储油罐,折合总容积135立方米(柴油折半);2、更换4台4枪加油机;3、按规定更换油气回收装置;4、对站棚、办公室、厕所、水电线路、外墙等进行装修完善 4.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5.工期要求:30 日历天。 6.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7.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8.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或市政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应具备《S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具有3 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17年08月1629日至2017年09月0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A(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路三段486号中铁西城5栋5楼),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2每套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500元;图纸资料费另计。 4.3 招标人 不提供 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09月12日 10 时00分, 地点为A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A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A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1.1.4 项目名称 K绿色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施工(第二次) 1.1.5 建设地点 K绿色加油站 1.2.1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月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无 。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标准。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或市政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经理要求: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专业。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类似项目是指: 加油站隐患整改等工程。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S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S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5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在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须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15天前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及补遗文件(若有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3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09月 12日 10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收到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的时间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书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留有投标单位名称的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一份 (4)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3.3.1 投标有效期 6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如监督部门因工作需要则顺延)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现金方式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到达招标人指定的以下账号: 开户单位: A 开户银行: 帐 号: 银行地址: / 财务电话: / 注:转账请注明“ Χ Χ Χ 项目 Χ Χ 标段投标保证金”(可简写)。 银行转账回单或收据复印件应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后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或以现金方式退还至投标人委托代理人。 对于未中标人:开标后15日内退还; 对于中标人:待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退还.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协议书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 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5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1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中标单位按业主要求的份数再另外提供副本。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可包装于正本内,也可包装于副本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A(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路三段486号中铁西城5栋5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3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 1 至 3 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履约保证金只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5% 投标最高限价: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保函。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不做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服务费为: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清单编制、审核咨询服务费用一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方式交纳。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90%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95 %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根据川府发〔2007〕14 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 建设资金拨付 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S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的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比选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 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比选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比选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比选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比选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比选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比选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比选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同义词语 构成比选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比选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比选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9 比选资料的获取 投标人获取到比选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后,如发现残缺不全或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请于投标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任何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10.20 其他要求 比选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比选。 1.1.2 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比选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比选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3 天前,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比选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密封后应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4.1.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内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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