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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有企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模版.docx

  • 上传人: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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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有企业 公司 招标 投标 管理 规定 暂行 模版
    资源描述:
    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收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海运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地方政府和xx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不得将依法和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接受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门的监督,遵守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职权及相关要求。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组织做好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公司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xx的有关规定,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招投标操作细则,负责修改或修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指导公司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局限于:招标方式、招投标文件、评委名单、定标工作、投标报价、投标方案、履约合同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其它需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负责招投标项目小组的人员确定。 第八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为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公司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招投标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公司具体招投标工作。 (二)制定、完善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实施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落实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招投标小组,授权处理具体的招投标工作。项目招投标小组的职责是: (一)招标项目 1.根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授权,拟写招标方案,聘请合格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 2.根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定标决定,发放中标通知书; 3.根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与中标单位洽谈履约合同。 (二)投标项目 1.根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授权,与招标人联系、出席投标答疑会、编制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书、出席开标会; 2.接受中标通知书,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授权范围内与招标单位洽谈履约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公司规定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中,预算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二)预算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单次或年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零星购置项目。 (四)单次或年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咨询业务、代理业务、保险、修理及其它服务项目。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制度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六)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并按规定向集团有关部门报备;需要集团审批的,由集团批复同意后才能采取邀标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的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如项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或所属单位依本规定进行的招标活动,在招标活动结束合同签订前,需将相关招标文件报备公司安全技术部。 第十六条 招标履约合同中的合同价格、权利义务、支付条款、履约担保、争议解决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根本性变更的,必须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才能变更。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或所属单位在收到招标人招标信息的当天,将主要信息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须于当天将信息整理后,通过OA系统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公司职能部门或所属单位在收到招标人招标信息(招标信息上网或收到邀标书之日)2天内,形成包含:招标人背景介绍、招标文件及要点、履约合同格式、投标方案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的书面报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在接收报告当日,即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意见,并于次日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接报后,由组长主持召开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是否应标。如应标,需确定具体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方案,并成立项目小组或授权相关单位实施具体的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小组或直属各单位依本规定进行的投标活动,在投标活动结束合同签订前,需将相关投标文件报备公司安全技术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履约合同中的合同价格、权利义务、支付条款、履约担保、争议解决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根本性变更的,必须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才能变更。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接受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的现场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招标人应暂停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评标应封闭进行。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和比较,采取实名打分的方式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产生评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 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或标书要求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集团的相关规定。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投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 (二)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三)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投标。 (四)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违反法定招投标程序的行为: (一)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二)定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四)其他必须遵守正当招投标程序的行为。 (五)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招投标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在招标过程中不得采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政策。任何人在招投标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参加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收受财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查审计(风控)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按集团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全过程审计或专项效能监察,并及时受理投诉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处: (一)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具有有关资格的,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如构成犯罪的,应提请或向司法机关举报,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由监查审计(风控)部出具书面监察建议,给予五年或以上禁止参加公司任何投标或招标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国海运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根据《xx资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规则中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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