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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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经营成本,规范操作程序,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cc省农村信用社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服务采购、软件开发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cc省农村信用社招投标活动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分级负责、相互监督、合规操作、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二章 招 标第四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以及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是招标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五条 省联社、
2、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应当成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是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决策机构,代表招标单位行使招标人的职责,审议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的部门)提出的招标方案,包括资质条件、评分办法,并决定是否招标(必须招标、可不招标)、招标方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各级行社(含办事处,下同)理事长、主任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级行社财务、纪检监察、稽核、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委员会应设立招标办公室,承担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度,轮岗时间为两年。第七条 各级行社招标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独
3、立开展招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除接受监督机构的正常监督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第八条 招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采取委托招标与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各级行社根据业务性质和标的额度分别组织招标。(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联社负责统一招标:1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用车、防盗门、保险柜、运钞车、电子监控系统的集中采购项目等;2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工装的设计与制作项目等;3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设计、广告策划推广与大宗宣传品的印刷项目等;4全省各种账、簿、卡、折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统一印制项目等;5全省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6省联社招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上述项目招标,省联社也可根据
4、具体情况指定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行社组织实施。(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招标:1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与营业网点设施购置、建设及装修项目等;2省联社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各市负责组织招标的项目等;3办事处(市联社)在省联社负责招标项目之外,认为需要由市统一招标的项目。(三)县级行社负责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权限之外其他项目的招标工作。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如项目承办单位为县级行社,相关县级行社应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组织招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
5、标:(一)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及装修等项目;(二)低值易耗物品的零散采购等项目;(三)开发商、供应商或服务商为特定机构,达不到邀标名额的项目;(四)标的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项目;(五)因时间紧迫等情况不宜采用招标形式的项目。其中,对因时间紧迫等情况不采用招标形式的,应由项目主办部门提交工作请示,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招标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应当实行询价采购或集中竞价采购,择优确定开发商、供应商或服务商,项目主办部门的采购程序安排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纪检监察部门,采购活动全程应严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依
6、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需要招标的,项目主办部门应当向本级行社招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和招标初步方案(包括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第十五条 本级行社招标委员会对项目主办部门上报的书面报告和招标初步方案进行研究审查,认为需要招标的,应当批转招标办公室与项目主办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具体组织落实。项目主办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方案,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性负责。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
7、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七条 招标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委员会应以招标人名义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委员会应以招标人名义向三个以上(含)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交货交工日期;(三)对投标人资
8、格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五)开标时间和地点;(六)招标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二十条 招标委员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业绩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省联社出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者非由省联社出资但属于全省性的采购及服务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仅限于省联社出资100万元以下、标的简单、以商务报价为主(商务报价分占总分80%以上),且不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评委的项目。各市级机构、县级行社招标方式划定标准由各市级机构、县级行社自行划定。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标代
9、理机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名单中随机抽取。招标委员会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缺乏职业道德、组织招标能力不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关系,以保障招标工作质量和自身利益。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需求以及招标委员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二)合同主要条款;(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书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五)技术条款:包括招
10、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六)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代理内容、具体要求办理。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经本级行社的法律事务部门(或承担法律事务的其他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未经法律事务部门(或承担法律事务的其他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的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发布。第二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十七
11、条 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信息。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或更正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或更正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修改、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经本级招标委员会批准可不招标。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良好资信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
1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
13、)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联合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同时,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将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期限应当能够满足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质量达标、性能成熟的产品,未经检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限制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向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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