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的税收筹划--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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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论文通过分析作业成本法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采用多种筹划策略以旨消除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本文首先论述了由于税法与作业成本法的不匹配所造成的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实施的严峻形势。论述了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及影响。通过分析政府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从三方面重点论述了协调作业成本法与税法差异的途径。其一是从税法本身入手,针对差异对现行税法进行修订;其二从税收征管入手,对实施作业成本法的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其三从税收立法角度入手,筹划建立《作业成本法税务处理办法》。作者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详细论述了科学筹划的具体措施。通过分析表明政府税收筹划对消除差异影响巨大。因此,作者认为科学的政府税收筹划是消除作业成本法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作业成本法: 税法: 差异 政府 税收筹划 Shuìshōu chóuhuà 源语言: 中文 Shuìshōu chóuhuà 源语言: 中文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的税收筹划 1 1.1 绪论 1 1.2 研究背景 1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3.1 国外研究现状 2 1.3.2 国内研究现状 2 第二章 研究意义、内容及方法 3 2.1 研究意义 3 2.1.1 理论意义 3 2.1.2 实践意义 3 2.2 研究内容 4 2.3 研究方法 4 第三章 现行税法与作业成本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5 3.1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差异的理论分析 5 3.2 企业所得税法与作业成本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5 3.2.1 对固定资产折旧确认处理的差异 5 3.2.2 对固定资产维护修理费及装修支出确认处理的差异 5 3.2.3 对研发设计费确认处理的差异 6 3.2.4 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佣金的确认处理不同 6 3.3 作业成本法与所得税法规差异的实证分析 7 3.3.1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产品成本计算 7 3.3.2 基于制造成本法下的产品成本计算 8 3.3.3 成本计算结果差异分析 8 3.3.4 两种方法下的所得税计算及差异 8 3.4 现行流转税类法规与作业成本法规定的差异 9 3.5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原因分析 10 第四章 对我国税收法规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 4.1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1 4.1.1 差异过大会造成征纳税成本过高 11 4.1.2 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11 4.2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11 4.2.1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11 4.2.2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的内在一致性 12 第五章 作业成本法下政府税收筹划的建议 12 5.1 政府税收筹划的原则 13 5.1.1 依法筹划原则 13 5.1.2 效益最大化原则 13 5.1.3 及时性原则 13 5.2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政府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 14 5.3 基于作业成本办法下政府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4 5.4 对税收征管的筹划 14 5.4.1 对申报纳税的筹划 14 5.4.2 建立适用于作业成本法的税收征管系统 15 5.5 对建立《作业成本法税务处理办法》的筹划建议 15 第六章 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16 第七章 结 论 17 参 考 文 献 18 致 谢 19 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章 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我国企业中间接费用所占比重不断提高。作业成本法也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优越性,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成本费用信息。然而我国现行税法严重阻碍了作业成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政府税收筹划是协调税法与作业成本法的有效途径。目前针对政府税收筹划的专题研究较少,可供政府参考的筹划理论与技术欠缺。因此深入研究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政府税收筹划问题显得尤为必要。论文从政府税收筹划的原理入手,综合运用税收学、计量经济学、财政学等学科理论与方法,对作业成本法与现行税法的差异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进而提出了基于作业成本法下政府税收筹划的建议。研究成果对丰富政府税收筹划理论体系;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为我国企业能够顺利实施作业成本法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1 绪论 绪论主要论述论文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 1.2 研究背景 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想要在其所处的行业站稳脚跟,降低产品成本,获得较高的利润是必经之路。而在这之前首先应建立合理的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体系,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企业原来的资本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成本管理体系逐渐显现出与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现象。传统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的明显特点是品种少、批量大,而且在产品成本构成方面主要集中在直接材料供应和直接人工的投入上,生产制造所需要的费用仅占很少一部分,所以传统的成本管里系统是通过人工或机器工时来分配制造费用是合理的。但是随着生产自动化的不断发展,传统生产模式转变为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模式,间接费用也随之上升,如果仍沿袭以前的成本费用分配标准必然会导致企业产品成本构成失真,不利于企业对成本费用的管理。同时也与税收征管原则—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可控性相违背。而作业成本法作为当代新型的成本管理思想,这一方法能科学的归集、分配间接费用,克服了传统成本法下间接费用分配的随意性和武断性,能有效的防止和规避成本扭曲的发生,对企业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规进一步完善了与当今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有利于作业成本法发展的税收环境。但总体来看,以现在政府对税法的筹划力度,要想实现税法与作业成本法完 21 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全统一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生产结构不断转型,作业成本法在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政府对改革、完善有利于作业成本法在我国应用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税收筹划依然十分繁重。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代理业务和咨询业务的重要内容,纵观学术界80多年的关注,税收筹划在研究理论上已经取得一系列成果。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做出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税收筹划思想才被法律所认可,从那开始税收筹划便在世界兴起。分别经过20世纪60年代以乔根森(1963年)为代表的通过模型研究税收政策影响企业投资方案阶段;20世纪70年代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范围开始拓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税收筹划应用与实践阶段;20世纪90年代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纵深发展阶段。西方发达国家在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方面的应用已经非常成熟。 西方国家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研究比较早,也相对成熟和深入,但对于政府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属于初始阶段,单纯针对研究作业成本法的政府税收筹划问题几乎处于空白阶段。 1.3.2 国内研究现状 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逐渐步传入我国。随着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一些学者、专家才开始专注税收筹划。2002年末,政府正式承认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地府的变化,税收筹划也随之发展起来,而政府作为税收筹划主体,目前还不为人所接受,目前只有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国际研讨会”上从政府的角度阐述了政府的税收筹划。而国内学者有关从政府角度对作业成本法下的政府税收筹划几乎处于零的状态。 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章 研究意义、内容及方法 2.1 研究意义 以政府作为筹划主体对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作业成本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建立与作业成本法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1.1 理论意义 税收不仅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要维护国家税收收益和实施其预期的政策目标,就必须对税收进行研究和筹划,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税收筹划为我国政府制定和完善与作业成本法相统一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提供了有效方法。目前各国理论界对政府税收筹划的专题研究较少,针对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作业成本法)政府税收筹划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可供政府借鉴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技术方法不足。论文基于政府角度对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作业成本法)税收筹划进行深入探讨,为健全政府税收筹划理论体系;建立与作业成本法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帮助。因此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1.2 实践意义 从政府角度对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对国家税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中顺利实施扫清税收法律上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研究有助于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顺利实施 作业成本法作为先进的成本核算思想虽然具有防止成本扭曲、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更真实、可靠的产品成本信息,能更好的符合所得税法对产品成本费用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税法还没有做出相应的改变,基于作业成本法归集、确认出的成本费用现行税法并不认可。这就阻碍了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本文就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进行筹划,以建立适用于作业成本法的税收法规,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2)研究有助于税收法规的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收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即使税务部门筹划再快税收法规的完善也赶不上环境变化。特别是关于建立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税收法规,给政府尤其是税务部门带来不小压力。从而迫使政府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2.2 研究内容 论文从政府税收筹划角度入手,首先对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作业成本法)政府税收筹划的研究背景进行论述,进而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归纳总结,分析国内外在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现状。第二章,阐述了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的税收筹划的意义以及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三章,主要论述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对纳税人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实例予以验证。简单论述了作业成本法与流转税类法规的差异及影响。第四章,论文分析了基于作业成本法下从政府角度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章,论文针对第三章叙述的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提出了政府在真对作业成本法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建议。最后,得出了论文的研究结论。 2.3 研究方法 论文主要从政府税收筹划的原理入手,综合运用税收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工具以及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数理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论文进行分析论证。 第三章 现行税法与作业成本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3.1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差异的理论分析 作业成本法与我国税收法规产生差异的理论根源之一是学术界公认的美国税制中一条著名的定律—克拉尼斯基定律,它指出:“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导致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久得不到确认,税务机关可能会因所得税法的允许采用这一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导致收益永久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机关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作业成本法必定会对传统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产生影响,而成本费用管理又属于会计范畴,所以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必然会造成与税法的差异。 3.2 企业所得税法与作业成本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3.2.1 对固定资产折旧确认处理的差异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直接作为制造费用,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行政管理用房屋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用房屋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计到销售费用,直接在当期扣除。然而作业成本法规定,与机器设备相关的折旧费用可先归集到作业中心,然后按照相关的作业成本动因分配到相应的产品。在存在期末产成品时,作业成本法会导致折旧费用在当期少列支,虚增当期应税利润,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3.2.2 对固定资产维护修理费及装修支出确认处理的差异 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都属于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为收益性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资产成本,不能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2)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该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该按合同规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作业成本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及装修支出可直接归入被修理固定资产的作业中心,再进一步向产品归集,作为产品成本,不列入期间费用。这将导致费用的多列支或少列支,最终影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3.2.3 对研发设计费确认处理的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作为管理费用可以在当期直接列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然而作业成本法首先将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费归集到与研发设计有关的作业中心,然后按照相应的作业成本动因分配给具体的成本标的物(产品)。在当期期末有产成品存货的状况下,则作业成本法会使研究开发设计费用在当期少列支,从而虚增了当期的应税利润,同时对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2.4 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佣金的确认处理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规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支出,除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另外有规定以外,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部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内扣除,烟草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依然不能税前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2】15号)针对不同行业规定了手续费及佣金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而作业成本法将该类费用根据相关成本动因分配计入产品成本,并不是按以上税收法规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费用的多列支,虚增当期应税利润。即使按以上比例分配计入,在有期末存货的情况下,也会导致企业应税利润的减少,从而对所得税的如实缴纳产生影响。 3.3 作业成本法与所得税法规差异的实证分析 作业成本法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对企业影响最大的还是对制造费用的处理。 例:某公司当月投产甲、乙两种产品,制造费用由四种作业所发生。有关两种产品的成本以及生产资料如表1、表2所示。假设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乙两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260元/件、240元/件。 表1 甲、乙两种产品的生产及成本资料 项 目 甲产品 乙产品 产量 100件 8200件 单位产品机器小时 3小时/件 2小时/件 单位产品直接人工成本 50元/件 55元/件 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 95元/件 90元/件 制造费用总额 395800元 表2 制造费用作业资料 作 业 成本动因 作业成本(元) 成本动因 甲产品 乙产品 合计 机器调整准备 调整准备次数 16000 10次 6次 16次 生产订单 订单分数 62000 15次 10次 25次 机器运行 机器小时数 233800 300小时 16400小时 16700小时 质量检验 检验次数 84000 30次 20次 50次 合计 — 395800 — — — 3.3.1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产品成本计算 基于作业成本法,首先应计算出各项作业动因分配率,其次计算甲、乙两种产品消耗的作业量(如表3所示),最后得出两种产品的单位成本。 在表3的基础上,计算甲、乙两种产品的单位成本如下: 甲产品的单位成本=95+50+101800/100=1163(元) 乙产品的单位成本=90+55+294000/8200≈180.85(元) 表3 作业动因分配率及两种产品消耗作业量的成本计算 作 业 作业成本(元) 成本动因 作业动因分配率 费 用 分 配 甲产品 乙产品 合计 甲产品 乙产品 机器调整准备 16000 10次 6次 16次 1000元/次 10000 6000 生产订单 62000 15份 10份 25份 2480元/次 37200 24800 机器运行 233800 300小时 16400小时 16700小时 14元/小时 4200 229600 质量检测 84000 30次 20次 50次 1680元/次 50400 33600 合计 395800 — — — 101800 294000 3.3.2 基于制造成本法下的产品成本计算 传统的制造成本法下,机器工时作为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上述两种产品的单位成本计算如下: 制造费用分配率=制造费用/(甲产品机器小时+乙产品机器小时)=395800/(3×100+2×8200)≈23.7006(元/小时) 甲产品制造费用=23.70×300=7110.18(元) 乙产品制造费用=23.7006×16400=388689.84(元) 甲产品单位成本=95+50+7110.18/100≈216.10(元) 乙产品单位成本=90+55+388689.84/8200≈192.4(元) 3.3.3 成本计算结果差异分析 根据计算可以得出,制造成本法下,生产过程复杂、产量低的产品的成本容易被过低估计(如甲产品);然而生产过程简单、产量高的产品的成本容易被过高估计(如乙产品)。 3.3.4 两种方法下的所得税计算及差异 在两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下,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存在明显差异。现假设这两种产品的销售量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甲、乙产品的销售量均等于生产量;第二种情况,产品甲的销量为90件,期末存货为10件,产品乙的产销量相等均为8200件;第三种情况,甲产品的产销量相等均为100件,乙产品的销量为8000件,期末存货为200件。计算过程如表4所示。 表4 企业所得税计算分析汇总表 单位:元 项目 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 制造成本核算 作业成本核算 制造成本核算 作业成本核算 制造成本核算 作业成本核算 销售额 (产品单价×销售量) 1994000 1994000 1991400 1991400 1946000 1946000 销售成本 (单位成本×销售量) 1599300 1599300 1597138.98 1587670 1560819.76 1563129.27 毛利 394700 394700 394261.02 403730 385180.24 382870.73 其他费用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应税收益 244700 244700 244261.02 253730 235180.24 232870.73 所得税(25%) 61175 61175 61065.26 63432.5 58795.06 58217.68 所得税差异 0 -2367.24 577.38 3.3.5 两种计算方法下的所得税差异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两种产品的产销量相等时,在两种成本计算方法下,计算得到的所得税金额是相同的;当产量低、生产过程复杂的产品销售量小于产量时,作业成本法计算的所得税额要大于制造成本法计算的所得税额;当产量高、生产过程比较简单的产品销售量小于制造成本计算的所得税额。 3.4 现行流转税类法规与作业成本法规定的差异 流转税的税收是以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的,然而成本费用又是确定销售价格的重要依据。就像前面所说的,作业成本法在商品或劳务的成本费用归集、确认、计量方面与税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直接影响了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确定标准,进而影响到了流转税计税依据(如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和流转税的依法足额缴纳。 3.5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原因分析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是否存在差异问题,一方面是由我国税法的立法基础所决定的,立法基础的不同必然会导致二者产生差异。另一方面,由于二者分属不同的经济领域,规范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这就会导致二者遵循不同的原则,达到的目的也不行同。最终,二者必然会产生差异。 第四章 对我国税收法规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推进,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是个必然趋势。但是作业成本法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必然会导致许多不利影响。因此,对我国税收法规进行政府税收筹划是必要的,我们应积极寻求政府税收筹划方法,促进作业成本法在我国的应用。 4.1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4.1.1 差异过大会造成征纳税成本过高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的过度分离,使会计处理变得复杂,对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二者的差异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理解作业成本法的内涵,具备熟练地实务操作能力,而且还必须熟悉税收法规,掌握计算应纳税款的方法,积极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越多,调整的项目就越多,过程就越复杂。这种双重的计算和管理工作增加了企业的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而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要求征税人员不但要理解税收法规的内涵,具备熟练地实务操作能力,同时还要熟悉作业成本法的原理,积极正确的履行征税义务。如果差异过多税务部门检查企业纳税调整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双重计算和管理工作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 4.1.2 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是基于制造成本法制定的,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是这种差异仍不能根除。如果企业按照现行税法以作业成本法确认、计量的成本费用进行申报纳税,会造成企业多缴或少缴税款。然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未按时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行为严重者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为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4.2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进行政府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4.2.1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改革是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与改革的基本前提。若没有先进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做基础,我国税收制度尤其是企业所得是制度根本就不会有很好的建立与发展。正是由于企业成本和费用管理理论的逐渐发展,才为税务部门提供了筹划的理论、实践基础。有先进的成本和费用管理方法,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规与之配合,只有先进的税收制度才能满足先进的成本费用管理方法的需要。因此,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4.2.2 作业成本法与税收法规的内在一致性 作业成本法在成本核算中针对期间费用的划分更准确、真实,更能增强间接费用的可控性。可以更好的地发挥计划、决策的控制作用,提高企业成本管控水平。这些刚好也符合税法的征管原则,因为税务机关和企业所有者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一致的,即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可控性。尤其是日益多样化的 间接费用的可控性,是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第五章 作业成本法下政府税收筹划的建议 5.1 政府税收筹划的原则 5.1.1 依法筹划原则 依法筹划原则,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税收筹划活动,筹划行为不能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就目前而言,对政府税收筹划的法律界定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也正因为如此,这一直影响着税收筹划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政府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避免征税机关任意执法以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这一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1968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意会同意而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征税是违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然而政府税收筹划的法定主义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谋而合,其内容包括政府税收筹划要素法定化、筹划要素明确化和筹划程序合法化。简言之,就是政府对一切税种的税款开征、税款停征、征税范围,以及征税程序的筹划,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5.1.2 效益最大化原则 政府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原则是指,实施筹划要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制度之前就必须考虑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制度的安排和选择在什么方案下才能达到如此效果。因此对政府税收筹划策略进行综合衡量,协调税收与非税收因素,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就成为政府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政府在税收筹划时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第二,政府开展税收筹划,还须注意筹划的稳健性原则。第三,政府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保持筹划的综合性,坚固征纳双方的利益。 5.1.3 及时性原则 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政府税收筹划要与现行的国家政策导向相结合,以最新的信息作为筹划的依据政府在正对作业成本法下的税收法、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时,第一要把我正对性,第二要把握时限性。针对性是指政府要针对不同行业实施作业成本法的情况,开展有的放矢的筹划,不然就是去了筹划的实际意义。时限性原则是指,政府在税收筹划时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更新转变,以求与时间相吻合。一句话,就是政府税收筹划要与时俱进。 5.2 基于作业成本法下政府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 税收法规与作业成本法差异的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政府要认清我国还处在作业成本管理起步阶段的基本国情,要针对不同的差异采用不同的政府收税筹划策略。论文通过分析作业成本法与现行税法的差异,主要对我国现行税法提出三条筹划建议。首先,针对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对原税法如何修订提出筹划建议。其次,是在作业成本法下对我国税收征管方法进行筹划。最后,为政府筹划制定发布《作业成本法税务处理办法》提出政府税收筹划的设想。 5.3 基于作业成本办法下政府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我国税收主要由所得税和流转税组成,而作业成本法对所得税影响比较大,所以论文主要针对所得税类法规提出了政府筹划的建议,对流转税类法规只进行了简单的筹划。 对于实施作业成本法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政府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对此项税收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对于实施作业成本法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在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分配计入产品成本时,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配。当产品实现销售时允许加计扣除,但是企业必须明确每件产品归集分配的研发费用的金额。在产品实现销售时,按照产品成本中研发费用所占比例加计扣除。 5.4 对税收征管的筹划 5.4.1 对申报纳税的筹划 针对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差异,政府可以转换筹划方向,从对税收法规的筹划上转向对税收征管的筹划。由于我国现行税法是基于制造成本法制定的,若企业按照作业成本法进行申报纳税,在税收法规不变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是不认可的。但是为了不影响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实施,又不用改变现行税法,税务部门可在纳税环节进行筹划。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期末进行纳税调整时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期末应缴所得税=作业成本法计算的应税收益×所得税税率+所得税差异=(作业成本法计算的应税收益+分配差异×期末库存率差异)×所得税税率。具体调整方法和调整过程必须向税务部门说明。 5.4.2 建立适用于作业成本法的税收征管系统 ERP系统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资源计划,它将企业的营运过程设计成一条供应链将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融入其中,使其集成化、系统化。使得各流程之间更加匹配,承接关系更为紧密。最凸显的优势是解放了决策者的传统管理理念与职工的传统认识观念。作业成本法与ERP系统的核心理念基本相通,在企业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几乎相同。税务部门也应将ERP系统引入税收征管当中。针对纳税双方的区别,税务部门可筹划开发出一套基于ERP系统下的税收征管系统。通过此系统可以将实施作业成本法的企业申报纳税,调整为与现行税法相一致的结果。纳税调整由税务部门完成,这样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实施作业成本法,而且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调整的成本,又能增强税务部门对实施作业成本法的企业的税务管理。其主要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作业成本法计算出的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 → 调整为与现行税法相一致的应纳税所得额 系统 图1 5.5 对建立《作业成本法税务处理办法》的筹划建议 此筹划的目的是为国家建立一套与作业成本法相适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依据作业法的特点和我国的基本国情,以体现社会公平性原则,按照作业成本法的成本费用分配流程筹划《作业成本法税务处理办法》。建立一套与作业成本法完全配套的税收法规,为作业成本法在企业的顺利实施扫清税法上的障碍。因此,政府对建立《作业成本法税务处理办法》的税收筹划意义重大。 第六章 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核算也能进行税收策划,必须“未雨绸缪”。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设计企业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通过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会计核算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如果两项业务分别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两份不同业务合同。如果两项业务合并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一份单一业务合同。 例如:某研究所于2012年将以前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现已注销)的办公大楼出租,由于配套设施齐全,并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全年租金收入达到2000万元(租金中含水电费250万元,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房屋租赁相关收入合并收取如下: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00×(7%+3%)=10(万元);应纳房产税=2000×12%=240(万元);合计=100+10+240=350(万元)。 租金中含水电费250万元,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这与公司实际支付给相关部门的水电费、宽带费,以及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基本持平,没有盈利,所以原来把承租方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宽带费并入房租收取,加大了税基。另外,实际归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物业公司取得该收入后,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不缴纳房产税,对该公司来说这是一笔重复征税。 如果通过税收筹划,将上述事项从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签合同,特别是管理费应使用物业公司的合同;而水电费和宽带费则按承租人所耗水电的实际数量和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代收代缴,没有增值,不用纳税。那么应纳税额就发生如下变化:应纳营业税=(2000-250-10-300)×5%=7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72×(7%+3%)=7.20(万元);应纳房产税=(2000-250-10-300)×12%=172.8(万元);合计税额=72+7.2+172.8=252(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每年应纳的房产税税额比原来少67.2万元(240-172.8),加上减少的流转税,全年总节税98万元(350-252)。 税收筹划结论如下: (1)筹划中应注意不属于自己实际收入的代收项目,不要发生无意义的代收款项,若这部分收入计入租金,则会虚增税基。 (2)房产税和营业税的税基是租金收入全额,不允许扣除纳税人因出租房产而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收入中本身包含着一部分应支付给第三者的费用时,可以由承租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相关费用,通过费用转移给承租人负担并降低租金的方式,在承租人整体负担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出租人税基节约税负。所以,不要签订“一揽子”合同,造成税负加重。 (3)另外,该研究所还计划将以前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现已注销)的闲置的厂房和设备计划一并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时,若合并签订,则全部租金一起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若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则设备的相应租金只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缴纳12%的房产税。 第七章 结 论 论文从政府角度针对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政府税收筹划展开论述,分析作业成本法与我国现行税法的差异,并为政府提供了筹划建议。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税收筹划是促进税法与作业成本法融合的总要手段。政府基于作业成本法下,通过对税收法律、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筹划,进而为税法与作业成本法的融合搭建桥梁。 (2)作业成本法与税法所存在的差异是影响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顺利实施的主要障碍。作业成本法要在我国企业顺利时候死,就必须有相应的税收法规与之适应,而现行税法对作业成本法下归集、分配出来的成本费用并不认可。这样就阻碍了作业成本法的顺利实施。 (3)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政府税收筹划是多角度的。政府既可以制定《作业成本法税务处理办法》,也可以对原有税法进行修订,采取一定方式(如全部确认为作业成本法分配的成本费用或对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来明确作业成本法计算出来的成本费用。 (4)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政府税收筹划对征纳双方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会为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实施扫清法律上的障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有助于政府节约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政府的税收征管水平,为政府税收筹划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参 考 文 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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