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招综合投标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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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措施(河南省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措施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措施。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相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负责对省关键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验。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
2、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建造和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验或监督执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推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需招标项目按法定招标方法招标;(二)监督必需招标项目按要求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该推行其它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
3、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能够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七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当地域、本系统之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第二章 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必需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4、;(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和其它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它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必需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六)其它
5、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符合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必需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含: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多种政府性专题建设资金,国有企业机关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含: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第十一条 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和工程建设相关关
6、键设备、材料等采购,达成下列标准之一,必需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要求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和拆迁赔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前款要求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标选择,必需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
7、国家垄断或控制设施或产品经营权选择。第十三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公开招标:(一)政府关键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应该公开招标项目。前款要求应该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能够邀请招标;属于省关键项目标,应该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四)采取公开招标方法不符合经济性要求;(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不宜公开招标。
8、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建设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一)包含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二)抢险救灾;(三)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四)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采取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建设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时,应该同时确定项目标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内容包含:(一)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招标组织形
9、式、招标方法。拟采取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应该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应该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六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政府性专题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和工程建设相关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以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它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根据国家要求实施。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权限应该在招标代理协
10、议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和其代理同一招标项目相关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招标人含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该含有下列条件,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一)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二)含有和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含有自行招标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含有自行招标条件,应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代
11、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法,招标公告应该经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公布。省发展计划部门应该根据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标准指定招标公告公布媒介,并给予公告。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公布应该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要求。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要求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施资格预审,应该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投标人数量载入
12、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标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该采取集体讨论方法。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该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全部申请参与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并向未经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需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该将招标文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政府性专题建设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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