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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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双方正当权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基础标准。物业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四条 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措施实施。 各行署、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措施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项目。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该采取公开
2、招投标方法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计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计划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计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含有招投标条件现有住宅区和其它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经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不符合前款要求其它物业,依据情况可实施公开和邀请招标,不实施招标新建物业必需委托含有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能够不实施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 (二)物业使用在保密或安
3、全方面有尤其要求;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捐赠建设,而且有明确要求。 第六条 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标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新建物业还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标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取招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招标组织。招标人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含有二级资质以上物业管理企业或对应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应该含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
4、能力,并按下列要求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其法人代表(责任人)或其代理人参与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与招标工作小组。 (二)和招标物业相适应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组员总数50%以上。 第八条 招标文件。招标人或其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应该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联络方法; (二)物业基础情况,包含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关键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
5、完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安排; (五)投标人资质和条件; (六)投标书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截止时间,地点及方法; (九)开标、询标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 (十二)其它事项说明。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确保金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经济赔偿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 投标确保金和标书编制赔偿金。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确保金,投标人应该缴纳;投标确保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
6、编制赔偿金,招标人应该支付。 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法,应经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公开方法公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法,应向3家以上含有对应物业管理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络方法; (二)招标物业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人文件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信息前,将招标项目介绍、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工作方案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截标期间。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
7、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物业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在截标日前15天,将修改后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物业管理项目标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含有对应物业管理资质企业。 第十四条 跨省、市进行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要凭本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介绍
8、信,到招标物业所在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方可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材料。投标人申请参与物业管理投标,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实材料: (一)投标申请汇报; (二)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础情况说明,包含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已管物业及管理情况、人员情况等; (四)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它证实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资格评定。招标人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申请参与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定,依据单位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被确定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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