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正当性问题研究.pdf
《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正当性问题研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正当性问题研究.pdf(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44中国市场监管研完文、王琳责任编辑:杨治研法2024-1争鸣聚焦职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正当性问题研究孙颖摘要:在正当性存疑的前提下,职业索赔人以私人身份参与公共管理,其管理效果难以通过效率原则的检验。造成此结果的原因,不仅在于职业索赔人自身行为的动机与公共利益不相符,而且在于立法给了职业索赔人“小题大做”的空间,却没有给司法者一定的裁量空间来对职业索赔人进行抑制。对职业索赔的讨论,从形式主义的论辩慢慢走向功能主义的分析,但最终应以效率原则为标准。若能在司法和立法层面双管齐下,将促使职业索赔人关注真正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完善的行政举报制度,不仅能化解对职业索赔正当性的质疑,还能发
2、挥与职业索赔相同的社会效果。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职业索赔;功能主义;效率原则;诚信原则一、职业索赔的司法乱象职业索赔问题在我国争论多年,大量专家学者为解决这一难题撰写了专著和论文,但遗憾的是,学界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仍然处于众说纷的状态。“职业索赔”,特指购买人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却仍然购买该商品,并在购买后提起诉讼、索要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职业索赔的存在基础是惩罚性赔偿,因为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就没有人将索赔这一维权活动当成一种职业。实际上,“职业索赔”一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名词,以前,学界都将“职业索赔”称作“知假买假”,将“职业索赔人”称作“职业打假人”。最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惩罚性赔偿时,其适用对象是商家的欺诈行为,针对当时假冒伪劣商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能够打击违法商家、净化市场环境,因此获得了“打假人”这一“美誉”。但是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开始泛滥,且主要集中在食乍者:孙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会副会长。场秩序的某种规范作用则是这种行为的“意外收获”,是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共同催生的一个副产物。监管部门和普通大众是打假行为外部正效应的受益者,法律制定者和监管部门应因势利导,最大限度地发挥职业打假人在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治理中的“啄木鸟”作用,让其成为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吹哨人”,并将
4、其培养成社会共治体系中的一支专业中坚力量。参考文献:1.黄俊:职业打假现象的研究与应对策略,法律问题研究,2 0 2 3年第15 期。2.刘保玉、魏振华:“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法学论坛,2 0 17 年第3期。3.王金烁: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法理分析,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 0 2 3年第12 期。4.应飞虎:禁止抑或抑制?知假买假行为规制,法学评论,2 0 19年第4 期。5.赵亚翔:“职业打假”的公共价值:社会认同与信念之争,浙江社会科学,2 0 13年第3期。6.赵亚翔:“职业打假人”是公益性买者吗?一一基于“买假索赔”式打假机制的定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 0 16 年第
5、4 期。中国市场监管研究452024-1争鸣:聚焦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品领域,其投机主义行为引发了不少人的反感,将其改称为“职业索赔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及10 0 0 元的兜底金额均明显高于消法的三倍赔偿和5 0 0 元的兜底规定。因此,食品领域职业索赔泛滥,其对司法、行政执法、社会道德、公共利益的冲击已经到了必须出手解决的程度。虽然学界对职业索赔的争议很大,但之前的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选择,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 0 13)2 8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
6、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该法条的用词值得推敲,其适用主体是“购买者”而非“消费者”,但该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文中却都使用的是“消费者”一词,这一反常现象似乎在回避职业索赔中对“消费者”定义的争论:即使职业索赔人不属于消费者,但其在行为上购买了商品,属于购买者,鉴于食品药品领域严峻的健康安全问题,职业索赔人的索赔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似乎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对职业索赔问题一锤定音。然而,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食品领域仍然存在两大类职业索赔的司法乱象(一)存在大量反对食品领域职业索赔的案例即使在司法解释默许食品领域职业索赔的前提下,各地的司法实务仍然存在大量直接
7、或间接反对食品领域职业索赔的案例。多地法院反对职业索赔的理由在于职业索赔违反诚信原则、不能用他人违法行为牟利、职业索赔人不属于消费者。笔者以“职业索赔”“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 0 19年至今食品领域的索赔案件,共得到10 36 起,逐一筛选剔除非职业打假获得赔偿的案件,法院实际上支持职业打假的案例只有10 4 起,同期直接反对食品领域职业索赔的案件共有8 1起。这一数字十分明显地表明,多地法院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持否定立场。而这些被驳回的职业索赔案件有着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即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在短时间内反复、连续、大量购买同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食品,并
8、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甚至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标签等方式恶意制造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虚假事实,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存在司法机关和职业索赔人博奔的现象面对各地法院司法裁判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职业索赔人会高频次、连续地购买食品,并在各地法院试探性地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一旦在某地法院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该职业索赔人就会开始大量购买同类食品并在该法院提起诉讼,以牟取高额利益。面对此种司法工具化的现象,法院可能会同案不同判,判处原告败诉,以抑制这种无休止的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职业索赔。食品领域职业索赔的两大司法乱象,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和权威。职业索赔到底是应当支持,还是
9、应当反对?不解决这个问题,并在全国各地的法院之间形成共识,上述的司法乱象就永远不会消失。而在行政执法领域,职业索赔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奔也同样长期存在,尤其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索赔行为历来持反对意见,但在多数情况下,基层调解又不得不满足其索赔要求。职业索赔问题的源头是惩罚性赔偿,因此,有必要对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和理念进行研究。二、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的功能分析(一)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出埃及记中的宗教法,其中有“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的规定。汉穆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典、希伯来法、古罗马法都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甚至在我国的
10、古代法律制度中,也有少数惩罚性赔偿的习惯法存在。到了近现代,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中蓬勃发展,在大陆法系中却难觅踪影。这可能是因为英美法系具有独特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大部分都是普通百崔明峰、欧山: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 0 0 0 年第3期,第12 4 页。黄娅琴:惩罚性赔偿研究一一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双重视角下的考察,法律出版社2 0 16 年版,第6 页。46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1争鸣:聚焦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姓,其朴素的情感、对违法行为的憎恨,更有可能判决高额的赔偿。此外,美国的法律传统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会将民事诉讼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实用主义哲学在美国的盛
11、行也使得公众对惩罚性赔偿抱有较高的容忍度,因此更容易接纳惩罚性赔偿。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坚守“无损害则无赔偿”的信条,不能接受这种数额远远高于填补性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而且,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严守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认为惩罚性赔偿使得私人拥有国家的惩罚权,显然是一个怪胎。学者们还担心惩罚性赔偿使得加害人失去刑事程序的保护,面临双重惩罚的风险。17-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排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进人2 0 世纪后,企业迅速增多,由此带来一系列的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害。因此,惩罚性赔偿
12、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并且赔偿金额不断增加,以至于经常出现上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关于惩罚性赔偿具有什么功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补偿、威慢、鼓励市场交易等四种功能;有学者认为其具有补偿、惩罚、遏制等三种功能,其中补偿功能包括对难以计算的精神损害和律师费、诉讼费的补偿,而我国的填补性损害赔偿足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因此无惩罚性赔偿的用武之地。尽管众说纷绘,但起码大部分学者都认可惩罚性赔偿最为重要的功能是惩罚和遏制功能。1.惩罚功能。对恶意的违法者施加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惩罚违法行为人,这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思想的体现
13、。惩罚是一种校正正义,如果对违法行为人的恶意违法行为不加以惩罚,就等于是在纵容违法行为。另外,在产品责任中,一个公司制造的缺陷产品往往会给多个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如果法律制度只允许填补性赔偿的话,那么法律根本无法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制裁。2.遏制功能。遏制功能包括一般遏制和特殊遏制。一般遏制是针对社会公众的,惩罚性赔偿能够震慢社会上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有效抑制其采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特殊遇制是针对具体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人的。法律不能满足于亡羊补牢,应当未雨绸缪。对那些特别值得归的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必须用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来遏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从而避免无数悲剧的发生。(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的功
14、能离合即使惩罚性赔偿具有诸多优点,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在引人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当更为谨慎。实际上,我国的立法者最初并未“引人”惩罚性赔偿,而是将我国“缺一赔十”的民间经验上升为了成文法。我国消法立法者之一的河山,将这一民间经验高度评价为人民群众对缺斤短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做斗争的结晶。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立法者在1993年消法首次立法时就规定了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以观效果。在此之后,国内学者才注意到国外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及理念,并开始对其进行深人研究。自消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以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不断增多,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如2 0 13年修正的消法将一倍赔偿增加至三倍赔
15、偿,同时还赵鹏:惩罚性赔偿的行政法反思,法学研究,2 0 19年第1期,第4 3页;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清华法学,2 0 0 9年第4期,第8 页。4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 0 14 年第3期,第119页。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2 0 0 3年第5 期,第6-7 页。6王立峰: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山东审判,2 0 0 3年第1期,第4 6-4 8 页。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 0 0 0 年第4 期,第115-116 页。高圣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与规则设计,法学家,2 0 13年第6 期,第5
16、 6-5 7 页。8梁书文、黄赤东:消费者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7 8-97 9页。河山: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法律适用,1993年第8 期,第12 页。中国市场监管研究472024-1争鸣:聚焦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增加了5 0 0 元的最低限额规定。此外,民法典旅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确认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并非消费者的保护制度。惩罚性赔偿带来的额外的高额赔偿,使得社会上出现了一批职业索赔人。他们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仍然购买,在购买之后或是与商家私下和解并索取大量金钱,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再或者向市场监
17、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在得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更好地“敲诈”商家。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是鼓励消费者诉讼、打击违法经营者,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不包括鼓励职业索赔。消法制定者并未预见到职业索赔现象的出现。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反对惩罚性赔偿的人占据多数,而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只有河山、梁慧星、武高汉三人,他们也从未预料到职业索赔现象的出现。在职业索赔现象出现后,这三名立法者的态度也并不相同:梁慧星教授反对职业索赔,而另外两人依旧支持职业索赔。从探究立法原意的角度来判断,职业索赔是不可取的。法释(2 0 13)2 8 号文件第三条表达了人民法院支持食品领域职业索赔的立场。2 0 14
18、 年1月2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 3号指导案例同样明确支持了食品领域的职业索赔。但2 0 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食品和药品领域外的职业索赔进行限制。总体来看,我国一方面在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以实现惩罚与遏制功能;另一方面由最初默许职业索赔向逐步限制职业索赔转变。三、对职业索赔问题的反思(一)从形式主义、功能主义到效率原则职业索赔问题争论多年,往往纠结于消费者的定义、是否欺诈、瑕疵担保责任、法律规范的逻辑联系、公私二元论等形式主义方案的选择上。然而,在疑难问题面前,形式化解决方案是失灵的,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很容易找到相对立的另一套形式化解决方案,两者谁也
19、无法说服谁。如大量法院反对职业索赔的理由是职业索赔人不属于消费者,因为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属于生活消费,而职业索赔不属于生活消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却采用反向排除法,认为只要不是生产经营消费就是生活消费,因此职业索赔人属于消费者。有学者认为,食品领域允许职业索赔的原因是其构成要件中没有欺诈,其他领域则规定了欺诈的要件,职业索赔人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仍购买,并没有受到欺诈,因此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在认定欺诈时应当更多地考虑加害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违法程度,而不是受害人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职业索赔混淆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适用范围和作用空间。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惩罚性 赔偿 职业 索赔 正当 问题 研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