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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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市场监管研完2024-3以案说法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张云岳翔摘要:对于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应当适用哪个法律依据,值得探讨。本文认为,应坚持处罚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适用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依法治理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应尽快修订计量法,完善计量信用惩戒机制,建立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六统一”制度,修改电子计价秤的国家标准及型式评价大纲等,多维度综合治理,最终让非法改装电子秤无处遁形。关键词:非法改装电子秤;计量器具;法律适用;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常生活中,因商家非法改装电子秤而造成缺斤短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侵害消费者
2、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商家除了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执法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究竟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适用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值得研究。一、缘起:非法改装电子秤行政处罚案2023年1 1 月,一名网红博主曝光了某市海鲜市场多家商户使用非法改装电子秤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反应,在全市范围内深人开展了电子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并发布通报,公布了3起计量器具违法典型案例。一是一家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海鲜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
3、人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2 0 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是一家海鲜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活鱼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1 0 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是一家生鲜超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活鸡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1 0 万元的行政处罚。通报指出,以上三起典型案例中的行政相对人均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4、第五条第九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处罚。社会各界对以上行政处罚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非法改装电子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改装电子秤的违法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合理,应坚持处罚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适用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为此,笔者就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如何治理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进行了深人研究。二、处罚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计量法更适宜(一)从文义解释出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消费者
5、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作者:张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岳翔,郑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78中国市场监管研完2024-3以案说法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6、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1 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首先,该条明确表达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情形。对于非法改装电子秤的违法行为,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
7、方式、种类和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明显不属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形。2 0 1 3年第二次修正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只列举了产品质量法,考虑到除了产品质量法外,还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这次修改就不再单独列举产品质量法,统一归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中”。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九类适用该条处罚的具体情形,分别是:(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
8、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很明显,非法改装电
9、子秤的行为并不在这九类违法行为中。该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应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但对行政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属于其他法规规定了明确的行政机关和处罚方式的情形,不属于兜底条款适用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中指出,“这一项是兜底性规定,对今后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难以预见,只能尽可能地将制定法律时已经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加以列举。随着法律的实施,有些经营者会出现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在制定其他法律法规时将其纳入处罚范围,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处罚内
10、容的,可以适用本法。”(二)三个典型案例不属于法条竞合情形有人认为,三个典型案例的当事人均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经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处罚”规定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罚款数额最高,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处罚并无不妥。笔者认为,三个典型案例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一方面,前文已经论证过,非法改装电子秤的行为并没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列明的九类违法行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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