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规划方案设计标准规范详细规定实用基础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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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图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实 用 手 册 目 录 一、建设用地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二、建筑容量控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三、退让道路红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四、退让基地边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五、控制建筑高度和面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六、总图布局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七、总图出入口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八、总图绿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九、汽车、自行车停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十、建筑朝向和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十一、民用、高层建筑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十二、车库建筑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十三、厂库房、变配电站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十四、人防出入口和采光窗井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十五、道路及消防车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十六、消防回车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十七、消防登高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十八、室外消防给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十九、区内管线部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二十、入口坡道范围设置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廿一、入口坡道坡度设置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 廿二、总图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 廿三、总图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 廿四、总图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廿五、计划关键指标计算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 廿六、计划关键术语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一、建设用地分类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多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含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含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含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抢救设施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含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及隶属设施等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础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设施等用地。一般仓库用地(W1),指储存通常货物一般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隶属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给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含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和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二、建筑容量控制 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即建筑密度(D)和建筑容积率(FAR)控制指标总称。应小于以下要求: (1)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20%,建筑容积率为0.4;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18%,建筑容积率为0.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18%,建筑容积率均为0.3。 (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0.9;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27%,建筑容积率为0.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25%,建筑容积率均为0.7。 (3)多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33%,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4;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3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4)高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30%,容积率均为1.0。 (5)多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 (6)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4.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 (7)低层工业建筑(含通常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60%,建筑容积率为1.2;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8)多层工业建筑(含通常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域新城、中心镇、通常镇和其它地域,建筑密度均为35%,建筑容积率均为1.2。 (9)高层工业建筑(含通常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域,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3.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域,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2.0。 2、建筑容积率折减率(J)要求以下: (1)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折减率为20%; (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小于7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4)建筑基地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小于1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5%。 (5)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小于2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6)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小于30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对难以分类实施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不一样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建筑基地未达成下列最小面积,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为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基地未达成上述要求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计划实施,城市计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2)因城市计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3)农村地域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成上述要求面积。 6、原有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经超出要求值,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7、中心城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计划等相关要求前提下,可按以下要求增加建筑面积: (1)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开放空间,许可增加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核定建筑面积20%。 (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开放空间,许可增加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核定建筑面积20%。 8、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空中人行廊道凡符合下列要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1)廊道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大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城市支路廊道下净空高度可大于4.6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三、退让道路红线 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后退道路根本边缘线大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大于15米。 2、道路交叉口四面建筑物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多层、低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不得小于8米。 3、在宽度小于24米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为: (1) 建筑高度小于24米,后退3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后退8米; (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后退10米; (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后退15米(除经同意具体计划另有要求外,下同)。 4、在宽度大于24米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为:(1) 建筑高度小于24米,后退5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后退10米; (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后退15米; (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后退20米。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关键出入口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6、村镇、城镇范围以外公路计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宽度为: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关键公路两侧各20米,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7、河道计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 8、高速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和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9、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离中心线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10、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11、沿地面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相关要求。 12、通常地域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 1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范围,即电缆向两侧延伸各大于0.75米。 14、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隶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计划红线。 15、学校关键教学用房外墙面和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米,和机动车流量超出每小时270辆道路同侧路边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需采取有效隔 声方法。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四、退让基地边界 1、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关键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按该建筑高度0.5倍退让基地边界, 其它地域按0.6倍退让;退让最小间距,浦西内环线以内和其它地域,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6米。 2、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域,均按该建筑高度0.25倍退让;退让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域,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4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2米。 3、高层居住建筑关键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域,均按该建筑高度0.25倍退让。退让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不得小于12米,其它地域不得小于15米。 4、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域,均按该建筑高度0.2倍退让;退让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域,均不得小于12米。 5、非居住建筑关键朝向面,退让最小距离,多层不得小于5米,低层不得小于3米,高层按该建筑高度0.2倍退让, 退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 6、非居住建筑次要朝向面,低层、多层退让最小距离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退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5米。 7、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离界距离按关键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8、低层独立式住宅关键朝向离界距离按该建筑高度0.7倍控制。 9、地下室退红线距离为埋深0.7倍,但其最小值大于3米。 10、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五、控制建筑高度和面宽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H),不得超出道路计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1.5倍,即:H≤1.5(W+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按1:1.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总面积(A),小于或等于建筑基地沿道路计划红线长度(L) 乘以道路计划红线宽度(W)和沿路建筑后退距离(S),即:A≤L(W+S)。 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视点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倍建筑高度,且其视角大于60度。因现实状况条件限制难以按3倍建筑高度视点距离控制高度,视点距离可合适缩小,但不得小于2倍建筑高度。 4、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离室外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 5、一幢多层住宅总长不得超出55米(上海建委下文预防沉降不均)。 6、建筑高度小于24米,其连续展开面宽总和小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总和小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总和小于60米。 7、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要求。 8、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六、总图布局要求 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域,必需编制具体计划,经同意后 实施。 2、居住区计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围环境、路网结构、公建和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络,组成一个完善、相对独立有机整体,并应遵照下列标准: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 组织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发明安全、平静、方便居住环境。 3、居住区空间和环境设计,应遵照下列标准: (1) 计划布局和建筑应表现地方特色,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污染和干忧。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4) 重视景观和空间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和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 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 品之间及其和人活动之间相互关系。 (6) 在关键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计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计划 设计必需遵照保护计划指导。居住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需依法给予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 (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分类搜集垃圾设施。 (8)居住区域内宜设计通透围墙,沿城市道路居住围墙高度小于2.2米。 4、饮食建筑在总平面部署上,应预防厨房或饮食制作间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影响。 饮食建筑应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和有碍公共卫生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求。 5、医院20床以上通常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需单独建造病房,并和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传染病房平面应严格根据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部署。需分别隔离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专用通道。 医院太平间、病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和主体建筑有合适隔离。尸体运输路线应避免和出入医院路线交叉。 6、设有火化间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 气扩散。 7、港口客运站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并应部署在沿江或沿海城 市道路同一侧。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周围,应设置乘船车辆专用停车场。停车场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一倍。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对应设施。 出境和入境用房部署,必需避免联检前旅客及行包和联检后旅客及行包之间接触混杂。 8、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应设检验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设施。 9、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效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 库址内车行道和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需通畅。 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房间或存放库房。 11、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 面中位置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要求。 七、基地总图出入口设置 1、基地在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相交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在次干路和支路相交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次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或在基地最远端(国家要求不应小于70米)。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在基地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和主干路相交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和次干路相交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和支路相交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 2、基地出入口到交叉口距离计算,应从基地出入口道端边线起到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曲线端点止。 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行人出入口(国家要求不应小于15米)、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大于30米距离(国家要求不应小于5米);距铁路道口应保持大于50米距离,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应保持大于15米距离。国家要求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4、基地出入通道和城市道路相交角度应为75-90度,含有良好通视条件。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为视点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有机非隔离带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可在原基础上增加5-8米。 6、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标准: (1)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如必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出1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出2个。 (2) 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100且小于等于300辆时,如必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出2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出3个。 (3) 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300辆时,且基地在主干路和次干路或和支路相交道路,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出3个;并应分别部署在主干路以外不一样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需设置出入口,出入口总数不应超出2个。 (4)非机动车不宜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 (5)在超高道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6)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米。 (7)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8)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上,在城 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7、城市主干路不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 8、体育运动场地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要求。比赛场地出入口数量和大小应依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处理。 9、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传染病房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10、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输燃料、货物、垃圾单独出入口。站房靠近线路一侧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1、一、二级汽车站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进、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米。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和旅客关键出入口应设大于5米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方法。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关键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米。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确保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12、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计划红线不应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1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地内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需要。 (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和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平行城市道路或和城市道路斜交角度小于75度时应后退基地出入口大于5米。 (3)停车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出入口,但必需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等候客车位。 (4) 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车道出入口。 (5) 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条车道进、两条车道出出入口。 (6)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出入口,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确定出入口数量。 (7)停车数小于50辆停车库,汽车坡道设置可改用垂直升降梯作机动车出入口,但应设置两台升降梯,或设置1台升降梯和1个坡道为单车道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8)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宜小于5米。 (9)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米。设置 在一起时,应用物理分隔。 八、总图绿地面积 1、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率必需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要求指标,计算绿地率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面积+房前屋后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绿地面积+要求建筑间距内零星绿地面积。 2、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3、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大于400平方米,且最少有1/3绿地面积在要求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和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由开发商实施,可按50%百分比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核定建筑面积20%。 4、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筑基地,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大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地面绿地面积(F)等于屋面地栽绿化面积(M)乘以有效系数(N)。即:F= MN。屋面高差和基地地面高差小于1.5米,有效系数N为0.7;大于1.5米小于5米为0.5;大于5米小于12米为0.3;屋顶高度大于12米为0,屋顶绿化就不再作为绿地面积计算。 5、公园公共绿地,根据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百分比》要求实施。 九、汽车、自行车停车位 1、新建居住建筑基地,在中心城地域,汽车停车率应大于平均每户0.6辆。其中,浦西外环线以内(容积率为2.5),应视周围情况合适增加;在郊区,应高于中心城地域20%。 2、公用停车场停车位指标: (1)商业旅游服务业类:旅馆每客房0.08-0.20辆,商业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30-0.40辆,游览点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05-0.12辆,餐馆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停车位数1.70辆。 (2)文教体卫类:影剧院每100座停车位数0.80-3.00辆,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体育馆每100座停车位数1.00-2.50辆,医院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 (3)交通类:火车站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轮船码头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 (4)办公楼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5-0.40辆。 (5)住宅每户停车位数0.20-0.60辆。 3、配套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1)公共中心,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7.5个以上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每个停车位按1平方米考虑,下同)。 (2)商业中心,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机动车停车位。 (3)集贸市场,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位。 (4)饮食店,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3.6个以上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位。 (5)医院、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5个以上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位。 (6)上述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各类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以下:①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换算系数为0.7。 ②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1.0。 ③中型客车、面包车、2-4吨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2.0。 ④铰接车,换算系数为3.5。 十、建筑朝向和间距 1、住宅部署应注意日照,通常应争取卧室、起居室朝南。 2、高层住宅应满足冬至日连续取得满窗最少1小时有效日照,住宅朝向可在南偏东35度至南偏西35度范围内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在南偏东45度至南偏西45度范围内调整。 3、依据日照、通风要求,在满足计划要求建筑间距同时,应满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间距要求。 4、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平行部署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倍,在其它地域大于1.2倍;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 ,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大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0.9倍,在其它地域大于1倍,且其最小值均为6米。 (2)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垂直部署间距:朝向为南北向,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大于南侧建筑高度0.7倍,在其它地域大于0.8倍,且其最小值均为6米;朝向为东西向,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大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0.7倍,在其它地域大于0.8倍;同时大于另一建筑高度0.5倍,其最小值均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间距,按垂直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间距,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4)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间距:当两幢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垂直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6、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要求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7、在第一类居住用地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域及其紧邻地域进行新建、改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1.4倍。 8、高层居住建筑和低层独立式住宅间距,在要求范围内确保受遮挡低层独立式住宅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和其它居住建筑间距,应确保受遮挡居住建筑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间距:朝向为南北向,大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为24米,其它地域为30米;朝向为东西向,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4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域均为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和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间距:高层居住建筑和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大于高层建筑高度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为24米,其它地域为30米;高层居住建筑和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域均大于24米。 (3)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间距:朝向为南北向,高层居住建筑和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大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朝向为东西向,高层居住建筑和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大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4)高层居住建筑和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间距大于20米。 (5)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间距:当两幢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垂直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6)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和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符合本条要求,可不受上述第4条和第7条要求限制。 9、在符合第4条和第8条要求前提下,南北向平行部署低层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和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和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为13米。 10、按第4条要求计算出多、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如大于第8条要求计算出多、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在相同条件下可按较小间距控制,但必需符合第8条要求日照条件。 11、非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4条至第9条要求控制。 (2)非居住建筑(第12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在居住建筑北侧,其建筑间距按第13条要求控制。 (3)非居住建筑山墙和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第6条、第8条要求控制。 1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稚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和相邻建筑间距,应确保被遮挡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域,其间距应确保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13、非居住建筑(第12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非居住建筑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间距:朝向为南北向,大于南侧建筑高度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朝向为东西向,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多层非居住建筑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间距最小值为10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和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间距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5)以其它形式部署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14、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1)建筑物有每处不超出3米长(含3米)凸出部份(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出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出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份。 (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出同一建筑外墙总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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