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样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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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通知》(国发【】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试行)通知》(安监总煤调【】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组研究制订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所属各科室、队关键责任人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领导和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验职业卫生台帐,并建档保留。 二、做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定(包含现场检测)汇报准备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在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推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通知义务。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队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如实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原因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通知并提升职员对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置必需防护设施、防护用具等,并关键抓好落实工作,主动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国家标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对各科室、厂、队相关职业病防治方法落实情况检验,对查出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并落实到科室、厂队,处理检验出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结果并留有统计。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职业健康检验,必需经有资质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觉有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诊疗。对于检验出职业病人员,立即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1.矿级领导及各管理人员培训必需经过二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培训必需到有资质指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统计。 八、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留。 九、每十二个月委托经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立案核准有资质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预案,成立应抢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结合企业实际,依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标准,方便集中力量立即处理严重影响职员健康、安全问题,制订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负担责任。”要求,制订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责任体系和责任确保制度。设置或指定专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十二个月年初职业卫生责任人要组织职业病防治组组员做好各项工作安排和布署。 二、职业病防治计划 1.检验计划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验,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性健康检验。在上岗前检验中如发觉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原因作业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作业。在岗期间健康检验便于早期发觉病人,立即处理,预防职业危害发展、为制订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企业职员人数、男女职员人数、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男女人数、 患多种职业病人数;全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点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如实上报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财务会计帐册等相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企业职业活动中所发生工伤、职业病和所以而死亡,造成劳动者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眷能够从社会得到必需物质赔偿和服务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或其家眷基础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4.建立建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标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原因基础上,即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要求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进行申报,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措施》要求,填报好多种申报表。 5.本单位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改善作业方法,改善作业环境,降低有害物质散发; (2)加强设备维护检修和管理,降低有毒物质跑、冒、滴、漏; (3)搞好工作场所环境卫生,预防有害物质 2 次污染。 7.合理使用有效个人防护用具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需配置有效个人防护用具。 8.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岗位; (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工作。 9.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方法有:对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标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领导和劳动者要经过培训,学习相关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升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关键性认识,预防职业病发生。 10. 职业病危害公告通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2)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该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该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 (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包含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方法、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汇报路径和方法、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具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11.职业病患者处理和劳动能力判定 职业病患者在诊疗或疗养后被确定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根据已颁布《职职员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判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1.企业在招聘每位职员时,要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确保全部招聘来职员身体适合工作岗位要求,同时便于对职员身体跟踪监护。我企业定于每十二个月对我企业接触职业危害原因职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新上岗职员要在定岗后立即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离岗职员要在正式离岗前为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要存档保留。 2.企业为每位职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职业接触史,可能产生职业性危害,职员进入该岗位时间,在岗时间。职员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员以往病史,具体在岗中检验统计。我们把每位职员身体情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方面、具体分析每位职员健康情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觉早诊疗,确保每位职员健康。 3.为职员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并和职员签定劳动协议,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通知书格式为:详见《职业危害通知制度附件》。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企业通风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工作;每十二个月三月份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担我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定时检测、评价,出具检测评价汇报,并存档。 5.本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要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申请 相关部门对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企业为职员 24 小时提供热水,确保职员洗浴方便,为职员提供更舒适洗浴空间; 为改善职员住宿条件, 建设了新公寓楼,数字电视,确保职员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确保 8 小时工作制,尽可能不安排加班,给职员安排规律生活空间。确保职职员作环境安全、卫生。企业每七天进行全企业卫生大检验,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员提供一个清新、洁净工作环境。 7.企业整年依据《劳保用具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具,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给接触粉尘工作人员配置防尘口罩;给接触噪声工作人员发放了防噪音式耳塞;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防范,安全部门要督促职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具,确保她们身体健康。 8.企业给女工保护 (1)不安排女工到高危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岗位。 (2)对孕期、哺乳期女工进行特殊照料,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依据个人意愿安排充足产假。 9.制订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每十二个月定时请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专门为我企业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者、在岗期间劳动者,新上岗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学习相关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升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关键性认识,提升职员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职业病发生。 10.职业病危害公告通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该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该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并对以上设施定时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11.职业病汇报制度及职业病患者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汇报措施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1)急性职业病汇报: ①应抢救援站接诊急性职业病均在 12-24 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矿调度室立即电话汇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汇报: ①企业在发觉或怀疑为职业病患者时,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②对发觉或怀疑为职业病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抢救治后患者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立即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疗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疗,并按要求汇报。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③对确定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它慢性职业病,应立即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程序逐层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汇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需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我企业对疑似或发生职业病职员,要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主动安排劳动者或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疗、判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诊疗、定时检验、康复。由专业部门依据《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 标准进行判定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对含有工作能力职员,企业结合职员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工作。对不含有工作能力职员,企业给一定赔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企业工伤医疗赔偿。 职业危害通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危害原因管理,保护职员职业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制订本制度,具体要求以下: 一、通知内容: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度; 3.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结果;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为职员定时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通知方法: 1.劳动协议职业危害通知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通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生产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该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3.职业危害和健康通知: (1)定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并向职员公布。 (2)培训科组织工人学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及职业危害原因防治等。 (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职防科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医务室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劳动者; (4)医疗卫生机构发觉疑似职业病人时,医务室应该通知职员本人立即通知单位综合办。 4.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5.劳动者要推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 (3)主动参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时参与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该立即汇报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发生。 三、通知职能部门:综合办等相关部门。 四、考评:安全科组织年度职业卫生考评考试。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标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升从业职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培训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订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职防科参与制订。 3.厂队依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帮助相关部门组织职员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各科室厂队依据岗位特点每十二个月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汇报培训需求。安全科依据申报培训需求和内外部改变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每十二个月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方法、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方法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具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①新职员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职业现场、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危害; ②职员在岗期间---经过定时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相关性能、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测结果; ③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责任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 ④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升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通常情况是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参与人员通常是煤矿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统计 培训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培训统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工作,避免和降低职业卫生事故发生,从而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特制订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矿内部全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 三、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原因对职员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防护设施,保障职职员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本矿供给科(采购)必需购置使用含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该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 4.职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觉异常应立即检修。 职防科应每个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专题检验,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搜集整理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职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职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统计。 从业人员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企业依据职业病伤害需要,根据不一样工种、不一样劳动条件发给职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关键劳动防护用具包含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气焊用防护镜、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耳塞等。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具范围和标准。 1.范围 ①电工作业; 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③粉尘作业; ④噪声作业; ⑤有毒有害作业。 2.标准 ①防护用具品种、规格和式样,应该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具体实施根据《劳动防护用具发放要求》 。 ②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具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防护用具不准转卖。 ③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各部门因生产和工作特需,临时要求增加劳动防护用具,必需由部门领导申请,经报生产技术部同意,汇报安全领导小组审查,组长同意,方能办理采购。 ④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和发放,包含每个职员切身利益,对不按要求发放防护用具给通报处理,对由此而造成职员伤亡事故,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具管理 1.新职员必需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分配上岗后,同企业人力资源部出具新职员分配证实,经报生产技术部同意,按要求到仓库邻取劳动防护用具。 2.从事“一工多技”人员必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认可,按其关键工种发给防护用具,如确实需要,经报综合办公室同意,按要求增发部分防护用具。 3.职员因缺勤(包含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具顺延作用期。 三、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理 1.全企业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理,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负责审定、建帐、建卡。劳动防护用具采购、保管、发放由供给科负责。 2.生产技术科依据劳动保护、不劳动不保护标准,在审定职员领取劳动防护用具时,以本人出勤工数为依据,确定领发日期,标准要求月实出勤达 21 天以上计为30天,每个月出勤报表必需报调度室,以作为审核依据。 3.综合办公室建立劳动防护用具台帐,建立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制度,凡领取劳动防护用具职员,必需持有职教科培训后上岗资格证,方便确定工种,新增职员还必需持有劳资科工作调度通知单。 4.劳保用具由生产厂队负责发放,生产厂队应建立劳保用具发放管理台账,具体统计劳保用具领取和发放,确保劳保用具分发到每一个岗位工人。 5.防护用具到期,由各单位材料员到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签发领取时间,然后进行领取。 6.标准上要求凡工种发生改变,各科、队必需立即将工种改变情况报生产技术科重新审定发放标准。 7.各工种所享受劳动防护用具及享受时间,按企业新要求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实施。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对全矿职员高度负责态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 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1.监测人员应该经资质认证合格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2.配置有监测能力相适应监测设备,并实施常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根据要求进行周期判定。 3.监测项目: (1)粉尘类: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 (2)常见毒物类: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物等。 (3)物理原因类:噪声、震动等。 4.危害原因监测周期: (1)地面全部岗位每个月监测一次, 井下全部岗位每个月监测两次。 (2)监测结果报职防科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同时报相关单位。 二、每十二个月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 1.职防科将检测、评价结果立即上报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安全科,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2.立即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 三、监测中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不符合卫生标按时处理标准: 1.立即向所在各生产单位通知职业病危害原因超标情况。 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 3.进入职业病危害原因超标场所必需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4.对超标职业病危害原因制订治理计划,在要求期限内加 以改善。 四、监督检验 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企业各单位要按以上处理标准, 在要求时限内加以整改。 职防科每三个月检验一次,对不认真整改单位,根据《企业职业病防治考评措施》加以考评。 五、经费保障 每十二个月通风科、机电科提出经费计划,确保必需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和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推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健康,依据本煤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员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常出勤。选择有资质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负担职业健康检验工作。职业健康检验严格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进行检验。需复查时可依据复查要求对应增加检验项目。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新录用职员(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职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验,体检率为 100%;新入矿职员必需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新录用职员名单由劳资科提供。 三、对长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定向健康检验。每十二个月 5 月最终一个星期,企业相关单位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向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汇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岗人员体检,体检率为100%。 四、劳资科要立即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立即离岗职员,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进行离岗前体检,体检率为100%;如最终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验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职员能够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署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职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除立即通知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外,还应立即通知职员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如对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业职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员,所在单位应立即汇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觉有疑似职业病职员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疗或医学观察。 九、立即领取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和评价汇报,根据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及其管理档案;收到体检结果后上报主管领导, 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如实通知劳动者并签字。 十、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它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机密,维护职员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留。 十一、对各部门管理岗位、辅助岗位职员每十二个月由后勤中心医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体检率为100%。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定,改善作业条件、改变职员不健康作业方法、控制健康危害原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二、各部门及各区队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十三、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十四、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验资料整理归档,根据要求期限妥善保管。接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时监督检验和考评。 十五、职业健康体检、检验、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疗、判定、诊疗等费用由职防科、财务科按法律要求实施。 十六、本要求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十二个月按煤矿步骤对其合规性进行评定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相关职业健康监护其它要求根据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员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职业健康监督检验职责调整要求,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凡包含职业危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 一、职防科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措施要求,立即、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出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原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多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确定。 三、根据要求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检测、评价,并立即向长治市郊区煤炭工业局申报。 四、申报职业危害时,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相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原因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浓度和材料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 五、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长治市郊区煤炭工业局。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相关要求,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诊疗判定 1.每十二个月由企业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含职业危害检验内容,对检验出疑似人员由企业职防科统一组织,送职业病诊疗判定机构进行诊疗判定。 2.在申请职业病诊疗时企业相关部门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确保职业病诊疗判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 (5)诊疗机构要求提供其它必需材料。 3.职业病诊疗机构作出职业病诊疗后,由职业病诊疗判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疗证实书,证实书应该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疗判定机构存档一份。 4.职防科和医院发觉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该按要求汇报。确诊为职业病,企业职防科及劳资部门还应立即当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报。 5.确诊为职业病患者,企业职防科及劳资科应该根据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上注明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二、诊疗康复 1.煤矿井下职员定时参与企业组织职业病健康体检,职防科对每十二个月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诊疗。 2.对在体检中发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要求进行诊疗和休养。 3.对在医疗后被确定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职业卫生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 由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安排适宜工作。 4.对疑似职业病职员应立即进行诊疗,在其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 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对疑似职业病职员应立即进行诊疗,在确诊前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按职业病相关要求办理。 5.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诊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诊疗,主治医师应立即做好上报工作。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和伤残后相关待遇和社会保障, 应依据国家和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6.立即做好确诊患者职业病诊疗情况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键康,结合我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内各部门、科队。 二、具体内容 1.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每十二个月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施专户存放、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 年度结余资金许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关键包含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关键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5)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等支出。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需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投入,关键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给科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关键由生产科负责。 4.依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十二个月度下达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对企业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员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员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含: 1.企业生产工艺步骤简图;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5.职业病危害原因程度分级管理表; 6.职业中毒事故汇报和处理统计表等; 7.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 相关文本; 8.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 制度; 9.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1.职业病预防控制方法技术档案; 1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档案; 13.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4.职业病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及演练相关资料。 三、职员个人健康档案包含: 1.职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职业病病例记录表等职员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性健康检验工种及人员名单; 6.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专册登记。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楚、文字正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 随时、定时地依据企业人员变动,立即调整和补充 “两档”。 七、职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 八、职业病诊疗,判定单位需提供相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室对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验,归档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立即登记。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需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人员应该珍惜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私自翻印。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职业档案管理其它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要求,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特制订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要求长久妥善保留。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基础内容包含: (1)职业健康检验年度计划:含体检人员名单、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名称等基础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验(体检)表; (4)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报和评价汇报; (5)职业病诊疗证实书、汇报卡,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6)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统计; (7)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统计整理相关资料;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其它资料。 2.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对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一、目标 为增强企业职业病应抢救援管理,立即处理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程度保障职员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抢救援和管理适用此制度。 三、编制依据 《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和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要求。 四、专业和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劳动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多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职业活动中存在多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原因,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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