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综合项目工程建设综合项目质量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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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落实“老实守信,精益求精”质量方针,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关键竞争力,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直属企机关(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标质量管理工作。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和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要求。 集团企业及所属企业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该经过法定程序落实实施本要求。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含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和矿区建设等其它工程项目。 第四条 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综合管理和监督,关键推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验体系运行情况; (三)负责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组织集团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标质量检验,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 (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关键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 (六)协调处理集团企业及所属企业和外部用户、专业分企业之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企业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企业总部机关其它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业分企业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关键推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制订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验、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停完善并有效运行; (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标质量检验,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 (四)根据集团企业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汇报审查(批)、完工验收等步骤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集团企业授权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关键推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实施集团企业总部、专业分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质量管理责任; (二)根据集团企业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汇报审查(批)、协议管理、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管理、完工验收等步骤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三)检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施质量改善,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 (四)组织调查处理本企业通常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关键推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集团企业投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集团企业负责; (三)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分析,向国家和集团企业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集团企业总部机关相关部门、专业分企业和所属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实施基础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标物资采购、承包商使用、招标、协议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应严格遵守集团企业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PMC、EPC、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造、咨询评定等承包商及相关人员,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各负其责。物资采购单位和供给商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物资质量负责。 承包商和供给商应含有对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取得对应资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集团企业要求选择确定项目管理模式,主动采取“业主+PMC+EPC”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并明确各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工作界面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激励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采取优异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不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 项现在期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提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企业业务发展计划,严禁采取落后或已淘汰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方案。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汇报,应对影响项目重大质量风险原因进行论证,在质量方面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址选线方案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市计划,符合地质、地震灾难、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专题评定结论; (二)拟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按要求经过了判定,无重大质量风险或规避风险方法科学可靠; (三)建设规模、内容、生产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及质量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研究结果经过了多方案比选和论证,结论科学正确; (四)确定工期科学合理; (五)其它应满足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一)符协议意可行性研究汇报,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 (二)依据标准规范现行有效、适用范围正确; (三)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企业要求,设计依据原始资料真实、正确、齐全;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了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五)选址选线、关键工艺步骤、总平面部署科学合理,关键建构筑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安全可靠; (六)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成熟可靠,技术水平、关键经济技术指标优异,符合实际; (七)选择关键设备、材料科学合理,质量要求明确; (八)公用设施、产品检验等生产辅助设施齐全配套,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九)其它应满足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经同意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其建设规模、选址选线、工艺技术、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同意超出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应重新报批,并对影响质量重大风险原因和内容进行重新评定和审核。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第一节 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满足作业需要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需真实、正确、齐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单位根据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出具勘察结果应真实、正确,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同意文件、勘察结果进行工程设计,不得私自改变项目同意文件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采取标准化设计结果,对包含结构安全、关键工艺步骤等关键设计步骤应进行具体正确计算。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择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原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给商。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企业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参与相关质量验收和质量问题分析处理。 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订可量化考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目标,并在招标文件和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现场质量责任制,根据协议约定配置满足工程需要管理人员、标准规范、施工机具、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商不得随意更换协议中约定关键岗位不可替换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承诺其它资源投入。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资源投入和现场工程质量确保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施工难点和关键工序制订施工方案,对工序、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等制订质量检验计划,确定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点和控制方法。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检验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应实施监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其它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计划,对专业性较强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分专业制订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巡视、平行检验、旁站部位、检验内容、抽检百分比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物资采购范围。物资采购单位应和供给商明确物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等。采购物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协议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列入集团企业产品驻厂监造目录工程建设关键产品和设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监造单位和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影响监造工作客观公正其它利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应结合生产制造工艺,明确对生产制造过程各阶段监督检验内容、方法、标准和质量控制指标等。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监造单位认真推行监造职责,确保被监造产品或设备质量符合标准和采购协议要求,并对监造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监造单位发觉质量问题时,应责令被监造单位采取方法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质量要求,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汇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设计单位就项目工艺技术特点、施工难点、特殊部位和关键步骤质量要求作出具体说明,明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现场施工技术条件,审查实现设计意图可行性,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疑问和问题和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进度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含有项目实施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集团企业相关要求,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汇报审批。 第三节 施工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觉勘察、设计文件有差错或和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该立即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协议约定,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确定合格后,方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安装使用部位做好具体统计,确保质量控制可追溯性。 第三十五条 施工质量应严格实施施工操作人员自检、工序交接互检、专职质量检验员检验质量三检制。施工单位应和工程进度同时做好工程质量检验统计,并按要求向监理单位申报核查。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应有成品保护方法。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现场抽样检验、焊接质量无损检测等包含结构安全实体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和被检测施工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影响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其它利益关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检测单位严格根据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进行监督检验。对需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原材料、构配件及相关试块、试件等,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认真推行对施工质量监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一直处于受控状态,并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监理单位发觉质量缺点,应立即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审查处理方案,并检验整改结果。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中确定停(必)监点,监理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验,并经其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充足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承包商资源投入情况和现场质量确保体系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验,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节 验收和试运投产质量控制 第四十条 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成,并根据要求程序完成中间交接和联动试车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达成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试运投产工作。 第四十一条 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试运投产前,负责生产运行单位应编制报批试运投产方案,明确试运质量目标、试运程序、工艺技术指标、关键质量控制点、开停车正常操作关键点和事故处理预案等。 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负担保运工作。 第四十二条 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试运投产后,负责生产运行单位应按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标装置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等是否达成设计要求进行生产考评。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质量方面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同意设计文件内容全部配套建成,并满足生产使用需要; (二)现场查验工程质量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效严重质量问题,对少许遗留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三)经连续试运考评,关键生产工艺技术指标、生产能力、产品品种和质量达成了设计要求; (四)建设单位、各承包商和物资采购单位分别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完工验收资料齐全完整; (五)其它应满足质量要求。 第五节 保修和后评价质量控制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推行保修义务,分析质量责任,并由责任方负担造成损失。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对以下和质量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成原定质量目标; (二)生产产品性能、技术指标是否达成设计要求和国家要求; (三)生产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关键设备和材料选型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做到长周期、平稳运行; (四)原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相比是否合理; (五)应汲取质量管理经验和教训; (六)其它和质量相关内容。 对后评价中发觉质量隐患,应进行整改,并经质量验收合格。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成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资产全部些人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判定,并依据判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改造等方法,重新界定继续使用期限。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集团企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接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汇报前,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矿区建设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 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开始前,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要求编制和审批监督工作方案。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项目监督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检测仪器、设备和工作设施配置,还应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关键及难点作出分析,明确抽查方法和数量等。 第五十一条 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编制监督计划,在项目开工前下达成建设单位和各承包商。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计划确定停(必)监点对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还应对以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验: (一)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汇报审批情况,工程发包、协议管理和对承包商质量监管情况; (二)各承包商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现场资源投入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监造、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控制文件编制和审批情况; (四)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使用前审批、安装使用统计等情况; (五)施工和监理单位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情况; (六)工程验收、试运投产组织、程序和内容; (七)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遵守其它质量行为。 第五十二条 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发觉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应该采取责令更正、限期整改、暂停施工等方法进行处理,并统计不良质量行为。 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对不良质量行为统计给予定时公布,并纳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相关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五十四条 集团企业实施工程质量信息汇报制度。建设单位按年度向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和专业分企业上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情况综合分析汇报。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经过集团企业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按进度填报项目各阶段质量情况。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程序,定时向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上报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专业分企业、建设单位应作好工程质量动态管理工作,立即督促相关单位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第五十五条 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和专业分企业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验,并对发觉严重质量问题给予通报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完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其中,集团企业一、二类项目标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应报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立案。矿区建设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由实施监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工程质量监督汇报结论为不含有完工验收条件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组织完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不得影响或干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监督提出问题存在异议,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收理申诉,其处理结果应立即汇报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事故、质量缺点全部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六十条 集团企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要求发生质量事故或受到国家行政处罚,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情况纳入各级单位责任人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根据集团企业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措施实施。 第六十二条 集团企业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企业和建设单位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批评教育,并责令更正;应该负担纪律责任,根据集团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给责任人对应处分: (一)(预)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存在严重错误,给予批复; (二)违反基础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三)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实施监理、监造、检测,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汇报审批或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不推行质量管理职责,以包代管; (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物资采购、协议管理、工程验收、试运投产、保修、后评价、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信息汇报等工作中违反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十三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批评教育,并责令更正;造成损失,根据协议负担违约责任,并根据集团企业承包商管理措施纳入对承包商评价;对隶属集团企业承包商,应该负担纪律责任,根据集团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对责任人给对应处分: (一)将承揽工程建设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无资质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二)工程咨询评定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在(预)可行性研究汇报或专题评定中出现重大错误; (三)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不推行现场技术服务职责; (四)设计单位违规指定原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和供给商; (五)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工程上安装使用,或使用部位统计不详,无法追溯; (六)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不推行施工质量检验职责,将不合格工程根据合格检验验收; (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统计和资料等搜集整理归档和工程进度不一样时,或弄虚作假; (八)监造、监理、检测单位未按要求推行职责,或弄虚作假; (九)其它违反本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十四条 集团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未根据要求推行监督职责,由主管部门给批评教育,并责令更正;应该负担纪律责任,根据集团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对责任人给对应处分。 第六十五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根据集团企业质量事故管理要求进行汇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要求由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要求自7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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