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新版细则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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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第五章 集团企业第六章 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 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措施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相关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善行政审批相关工作通知(国发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订
2、本通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和对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第三条【行政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市、县级工业产
3、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担生产许可证相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负担企业样品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取证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和拟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营业执照; (二)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4、;(三)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第六条【申请程序】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第七条【发证
5、申请】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使用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第八条【延续申请】延续指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情形,企业应该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四)产品实施细则
6、中要求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五)和延续生产许可事项相关其它材料(一式三份):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 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汇报合格日期起)接收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汇报。第九条【许可范围变更申请】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关键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改变、生产地址迁移、新建生产线、增加或降低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7、(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四)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第十条【名称变更申请】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改变,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四)企业名称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更名证实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五)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变更证实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第十一条【补领申请】补领指在生产
8、许可证使用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企业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许可证遗失申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二条【多事项合并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应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三条【撤回申请】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或扫描件。第十四条 【受理】省级生产许可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该即时通知企业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应该许可企业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企业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应该作出受理决定。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六)存
10、在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含有申请资格:1.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警告,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第十五条【总局发证材料寄送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
11、撤回申请,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审查标准】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根据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审查包含对企业实地核查和对产品检验。(一)发证,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二)延续,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收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汇报,免同单元产品检验。(三)许可范围变更,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对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实施。(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十七条
12、【国发制订实地核查计划】由质检总局审批,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4,以下简称计划),并立即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情况可派观察员参与。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参考实施。第十八条【审查组组成】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该重视核查人员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组组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审查组应该根据本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进行实地核查,做好统计,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汇报,并将核
13、查结果通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合格】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企业联络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不合格】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第二十二条【减免程序】延续免实地核查,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正确性负责。证书延续免产
14、品检验,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检验。第二十三条【检验汇报】发证检验机构应该在实施细则要求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汇报。自出具汇报之日起3日内,将汇报一份寄送企业,两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审查工作完成】质检总局审批,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检验汇报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审查并报质检总局。省级审批产品,审查组织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报送材料。第二十五条【许可决定】质检总局或省级
15、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第二十六条【公布】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该以网络等方法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第二十七条【终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该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 (一) 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不配合审查;(二) 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 (三) 企业依法终止;
16、 (四)企业申请生产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严禁生产产品目录; (五) 依法应该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其它情形。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第二十八条【证书时限】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5年。使用期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前一日。使用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补领,截止日期不变。证书延续使用期起始日为原证书使用期截止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使用期截止日五年后同一日。第二十九条【证书内容】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使用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第三十条【许可标志及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
17、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缩写“QS”和“生产许可”汉字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和“生产许可”四个汉字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能够根据要求放大或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采取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省级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在生产许可证编号前加上对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编码组成为()XK-。第五章 集团企业第三十一条【集团企业定义】集团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分企业或生产厂
18、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能够由所属单位独立申请取证、也能够按本章要求以集团企业名义申请办理取证。第三十二条【集团企业办理】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共同取证,能够按以下方法进行办理:(一)总局发证产品,许可所属单位跨省集团企业取证,集团企业应向住所所在地省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有特殊要求省份须向总局立案。(二)省局发证产品,标准上不许可所属单位跨省集团企业取证。各省可依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对应要求,由集团企业住所所在地省局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局进行审查,由集团企业住所所在地省局发证。第三十三条【集团企业原管理方法衔接】 对于已经以集团企业方法取证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
19、事项时,按上述要求实施。第三十四条【集团企业表示标注】 以集团企业形式取证,应该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和所属单位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第六章 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五条【无证(5条)】依据管理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施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第三十六条【主动申请(11条)】依据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证书管理(26、29条)】依据管理条例,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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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 新版 细则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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