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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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依据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修改决定修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修改决定已经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市长 袁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城市计划技术管理要求目 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23附录二 计算规则2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城市计划管理,提升计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计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条编制分区计划、具体计划(含控制性具体计划、修建性具体计划)、各项专业计划、城市设计、景观
2、计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需符合本要求。各项计划应采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标计划和实施,均按本要求实施。城镇个人建房(包含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要求。本要求未明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实施。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根据本要求实施。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同意具体计划实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要求第七条在城市计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依据同意具体计划确
3、定。编制具体计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实施(附表一)。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和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实施。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修建性具体计划按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实施。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修建性具体计划按附表一实施。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
4、业干道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计划要求及相关要求前提下,能够合适提升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同意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25%,已作为开放空间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一样性质建筑,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指标实施,建筑容积率按不一样性质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指标实施
5、。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抵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需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住宅间距必需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和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要求。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该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要求以下:(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部署住宅,建筑高度和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正确定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
6、系数控制,也可采取附表三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 山墙和山墙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部署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山墙或山墙开窗,应根据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
7、窗面夹角等于或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等于或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五)当住宅部署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北向坡,视地形高差具体尺寸,对应加大间距。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许可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和相邻住宅间距,根据本要求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实
8、施。第十八条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和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根据本要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和高层以下住宅间距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南北向部署,高层建筑和北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二)南北向部署,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高层建筑和南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高层建筑和南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高层建筑和东西两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和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实施;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
9、外)、挑阳台。第二十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部署,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部署,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一条 挡墙、护坡和建筑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难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需要。(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挡墙和护坡上缘和建筑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和建筑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6米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采光槽,宽深比大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大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10、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稚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距离必需达成冬至日满窗日照大于三小时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稚园活动场地必需满足有二分之一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大于两小时日照标准。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它非住宅建筑间距,特殊地形、地段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要求条件下,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本章要求。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要
11、求第四章建筑间距要求二分之一和按相邻建筑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山墙沿用地边界部署时,应按5米和满足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实施。第二十八条 计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要求退让基础上再退5米。第二十九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计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退让,同时应确保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第三十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
12、方面需要。第三十一条 除需要和城市管线接口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隶属设施不得突入计划道路红线。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计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退让,必需符合城市计划管理要求和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在城市计划区范围以外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并符合计划划定隔离保护带要求。第三十四条 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
13、范围要求以下:(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三)鱼梁河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四)排水干线按计划断面外侧大于3米控制。(五)城市计划区内其它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原因具体确定。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铁路干线和计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除直接为铁路
14、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5米,围墙高度小于2.5米。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第三十六条 在人防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该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相
15、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相关技术规范实施。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高度必需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第四十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具体计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计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计划需要控制高度。没有高度控制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1.5(B+b)公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B计划道路红线宽b建筑物后退计划道路红线距离第四十一条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米以上住宅,必需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米时必需设置电梯。(二)底层做架
16、空层或贮存空间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米时必需设置电梯。(三)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出16米时,可不设电梯。(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并含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出九层。第四十二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地域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需符合相关要求。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关键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17、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依据不一样管线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部署,各类管线相互间水平和垂直净距和多种管线和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计划规范(GB50289-98)要求控制。第四十五沿城市道路计划和建设多种地下管线走向应和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依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多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出30米城市干道,管线能够双侧布线。第四十六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成后,必需作完工测量,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要求实
18、施:(一)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应符合计划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出9%,并应依据不一样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确保安全要求缓解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经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该设置声障设施。(六)人行
19、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根据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照以下要求:(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不应小于计划道路红线宽。(二)桥梁设计应考虑管线经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横断面划分应和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四十九条 城市计划区范围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计划指标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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