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新规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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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首旺煤业有限责任企业 职业病危害防治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9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11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2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4 劳动防护用具销毁制度 15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2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2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汇报制度 26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9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0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33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36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汉字警示说明设置管理制度 37 职业病防治专题基金制度 39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40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42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45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法审批制度 47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 48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经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特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所属各科室、队关键责任人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和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严格推行职业病危害通知义务,和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时,应该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方法和相关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载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并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四、按摄影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维修保养,并将相关统计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标准》(AQ1051)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个体防护用具,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定时、不定时组织对各科室、队职业病防治方法落实情况检验,对查出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验,有结果并留有统计。 六、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费用由企业负担,并确保职业健康检验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七、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并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依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方法,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制订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预案,成立应抢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制度。 九、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对于企业关键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该含有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收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十、职责 1、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职责 在组长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实施督促实施。 (2)依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科室、队职责。 (3)审核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职业病防治科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督促培训中心组织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6)常常检验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立即处理。 (7)常常听取各科室管理人员、职员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 (8)建立预警机制,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9)督促职业病防治科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时组织现场监督检验和考评,考评方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职业卫生要求标准实施,对检验中发觉问题,责令更正并给予处罚。 (11)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方面责任。 2、职业病防治科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实施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方法、计划,而且督促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确保专题经费投入使用。 (2)帮助培训中心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具。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职业病体检结果通知工作,并建立职员健康监护档案。负责疑似职业病病人诊疗资料整理,并做好职业病人诊疗及判定资料归档。 (4)负责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结果公告、上报、建档。 (5)负责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6)每个月对生产现场最少进行一次监督检验和考评,考评方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职业卫生要求标准实施,对存在问题立即处理,必需时汇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9)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 (10)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建立,并对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11)负责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制订。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安排其它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3、 人力资源科职责 (1)在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或转岗时,配合职防科做好职业病危害通知。 (2)在职业健康检验过程中,对发觉职业禁忌症人员,应立即调离接害岗位;对确诊职业病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安排,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判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管理工作。 4、培训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时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到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在岗期间定时培训时间每十二个月不少于2课时。 5、通风科职责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原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6、技术科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善方案,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法等,改善职员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提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原因种类、起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验,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7、机电科职责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台账,并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做好相关统计。 8、工会职责 (1)帮助人力资源科做好职业病病人后续诊疗和疗养工作。 (2)立即征求职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和提议,并立即反馈给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3)负责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及劳动能力判定相关资料准备及归案管理工作。 9、财务科职责 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题经费落实。 十一、责任追究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给降职、免职处分,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全检验中,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负有直接责任。 (3)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中,不管在哪个步骤出现问题,全部要依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护职员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制订本制度,具体要求以下: 一、通知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 2、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方法和相关待遇等。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4、职业健康检验结果。 二、通知方法 1、劳动协议通知; 2、培训通知; 3、公告栏通知; 4、通知卡、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通知; 5、通知书通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应立即、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申报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应于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完成上十二个月度申报工作。 三、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资料: 1、企业基础情况; 2、关键职业病危害原因及防治情况; 3、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 5、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6、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 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配置; 8、企业关键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总材料,存在职业禁忌症、 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 10、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表和通知情况;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升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 二、 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职业病危害原因识别,职业病危害原因对人体健康影响,职业病危害原因防治方法,职业健康监护,个体劳动防护用具合理使用和维护,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 三、 培训课时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在岗期间定时培训时间每十二个月不少于2课时。 四、培训方法 内部培训或外部委托培训。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工作,有效发挥防护设施作用,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全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二、职责: 1、职业病防治科负责企业地面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工作;通风科负责企业井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2、供给科在购置防护设施时,要索取供给商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 3、各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维护、检修等工作。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统计。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搜集整理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 7、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8、未经申报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降低职业病危害原因对人体健康影响,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 二、内容和要求 1、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标准》(AQ1051-)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个体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防噪耳罩、耳塞、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震手套等,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2、无偿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个体防护用具,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它物品替换。 3、供给科负责采购符合标准要求个体防护用具,按要求入库,发放给劳动者,并填写《个体(劳动)防护用具发放表》,领取时需本人签字。 4、采购时,应要求供给商提供对应资质,并归入档案。 5、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做到正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定时对生产现场防护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以降低职业病发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具销毁制度 为了预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实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预防劳动过程中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针对劳动防护用具更换、报废和销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具过期和报废,库管员应以书面形式立即上报供给科。由供给科派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认定。 2、过期报废劳动防护用具必需销毁,严禁领用和反复使用,更不准转让。 3、销毁劳动防护用具时,应由安全科等相关科室制订出安全有效方法,集中进行销毁。 4、更换劳动防护用具需以旧换新,旧劳动防护用具需符合相关报废要求,出含相关部门认定结果或企业领导签字。 5、严禁以更换名义造假,套取企业相关劳动防护用具,一经查出,轻则罚款或开除;重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劳动防护用具因为损坏、过期、失去标识等原因不适用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换。 7、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出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成原要求有效防护功效最低指标劳动防护用具要立即上报销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立即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危害程度及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全部工作地点。 二、依据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 三、检测项目及周期 1、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 2、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 (1)总粉尘浓度,井下每个月测定2次或采取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个月测定1次或采取实时在线监测;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月测定1次; (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该测定1次; (5)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最少监测1次,对H2S每个月最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应该依据需要随时监测; (6)应该配置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四、检测点 1、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选择和部署应该符合表1要求。 表1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选择和部署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部署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它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地点关键包含: (1)井工煤矿关键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 (2)选煤厂破碎机、筛分机、空压机等地点。 进行监测时,应该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监测结果以3个监测点平均值为准。 五、判定标准 1、煤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许可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2、煤矿作业场所关键化学毒物浓度标准。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许可浓度(%) CO 0.0024 H2S 0.00066 NO(换算成NO2) 0.00025 SO2 0.0005 3、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据下列标准判定: (1)劳动者天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成或超出8h,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2)劳动者天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能够依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根据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标正确定其声级限值。 六、检测人员 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人员,装备对应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要求 1、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汇报。 3、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该委托含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 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该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汇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规范全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身体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职业健康检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二、适用范围: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者 三、职业健康检验分类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 四、费用:职业健康检验费用由我企业负担。 五、体检机构:职业健康检验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六、体检项目及周期 严格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者进行体检。 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凡进入我企业上岗新职员和转岗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职业病防治科必需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 2、新职员上岗体检,必需要有专员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引导,以确保体检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4、劳动者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常出勤,不得以常规健康检验替换职业健康检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周期根据表1实施。 表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验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十二个月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依据所接触化学毒物确定检验周期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验周期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5、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替换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健康检验,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替换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但最终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在离岗前90日内,能够视为离岗时检验。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6、应该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相关要求期限妥善保留。 7、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必需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8、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疗、判定,企业应该如实提供职业病诊疗、判定所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等资料。 9、立即将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如实通知劳动者。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职员,应该根据体检机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劳动者,要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八、依据职业健康检验汇报,采取方法: 1、对有职业禁忌劳动者,调离或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和所从事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疗;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6、对确诊职业病病人应安排到相关部门进行伤残程度判定,并做好后续安排。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基础内容包含 (1)职业健康检验委托协议书; (2)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报和评价汇报; (3)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统计;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其它资料。 2、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纪、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癖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它相关资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汇报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 诊疗对象 1、职业健康检验中检出疑似职业病人员。 2、历年来职业健康检验中确定观察对象。 二、诊疗机构 委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职业病诊疗机构负担。 三、诊疗资料 1、职业病诊疗判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疗证实; 3、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结果;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和判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四、汇报单位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汇报程序 发觉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确诊为职业病,职业病诊疗机构能够依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提议。 六、职责 1、如实提供职业病诊疗、判定所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等资料。 2、对于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该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确诊为职业病,还应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 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康复和定时检验。 4、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该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应给合适岗位津贴。 6、劳动者被诊疗患有职业病,但企业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企业负担。 7、对疑似职业病职员应立即进行诊疗,在其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8、申请职业病判定职员对职业病诊疗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之日起30日内,能够向做出诊疗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判定。职员对县、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疗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能够向原判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判定。省级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判定为最终判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键康,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落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验、职业病诊疗;警示标识、公告栏及通知卡等。 二、列支 1、企业应该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题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措施〉通知》(财企〔〕16号)第十七条“(十)其它和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中列支。 2、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每十二个月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施专户存放、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许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管理 1、年初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计划;各部门向职业病防治科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由职防科报矿领导同意后实施。 2、如较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户资金不足时,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临时追加帐户资金,确保所需费用。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 档案内容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和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抢救援设施基础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和更换等统计;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汇报和统计;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配置、发放、维护和更换等统计; 7、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和应急处理统计;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统计;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技术资料;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统计; 12、其它相关职业卫生管理资料或文件。 二、 档案建立及管理 1、由各相关科室帮助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久、短期三种期限立即进行归档。 3、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楚、文字正确可靠。 4、随时、定时地依据本矿人员变动,立即调核和补充各档案内容。 5、档案中多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6、职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个人健康档案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病诊疗,判定单位需提供相关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8、档案室对移交来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验,归档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立即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需办好交接手续。 10、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各项工作,并有应急方法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员管理,定时检验清点,如发觉档案破损、变质时要立即修补复制。 11、使用职业卫生档案人员应该珍惜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私自翻印。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主动应对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立即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降低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生产过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工作场所。 二、 应急组织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1)组织制订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5)定时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 2、应抢救援行动组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组员必需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确保本身安全前提下,立即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降低事故损失。 (3)配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确保领导小组和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立即正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维护事故发生后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进出。 三、应抢救援程序 发生险情或事故后,现场人员应该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生产调度室;立即根据应抢救援预案开启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1、现场自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抢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抢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抢救互救,并立即对外联络,争取应抢救援。 2、建立应抢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联络电话,方便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联络,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快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抢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抢救援方法 1、最早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方法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快速通知相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地点、范围,下达开启应抢救援预案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组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快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组员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快速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组员抵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对应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抢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订防范方法,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订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相关要求和要求 1、各科室要对职员进行常常性应抢救援知识教育,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专业分工演练,确保救援物资及器材完备和充足供给。 2、应抢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验制度、例会制度同时,要针对发觉和存在问题,主动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对预案加以不停提升、改善和完善。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必需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方法,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必需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该在醒目标位置公布相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应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定时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立即和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络,并立即采取对应治理方法,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需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材料。 五、 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汉字警示说明 设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应该在醒目位置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发尘肺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发职业性灼伤和酸蚀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二、接触有毒化学品作业岗位,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通知卡”。 三、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该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该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四、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上,应设置对应警示标识。 五、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需设置醒目标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设备上警示说明书内容包含:该设备性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抢救治方法等。)。 六、汉字警示说明应参考《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要求》(GB16-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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