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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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组成 一、会计法律——《……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1999年l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经过《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法律规范,是制订其它会计法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措施”、“……准则”、“……制度”、“……规范”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制订相关会计核实、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包含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依据《立法法》要求程序,由财政部制订,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给予公布制度措施,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和《企业会计准则——基础准则》等。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公布制度措施,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等。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 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推行会计行政管理职能关键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制订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验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实施主体。另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职责和权限,能够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验。 单位会计工作管(一)单位责任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会计工作★1.《会计法》要求: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责任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二)会计人员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总会计师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要求。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含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工作。 第三节 会计核实 会计核实依据会计核实必需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二、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概念,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相关经济责任一个原始凭据。2.分类,原始凭证根据起源不一样,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二)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凭证。 三、会计账簿.含义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方面、系统、连续、分类地统计和核实簿记,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络账页所组成。会计账簿是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关键依据。2.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志账、其它辅助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1.依据经过审核无误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根据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该根据连续编号页码次序登记;会计账簿统计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应该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3.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其会计账簿登记、更正,也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4.严禁账外设账。 (三)账目查对(对账)1.账实相符——实物、款项实有数 2.账证相符—和会计凭证相关内容查对相符3.账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对应统计查对相符。4.账表相符—和会计报表相关内容查对相符。 四、财务会计汇报,指单位对外提供反应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情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结果、现金流量文件。 (一)企业财务会计汇报组成1.财务报表。一套完整财务报表最少应该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全部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别从不一样角度反应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2.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汇报关键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财务报表内容而对财务报表产生基础、依据、标准和方法和关键项目等所作解释和说明。 (二)财务会计汇报编报要求★1.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经过审核会计账簿统计和相关资料编制。2.财务会计汇报应该由单位责任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责任人、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署名并盖章;单位责任人应该确保财务会计汇报真实、完整。3.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汇报,其编制依据应该一致。4.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根据要求对象、期限提供给相关方面。5.财务会计汇报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应该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随同财务会计汇报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一)范围和种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志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3.财务汇报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汇报,包含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汇报;4.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银行对账单、其它应该保留会计核实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二)归档和移交1.归档各单位每十二个月形成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根据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十二个月。 2.移交(1)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2)档案部门接收保管会计档案,标准上应该保持原卷册封装,不得随意拆封。部分需要拆封重新整理,应该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3)会计档案原件标准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责任人同意,在不拆散原卷册前提下,能够提供查阅或复制件,但必需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时两类。定时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销毁 基础程序和要求是: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所要销毁会计档案情况,报本单位责任人,单位责任人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2.专员负责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监销人根据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对所要销毁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查对。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署名盖章,并立即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3.不得销毁会计档案。(1)对于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包含其它未了事项(如超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还未报废固定资产购置凭证等)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该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要求程序进行销毁;(2)正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管其是否保管期满,全部不得销毁,必需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完工决算后按要求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标接收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外部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主体—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单位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础要求 1.记账人员和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应该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它关键经济业务事项决议和实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该明确。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该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时进行内部审计措施和程序应该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实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根据职权给予纠正。监督权力是《会计法》和单位责任人给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有权对单位内部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觉会计账簿和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不相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有权自行处理,应该立即处理;无权处理,应该立即向单位责任人汇报,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 概念会计工作政府监督,关键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验,和对发觉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验关键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检验应设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情况是否合规;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等。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检验3.对单位会计核实情况检验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检验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程序和内容检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概念 会计工作社会监督,关键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一个监督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妥审计汇报。《会计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范围。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关系☆1.联络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提升审计效率往往需要借助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部门也常常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提议书。2.区分(1)审计独立性不一样。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双向独立。(2)审计方法不一样。内部审计依据管理需要自觉施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进行。(3)审计内容和目标不一样。内部审计内容关键是审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提出各项改善方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关键围绕会计报表进行,是对审计后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一样。内部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对外界保密;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审计汇报含有鉴证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接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出具审计汇报;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汇报;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业务,出含相关汇报;4)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审计业务。2.承接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承接会计咨询业、会计培训、代理记账等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通常取决于以下多个方面原因:1.单位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3.经营管理要求。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要求是最基础。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机关任用会计人员应该实施回避制度。2.单位责任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3.直系亲属包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弟兄姐妹等)和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一)业务范围★1.依据委托人提供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实,包含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汇报。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汇报(经代理记账机构责任人和委托人署名并盖章)。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其它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委托人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应该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2.应该配置专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立即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应该立即给予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1.根据委托协议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2.对在实施业务中知悉商业秘密应该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和其它不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要求,应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相关会计处理标准问题应该给予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岗位):1.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实;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实;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结果核实; 7.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实;(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汇报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内容,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和其它相关知识和法规。 四、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基础标准1.依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依据要求,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二)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帮助单位关键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关键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个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责任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个行政职务。 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围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责任人必需指定专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该和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经单位责任人同意,可由移交人委托她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该对所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程序1.交接前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经济业务还未填制会计凭证应该填制完成。(2)还未登记账目应该登记完成,结出余额,并在最终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内容。(5)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逐项点收)(1)现金要依据会计账簿统计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要求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数量要和会计账簿统计一致,有价证券面额和发行价不一致时,根据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需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和银行对账单查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相符;多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和总账相关账户余额查对相符;对关键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往来账户要和往来单位、个人查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和其它物品等必需交接清楚。(6)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相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定相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员负责监交。(1)通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责任人监交,必需时主管单位能够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相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盖章。(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账簿,不得私自另立账簿,以确保会计统计前后衔接,内容完整。(判定)(3)移交清册通常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责任,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应该对这些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而没有发觉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问题,如事后发觉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会计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行为。3.未根据要求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行为。4.以未经审核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要求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6.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汇报编制依据不一致行为。7.未根据要求使用会计统计文字或记账本位币行为。《会计法》要求,会计统计文字应该使用汉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统计能够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个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国组织会计统计能够同时使用一个外国文字。8.未根据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行为。9.未根据要求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不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要求行为。 (二)会计违法行为应负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更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上述所列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更正同时,能够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给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它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单位3千到5万,直接责任人2千到2万,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汇报单位5千到10万,个人3千到5万,3隐匿或有意销毁依法应该保留会计资料单位5千到10万,个人3千到5万,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有意销毁会计资料个人5千到5万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其关键功效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是一个法律行为)。(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需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金融机构进行(1)支付结算方法包含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2)《支付结算措施》要求:“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未经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个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意志 4.支付结算实施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统一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能够依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实施措施,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实施。5.支付结算必需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基础标准(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钱进谁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关键支付工具 (一)汇 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根据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金额)(2)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多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3)银行汇票能够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也能够用于支取现金(同于银行本票、支票)。 2.银行汇票必需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金额(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提醒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持票人超出付款期限提醒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2)出票(3)交付给收款人。(4)流通转让。(5)提醒付款。(6)退款和丧失。 (二)本 票1.银行本票概述(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中国《票据法》要求,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多种款项,均能够使用银行本票。(4)银行本票能够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也能够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银行本票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必需记载事项(6条)表明“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提醒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出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支票10天)。 4.银行本票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不得申请签发觉金银行本票。(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3)交款。收款人应审查多种事项。(4)流通转让——背书。(5)提醒付款。(6)退款和丧失。 (三)支 票(四)信用卡(五)汇 兑(七)委托收款 (六)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述托收承付,是指依据购销协议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认可付款结算方法。 托收承付方法下结算款项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2.结算起点——每笔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3.托收承付适用范围(严格)(1)收、付款单位,必需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经营管理很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镇集体全部制工业企业。(2)结算款项必需是商品交易,和因商品交易而产生劳务供给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必需签有购销协议,并在协议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法。(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需有商品确已发运证件(包含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4.托收承付步骤(1)签发(2)托收(3)承付5.拒绝付款,假如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觉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和协议要求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四、支付结算关键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措施》、《支付结算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措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措施》、《电子支付指导(第一号)》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要求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需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印制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基础要求(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该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错不漏,不潦草,预防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该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为预防变造票据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又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第二节 现金管理(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限额通常根据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合适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出15天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实和内部控制☆(一)钱账分管制度——管钱不管账,管账不管钱(二)现金收支授权同意制度(三)日清月结制度(四)现金清查制度(五)现金管理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分类(一)根据用途不一样,可分为基础存款账户、通常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基础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施核准制,必需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财政部门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答疑编号] (二) 根据存款人不一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础标准1一个基础账户标准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标准3遵法合规标准4存款信息保密标准 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程序提交开户申请书、相关证实材料 → 签署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立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对符合开立通常存款账户、其它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立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通常存款账户、其它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础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或改变,关键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和其它开户资料变更。2.存款人更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并出含相关部门证实文件。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住址和其它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相关证实。4.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 (三)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础存款账户 基础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基础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关键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础存款账户,开立基础存款账户是开立其它银行结算账户前提。其使用范围包含: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 六、通常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础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一)通常存款账户使用范围★通常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资金收付。该账户能够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通常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存款人开立通常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开立通常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实文件:1.开立基础存款账户要求证实文件;2.基础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协议;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含相关证实。 七、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需由其基础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八、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要求期限内使用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使用期最长不得超出2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法 一、票据概念和种类是指《票据法》所要求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有价证券。票据包含: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 二、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适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多种款项单位和个人。★(二)支票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一般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一般支票能够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一般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出票★1.支票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2.支票必需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支票全部为无效。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能够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能够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答疑编号] (四)支票付款★支票提醒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答疑编号] (五)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和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域,支付密码错误支票,银行应给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对一再签发,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能够由付款人签发,也能够由收款人签发,但全部必需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商业汇票才含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商业汇票提醒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 日内。 四、信用卡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给款项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假如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单位卡持卡人必需按前述转账方法转账存入。 五、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方法。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2.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法)和电汇(电报方法)两种。汇入人能够依据实际需要选择。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概念和分类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公共(政治)权力,根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一个方法。 2.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关键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关键手段。(3)税收含有维护国家政权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可靠确保。税收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三)税收分类★1.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多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4)行为税类——以纳税人一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等)。(5)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征收一类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步骤增值税、消费税等)。 ☆3.根据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关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企业集中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前成立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一样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50%)等。这种分类方法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 ★4.根据计税标准不一样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百分比税率等。如中国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多种所得税等税种。(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单位税额如中国现行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和消费税中啤酒、黄酒等。(3)复合税——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如中国现行消费税中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组成要素 (一)税收和税法关系☆1.税法概念税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订相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总和。(1)税法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取得授权行政机关。(2)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3)税法组成广义税法=多种税收法律规范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订税收法律+国务院制订税收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地方性税收法规+由相关政府部门制订税收规章等等)狭义税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税收法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收和税法关系(1)税法是税收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主体内容;(2)税收反应经济利益关系,税法则反应权利和义务关系;(3)相互依靠,不可分割。 (二)税法分类 ☆1.根据税法功效作用不一样——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关键包含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根据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一样——中国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根据税法法律级次划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1)税收法律(狭义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订税收法律规范总称。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订具体实施措施、规程等。包含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订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税收地方规章。该级次规章不得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前提下进行,不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发票管理措施》、《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4)税收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要求程序制订并公布,包含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含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文件。制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该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遵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订管理措施》要求制订规则和制订程序。 (三)税法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步骤、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组成税法三个最基础要素。 中国现行使用税率关键有:百分比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1)百分比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金额大小全部按同一百分比纳税。如增值税基础税率17%等。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一定计量单位要求固定税额,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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