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钢结构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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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TJ-007 合同编号: 钢构造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钢构造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如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承 包 人: (如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关于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本上达到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设计单位: 1.4 工程监理单位: 1.5 工程总承包商: 第二条 合同文献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如下文献构成,且互为阐明。下列文献中对同一内容商定如有不 一致之处,除非文献中对此另有商定,如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献对同一内容商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献中对此另有商定,以订立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商定者,如下列文献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商定或阐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商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他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社会机构颁布原则、规范和其他关于技术资料、技术规定等为准。 A. 在本合同订立后双方订立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合同;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中标告知书; D. 招标书、答疑文献及其附件; E. 投标书及其附件; F. 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 G. 设计图纸; H. 工程量清单; I. 经甲方确认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 合同文献使用语言文字、原则和合用法律 3.1 本合同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 3.2 合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商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关于主管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献也合用于本合同。 3.3 合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估原则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导致双方理解浮现异议时,依照双方协商,并以双方书面意思表达为准。 第四条 承包范畴 4.1 承包范畴 4.2 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4.3 详细技术原则与规定:见附件二。 4.4 材料设备供应状况及技术参数:见附件三。 第五条 工期 5.1 施工工期 5.1.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5.1.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5.1.3 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 5.1.4 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 5.1.5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商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5.2 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筹划规定,除双方另有商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毕进度提出额外规定。 5.3 因甲方因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批准不再向甲方规定支付由此产生一切费用。 5.4 工期延误 本合同商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也许浮现各种状况后拟定,除如下状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其他状况。 5.5 工作时间 乙方已全面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关于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有关文献中对施工时间限制性规定,且依照该等规定制定了合理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关于规定及程序向政府关于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时间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责任。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6.2 本合同采用如下第 种计价方式。 6.2.1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A. 本工程固定总价包括完毕所有合同内容及也许涉及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步也涉及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办法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送等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构成明细详见附件四。 B. 除甲方与监理共同确认设计变更、洽商导致工程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节。 C. 经甲方、监理共同确认单份单条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在 元(含 元)以内,合同价格不予调节。 D. 如浮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节之情形,合同价格调节之单价均以附件中拟定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根据。 6.2.2 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四。 A.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了为完毕合同中所规定完毕该项内容所发生一切费用,被以为乙方根据甲方所能提供资料结合乙方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有关技术规定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拟定报出固定单价。 B. 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结算价款。 C. 工程量拟定:根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拟定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6.2.3 暂估价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和原则: 6.3 如发生附件中未有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拟定单价: 6.4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论合同中与否有特别阐明,均涉及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A、本工程所有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有关卸车、装车、运送等所有费用; C、施工过程中使用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所有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关于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具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引、调试、保修期内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他(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引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办法费用等;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保证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有关文献,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查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费用; J、甲方规定封样发生费用; K、乙方为完毕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其她费用。 6.5 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6.6 本合同一经订立,浮现涉及(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税费调节、进口关税调节、运送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规定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6.7 乙方理解现场位置、交通状况、存储地点、起卸物料限制、已完毕工程之状况现场平面、暂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也许影响工程费用其她状况。任何不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6.8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乙方为完毕本工程办法费涉及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办法费、合理时限内暂时停水、暂时停电导致误工费、安全办法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工序调节、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长费。 6.9 总包配合及总包服务费商定: 6.10 工程结算 6.10.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双方均批准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根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加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成果完全承认和接受。 6.10.2 双方结算按6.10.1条规定程序及方式解决,对于乙方提交结算文献,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承认,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结算文献进行结算。 第七条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7.1 工程价款支付: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 7.1.1 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毕所有合同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价款。 7.1.2 分期支付 A. 合同订立后30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 %工程预付款; B. C. 本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 %; D. 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 %; E. 保修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有关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 %工程尾款; F. 依本条甲方扣留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7.2 在达到合同商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书面告知。 7.2.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付款告知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告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告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7.2.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告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甲方凭乙方发出付款告知书和出具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回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步,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而而停止。 7.4 甲方应按商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状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状况下,本着互相理解精神,乙方批准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迟延工期,甲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迟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如下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 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 %(即人民币 元整(¥ ))。履约保函有效期自本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获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乙方提交履约保函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五,与此关于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因素给甲方导致损失,甲方有权直接规定出具履约保函单位支付相应款项。 B. 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即人民币 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获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内返还乙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因素给甲方导致损失,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C. 不提供。 第九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人职权 9.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 甲方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六。 9.2 甲方驻工地代表重要职权: A.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权; B. 工程施工关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权; C. 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查权; D. 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 E. 工程技术监督权; F. 甲方授权其她职权。 9.3 甲方委派监理人: 职权: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9.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应予承认和接受。 9.5 在此明确,如下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监理人无权擅自做出决定: A. 延期开工批准; B. 工期或结点工期关于事项; C. 工程实体变更; D. 不可抗力确认; E. 工程款支付; F. 终结或解除本合同; G. 乙方违约责任关于事项; H. 索赔关于事项; I. 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单独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J. 其她甲方认定须经其事先书面确认事项。 9.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浮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后拟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组织机构设立 10.1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职权: 乙方项目经理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七。 10.2 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规定。 10.3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要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步兼职于其她工程。 10.4 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甲方或监理人予以乙方项目经理任何批示均应视为有效予以了乙方。 10.5 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与乙方项目经理就同一事项意见不一致时,须各自向甲方和乙方传达,最后解决意见以甲方决定为准。 10.6 乙方现场组织机构设立及其她重要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八。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状况下任意更换对上述人员任命,且甲方有绝对权利规定乙方更换其以为不称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权利 甲方作为本项目发包方,在整个项目开发建设中,处在主控协调地位。甲方有权依照自身对项目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关于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允许或承认,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商定应当拥有权益。甲方拥有权利和权益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几方面: 11.1.1 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按照商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1.1.2 对于乙方违约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存依照本合同采用进一步法律办法权利。 11.1.3 本项目某些标段建设施工工作由于材料,机械设备及其他因素不能如期开展,甲方以为足以影响整个项目运作时,有权规定乙方提供必要协助,涉及但不限于材料周转、设备使用等方面。 1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规定对详细施工队伍进行必要、合理调节。 11.1.5 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更换其提供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人员,乙方应在一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人员到岗。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结本合同,由此给甲方导致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6 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规定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11.2 甲方义务 11.2.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并遵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义务。 11.2.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时提供工程图纸,及时办理施工关于变更、洽商等文献确认。 11.2.3 协调解决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公司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获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资质证书,具备承担本项目专业资质条件。 12.1 乙方权利 12.1.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商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12.1.2 对于因甲方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关于规定顺延工期。 12.2 乙方义务 12.2.1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关于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资格,关于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而减免乙方应负任何责任。 12.2.2 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关于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商定,准时、保质、保量完毕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任何事宜。 12.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其承包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她人。 12.2.4 乙方应认真审核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乙方如发现设计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告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导致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5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筹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但该等审批不免除乙方任何责任。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起任何工期、费用补偿、补偿责任。 12.2.6 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工程总包方及监理单位管理。为了保质保量如期完毕整体工程,乙方施工中应为甲方所雇佣其她承包商和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机构提供一切合理以便。若乙方回绝执行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或批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规定乙方补偿因而导致所有损失。 12.2.7 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总包关于本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现场存储方面及其他关于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12.2.8 除甲方书面批准外,在工地不得有广告和公司宣传画面。若有发现,无论与否为乙方所设,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拆除此等广告,乙方须无条件拆除。任何关于本工程之新闻公报应先向甲方提交及经甲方批准,方可发布。 12.2.9 在乙方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后,乙方负责协调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关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协调与政府关于部门及周边社区关系。 12.2.10 在施工过程中浮现扰民、民扰以及其他不利于工程因素,乙方应充分考虑,并采用及时有效办法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不得因浮现不利于工程因素而提出延长工期或者增长造价规定。因解决扰民、民扰等有关事宜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11 遵守政府和关于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关于手续。因乙方责任导致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12.2.12 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工程竣工后,乙方须清理工程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搬离所有机械、剩余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达到甲方规定。 12.2.13 防止火灾险情发生,并采用一切也许防止办法及提供一切必须灭火设备和配备训练有素员工。 12.2.14 本工程中使用材料和设备,除由甲方直接供应以外,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商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补偿因而导致一切损失,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2.2.15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进场后,应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进行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状况,由乙方补偿。 12.2.16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献商定中设备和材料供货。 12.2.17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某些机械设备、设施、材料、暂时工程等,乙方应自移送之日起自费负责保护、维修、保养,并由甲方协调使用。乙方应周全考虑依照本工程详细状况及甲方提供任何上述物品一旦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而应采用相应代替办法费用和开支,该项费用以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2.2.18 乙方在施工中必要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畴内及其她承包商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她承包商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损害补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12.2.19 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在本工程未移送期间发生成品损坏,材料设备丢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2.2.20 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由乙方本工程满足政府等关于部门验收规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费用。 12.2.21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关于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解决。 12.2.22 乙方作为本工程施工单位,必要保证其项目班子配备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包建设范畴内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毕。 12.2.23 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准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容许代班)。如乙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拟定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批准,由此给本工程导致一切损失由乙方补偿。同步,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三次以上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订立承包合同,由此给本工程导致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24 监理、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更换其以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人员到岗。 12.2.25 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防护装备、交通运送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暂住证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2.2.26 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关于劳动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规定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迟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本合同中商定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背有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理由。 12.2.27 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关于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意外伤亡负全责。 12.2.28 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解决预案;负责解决施工中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背关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及连带法律责任。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承包工程实行和完毕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关于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伤亡; B.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 12.2.29 乙方必要保证业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某些,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也许发生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12.2.30 乙方有责任采用办法保护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管网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发生损坏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如遇地下文物,乙方应采用合理保护保卫办法,保证文物不移动和不损坏,并及时告知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执行关于解决文物批示,如因乙方因素,导致地下文物损坏,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31 甲方安排总包人或现场总协调人提供本承包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源及排水出口点,乙方必要自费由该水、电接驳点接驳水电到施工位。 第十三条 图纸 13.1 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 13.2 乙方在收到涉及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告知等任何性质本合同文献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漏掉、矛盾或模糊,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有关本合同或其中任何某些付诸实行迈进行相应改正、报批或确认,一旦有关本合同中任何某些付诸实行,乙方将被以为已对其对的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筹划 1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工程实际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乙方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示核心部位结点时间,并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筹划及施工方案在开工前 日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提交文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如无合法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并组织实行。乙方被以为已对施工组织设计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考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提交文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确认并不因而减轻乙方在合同规定中任何责任。 14.2 乙方必要完全遵循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筹划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安排资源投入,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筹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必要事先征得甲方批准,且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乙方考虑不周所导致费用增长。 14.3 如甲方以为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整体工程竣工期限规定,则甲方有权调节进度筹划,并告知乙方采用必要赶工办法。乙方应在甲方批准之下,采用必要环节,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规定。乙方批准不再向甲方规定支付采用此类环节和办法所产生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规定 15.1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估原则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规定。若有关工程质量原则关于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规定严格为准。 15.2 双方商定本工程质量级别为:合格。 15.3 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周边环境和有关数据,并被以为已充分理解了施工现场特性、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如下及周边实际状况,同步也被以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有关所有风险所有必要资料。在本合同生效前,任何由甲方、甲方代表发给乙方资料都是以真诚态度提供,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15.4 乙方应当认真按照原则、规范和设计规定以及甲方及监理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检查检查、为检查检查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及监理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原则对乙方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对达不到商定原则某些,甲方及监理有权规定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规定期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商定原则。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困难对抗甲方及监理工合理批示。对此,甲方不必额外支付费用。 15.5 乙方必要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政府发出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完。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毕,则甲方可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毕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只需通过监理工程师承认,不需通过乙方承认。 15.6 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要按照甲方和监理规定及时整治,同步把整治办法和成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15.7 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甲方、监理规定采购工程需要材料和构配件,并提供甲方或监理所规定一切证明。甲方或监理在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迈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规定材料和构配件,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回绝验收,由乙方按规定期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规定材料和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15.8 乙方采购材料,材料供应商资质和履约能力必要提前获得甲方和监理确认,方可供货及进场施工。如果乙方材料供应商在进场前未经甲方和监理确认,甲方有权鉴定该材料供应商为不合格,乙方必要重新选取材料供应商,并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15.9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适时告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以便关于人员到场验收。乙方应按监理单位安排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监理、甲方等单位,对所供货产品(涉及材料/设备)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责任。如因包装、运送不当导致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5.10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依照现场工程实体外观缺陷对乙方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方应积极举证消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顾虑,在甲方以为有必要时,乙方应积极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承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5.11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状况下怀疑乙方施工质量,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成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的确存在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成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15.12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关于“四新”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双方就此达到一致意见后,方可实行。 15.13 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时间由监理安排并主持会议,监理例会参加人员为:甲方和/或监理人、乙方有关部门及岗位负责人。 15.14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虽然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回绝承担应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献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理由。 第十六条 样品 16.1 所有需要报送样品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定货前至少14日,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阐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简介、使用阐明等有关资料,以供检查和封存。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16.2 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告知乙方她对此样品所做出决定或批示。乙方应依照甲方、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复和批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16.3 得到批准后样品由甲方负责存储。甲方应为保存样品提供恰当和固定场合并保持恰当和良好环境条件。 16.4 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涉及在合同价款之中。 第十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 17.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关于部门颁布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及关于施工扰民、噪音控制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诲等),并采用其他必要办法,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步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规定,并承担因违背上述规定而导致一切责任和费用。 17.2 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允许证,并依照甲方规定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单位订立安全管理合同,负责施工现场合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 17.3 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告示牌和其他暂时保护装置及采用一切必要办法,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办法不当引起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居民导致人身或财产方面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乙方施工导致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依照项目所在地关于规定和程序解决,并承担因而发生所有费用。 17.4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储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批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 17.5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容许撤离现场乙方提供设备、设施和暂时工程在规定期间内清除并运浮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洁。 17.6 甲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她人执行。为此发生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7.7 如因违背国家关于规定和本合同关于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详细状况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同步,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及时采用一切合理必要办法保护现场,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关于事故解决程序。 17.8 特殊工种上岗证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等)及按照建设部和本地政府有关文献规定需持证上岗人员,必要聘任品有符合规定本地政府颁发“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特殊工种暂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而所引起任何不利后果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 18.1 如果甲方对本工程或其中某些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下述变更,乙方应接受并即时完毕: A. 增长或减少本合同中所涉及某些工作数量; B. 变化某些工程项目性质、质量或类型; C. 变化某些工程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D. 实行工程竣工所必要附加工作; E. 本工程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调节; F. 因总体工程需要而必要完毕任何追加工作。 18.2 除非本合同条件中另有商定,上述变更不应影响本合同其她内容效力。 第十九条 材料、工程检查、验收 19.1 本条款商定工程验收涉及 。 19.2 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关于本工程一切检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9.3 检查和验收 19.3.1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重要设备材料监督控制,并保证所使用各有关重要设备材料可以通过有关管理部门验收规定。乙方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所有场合进行检查和检查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19.3.2 甲方和/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材料在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查。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查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和/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查时间,并由甲方和/或监理人拟定检查、检查日期。 19.3.3 乙方应认真按照原则、规范和设计图纸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根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检查,为检查检查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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