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一通三防”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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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长或总工及时安排和协调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保证矿井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实行分区通风,消灭不合理串联、角联通风。 2、在准备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先掘通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3、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停工时间超过一个月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七天内撤出设备,通风队在十天内安排建立永久密闭,若停工区瓦斯达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限而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4、矿井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测定地点包括:所有进回风大巷、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机电硐室及其他配风地点,并将测量结果报矿总工程师。 通风例会制度 1、通风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开会时间定为每月上旬的前几天。 2、会议地点设在矿总工程师办公室。必须参加的人员主要有矿“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各队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长、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矿调度室主任,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3、通风例会的主要内容是:贯彻上级及矿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指示;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完成情况,提出经验和不足,要求发扬长处、吸取教训;布置下月“一通三防”工作任务,指出在工作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提出“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矿领导帮助解决并提出工作要求。 4、通风例会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以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单位。 5、要求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时不能参加者需提前向矿总工程师请假。 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善、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 2、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合理分配风量,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需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3、合理设置通风设施,并加强维护和检查。对损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4、矿井主要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由专职司机负责看管。 5、矿井反风设施必须完善,并且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反风设施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实验 6、矿井必须坚持每旬测风制度,要求每十天对全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工作面随时测风。 7、井下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措施施工。 8、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准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并挂牌管理。 9、井下从事电、气焊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按规定手续进行审批,并按措施作业。 10、井下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独头巷道停工时不得停风。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建筑的密闭、挡风墙、风门、风桥等所有通风设施均由通风队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经矿经营管理部做预算,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按矿通风队在现场给定的位置施工,不准随意移动位置。 3、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施工。墙体平整(1m2凸凹不超过10mm),无重缝、瞎缝,严密不漏风;风门间距符合要求,门扇平整不扭曲,包边沿口严密不透光。 4、通风设施竣工执行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进行返工,并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5、矿井通风设施实行分片管理,通风设施服务与哪个施工队,就由哪个队负责管理。一旦被损坏,必须追查处理,并负责维修的一切费用。 6、各种通风设施必须建立管理台帐,注明设施名称、设施具体位置、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建筑材料、验收人、设施用途等。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 掘进巷道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设计的内容包括局扇的选型、风筒型号的配置、局扇安设的具体位置、风筒的铺设等,经由关领导和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保证正常运转,不准发生循环风。 3、 局部通风机的辅助设施要齐全,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 4、 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0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5、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6、 严格禁止无计划停风。因检修、停点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矿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措施,方可实施。 7、 因故停风,瓦检员负责立即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记录在案,追查责任。 8、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否则必须制定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9、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每半年必须升井检修一次,使用单位必须有检修记录。通风部门执行每旬测定一次局部通风机的风量。 10、 局部通风机必须执行挂牌管理制度。 11、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允许供一个工作面通风,不准多头供风。 12、 风筒的延接和维护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口必须执行双反边,并无反接头。风筒无破口,吊挂平直,靠帮靠顶。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异径风筒连接时,必须使用过度节,并且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拐弯时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两条巷道贯通时,必须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审批手续并贯彻执行。 2、巷道贯通时,地测部门测量得数据必须准确。掘进巷道贯通前,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5米、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60米、连采机掘进巷道距贯通点10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通知通风部门做好风流调整准备工作,并按要求下达巷道贯通警戒通知单。要求一条巷道施工,一条巷道停止工作。 3、停工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且设置栅栏及警标。在贯通前,必须经常检查停工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只有在相贯通的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在1.0%以下时,方可施工作业。炮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4、贯通时,必须有通风部门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一切工作,通风部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风速及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瓦斯管理制度(一) 一、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 1、工作面每班配兼职瓦斯检查员一名,主要检测本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 2、全井每班配瓦斯巡回检查员一名,检测全井的瓦斯变化情况,执行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的检查制度对全井进行巡回检查。 3、工作面要求每班瓦斯检查两次,前半班检查一次、后半班检查一次,两次检查时间间隔在四小时以上。 4、井下本班未进行作业的停工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5、各地点检测的瓦斯浓度及时地填写在瓦斯记录牌板上,要求瓦斯牌板、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6、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求在井下工作现场‘手拉手’交接班,将本班未处理完的问题交代清楚,并在检查手册上相互签字。不准早升井、晚入井。 7、专、兼职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请示处理措施。一旦发现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立即切断电源、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通风负责人必须审阅瓦斯台帐的记录情况,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加强矿井的盲巷管理工作。 1、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进行封闭完毕。 2、人员严禁进入停风区或瓦斯超限区内。 3、矿井废弃的巷道及时进行封闭。 三、加强通风管理,合理分配风量,杜绝瓦斯积聚。 1、优化通风系统,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2、合理配风,满足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需要,冲淡、稀释有害气体至安全浓度以下并排出矿外。 3、加强巷道的支护、维修工作,减少片帮冒顶现象的发生。 4、加强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管理,及时放顶,要求严密,不准滞后,以防造成瓦斯积聚。 5、局部通风机风量满足工作面需要,不准随意停风。风筒出风 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矿领导、区队长、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入井时,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五、每年度必须认真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瓦斯管理制度(二) 1、所有入井人员严禁将易燃物品带入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2、矿领导、队长、班长入井时要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瓦斯检查人员配备齐全,对于新上岗瓦检员的培训不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要有安全系列化装备,能及时反映出瓦斯的变化情况。 5、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如果有个别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要增加检查次数或设专人检查,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根据矿井生产需要,矿决定每班配备三名瓦检员,主要负责本工作面本班的瓦斯检测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内容:掘进工作面检测内容有沼气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综采工作面检测的内容有工作面、回风、工作面隅角的沼气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温度检测。 2、仪器配备:光干涉瓦斯检定器、多种气体测定仪、一氧化碳报警仪。 3、各种仪器必须正确维护及使用,不准私自拆卸(仪器损坏按价赔偿)。严格按仪器校正有效时间使用(一氧化碳报警仪有效时间为两周,干涉瓦斯检定器有效时间为六个月)。 4、要求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不得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5、每个工作面并列设置两块瓦斯检查牌板交替使用,始终有一块瓦检牌板能反应上一个班的瓦斯检查情况,有一块瓦检牌板填写当班的瓦斯检查情况。瓦斯检查牌板每丢失或损坏一块罚款100元。 6、每班检查瓦斯浓度两次,要求前半班检查一次,后半班检查一次,两次瓦斯检查时间间隔在4小时以上。每检查一次瓦斯浓度,将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做好记录手册。 7、一旦发现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室,说明具体情况,请示处理措施。 8、当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既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工作面一旦使用电焊、气焊作业时,必须首先检测瓦斯浓度,只有完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作业。 10、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工作面现场手拉手交接班,将存在的问题交待清楚,并且相互签字。 11、瓦斯检查员每人每月一本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将本工作面存在的问题记录清楚,检测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检测人姓名及交接班相互签字填写齐全。 12、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负责作到台帐、手册、记录牌板‘三对口’。 13、统计瓦斯检查员的工作天数按填写记录、手册、瓦斯管理牌板为准。 瓦斯排放制度 1、凡因矿井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的采掘工作面和恢复瓦斯超限的停工区域(包括封闭的停工区域),在恢复生产前或采掘工作面施工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2、瓦斯排放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规定,实行瓦斯排放‘三级管理’。 3、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排放瓦斯地点、排放方法、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排放所用时间、确定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及方向、人员安排及其各自的职责、应该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等。 4、确定避灾路线,安排好排放瓦斯警戒人员。排放瓦斯前,要指定专人对回风流所流经巷道内的所有电器设备切断电源。在瓦斯流经区域三岔口处要设专人警戒,以防有人误入排放瓦斯区域。 5、绘制瓦斯排放系统图,标明瓦斯流经的路线、方向,控制风流的设施、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风设施的位置、通讯电话的位置等。 6、在排放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要求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7、只有被排放的巷道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8、排放瓦斯时,严格禁止‘一风吹’。 “一炮三检”制度 1、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爆破地点都要认真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工作。 2、“一炮三检”工作由瓦检员担任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3、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4、当风流发生短路或其他原因造成工作面无风或风量不足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并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5、禁止使用电缆、矿灯等或非防爆的起爆器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规定。 关于制定不连沟煤矿防灭尘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部门、各施工单位: 为了规范全矿井防灭尘管理工作不留死角,按照华电煤业公司制定的防尘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要求做好全矿井防灭尘工作,防尘工作责任要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个人。 一、 责任区划分: 全井的防尘工作主要由通风队、综采队、联采队、机电运输队、车队、外委施工队分片负责实施。 1、 通风队主要负责副井、辅运大巷、回风大巷(贯穿始终)、总回的防尘,包括防尘设施、水幕的安装、维护工作。 2、 综采队负责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防尘设施、水幕的安装、回撤维护工作。 3、机电运输队主要负责主斜井、检修通道、皮带运输大巷、皮带机尾、硐室的灭尘工作;并负责防尘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4、联采队负责本掘进区域内的防尘工作。 5、车队洒水车负责副斜井、辅助运输大巷、综采辅助运输顺槽的底板洒水灭尘 6、外委掘进队负责本掘进区域内的防尘工作(包括防尘设施的安装)。 二、防尘系统管理及奖罚: 1、矿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对于未按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工作的,给予责任区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 2、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铺设到位,胶带运输巷道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辅助运输巷道及其它巷道的防尘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每缺少一个三通阀门,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3、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掘工作面顺槽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保证使用正常水幕使用不正常,对维护单位负责人罚款每处100元,并限期整改。 4、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安设全断面喷雾,能够封闭巷道全断面,胶带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必须设置转载喷雾并将转载点进行封闭。转载点没有进行封闭或封闭不合格,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并限期整改。 5、定期冲刷积尘,进风大巷至少每月冲刷两次;回风大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采区内巷道至少每月冲刷两次;工作面顺槽至少每月冲刷三次,并填写冲刷巷道记录,井下巷道(包括管线上)不得有超过2mm厚连续长度超过5m煤尘堆积。出现一处积尘,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并且要求立即处理。 6、副斜井、辅助运输大巷、综采辅助运输顺槽用洒水车每天对巷道底板全部洒水一遍(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7、回风大巷每周彻底冲洗一遍(包括帮、顶、底); 8、各单位要制定冲洗记录,反映出冲洗时间、地点、冲洗长度等,作为实地检查和冲洗记录检查的依据,发现少冲洗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9、安装运输机巷道的所有转载点必须使用封闭棚并安设转载喷雾设施。要求转载点前后20m每班进行清理和冲洗煤尘。发现一次没有清理和冲洗煤尘,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采掘工作面煤机割煤时,必须使用好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水压不得低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无内外喷雾时,不准割煤。否则,发现一次罚跟班负责人500元。 11、炮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充填水炮泥。放炮前后要进行喷雾洒水进行降尘。装煤过程中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没有使用水炮泥放炮,罚跟班负责人500元。 三、隔爆设施管理: 1、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的进回风大巷必须设置隔爆水袋隔爆设施的安装、日常管理由通风队负责。 2、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水量必须满足400L/m2的要求。水量不足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 3、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必须设置隔爆水槽或水袋,隔爆设施的安装、移设、日常管理由采掘队负责。 4、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水量必须满足200L/m2的要求。并且隔爆棚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水量不足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要求立即整改。 5、每条巷道中散布岩粉长度不得小于300m,覆盖巷道所有暴露的煤岩。 四、粉尘测定管理: 1、通风队负责全矿井的粉尘测定工作。 2、粉尘测定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粉尘测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此项工作。 3、对井下所有产尘点每半个月测尘一次,并将测尘结果以报表形式上报给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1)对井下所有测尘点,半月测定一次。 (2)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粉尘浓度。 (3)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分析一次。 (4)测尘仪表由测尘员每天检查维修,每月一小修,每半年送计量单位较正。 不连沟煤矿生产技术部 2010-01-26 防灭尘设施管理制度 1、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的主要运输道,采区回风道、斜巷、掘进工作面等巷道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接头严密不漏水。 (3)地面水池容量必须能够满足2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水质清洁,安有过滤装置,水质满足要求。 (4)主要进回风大巷、采掘工作面顺槽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保证使用正常。 (5)定期冲刷积尘,进风大巷至少每月冲刷两次;回风大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采区内巷道至少每月冲刷两次;工作面顺槽至少每月冲刷三次,并填写冲刷巷道记录,井下巷道不得有超过2mm厚连续长度超过5m煤尘堆积。 2、粉尘测定制度: (1)对井下所有测尘点,半月测定一次。 (2)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粉尘浓度。 (3)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分析一次。 (4)测尘仪表由测尘员每天检查维修,每月一小修,每半年送计量单位较正,同时要仪表维修记录。 3、管理制度: (1)总工程师直接抓防尘工作。 (2)每月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或拆除)防尘管路,新增隔爆棚,新安喷雾等。 (3)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每月召集一次专业会议研究,总结,部署防尘工作。 (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要有明确措施和详细规定。 (5)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牌板、防尘管路台帐、管路检查记录、隔爆措施记录。 防灭火管理制度(一) 1、开采有煤炭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煤炭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 2、加强井下检查工作,要求至少每隔七天对全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发火隐患。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3、矿井废弃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采终的工作面抓紧回撤,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4、每隔七天对全井的密闭进行一次闭内气体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 5、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严格禁止井下一切火源的产生,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特殊地点需要使用电、气焊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批手续,按措施施工。 7、完善防火、防尘系统,输水管路延接到位,胶运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巷道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确保水源充足,管路畅通。 8、井下所使用的风筒、皮带等必须是不燃或阻燃性质,皮带机头硐室、各种机电硐室等必须配备足够数量消防火器具。 9、胶运巷严格禁止皮带跑偏。及时清理巷道的浮煤和杂物。 10、放炮作业时,必须使用电雷管,炸药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放明炮、糊炮。炮泥封堵必须符合规定。 11、合理选择矿内所使用的电缆截面,严禁电器设备、电缆超符合运行。 12、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等必须存放在封闭的铁桶内。并有专人定期回收至地面。不准乱仍乱放。 13、启封火区时,必须先取样化验,完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备案后,方可启封。 14、矿井加强通风管理,合理分配风量。提高日常的瓦斯检查工作质量。 15、每年度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必须组织进行一次救灾反风演习实验,提高矿井的抗灾、救灾能力。 16、任何人一旦发现井下发生火灾事故,都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并且视火灾的范围、性质、及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在人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进行直接灭火,控制火势,防止灾害扩大。 防灭火管理制度(二) 1、矿井防火、灭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风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爆漏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2、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要指定专人送到地面,不准乱放乱存,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漏在井下巷道及硐室内。 3、井下皮带运输机必须采用阻燃皮带。 4、设置井上、井上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要符合防灭火规范要求;井下有关硐室及巷道(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使用胶带输送机的巷道以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装备有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5、井下所有人员都要爱护消防器材,除灭火使用外,不准移作它用。 6、井上、井下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和输水管路系统,巷道每100m,皮带巷每隔50m要安设三通阀门,确保水源充足,管路畅通。 7、放炮要使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符合安全规定,严禁放明炮,放事故炮,不封泥放炮。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采取综合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9、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汇报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10、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由总工程师负责指挥封闭区工作。 12、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13、启封已熄灭火区,必须事先制定措施,并报公司安监部。 防灭火设施管理制度 1、保证消防水池水充沛,消防管路畅通,到位。 2、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及其它硐室灭火器材数量充足,材料、工具齐全,并由专人定期检查更换。 3、防火门、防火墙的安设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何人不得损坏。 4、防火门,防火墙的安设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何人不得损坏。 5、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对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灭火器管理制度 为搞好我矿消防工作,管好、用好灭火器,制定办法。本办法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1、灭火器的购置,由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经矿分管领导批准报公司物资供应部统一购置。 2、过期失效的灭火器,统一交回矿安全部管理; 3、使用过的灭火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其使用原因,通过矿安全部更换; 4、失效的灭火器由供应部按规定更新或报废; 5、井下使用的灭火器,为防止被盗和破坏、损坏、应装箱保管,但不影响使用; 6、灭火器的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包干到人管理; 7、失盗、损坏的灭火器,由使用单位原价赔偿; 8、灭火器的使用情况,消防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各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自制订,报矿安全部备查; 9、灭火器的完好状况,由消防领导小组按出厂说明组织检查。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 仪器仪表配置齐全,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由专人负责进行统一管理。 2、 发放的仪器仪表必须留有记录,收回时做好检查和清理工作,保证仪器仪表的清洁完好。 3、 仪器仪表管理人员要根据各种仪器仪表的有效期,定时送往有资质的部门室进行校正。 4、 仪器仪表的使用人必须熟练掌握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用途、测量范围等。 5、 仪器仪表的使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准任意拆卸仪器仪表。 6、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仪器仪表的保养工作,定期更换药品、定时充电,不准摔打和挤压,严格履行保养责任。 7、 谁使用的仪器仪表谁负责保管,一旦损坏,按价赔偿。 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一、通风仪器、仪表设专人负责充电、收发和维护。 二、仪器、仪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并按照各种仪器、仪表的保养方法,严格履行保养责任。 三、保管人员应与仪器、仪表使用人员互相配合,使用时按产品说明进行操作,防止仪器、仪表的损坏。 四、发放仪器、仪表留有记录,收回后做好检查和清理工作,保证仪器、仪表的清洁完好。 五、管理人员掌握仪器、仪表一般故障的维修和调校,并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检修和校验,严禁其他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 六、及时汇报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编制仪器、仪表的添置计划。 七、设立仪器、仪表库房,保持库房清洁、干燥,仪器仪表摆放整齐有序。 八、发放仪器、仪表留有记录,收回后做好检查和清理工作。 九、瓦斯计、测尘仪、风速仪表每次使用必须进行保养与维护,每半年应送到安全监测计量部门进行校验。使用中的瓦斯计必须每隔7天用标准气体进行调试和校正。 十、其它仪器仪表应按说明书规定去安全监测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1、全矿各单位自救器领用、发放由矿通风队统一管理。 2、矿属各单位领用自救器时,应向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副矿长统一报计划,由公司统一采购。 3、必须建立自救器领用、发放台帐,台帐中应有自救器出厂日期、使用人员、领用人员等内容。 4、自救器必须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新增人员需领用时,应有矿领导的签字,若丢失或损坏(特殊情况例外)需自行承担费用。 5、自救器发放前,进行统一编号。 二、检验、报废制度 1、矿安全部负责全矿自救器的日常检查。 2、使用的自救器每三个月进行气密性检验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称重检查,发现有漏气或不完好的立即更换。 3、凡开启过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自救器,不论使用时间长短,应予以报废。 4、以自救器出厂日期为准,使用满三年或存放满五年的自救器均应予以报废。 三、其他 1、自救器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保存,存放地点温度应在5-35度范围内,并远离热源,不得与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2、自救器管理应建立领用、发放、检验、报废及使用状况台帐。 3、日常使用中,不得挤压,摔碰自救器,不得随意将保护套取掉。 4、自救器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5、外委单位及驻矿单位使用的自救器也纳入相应的管理中。 6、对全矿人员(含外委单位及驻矿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救器使用方法的培训。 关于印发《不连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部门、区队: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监测系统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不连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不连沟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不连沟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 业务划分: (一) 矿集控中心(设在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1、具体由机电部信息组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及监测系统图的打印、签字、编制和保存。 3、监测装置需要安装时,由使用单位提前一周向机电部信息组提交‘安装申请单’,并注明安装监测装置的具体位置、数量和种类等,机电部信息组负责及时安装。 (二)通风队监测班: 1、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中心计算机、监测终端的维护工作及系统定义、监控日报表的修改、呈报工作。 2、负责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所涉及的监测分站、传感器及控制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收、故障处理、标校、检修及巡回检查工作。 3、负责所有监测分站主通讯电缆、传感器传输电缆的回收升井工作。 4、负责分站主通讯电缆和掘进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监测点的传感器传输电缆铺设和安装工作。 5、负责机载式瓦斯报警断电装置的标校及故障处理。 6、负责监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调校记录、故障处理等监控资料的填写、整理及定期保管工作,每月统一交付矿集控中心(调度室)存档管理。 7、根据现场维护需要,及时提交所需备品配件计划。 (三)综采队: 1、负责本工作面回风顺槽传感器向外移设、传感器传输电缆的回撤工作。 2、负责本工作面分站电源及被控设备风电、瓦斯电闭锁电缆的接线、拆除工作。 (四) 连采队: 1、负责本工作面传感器传输电缆的铺设、传感器向内移设工作。 2、负责本工作面分站电源和被控设备风电、瓦斯电闭锁电缆的接线和拆除工作。 二、监控装置设置要求: 监测装置井下分站必须设置在巷道支护完好、顶板无淋水地点。 传感器设置的具体要求: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在巷道支护完好、顶板无淋水、距巷帮大于200mm的顶板下300mm处;风速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在能够反映该地点真实数据的无巷道岔口(无分支风流)、前后10m范围内断面规整、无杂物的直巷地点,风速传感器必须与风流方向保持一致。 (一) 综采(放)工作面: 1、传感器设置位置: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的回风顺槽中;一氧化碳、温度、风速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在能够反映该工作面真实数据的无巷道岔口、断面规整、无杂物的直巷地段,距主回撤通道10-15m范围内。 2、传感器数据设定: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 、断电浓度≥1.5%CH4 、复电浓度<1.0%CH4;温度传感器报警点≥30 0C;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风速传感器报警点≥0.25m/s 。 3、断电范围:该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掘进工作面: 1、传感器设置位置: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巷道风筒出风口对侧的顶板下300mm处,与风筒出风口对齐或滞后5m范围内;辅运、胶运工作面分别设置。 2、传感器数据设定: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 、断电浓度≥1.5%CH4 、复电浓度<1.0%CH4 。 3、断电范围:辅运、胶运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三)串联通风: 1、传感器设置位置: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或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3—5m处的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 2、传感器数据设定: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0.5%CH4 、复电浓度<0.5%CH4 。 3、断电范围:被串联巷道内(包括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四)总进风巷、总回风巷: 1、矿井进风井设置温度、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报警点≤20C 。 2、总回风巷设置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传感器(集控中心通风组给定具体位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75%CH4;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 (六)特殊作业条件下需要增设传感器时,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 三、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由矿通风队安全监测班进行维护,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且持证上岗。 2、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人员每天必须下井检查一遍监测装置的完好情况、运行状态、传输电缆吊挂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人员每天必须打印、呈报日报表送矿长、总工程师,同时,认真做好安全监测系统的各种记录。 4、各个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工作,由于施工单位损坏安全监测系统的传输电缆、设备、设施或由于施工而影响故障处理时间,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5、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爱护安全监测系统的传输电缆、设备、设施,原则要求:哪个施工单位所在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测系统的传输电缆、设备、设施,就归哪个单位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传输电缆、设备、设施服务于哪个施工队伍,就由哪个队伍管理。 6、安全监测系统的设备、设施一旦被损坏,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单位除了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一次性罚款200-500元,责任人一次性罚款100元。 7、使用安全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其业务职责,按本制度规定的业务划分及时移设传感器,并符合规定。传感器没有按规定及时移设,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连续发现两次罚款1000元;传感器悬挂不符合规定,一次性罚款1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传感器摘下放在一边没有正常使用的单位,一次性罚款500元,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8、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电缆,一旦被损坏,及时汇报调度室通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根据损坏程度对施工单位一次性罚款200-500元;如果传输电缆被损坏而拒不汇报者,一经查出,罚款200元。 9、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井下生产情况,掌握掘进进度、回采推进度等,从而能够准确掌握续接传感器传输电缆的长度和时间。传感器传输电缆需要续接或回收时,使用单位提前一天向通风队安全监测班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及时申请续接传感器传输电缆而造成传感器不能悬挂到位,对使用单位一次性罚款200元。 10、如果使用单位工作面需要移设移动变电站、局扇或工作面搬家等所有牵涉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时,提前一天向通风队监测班提出申请,并注明准确作业时间。 11、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标校,不准,一经发现,对弄虚作假人员一次性罚款100元。 12、甲烷传感器经过一次高浓度甲烷冲击,传感器必须重新进行标校一次。 13、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标准对分站、传感器、断电器、等设备及传输电缆进行除尘、维护,并实行挂牌管理。设备在井下连续使用12个月须升井全面检修一次,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14、矿井按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监测装置,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20%;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 。 15、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严禁私自调节以设定的各种数据。 16、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人员每天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安全监测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理,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一经发现,对维护人员罚款50元。 矿长“一通三防”责任制 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一通三防”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 2、矿长要把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本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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