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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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以下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开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和法规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1.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第八
2、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委托人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3.删去第十三条。(二)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举办以下行业的生产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七)建筑业;“(八)货物运输业;“(
3、九)直接为生产效劳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效劳业;“(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三)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1.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新建、扩建码头、砂场、船厂、水上加油站等污染水源的建设工程;2.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水域内采砂、取土;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设置畜禽养殖场;4.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从事采矿、采石、爆破等活动;5.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在水体放养畜禽;项修改为:“从事运动、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水上经营活动;(四)南
4、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县、区或者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部门初审后,按以下权限核发:“(一)畜禽繁殖场(户)、父母代种畜禽场(户),由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效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3.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供种或者经营前六个月提出,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5、组织验收并给予书面答复,验收合格的在二十日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删去第十三条第六款。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法从事商品代苗畜禽经营的,由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五)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2.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未按照国家、省规定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六)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蔬菜主管部门按每年每亩收取
6、产值二至三倍的土地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按规定收取荒芜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无偿收回,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七)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1.将第八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维修机构、连锁店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2.将第九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作业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当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3.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的“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修改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4.将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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