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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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二、杨庄煤矿2013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 三、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8 四、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 五、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1 六、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3 七、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4 八、杨庄煤矿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7 九、杨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9 十、杨庄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1 十一、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4 十二、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6 十三、杨庄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8 十四、杨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0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一、领导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 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4、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 5、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7、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职业病人的工伤鉴定工作。 三、职能部门责任划分 (一)人力资源科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杜绝禁忌症,把好入口关。 2、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作业职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以早期发现禁忌症和职业病,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把好出口关。 4、负责各个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时间和人数计划。 5、做好确诊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及鉴定工作,落实职业病人相关待遇和医疗管理工作。 6、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卫生档案,并永久保存。 7、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 8、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 (二)安监处职责范围: 1、负责监督检查矿属各单位对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贯彻制定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制定、落实和职业卫生设施设置、使用情况。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工作,并及时按程序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 4、负责现场职业危害监管和专项整治、检查及指导工作。 5、负责监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健全,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督办职业病人的工伤鉴定工作。 (三)技术科职责范围: 1、负责指导各单位针对矿井职业危害所用安全设施安装的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牌板等安全设施的制作、安装工作。 (四)机电科职责范围: 负责制定和管理有毒有害物理困素、高温噪声部分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五)通风区职责范围: 1、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现场综合防尘工作。 2、负责定期开展综合防尘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3、负责井下各生产、辅助等作业场所的粉尘检测工作,并建立粉尘检测专用台帐,按期上报矿井防尘测定及防治情况报表。 4、督促各单位在采、掘、装、运、支等施工作业环节的综合防尘工作。 5、负责推广有利于综合防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应用。 6、加强对各单位对防尘、防辐射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六)职教办职责范围: 1、负责制定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制度,并报送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备案。 2、负责国家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发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财务、经管部门职责范围: 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工作。 (八)工会职责范围: 1、监督、指导各个单位开展职业危害宣传、教育活动,对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监督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危害法规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防护用品。 3、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基层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督察。 4、参于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杨庄煤矿2013年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安全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二0一三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淮北矿业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13 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我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我矿实际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力提高管理人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我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职业病危害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井下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健康体检。 (4)对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夯实职业病防治管理基础。 3、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 4、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及对重点单位的职业健康监察,消除职业病危害。 5、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 四、实施方案 我矿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五、验收与考核 明确责任与奖惩,确保每项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标准分工要求,将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现场的管理工作,现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管理和实施,时刻保持达标要求,各部门工作到位,达到预期目标,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一定奖励。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增强提高职工预防职业病防治意识,以达到控制、消灭职业病危害目的,特定制度如下: 1、人力资源科与在册、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科应向职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对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井下各主要巷道、工作面环境危害因素监测由通风区负责实施,并提供监测资料,每半年在矿务公开栏公告一次。 (2)地面车间所管辖单位负责监测,并提供监测资料,每半年在科(区)务公开栏公示一次。 (3)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测结果,在确认后,10天之内公示于众。 4、安监处、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本矿组织的接尘人员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6、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申报制度: 一、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 、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的申报工作。 四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五 、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 、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杨庄煤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宣传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入矿职工的培训,新入矿职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由矿职教中心进行培训,职教中心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工区、科室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职能科室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职工或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6、外部委培形式的培训,一般情况下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机电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采购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4、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5、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肥皂、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胶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矿会议研究决定。 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4、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人力资源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5、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人力资源科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6、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科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人力资源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7、消耗性劳保用品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矿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8、每月下旬将各科室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劳资科,人力资源科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人力资源科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9、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人力资源科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0、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人力资源科领导审批后发放。 11、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所审核、人力资源科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2、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3、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4、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三、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通风区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区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机电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杨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2、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 4、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矿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矿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杨庄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卫生、职业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我矿职业卫生基本情况; 2、各工区、科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5、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等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及人员分工;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8、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9、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 10、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1、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二、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职工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3、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职工健康资料。 三、档案管理: 1、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4、“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5、随时、定期地根据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6、“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7、职工离开矿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人力资源科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8、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人力资源科应如实地提供。 9、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0、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1、职业卫生档案室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室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2、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结合我矿生产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处置 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4、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10、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矿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11、职业防治办公室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矿调度所必须向集团公司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所和安监处汇报。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地、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矿成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何爱忠 副总指挥:吴向琼 张玉贵 马立峰 李金堂 李 军 张长明 杨德良 苗育生 成 员:朱学峰 张 驰 杨昌能 庞迎春 庞伟栋 闻 超 王平清(杨庄矿中心医院) 朱克阔 袁细柱 李淮顺 卢殿华 张明华 朱 剑 每个成员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职工作。以保证应急救援中人、财、物的供应。 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召集会议、调查灾情、制定救援方案,对救援实行全面指挥。 二、灾情汇报程序和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各场所一旦发生灾情,即启动本预案,灾情发生后,灾害地点人员应就地取材,积极救援,同时派人用电话向调度所汇报,并注意观察灾情的变化,随时和调度所联系,听从指挥。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按照值班矿长的命令,用最快的方式通知灾区人员撤离。立即通知召集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和受危害单位。 矿长或总工程师未到之前,值班矿长全面负责救灾指挥。 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分工及职责如下: 矿长: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各有关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人员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要的设备材料。 矿安监处: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按照《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实行有效的监督。 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品的供应。 技术科长:按照矿长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灾害处理。 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矿长、矿总工程师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和领导,及时向下传达矿长命令,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所待命,随时调度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掌握灾区人员。 通风区: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密切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物管科长:及时准备好必须的救灾的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送到指定地点。 杨庄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人力资源科负责矿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对准备到矿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禁忌症。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所进行的检查,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及职业禁忌症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矿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矿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杨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工区、科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8)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3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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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汇编 煤矿 职业病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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