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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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指引 (一)合同文本内容 1、关于合同的主体 业务部门首先应核实交易对象的真实性,要求交易对象提供“三证”,也可登录各城市“红盾网”查询交易对象(以下统称为“乙方”)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如合同交易内容涉及乙方代理资质证明文件、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业务部门还应首先进行签约资质的核实。 2、关于合同交易标的 合同中,产品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准确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等。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和“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3、关于合同价格及付款 (1)合同中产品、工程单价必须清晰、明确。如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单价、工程单价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的,应注明是哪一份附件,写出附件的准确名称,并附在送审合同中。对于合同单价,应表述为固定单价,附上由双方签字、盖章经最终确认的单价表,避免日后单价结算时出现争议。对于总价,则可表述为暂定,依据产品数量、工程量等据实结算。 (2)合同中约定的总价与后面附件总价应保持一致 。 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让乙方在产品价格清单上就优惠后的总价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在合同中约定产品、工程单价按合同总价的优惠比例同比例下调。 (3)明确合同交易总价形式 包干价合同应明确是总价包干还是单价包干,杜绝出现合同约定为包干价,但内容上又约定按最终实际交易结算这种前后矛盾的交易方式。业务部门在确定包干价时应当对合同交易范围、交易内容进行有效评估,避免预估不足导致价格虚高或后期工程增加的情形。 (4) 谨慎发票提前开具情形: 合同应尽可能约定由乙方先行提供等额发票后支付相应款项,一方面增加乙方主张收款的条件,另一方面,避免后期公司财务做账风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关于合同工期、送货期 合同中关于工期、送货期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到具体的日期,不得出现“款到发货”、“货到付款”等模糊约定。 工程合同具体工期难以确定,需要结合公司总体工程的具体进度而定的,合同中工期条款可以约定开完工日期由公司书面通知时间为准或公司有权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调整工期,乙方需按公司要求时间施工。购销合同送货期暂不确定的,可以约定自接到公司送货通知后几日内交货等等主动权在于公司的相关条款,同时公司应保留好工程现场施工的书面资料。 5、关于质量标准 (1)产品购销类合同,业务部门在合同上约定质量标准时,应结合公司对产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要求或指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填写,并以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予以明确,不能一概填写为国家标准。 工程施工类合同,应结合公司对工程的具体需要,在合同草拟时事先详细列明工程的各项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工艺要求、使用材料要求等等。 (2)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实在无法明确的,业务部门可提取样品(或拍照)作为日后验收或质量争议依据,样品让乙方签名确认并封存。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广告策划等提供智力服务的合同,因质量无法量化或标准化,对于此类合同一定要准确判断质量的原则性标准(如约定“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等有明确判定依据的标准或要求,以此作为质量判断标准),实在无法确定标准则强调以公司的主观判断为准(如约定“经甲方验收合格或经甲方审查通过”),以杜绝质量条款的缺失。 6、关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根据合同法 “公平”原则,合同中就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完工约定了相应违约责任,公司就逾期付款情形也要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业务部门不能以公司可能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就在草拟合同时全部放弃前述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 但为减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情形,业务部门在草拟合同时可以通过适当延长付款时间或约定对公司有利的付款起算点,或者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并不再另行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7、关于质保条款 (1)质保期限 产品或工程的质保期限因结合每种产品或工程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予以确定,不得一律写上“质保期为一年”,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尽可能争取更长的质保期限。业务部门作为业务发起部门,应知悉国家对交易行为、产品的质保期限要求,不能以不熟悉业务或不知道国家质保期限为由对自己在洽谈合同中缩短质保期限进行抗辩免责。 (2)关于质保期限起算点 合同中约定质保期限的同时应明确质保期限起算点。(通常建议质保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保留好验收、交付的书面资料)。 (3)关于质保金 所有送审合同(尤其涉及设备采购的合同),原则上一律需预留质保金,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通常都在产品验收后使用过程中出现。如产品款项一次性付清,日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公司的保修权利将难以保障。 8、关于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原则上一律应约定便于公司诉讼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甲方(指我司)公司所在地、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并尽可能选择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关于合同审批文件会签表的填写 应增加“合同履行概况”这一栏,注明合同是否已开始履行,如已履行,则目前处于哪个履行阶段,履行情况又如何,这点对于公司营销部合同来说,尤其重要。营销部合同往往存在滞后现象。 (三)关于合同评审的细化工作 1、关于合同附件 (1)所有需评审合同都应附上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为个人的,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在合同中列明的附件。 (2)业务部门送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的,应同时附上一份原合同的复印件,以便各部门合同审核人员审核时对照参考。 2、关于合同迟延签约 (1)合同先履行后补走流程的,应注明迟延签约的原因,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应承担起公司合同管理、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理及风险责任。 (2)产品已接受或工程已完工的,同时附上产品、工程验收记录表。 3、关于合同签订日期 (1)按照法律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盖章后,合同最后签订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期,此日期往往是确认双方责任的起始时间,也直接影响到日后合同纠纷的解决,所以合同签订时必须写上签订日期。 (2)公司合同的签订日期通常情况下应该填写最后盖章日期。除非对公司更有利,有需要填写其他日期外,合同签订日期应填写合同最后盖章日期。 4、 关于合同审批流程的严格执行 (1) 业务部门应认真执行合同审批流程,原则上所有合同必须走完审批流程后双方再签约盖章,不能视合同审批流程形式化。 (2) 为加快合同审批速度,业务部门应提前或同时发送电子档给法务部门。且,如事先已有类似的审批过的合同文本,应提前引用,已避免重复审批,提高效率。 5、关于合同盖章前的再次核对 (1)走完审批流程的合同,合同经办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审批意见重新修改合同,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反馈法务部门。并,乙方盖章后公司盖章前的合同文本应尽到谨慎核对的义务,避免乙方再次擅自删减或变更,因此导致合同文本与审核文本内容不同而出现合同纠纷的,合同经办人应承担该环节的全部责任。 (2)合同版本确定后,不允许在打印版文本中进行手写增加内容。确实需要手写内容的,原则上应先由乙方盖章后我司才盖章。在修改条件允许的情况中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正文部分以打印文字为准,任何手写或涂改文字除有双方对手写或涂改文字签字加盖章确认外一律无效。”以避免合同盖章后,乙方或第三方人为添加内容。 备注:目前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4月12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7月7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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