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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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 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9年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积极响应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差旅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本办法特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务差旅活动,因公出国按照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司员工出差原则上须通过申请单报经部门领导批准;如未提出申请单,则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各部门、分公司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借出差之机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宴请、游览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适时调整、修订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公司员工应当按规定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职级标准见下表: 注:未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坐全列软席列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公司员工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条 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员工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原则上应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订票;如乘坐飞机未通过商旅平台购票则须提供特殊事项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起报销。乘坐飞机产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限额20元),凭有效单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预订机票,由公司统一结算机票款,员工无需提供机票行程单,也无需报销机票款项。 第十四条 异地任职中层管理人员可按规定报销本人或者家属往返工作地与家庭常住地之间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应当按规定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行承担.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异地交流人员(含跨县交流)可按规定在派出单位报销往返交通费,原则上有高铁/动车到达的地方不坐飞机,遇到国家法定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期间和春运期间,在买不到高铁/动车票的情况下可以购买飞机票.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异地任职或交流人员非公务出差情况下,探亲往返工作地与家庭常住地,不发放、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优先选择入住公司协议酒店或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预订酒店。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预订“公司统付”酒店,离店时直接交还房卡即可,个人无需开票、结账和报销住宿费用,由公司统一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应按照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各职级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职 级 住宿费标准 北京 一线城市及部分城市旺季期间 其他城市 公司所有人员 750元/人·天 600元/人·天 500元/人·天 注1:一线城市包括上海、广州、深圳; 注2:部分城市对应旺季期间分别为:拉萨市(6—9月)、西宁市(6—9月)、哈尔滨市(7—9月)、海口市(11-2月)、大连市(7—9月)、青岛市(7-9月)、张家口市(7-9月、11-3月)、秦皇岛市(7—8月)、海拉尔市(7—9月)、满洲里市(7-9月)、阿尔山市(7—9月)、额济纳旗(9—10月)、洛阳市(4-5月上旬)、三亚市(10-4月),仅在旺季期间执行旺季标准. 注3:未按规定职级标准发生的住宿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不同职级或不同性别的人员在同一团组出差时,因团组人数或性别等原因导致团组内个别成员的住宿费超标,报销时可在团组所有成员住宿费标准总和范围内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入住商务酒店期间,房费以外的其他酒店消费(如洗衣、餐吧、水吧等个人消费),不得纳入住宿费进行报销。 第四章 伙食费 第二十三条 伙食费是指对公司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贴。 第二十四条 伙食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具体报销按如下标准: (一)公司员工省内出差期间(不含在途),伙食费原则上不发放给个人,由接待单位在规定标准内统一安排工作餐,尽量安排在公司内部食堂就餐。省内出差在途期间,按标准发放给个人使用。 (二)公司员工省外出差期间(不含在途),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在接待单位期间不发放伙食费;省外出差在途期间,按标准发放给个人使用。 (三)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如接待单位未安排伙食,报销时提供《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公务出差补助申请单》(格式见附件2),可按全程发放伙食费。 (四)公司员工出差在途自然天数是指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的天数,若同一天多次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本城区区域内出差的,不发伙食费。公司员工在本地市区域内、本城区区域外(包括市到县、县到市、县到县)出差的,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补助,如不统一安排伙食,报销时提供《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公务出差补助申请单》(格式见附件2),可按每人每天50元核发伙食费。 第二十六条 关于本地市区域内出差伙食补贴标准: 本地市员工城区区域内出差的一律不报销交通费与伙食补助费.市到乡、县到乡检查指导工作或乡到县汇报工作等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返回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可予以20元的伙食补助。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集团总部统一安排的专项审计和巡视工作的独立性,以及考虑到集团专项审计和巡视时间较长的客观情况,在专项审计和巡视期间,按每人每天120元的伙食费标准发放至个人。专项审计人员和巡视组成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被检查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自行向被检查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在同一城市内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按如下标准: (一)公司员工省内出差在途期间,如市内交通费用全部自理,每人每天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80元包干使用;如市内交通费用部分自理,当天按照40元补助标准发放;如当天市内交通均使用公司车辆,当天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省内出差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报销市内交通费需提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二)公司员工省内出差期间(不含在途),原则上不发放交通补助。如接待单位不统一安排交通,报销时提供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出差期间给予补助。 (三)公司员工省外出差在途期间,如市内交通费用全部自理,每人每天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80元包干使用;如市内交通费部分自理,当天按照40元补助标准发放;如当天市内交通均使用公司车辆,当天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在途期间报销市内交通费需提供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省外出差若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再核发市内交通补助。 (四)公司员工省外出差期间(不含在途),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在接待单位期间不补助.如接待单位不统一安排交通,报销时提供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出差期间给予补助。 (五)公司员工在本城区区域内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补助。公司员工在本地市区域内、本城区区域外(包括市到县、县到市、县到县)出差的,乘坐火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车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每人每天发放市内交通补助40元,公司安排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六)公司员工全程乘坐单位公务车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员工应当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在年度差旅费预算内列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集团公司商旅平台出差电子审批单作为报账单的电子附件或者打印作为纸质报销附件;如未使用出差电子审批单,需提供特殊事项申请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起报销。如有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视同事前审批,可以据此作为报销凭据,无需再提供出差审批单. 第三十二条 出差申请单及差旅费报账单除特殊事项可以采用纸质审批单外,原则上均需采用电子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结束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如超期发起报销,应由出差人或者报账人提供特殊事项申请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起报销。公务出差补助申请单上填写的相关信息将作为核发出差补助费的依据,出差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如实填写。 第三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各职级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改签费或退票费凭有效票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或凭有效票据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印发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中明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财务的报销凭证.鉴于目前电子客票的使用已较为普遍,机票改签等变更信息不能在票据上反映,如改签机票,报销时需提供登机牌,与原行程电子客票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预订非“公司统付”酒店,在酒店前台开具住宿费发票,出差结束后由员工自行发起报销。 第三十六条 在出差行程目的地入住公司内部培训中心、单位宿舍及留宿亲友家中的,报销时予以说明后可不提供住宿费发票,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员工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参加公司内外部举办的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统一开支的,或者参会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费用后凭据报销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重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出差往返地点与经审批的出差行程往返地点不一致时,需要提供特殊事项申请,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起报销。乘坐飞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行程往返地点的直线距离飞机经济舱全额机票价格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机票类似的方法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出差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房租、交通等杂项费用,由出差的公司员工提供特殊事项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集团公司或者省内统一组织的巡视工作的巡视组成员,巡视期间差旅费由各单位按本办法标准在本单位自行报销。 第四十三条 因组织安排异地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临时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7天)、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以及托运费,由公司员工提供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凭有效票据据实一次性报销.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五条 发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差旅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确因紧急公务、特殊情况等,发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差旅费用和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需要据实报销的,应由出差的公司员工提供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并做好登记备案。各单位要严格管控此类审批事项.如上述审批事项涉及所在单位负责人本人的,则应向上一级单位进行报备。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费用报销的管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出差的公司员工对差旅内容及票据的真实、完整、合规性承担第一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提供交通工具时,相关费用收取及账务处理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参照公司相关规定,针对不同问题,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并要求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出差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的管理,加强对特殊事项的审批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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