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风险实证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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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年 4 月 第 41 卷 第 2 期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r.2024 Vol.41 No.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风险实证分析 赖 举1 侯泽福2 阚 俊2(1.西南科技大学后勤与产业管理处 四川绵阳 621010;2.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摘要】我国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供给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激励下同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然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却不容乐观。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因素众多,其中法律风险处于重要
2、地位。本文抓住高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从知识产权的确权、交易、保护过程入手,以目前我国高校存在的转化模式以及具体的转化方式为着力点,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主要得出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权属分割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价值评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和高校科技成果保护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包括:明确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及分割比例、选择适当的价值评估方式、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等。【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权属分割;价值评估【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4)02-0075-07 收稿日期:2023-09-
3、03 修返日期:2023-11-08 作者简介:赖 举(1978-),男,汉族,四川德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成果转化。侯泽福(1972-),男,汉族,四川三台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阚 俊(1999-),女,汉族,四川绵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基金项目:2022 年四川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创新活动尽责免责实施细则研究,项目编号:2022JDR0046;2023 年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项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利转化供给促进项目,项目编号:2023-ZLZH-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项目:2023 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揭榜清单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4、项目编号:发改办高技2023430 号。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高校不仅是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基地,也是国家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机构,在科技成果孕育、研发和转化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高校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等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创新成果,然而,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且转化率低,仍然是高校面临的一大难题1。有关数据显示,当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到 70%左右,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20%2。本文关注高校科技成果的法律属性即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在转化过程中涉及的权属分割、交易和保护三个角度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阐释,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主体规
5、避法律风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从而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模式及法律依据(一)高校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 高校科技成果是指高校科研人员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完成学校科研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该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本文所称的科技成果特指高校科技成果。高校科技成果的产出往往与相应的科研项目紧密相连,通常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和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资金支持3。(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实质上是对科技成果进行深度挖掘、优化和应用的再创造过程。这一过程涵 76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41 卷 盖了诸多环节,包括科技成果的试验、开发、
6、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进而发展出新的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旨在通过科技力量,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升,实现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协同发展4。随着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科技成果转化不再拘泥于传统模式上的“先转化后奖励”,而是从根本上调动了成果完成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之成为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各方主体随之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更加复杂。(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依据 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为我国科技法领域并驾齐驱的“两驾
7、马车”背景下,国家层面逐渐着手对于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的修改、不断出台鼓励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地方和高校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确认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按比例享有成果所有权,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其中以西南交通大学等高校先后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为代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订)第十八条确认高等院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研发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包括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建立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制度。将单位独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一定比例下放给成果完成人,从而打破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8、完全归属于单位的传统壁垒,使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奠定了对高校科技成果进行权属分割的法律基础。(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模式 不同转化模式以及具体转化方式,对应不同转化流程,其中各主体面对的法律风险会随着在转化过程中承担的角色不同而有所差异。各地高等院校在实际执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基于各自制定的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形成了不同的转化后收益分配模式,总体上呈现出“先转化后奖励”和“先赋权后转化”两种模式。前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参与研发的人员进行奖励、给予报酬的转化模式;后者是指各地方在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
9、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成果所有权单位独有转变为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可以进行权属约定,从而赋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转化模式。在两种转化模式下,成果完成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前者仅享有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而后者享有对所完成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基于此,科技成果所有权是高校独有还是与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的差异,导致高校、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受让人在不同转化模式下承担不同的法律风险。(五)高校科技成果的主要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相对于内部人员的收益划分,转化方式则是将科技成果
10、通过对外转让、许可等交易手段,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收益过程。通常情况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授权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权利;采用科技成果作为出资基准,进而转换为股份或投资比例。采取不同的转化方式,则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同,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因而在不同转化方式下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差异。其中,最为突出和最易受到忽略的便是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上法律风险均属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框架下存在的直接法律风险,在此之外还存在由此引发的其他法律风险,例如权属分割不当、价值评估不当
1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以及转让、许可合同约定不当引起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等。二、权属分割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不论采取“先赋权后转化”或是“先转化后奖励”的转化模式,以及具体的转化方式,只要有交 第 2 期 赖举,等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风险实证分析 77 易发生,法律风险就难以避免。对科技成果权属分割主要发生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前、高校与成果完成人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约定过程中,以及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过程中的另一条实践道路,即“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 高校利用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科研人员进行科研工作,高校科研人员在教学工作中所研发出的科研成果根
1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为工作单位即高校。然而,我国公办高等院校其运营资金大部分来自各级政府的拨款,高校科研项目也离不开国家财政资助,是以高校科技成果始终无法撕下国有资产的标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未真正触及所有权5。即使法律将利用国家财政资助完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承办高校,高校对其享有一定自主权,但也仅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故而高校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完成科技成果所有权依旧属于国家,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对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分割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规定复杂性的风险 根据我国专利法,无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13、还是主要依赖本单位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和创造,都被统一归类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随之取得的所有权都归属于该单位。因此,在科技成果研发阶段,高校科研人员出于完成工作任务目的而进行的创新和发明活动,其专利申请权完全属于高校本身,申请得到批准后,高校便成为专利权所有人,此阶段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改变科技成果权属。但同时,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了例外规定,此种情形下,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就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属等事项达成协议。由此得出,此条款是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的例外性规定,科研
14、人员在研发工作任务之外的科研成果,即使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可以与单位约定权属的归属。此外,高校应当注意,除了专利法规定的两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在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如果这些发明创造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那么这些发明创造应被视为该员工的成果。另外,员工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的 1 年内所做出的任何发明创造,如果这些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也应被视为该员工的成果。因
15、此,在例外性规定之外,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务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都归属于高校,不可通过约定改变,高校应当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的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三)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风险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尝试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政策背景下,各地高校相继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实践中对高校与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分割的“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进行探索。学术界对于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是否有理论依据支撑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其中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为何赋予成果完成人科
16、技成果所有权作出了很好的阐释6。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指出,明晰资源产权是利用资源的前提。“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下,高校与成果完成人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约定取得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与高校共同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即混合所有权。对比“先转化后奖励”的转化模式,“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极大地激发了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使成果完成人从转化受益人的被动地位上升到成果所有权人的主动地位,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对于作为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人的高校与成果完成人,转让的目的在于获得收益,因此收益分配不明确会导致双方产生利益纠纷。不管是选择转让所有权还是转让使
17、用权、作价投资哪种方式进行 78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41 卷 转化,实践中常常会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转让,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晰各自的权利如收益分配、义务如后续对科技成果如何适用于实践的培训与指导义务,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于成果受让人,明确转让人对于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属比例是十分重要的,若一方虚构权属比例则会涉及无权处分,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成果受让人应当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证明进行合理审查,避免纠纷的发生。三、价值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高校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交易不同于有形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定价相对准确地确定其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简单
18、衡量,因此需要借助于价值评估方法。不同于一般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严格要求进行价值评估,政策上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目的,赋予高校自主决定权,高校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让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表现在具体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作价出资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未进行价值评估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校科技成果可采取协议定价和挂牌交易的形式定价,并未要求价值评估。由此,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与一般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在权利义务上并无二致,但在价值评估上存在因法律规定冲突导致的不同法律风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评估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风险,二是价
19、值贬损风险。(一)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程序风险 程序风险是指价值评估程序的存在与否是否会影响作价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由于知识产权属于可以用货币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对于评估作价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工商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证明进行股权登记的情况。笔者认为该条关于评估作价的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在相关司法案例中法院倾向于将价值评估作为作价出资的必要条件。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
20、八条可以看出,法律对科技成果价格的确定实行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同时,在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也可以看到,当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时,高校和成果完成人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选择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以便就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以及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进行明确的约定,但未提及价值评估。实际上,在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情况下,绝大部分高校都进行了价值评估程序。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价值评估风险存在的源头,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法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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