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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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谈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一、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国内地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制度是重要的证据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涉及以下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一)明确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2、法定的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二)明确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司法机关行政诉讼法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侦查机关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上述规定表明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司法机关所有。(三)原则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法律责
3、任如: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鉴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原则规定了重新鉴定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五)原则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三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
4、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从某些条文可以推论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如: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传唤鉴定人,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六)有关规定已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已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司法鉴定的有12条,对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鉴定申请和委托、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结论证明力、鉴定结论采信、鉴定人权利保护等作了规定,对司法鉴定启动、质证、认证等制度的设计有重
5、要的参考价值。从上述介绍不难看出,内地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的规定过于原则和零散,涉及鉴定程序、鉴定主体资格、鉴定标准与规范、鉴定法律责任等许多司法鉴定基本法律问题过于简单或者没有提及.因此,改革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当前内地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二、司法鉴定制度的地方立法工作成效显著自1998年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以来,先后有11个省级地方人大(其中包括重庆市),制定了有关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这对于统一、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宝贵的经
6、验,这些立法也为中央在确立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鉴定如何管、谁来管提供了很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此,我着重向各位香港同行介绍一下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内容。重庆直辖伊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便将加快司法鉴定立法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于1998年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王成荣、邹明理两位教授牵头组成起草小组起草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草案)。该草案于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的决定和受理、鉴定的实施、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鉴定文书、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有47条,带有较强的创制性色彩,尤
7、其在以下方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一)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条例第4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的鉴定活动由市级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和管理。即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行业管理,司法机关负责自身鉴定机构的依法设置和具体管理。从而理顺了司法鉴定管理关系,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二)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和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解决案件立案前调查、诉讼或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
8、技术检验、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行使侦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该规定使得司法鉴定的主体明确,范围法定,从而为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三)确立了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遴选的本市各专业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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