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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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many new problems arise from the traditional civil case relationIn China,the number netizens taking part in internet games is quite larger than those game-developed countries,while its related lawmaking logs behindNot only does studying
2、 the virtual property benefit th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theory of civil law in the internet time,but also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disputes about virtual property in practiceThis article analyzes in detail the meaning,character,legal nature of virtual property in the net based on the
3、concept of the internet society . Through comparing with other countries an Hongkong Taiwan districts,the author sums up the defects in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the netTo solve it,the author suggests we affirm will autonomy principle,equality principle,good faith principle,securit
4、y principle,efficiency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of internet to amend or perfect the present civil law,and set fault liability with deduced fault an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of tort in the civil law of internet virtual propertyKey words: network;virtual property;Legal protection10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浅
5、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其特征有无形性(客观性),可转让性,有价值性,时限性和依附性。同时,它也具备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随着网络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出现,但在我国却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
6、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说不会玩网络游戏的人不是现代人,但凡是玩网络游戏的人肯定是现代人。目前,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攀升到6800万,稳居世界第二的位置,其中有三分之一是网络游戏的玩家。有资料显示,中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有2300多万,网络游戏目前已经达到每年10亿左右的市场规模。这些数字都说明了游戏玩家和游戏规模都在不断扩大,一个不容忽视的游戏产业已经形成,其前景不可限量。在中国,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不断发生。调查显示,61%的游戏玩家曾经被盗,超过22%的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它玩家的虚拟物品
7、。然而,虽然中国在虚拟财产案件的判决中一般都是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的,但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不具有立法的作用,只能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作为参考,而在现行法律中虚拟财产依然没有被明确承认,玩家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当然,法院的判决无疑是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这是一个重要的开端。但仅此还远远不够,玩家的虚拟财产亟需国家立法进行保护。(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利于顺应国际化趋势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法律问题不独中国,而是全球性的。既然网络已经遍及全球,全球已经开始了网络时代,网络虚拟财产也已成为普遍的存在,因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自然是全球性的,至少从发展趋势上看,它是全球性
8、的。就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韩国以及中国的台湾、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通过立法和司法予以保护。限于工作、资料、时间、精力等条件的约束,笔者没有涉猎西方的情况,但西方保护财产权的传统可谓由来已久,西方是发达世界更是人所共知,由此可以相信,西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会落后于韩国和中国的台湾、香港。因此,如果我国对网路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依然维持现状,必然无法与世界接轨,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世界化进程,因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已成国际化趋势。二、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面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目前
9、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几乎是一片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5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作为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进行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是否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就更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22条,将原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成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笔者认为,这一“合法的私有财
10、产”的修改将原来法律中的列举式规定改为了概括性的规定,无疑为民法通则中“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相当的空间。但是,截止目前,民事法律尚未对宪法的这一变化作出相应的积极回应,即根据“合法的私有财产”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对网络游戏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作出规定。也没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和服务”作扩展性的解释。有关互联网权益保护方面的特别立法,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此方面更是一片空白。2002年9月公安部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做出
11、批复。批复称: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游戏工具”等,属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民法保护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20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且不论该条批复对于盗用他人“账号”、“游戏工具”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说法是否准确,单就日趋泛滥的虚拟财产偷盗来讲,上述处罚显然也是不具有一定的法律威慑力。2005年8月
12、浙江省金华市婆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盗窃大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被告人祈建编制了一个截取“传奇”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密码的特洛伊木马程序(cmcc木马程序),并将该cmcc木马程序发送给被告人陈挥等人。被告人陈挥为了窃取“传奇”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装备进而牟取非法利益,雇佣了被告人曾涛非法入侵金华市公安局网吧管理系统的网站,将cmcc木马程序加入其中,严重影响了各网吧内计算机的正常运行,致使大量在各网吧内上网的“传奇”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密码被截取,被告人陈挥利用截取的账号、密码大量盗取“传奇”网络游戏用户虚拟装备,并通过网站交易牟利。金华警方在侦查此案时发现,该案所盗取
13、的网络游戏账号至少十几万个之多,涉案金额近百万元。然而,由于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该案的3名网络大盗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判处刑期最长为一年零六个月。此案在当地的影响力极大,由于cmcc木马程序波及范围广,曾一度造成该市大部分网吧歇业,网吧业主损失惨重。对于这样的判决很多网吧业主不能接受,认为不以盗窃罪论处,太便宜罪犯了 尹祥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6.41。通过上述情况,可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更谈不上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体制。尽管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还是空白,但有关判例却是一直存在的。2003
14、年“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是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随后又出现诸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判例。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依据上,大部分是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决的。(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存在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这个词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而频繁见诸于媒体。随着网络游戏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急需法律来调整,而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因此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必需的同时又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有:1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空白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15、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什么是“其他合法财产”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因为没有明确的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得在对网络虚拟财产实施法律保护时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保护显得十分困难。2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可以管理网络虚拟财产的部门有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工商局等,但各虚拟财产的数量则是由玩家的数量、水平等因素决定的,与开发部门的权限以及职责没有明确分工。网络社会并不虚拟,它与现实社会有许多相似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
16、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会遇到复杂多变的种种不同情况,如果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单一的司法途径去解决,去经过漫长的等待、复杂的诉讼程序解决,显然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必然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效率的低下。3网络虚拟财产丢失,玩家举证困难在虚拟财产案件中如何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是审理此类案件又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由于网上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较差,玩家在举证时往往想不起来当时所填写的信息,对于虚拟物品的丢失原因,究竟是服务商的过失还是玩家自己的过失玩家往往无法举证,因此,完全按照传统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4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不同
17、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值,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等密切相关,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价值的认定,不仅决定了民事纠纷的赔偿问题,鉴于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网络虚拟财产在一般情形下,其价值是不断扩张的。同时,由于网络运营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网络虚拟财产在用户间供求关系上也在不断变化。特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稀缺性以及用户自发交易的感情色彩,往往会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不符的情形。个别网络用户之间自发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市场价格往往是不规范的;而网络运营商一方所确定的价格,因为虚拟财产与其本身利益的联系,也只是
18、单方面的具有商业竞争性的价格,只能作为一定的参考值,并不能成为确定价值的完全依据。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不容忽视的同时,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进行准确的认定,成为了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三、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状况及其借鉴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攀升至世界第二,但是相关的立法工作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地区,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亟待尽早填补。作为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络财物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在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也表明玩家ID可以列入保护范围。在这些国家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和方法中,有许多的东西值得我国在之后
19、的立法过程中借鉴。(一)韩国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借鉴曾有观点认为既然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着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倒不如以立法的方式禁止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以此来杜绝这些问题。在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韩国就曾采取通过立法完全禁止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不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韩国在立法禁止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后,并未起到解决问题的效果,现实中这类交易仍然大量进行,而且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众多的用户因法律上不承认网络虚拟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救济。这种情况使得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也受法律保护。韩国在立法
20、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实践证明,韩国的这一做法是非常成功的,并产生了巨大的现实效应,不仅有效的利用了网络游戏的社会效应,而且促使网络游戏成为韩国经济的有力成长点。目前,网络游戏产业已超过汽车工业,每年已经可以产生数百亿的产值。综上所述,韩国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曾采取禁止所有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的过激做法,虽然完全
21、禁止所有的网络虚拟物品交易从一定程度上讲的确可以减少或消除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虚拟物品交易变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重要,需求的过剩则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导致灰色产业链的形成。因此韩国这种“绝对禁止”的办法是不科学,不可取的。但是,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定义上说,韩国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电子货币”的办法是成功的。这种做法能很好地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位,从而能更好地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使之有法可依。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定位难,取证难,价值评估难等问题,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借鉴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民法学界对网络虚
22、拟财产的性质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刑事立法的成功做法却可以提供借鉴。从台湾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来看,在刑事立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经历过一个变化的过程。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台湾地区刑法第323条原为“电能、热能及其它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为了规范部分计算机犯罪,1997年10月8日,台湾“立法院”将该条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它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同法第352条亦增列第二项“干扰他人电磁记录处理罪”。另外,台湾地区刑法第220条第3项规定“电磁记录是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因此,虚拟宝物或货币,在刑法上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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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虚拟 财产 法律保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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