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热采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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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供方(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需方(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本市关于供热采暖的管理及物价方面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乙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乙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
2、准的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 。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甲方承担。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乙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第二条 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
3、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 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 年月 日至次年 月 日。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1、采暖期内甲方应当向乙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乙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乙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1)乙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乙方设定温度的标准;(2)乙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
4、低于18的标准。2、乙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对此作出约定。3、如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共同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负担;检测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负担。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办法乙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 月 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甲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 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乙方多交的采暖费由甲方返还给乙
5、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乙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乙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或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乙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
6、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元/吉焦)。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甲方支付; 缴至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甲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5、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甲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乙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乙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
7、(天)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共同提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提出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保证采暖期内乙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2、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在采暖期内除因锅炉、管网发生故障,以及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无故停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3、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4、有权对乙方实际用热情况进
8、行核查,制止乙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5、应当对乙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乙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乙方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以及其他违反本合同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乙方及时整改。6、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7、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 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乙方留人监守。8、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
9、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甲方报修电话号码为: 。9、采暖期内接到乙方报修后,甲方应当在 小时内回复乙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甲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甲方应当在 小时内告知乙方处置情况。10、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4)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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