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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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高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高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199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高机(简称提高机)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规定和在 施工中得到对的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kg如下, 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营高、低架物料提高机。 注:提高高度30m如下(含30m)为低架;提高高度31~150m为高架。 第1.0.3条 提高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关于原则规定。 第二章 普通规定 第2.0.1条 制造提高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办法。 第2.0.2条 提高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高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 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 提高机吊篮与架体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 提高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 安装提高机架体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规定,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0.6条 提高机在安装完毕后,必要经正式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条 使用单位应依照提高机类型制定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第2.0.8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高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涉及:验收,检修,试 验及事故状况。 第2.0.9条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专职司机。 第三章 构造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 构造设计 第3.1.1条 提高机钢构造(如下简称构造)设计,应满足制造、运送、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规定,其构造计算应符合现行国标《钢构造设计规范》 规定。 第3.1.2条 构造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工作状态下计算荷载。涉及:自重、提高荷载和工作状态下风荷载; 二、非工作状态下计算荷载。涉及:自重和非工作状态下风荷载; 三、荷载计算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规定。 第3.1.3条 构造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地区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构造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 时,应采用3号镇定钢或16锰、16锰桥钢。 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标,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拟定。 第3.1.4条 重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规定(计算办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 足下列规定: 一、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不不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不不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较大值λmax 0.7倍; 二、普通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应不不大于150; 三、受拉杆件长细比不适当不不大于200; 四、受弯构件中主梁挠度(yL)不应不不大于l/700,其她受弯构件不应不不大于l/400(l为受弯构 件计算长度)。 第3.1.5条 构件连接计算应符合现行国标《钢构造设计规范》第七章规定。 第3.1.6条 采用螺栓连接构件,不得采用M10如下螺栓,每一杆件节点以及接头 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第3.1.7条 格构式构件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立柱,应每隔4~6m设立横隔板,且每个原则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钢板或截面不不大于?50×5角钢 制作,可不验算强度。 第3.1.8条 井架式提高机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开口处,应采用加强办法。 第3.1.9条 提高机架体顶部自由高度不得不不大于6m. 第3.1.10条 提高机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拟定,但不得不大于2根[14. 第3.1.11条 提高机吊篮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厚度不得不大于8mm.吊篮构造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办法。吊篮两侧应设立高度不不大于1m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高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吊笼,其 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 第3.1.12条 吊篮导靴普通可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但有下列状况之一,必要采用 滚轮导靴: 一、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提高机; 二、架体立柱兼作导轨提高机; 三、高架提高机。 第3.1.13条 提高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本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普通不不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不大于240mm×240mm,角钢不不大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不大于121mm把杆支座应设立在单肢与缀件 连接节点处。 第二节 构造制造 第3.2.1条 提高机构造所用材质,应符合国标和本规范规定,并应依照规定进行 材质实验。 第3.2.2条 提高机架体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 第3.2.3条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献和图纸规定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查。 第3.2.4条 构件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规定,由多节组装架体,应保证其原则节 具备互换性。 第3.2.5条 提高机构造制作质量,应符合当代国标《钢构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原则规定。 第四章 提高机构 第4.0.1条 卷扬机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高高度、提高速度等参数规定。 第4.0.2条 提高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高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第4.0.3条 卷筒两端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距离,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直径2倍。卷筒边沿必要设立防止钢丝绳脱出防护装置。 第4.0.4条 卷筒与钢丝绳直径比值应不不大于30. 第4.0.5条 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卷扬机》规定。 第4.0.6条 滑轮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高机不应不大于25;高架提高机不 应不大于30. 第4.0.7条 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禁止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0.8条 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提高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 第4.0.9条 提高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拟定: S=P/(a·η) (4.0.9) 式中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P——提高荷载(N); 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 η——滑轮组总效率。 第4.0.10条 提高钢线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拟定: n=Sp/S (4.0.10) 式中n——安全系数,普通取7~9; Sp——钢丝绳破断拉力(N);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第4.0.11条 提高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洁排列。当吊篮处在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第4.0.12条 钢丝绳端部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不大于钢丝绳直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立绳卡。 第4.0.13条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标《圆股钢丝绳》规定,并有合格证。 第五章 安全防护装置及规定 第5.0.1条 提高机应具备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规定: 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营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 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工作荷载。 2. 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营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通道口处,应设立常闭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营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启动装置,升降运营时安全门封闭吊篮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四、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高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不不大于提高机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高机应不不大于3m,高架提高机应不不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不大于600mm.五、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容许提高最高工作位置。吊篮越程(指从吊篮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距离),应不不大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位置,在紧急状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高机总控制电源。 七、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高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第5.0.2条 高架提高机除应满足第5.0.1条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如下 规定; 一、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遇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可以动作。当 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二、缓冲器。在架体底坑里应设立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冲击力。缓冲器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三、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四、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晰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要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要是一种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连系,并能向每一站发言。 第六章 电气 第6.0.1条 选用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要符合提高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要 求,并有合格证书。 第6.0.2条 提高机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主回路上,应同步装 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6.0.3条 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涉及对地电阻值)必要不不大于0.5MΩ;运营中必要不不大于 1000Ω/V. 第6.0.4条 提高机金属构造及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 第6.0.5条 当提高机高度超过相邻建筑物避雷装置保护范畴时,应按现行国标《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中第4.4.2条规定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 不应不不大于10Ω。 第6.0.6条 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不不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 超过5m. 第6.0.7条 工作照明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互相独立。当提高机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自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第6.0.8条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控制开关。 第6.0.9条 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机基本技术规定》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6.0.10条 提高机电气设备制作和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规定》、《低压配电屏技术规定》等规定。 第七章 基本、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第一节 基本 第7.1.1条 高架提高机基本应进行设计,基本应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所有荷载。基本埋深与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提高机出厂使用规定。 第7.1.2条 低架提高机基本,当无设计规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层压实后承载力,应不不大于80kPa; 二、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基本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不不大于10mm. 第7.1.3条 基本应有排水办法。距基本边沿5m范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施工时, 必要有保证架体稳定办法。 第二节 附墙架 第7.2.1条 提高机附墙架设立应符合设计规定,其间隔普通不适当不不大于9m,且在建筑物 顶层必要设立1组。 第7.2.2条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构造,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禁止使用铅丝绑扎。 第7.2.3条 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似,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第7.2.4条 附墙架与建筑构造连接应进行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期,可选用附录三中图示做法。 第三节 缆风绳 第7.3.1条 提高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立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高机 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第7.3.2条 提高机缆风绳应经计算拟定(缆风绳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不大于9.3mm.提高机高度在20m如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高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第7.3.3条 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立,使其在构造上引起水平分力,处在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连接处应采用办法,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剪切破坏。对连接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要进行设计计算。 第7.3.4条 龙门架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立暂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单肢。 第7.3.5条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不不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 第7.3.6条 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不不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步拉紧。 第7.3.7条 当缆风绳需变化位置时,必要先作好预定位置地锚,并加暂时缆风绳保证提高机架体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暂时缆风绳。 第7.3.8条 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高机过程中设立暂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要使用钢丝绳,禁止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第四节 地锚 第7.4.1条 缆风绳地锚,依照土质状况及受力大小设立,应经计算拟定。 第7.4.2条 缆风绳地锚,普通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不大于15kN时,也可选用桩式地锚。 第7.4.3条 本地锚无设计规定期,其规格和形式可按如下状况选用: 一、水平地锚。水平地锚可按表7.4.3选用。 水平地锚参数表 表7.4.3 作用荷载(N) 24000 21700 38600 29000 4 31400 51800 330000 缆风绳水平夹角(°) 45 60 45 60 45 60 45 60 横置木(φ240mm)根数×长度(mm) 1×2500 3×2500 3×3200 3×3300 埋设深度(m) 1.70 1.70 1.80 2.20 压板(密排φ100mm圆木)长(mm)×宽(mm) 800×3200 800×3200 注:本表系按下列条件拟定:木材容许应力取11MPa;填土密度为1600kg/m3;土壤内摩擦角为45° 二、桩式地锚。 1. 采用木单桩时,圆木直径不不大于200mm,埋深不不大于1.7m,并在桩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档木。 2. 采用脚手钢管(φ48)或角钢(?75×6)时,不少于2根;并排设立,间距不不大于0.5m;打入深度不不大于1.7m;桩顶部应有缆风绳防滑办法。 第7.4.4条 地锚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设立规定。 第八章 安装与拆除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8.1.1条 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依照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状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拟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第8.1.2条 提高架体实际安装高度不得超过设计所容许最大高度。 第8.1.3条 安装作业前检查内容普通涉及: 一、金属构导致套性和完好性; 二、提高机构与否完整良好; 三、电气设备与否齐全可靠; 四、基本位置和做法与否符合规定; 五、地锚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位置与否对的和埋设牢固; 六、提高机架体和缆风绳位置与否接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要接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用安全防护办法。其最小安全距离见表8.1.3. 与架空输电线最小安全距离(m) 表8.1.3 外电线路电压(KV) 1如下 1~10 35~110 154~220 330~550 最小最小距离 4 6 8 10 15 第8.1.4条 安装精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新制作提高机;架体安装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1.5‰;多次使用过提高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二、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名义尺寸3‰; 三、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不不大于1.5mm; 四、吊篮导靴与导轨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 第8.1.5条 拆除作业前检查内容普通涉及: 一、查看提高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连接状况; 二、查看提高机架体有无其她牵拉物; 三、暂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设立状况; 四、地梁和基本连接状况。 第二节 架体安装与拆除 第8.2.1条 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本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原则节(普通不不不大于8m),应采用暂时支撑或暂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期,方可继续作业。 第8.2.2条 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暂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第8.2.3条 运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停靠门,必要与司机操作处装设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第8.2.4条 架体各节点螺栓必要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规定,禁止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替。 第8.2.5条 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把杆不得装在架体自由端处; 二、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三、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四、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遇到缆风绳; 五、随工作面升高把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其她作业应暂时停止。 第8.2.6条 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立暂时缆风绳或支撑,保证架体自由高度不得不不大于2个原则节(普通不不不大于8m)。 第8.2.7条 拆除龙门架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用稳固办法,保证单柱稳定。 第8.2.8条 拆除作业中,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第8.2.9条 拆除作业室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用暂时稳固办法。 第三节 卷扬机稳装 第8.3.1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顶部应按第5.0.1条中防护棚规定架设。 第8.3.2条 固定卷扬机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第8.3.3条 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立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第8.3.4条 提高钢丝绳运营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要穿越重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办法,禁止在钢丝绳穿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四节 低架龙门架整体安装与拆除 第8.4.1条 架体拼装应在平整场地上进行,各节点螺栓应紧固,拼装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规定。 第8.4.2条 拼装后架体应进行暂时加固,除沿立柱纵向绑扎梢径不不大于80mm木杆外,两立柱之间尚应以横杆和剪刀撑进行横向加固,其办法可见附录三。 第8.4.3条 整体吊之前,应在架体顶部四角系牢缆风绳。 第8.4.4条 架体吊点应采用设计制造吊点。用把杆起吊时,应在起吊(或放倒)架体相反方向,用辅助缆风绳加以保护。起吊(放倒)要平稳,不得斜吊。 第8.4.5条 架体吊立就位时,应在栓牢缆风绳和固定架体底脚后,方可摘除吊钩。 第8.4.6条 拆除作业时应先挂好吊具,拉紧起吊绳,使架体呈起吊状态,再解除缆风绳和底脚螺栓。 第8.4.7条 龙门架整体安装和拆除工作属起重作业,必要由持证起重工和有经验指挥人员配合进行。 第九章 检查规则与实验办法 第一节 检查规则 第9.1.1条 新设计提高机,必要经产品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9.1.2条 批量生产提高机,在出厂前应进行抽检实验。抽检台数为年产量6%,但不得少于2台。实验项目应涉及:空载实验、额定荷载实验、超载实验和安全装置可靠性实验。 第9.1.3条 单台生产提高机,应按关于规定经工业性考核实验,在确认符合设计技术指标后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投入生产性使用。 第9.1.4条 老产品转产试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以及产品有较大改动提高机,均应制作样机并进行性能实验。 第9.1.5条 新设计传动、安全、电气等装置,必要分别验证其可靠性后,才干进行整机实验。 第9.1.6条 提高机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应按设计与制造技术文献及使用阐明书进行实验。实验内容同第9.1.2条规定。 第9.1.7条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提高机,应重新进行实验,除不做超载实验外,其她内容同第9.1.2条规定。 一、正常工作状态下提高机,作业周期超过1年; 二、闲置时间超过半年重新恢复作业; 三、通过改进和大修后; 四、重新安装后,使用前; 五、遭受自然灾害(如暴风、大地震等)也许使构造和提高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 第二节 实验办法 第9.2.1条 实验前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前应编制实验方案,采用可靠办法,以保证明验及实验人员安全; 二、对实验提高机和场地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和具备实验条件; 三、实验样机应按设计所规定所有装置和附件进行安装,当高架提高机架体组装不具备一次组装全高条件时,可随建筑增高按架体每接高30m为一实验阶段,分阶段进行。 第9.2.2条 实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体基本、附墙架、缆风绳、地锚等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二、环境温度:-15℃~35℃; 三、地面风速:不不不大于11m/s(六级); 四、电压波动:±7%; 五、荷载与原则质差:±3%; 第9.2.3条 空载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空载状况下以提高机各工作速度进行上升、下降、变速、制动等动作,在全行程范畴内,重复实验,不得少于3次; 二、在进行上述实验同步,应对各安全装置进行敏捷度实验; 三、双吊篮提高机,应对各单吊篮升降和双吊篮同步升降,分别进行实验; 四、空载实验过程中,应检查各机构动作与否平稳、精确,不容许有振颤、冲击等现象。 第9.2.4条 额定载荷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篮内施加额定荷载,使其重心位于从吊篮几何中心,沿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各偏移全长1/6交点处。除按空载实验动作运营外,并应作吊篮坠落实验。实验时,将吊篮上升3~4m停住,进行模仿断绳实验。 第9.2.5条 超载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额定荷载125%(按5%逐级加荷),荷载在吊篮内均匀布置,做上升、下降、变速、制动(不做坠落实验)。动作精确可靠,无异常现象,金属构造不得浮现永久变形、可见裂纹、油漆脱落以及连接损坏、松动等现象。 第9.2.6条 实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写明实验日期、场地环境、参加单位(部门)以及负责人; 二、审查必备技术文献及外购件合格证书; 三、记载实验状况和成果; 四、对所实验提高机作出结论。 第十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节 使用 第10.1.1条 安装后使用前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高机安装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前和使用中检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使用前检查: 1. 金属构造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 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与否紧固; 3. 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状况; 4. 架体安装精度与否符合规定; 5. 安全防护装置与否符合规定; 6. 卷扬机位置与否合理; 7. 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可靠性; 8. 信号及通讯装置使用效果与否良好清晰; 9. 钢丝绳、滑轮组固接状况; 10. 提高机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及防护状况。 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关于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涉及: 1. 金属构造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2. 扣件、螺栓连接紧固状况; 3. 提高机构磨损状况及钢丝绳完好性; 4. 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5. 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6. 电气设备接地(或接零)状况; 7. 断绳保护装置敏捷度实验。 三、寻常检查。寻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迈进行,在确认提高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检查内容涉及: 1. 地锚与缆风绳连接有无松动; 2. 空载提高吊篮做1次上下运营,验证与否正常,并同步碰撞限位器和观测安全门与否敏捷完好; 3. 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高至离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可靠性和架体稳定性; 4. 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可靠性; 5. 吊篮运营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6. 作业司机视线或通讯装置使用效果与否清晰良好。 第10.1.2条 使用提高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过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用防滚落办法;散料应装箱或装笼。禁止超载使用; 二、禁止人员攀登、穿越提高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三、高架提高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高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步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无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及时执行; 四、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板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高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及时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六、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状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要按照关于规定及时更换; 七、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提高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容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八、装设摇臂把杆提高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步使用; 九、作业后,将吊篮吊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第二节 管理 第10.2.1条 提高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司机应按使用阐明书关于规定,对提高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二、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三、提高机处在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四、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要与原部件材质性能相似,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原则; 五、维修重要构造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六、维修和保养提高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规定。 第10.2.2条 提高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第10.2.3条 金属构造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储,要有防雨及排水办法。电气、仪表及易损件存储,应注意防震、防潮。 第10.2.4条 运送提高机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步应注意各提高机配套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龙门架提高机 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两根立柱与天梁和地梁构成门式架体提高机,吊篮(吊笼)在两立柱中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也可由2台或3台门架并联在一起使用。 二、井架提高机 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构成井字形架体提高机,吊篮(吊笼)在井孔内沿轨道作垂直运动。可构成单孔或多孔井架并联在一起使用。 三、立柱 提高机架体支承天梁构造件,其外部可支撑和引导吊篮作垂直运动。立柱可制作成原则节,按设计规定高度进行现场组装。 四、天梁 安装在提高机架体顶部横梁,支承顶端滑轮构造件。 五、吊篮(吊笼) 装载物料沿提高机导轨作升降运营部件。 六、导轨 为吊篮运营提供导向部件。 七、导靴 安装在吊篮上沿导轨运营装置,可防止吊篮运营中偏斜和摆动。其型式有滚轮导靴和滑动导靴。 八、摇臂把杆 附设在提高机架体上起重臂杆。 九、可逆式卷扬机 以动力正反转作业卷扬机。 十、摩擦式卷扬机 以动力正转作业;反转作业时,当分离离合器后,荷载靠重力作自由降落卷扬机。 十一、工作状态 当吊篮位于最低停靠位置以上任一运营位置时(吊篮负载或空载)或当吊篮负载位于最低停靠位置时状态。 十二、非工作状态 当吊篮空载并位于最低停靠位置状态。 十三、额定起重量 指单台吊篮设计所规定提高物料质量。 十四、额定荷载 指单台吊篮设计所规定提高物料重力。 十五、提高荷载 涉及额定荷载、吊篮系统重力及提高钢丝绳重力总和(提高高度不大于30m钢丝绳重力可不计)。 十六、计算荷载 在设计中采用荷载值。 附录二 架体构造计算(略) 附录三 构造实例(略)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阐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要”; 反面词采用“禁止”。 2. 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二、条文中指明必要按其她关于原则、规范执行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规定”;非必要按所指定原则、规范执行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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