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服务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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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大余县妇幼保健院小朋友保健科编 目录 全国小朋友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行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小朋友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 小朋友饲养与营养指引技术规范 小朋友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 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 小朋友心理保健技术规范 小朋友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小朋友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小朋友口腔保健指引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小朋友高铅症和铅中毒防止指南 小朋友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解决原则 6月龄婴儿母乳饲养指南 7-24月龄婴幼儿饲养指南 小朋友缺铁和缺铁性贫血防治建议 维生素D缺少及维生素D缺少性佝偻病防治建议 小朋友微量营养素缺少防治建议 小朋友期单纯肥胖症防治常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饲养建议 婴幼儿食物过敏诊治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婴幼儿牛奶蛋白过敏诊治循证建议 中枢性性早熟诊断与治疗共识 全国小朋友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小朋友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重要构成某些,属于公共卫 生范畴。为规范小朋友保健服务,提高小朋友健康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畴 (一)本规范所涉及小朋友保健对象为 0-6 岁小朋友。 (二)依照不同年龄小朋友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 本保健服务,涉及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涉及新生儿疾病筛 查)、生长发育监测、饲养与营养指引、初期综合发展、心 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引、免疫规划、常用疾病防治、健康安 全保护、健康教诲与健康增进等。 (三)小朋友保健管理涉及散居小朋友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 体小朋友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小朋友保健工作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小朋友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 范与原则,并组织实行。 2.依照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小朋友保健服务机构 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服 1务条件。 3.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小朋友 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 技术指引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行辖区小朋友保健工 作筹划。 2.制定健康教诲工作筹划,开展有针对性健康教诲和 健康增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摸索适 宜不同人群健康教诲方式,提高健康教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引、业务培训和工 作评估,协助开展小朋友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她医 疗机构小朋友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引和业务培训,推广小朋友 保健适当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对 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引、人员 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小朋友保健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 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记录工作质量控制,保证资 料精确性。 27.建立健全婴儿及 5 岁如下小朋友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 系统,建立残疾小朋友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小朋友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小朋友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根据。 9.依照本地小朋友保健工作规划,有筹划、有重点地开展 小朋友保健服务。 10.完毕卫生行政部门交办其她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小朋友保健健康教诲和 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小朋友健康基本状况,完毕辖区内各项小朋友 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小朋友保健服务、信息收集、有关监测等工 作进行指引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引、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引下,开展或 协助开展小朋友保健健康教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小朋友保健服 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小朋友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小朋友保健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 3机构技术指引、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加辖区小朋友工作技术指引、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 活环境和心理状态指引,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 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防止接种和 健康评估,依照成果提出相应指引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 2 次,初次访视应 在出院 7 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长访视次数。访 视内容涉及全面健康检查、母乳饲养和科学育儿指引,发现 异常,应指引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小朋友保健 1.建立小朋友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 长监测服务,做到对的评估和指引。 2.为小朋友提供健康检查,1 岁以内婴儿每年 4 次、1~2 岁小朋友每年 2 次、3 岁以上小朋友每年 1 次。开展体格发育及 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饲养征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引。 4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防止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 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小朋友进行 专案管理。 4.依照不同年龄小朋友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 育征询指引。 5.开展高危小朋友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 小朋友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引。 6.开展小朋友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 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用综合办法防止小朋友意外伤害发生。 四、规定 (一)专业机构 开展小朋友保健服务机构必要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 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小朋友保健工作人员应获得相应执业资格,并 接受小朋友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小朋友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继 续医学教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5(1)小朋友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小朋友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 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 15 平方米。 (2)小朋友保健门诊用房:小朋友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 区、流向合理、符合小朋友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 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小朋友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 间;专业门诊用房依照所开展专业需求拟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依照本地小朋友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 量配备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她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小朋友保健有关 专业门诊,依照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依照开展小朋友保健服务内容,配备必须基本设备和 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小朋友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 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小朋友保健工作 职责履行状况、小朋友保健工作网络建设状况、小朋友保健服务 质量和小朋友健康水平改进状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依照实际状况,每年组织实行开展小朋友保健 工作考核评估。 附件 小朋友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规定 门诊名称 诊室设立和面积 诊室设施 小朋友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 2 间,测量室 1 间,室 1 间。不少于 40 平方米。 治疗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小朋友诊查床、小朋友血压计、软尺、X 片阅片灯等。 小朋友营养门诊 诊室 2 间、心理行为、智力 测查室各 1 间,治疗室 2 间。不少于 60 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小朋友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 2 间、心理行为、智力 测查室各 1 间,治疗室 2 间。不少于 60 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小朋友康复门诊 诊室 1 间,评估室 1 间,运动康复室 1 间(100 平方米),语言训练室 1 间,仪器康复 室 1 间。不少于 150 平方米。 有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 1 间,验光室 1 间,检查室 1 间,治疗室 1 间。不少于 50 平方米。 原则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小朋友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 1 间,检查室 1 间,治疗室 1 间。不少于 30 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 1 大间,辅助用房 2 间。不少于 40 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小朋友口腔防止保健等有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诲室 健康宣教室 1 间。不少于 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 机、投影仪等。 有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 光机、牙片 X 光机、B 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防止传染病发生,保障小朋友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招收0~6岁小朋友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如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防止为主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引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贯彻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内容涉及: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止等。 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防止控制征询服务和指引。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卫生原则、规范规定。 第七条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依照规模、接受小朋友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详细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原则》,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断活动,其配备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立基本规定。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任符合国家规定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涉及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医师必要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获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通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关于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小朋友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如下小朋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本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教、疾病防止、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详细指引。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获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及时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涉及如下内容: (一)依照小朋友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小朋友良好卫生习惯; (二)为小朋友提供合理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小朋友生理特点相适应体格锻炼筹划,依照小朋友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小朋友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小朋友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小朋友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测,做好常用病防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在小朋友入托时应查验其防止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小朋友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引补种; (七)加强寻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小朋友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小朋友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贯彻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伤害事件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诲筹划,对小朋友及其家长开展各种形式健康教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防止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指引下,进行严格消毒解决。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防止保健办法。 第十六条 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积极收集、分析、调查、核算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小朋友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备合法资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小朋友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回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幼儿入园。 小朋友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背规定擅自变化对幼儿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予以警告: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 (二)聘任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工作人员;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小朋友入托幼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决成果通报教诲行政部门,由教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断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规定进行惩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导致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行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诲行政部门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防止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小朋友身心健康,依照卫生部、教诲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全省招收0~6岁小朋友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如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防止为主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贯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贯彻小朋友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引。 各级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教诲厅 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引,详细内容涉及: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诲、伤害事故防止等。 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防止控制征询服务和指引,详细内容涉及:疾病防止控制、卫生消毒等。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止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指引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实行、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涉及如下内容: (一)依照各年龄段小朋友不同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小朋友良好生活习惯。 (二)为小朋友提供合理营养膳食,科学制定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定与小朋友生理特点相适应体格锻炼筹划,依照小朋友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小朋友适当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小朋友身心健康。逐渐开展3-6岁小朋友体质测试,依照小朋友体质状况,指引小朋友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小朋友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测,做好常用病防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防止控制工作。对缺课缺勤小朋友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 (五)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 协助贯彻国家免疫规划,按免疫程序和规定完毕小朋友免疫接种工作。在小朋友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防止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小朋友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小朋友到本地规定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寻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小朋友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小朋友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小朋友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贯彻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防止小朋友伤害事故各项办法,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诲筹划,对小朋友及其家长开展各种形式健康教诲活动,健康教诲内容涉及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防止、小朋友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等。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记录分析和总结,掌握小朋友健康状况。 第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指引下,做好传染病防止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有关症状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及时向本地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在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指引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解决。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防止控制办法。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用针对性防控办法,符合停课条件,疾病防止控制部门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第九条 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算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关于规章规定,认真贯彻各项食品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组织,评估构成员应涉及妇幼保健管理、小朋友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止、卫生消毒等专业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评价工作,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托幼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获得办园(所)资格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成果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县级教诲主管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根据之一。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依照规模、接受小朋友数量等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详细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原则,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断活动,其配备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立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任符合国家规定卫生保健人检查及规定: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要经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获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规定: (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及时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四)凡患有下列疾病人员,需离岗治疗,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痊愈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 1、 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5、卫生部规定其她传染病。 第五章 小朋友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朋友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规定: (一)小朋友入园(所)前须经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统一规格“小朋友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二)小朋友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小朋友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小朋友保健手册”、“防止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成果3个月有效。 (三)小朋友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四)转园小朋友持原托幼机构提供“小朋友转园(所)健康证明” 、“小朋友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小朋友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小朋友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测规定: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小朋友检查。晨检内容涉及询问小朋友在家状况,观测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小朋友与否有有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二) 保教人员应对小朋友进行全日健康观测,内容涉及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测及解决记录。 (三) 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逻2次,发现患病小朋友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四)患病小朋友原则上应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教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应与家长做好药物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发当前园(所)小朋友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带小朋友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六条 小朋友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规定: (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小朋友建立健康档案。小朋友定期健康检查项目涉及: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二)1~3岁小朋友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小朋友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小朋友每半年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一次。所有小朋友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三)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成果,对体检中发现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由教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一) 未按规定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二)聘任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工作人员;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小朋友入托幼机构; (五)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决成果通报教诲行政部门,教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根据。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断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规定进行惩罚。 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导致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教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第三十条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诲行政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9月17日由省卫生厅、省教诲厅联合发布《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行办法》(赣卫基妇发[]12号)同步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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