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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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订目标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深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国消防法、中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接收社会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负担对应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本措施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含有对应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该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使用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该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3、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本措施要求,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初步审查工作。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相关要求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含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和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固定工作场所,且大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含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
4、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含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技能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含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能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置标准,并按要求经计量检定合格;(六)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该向注册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三)注册资金验资汇报;(四)固定工作场所房
5、屋产权证实文件或期限不少于三年房屋租赁协议;(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实、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判定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实和计量检定合格证实文件(判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确保体系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材料。第八条 资质申请和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应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形式,或按要求提交
6、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该作出受理决定。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应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措施要求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依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含有资质条件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应该立即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
7、符合要求条件,省公安厅消防局应该立即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该和核准变更后资质证书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能够申请参与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纪65周岁以下;(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该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能够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实和相关单位出具相关工作经历证实;(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含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8、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它相关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应该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复审未经过,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和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该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二)资质证书;(
9、三)本措施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要求材料,和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四)三年技术服务工作汇报;(五)其它需要提供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根据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经过,为申请人换发新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复审经过:(一)不再含有要求资质条件;(二)三年内有本措施第二十五条要求行为两次以上;(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和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该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实;(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10、职业资格证书(含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它相关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措施第二十五条要求行为,给予复审经过,为申请人换发新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复审不予经过。第十六条 申请审查公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能够向社会公告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应该进行核实处
11、理。第十七条 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要求申请复审或复审未经过,和含有法律要求其它情形,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十八条 基础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该遵照客观公正、老实守信、公平竞争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该依法和委托方签署统一格式技术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协议应该于签署后30天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委托方和维保机构
12、不得经过协议约定降低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和不含有资质维保机构签署技术服务协议。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收委托后,应该依据服务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责任人,并最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项目责任人应该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含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该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该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
13、标准要求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觉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能够当场修复应该立即修复处理;没有条件立即修复处理,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维修,立即排除故障。开展技术服务应该作出客观、完整统计,统计表采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要求统一统计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责任人署名,并经委托方责任人确定。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验测试维保机构应该对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测试。年度检验测试汇报应该经经办人、项目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维保
14、机构印章。年度检验测试汇报应该按要求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确保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步骤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维保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建立技术服务档案,立即、妥善保留维修保养统计、检验测试汇报、影像资料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 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该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不低于注册资金。第二十五条 严禁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失实技术服务文件;(二)拒绝或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
15、量;(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四)聘用不含有执业资格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六)有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其它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该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督检验范围,督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省公安厅消防局能够依据需要组织专题监督检验。第二十七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包含维保机构和执
16、业人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该立即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更正,依据中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给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维保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一)出具虚假维修保养统计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年度检验测试汇报一次以上;(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统计或年度检验测试汇报,给她人造成重大损失;(三)虽未出具对应统计或汇报,但有证据证实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实施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实施年度检验测试一次以上。实施本条第二款要求行为之一,造成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
17、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应该吊销资质、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吊销维保机构资质:(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造成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格,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警告,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依法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维保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第三十条 处罚程序和立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其它行政处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层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立案。第三十一条 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给她人造成损失,除依法给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移交处理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依法应该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立即移交其它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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