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手册样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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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企业职员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企业现代化管理、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升企业效益,特依据国家劳动法规、条例及企业法相关要求制订本企业职员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企业职员,系指本企业正式录用职员及试用期职员、实习期间大中专毕业生。 因业务需要而聘用高级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特聘人员、顾问管理依协议另订。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企业聘用职员,由用工部门提出用工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经企业同意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本企业聘用人员须经体检、考试或测试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可录用。 第五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政府要求不得录用者。 二、经体格检验不合格者或发觉有传染病者。 三、文化程度或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者。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经人力资源部审查相关证件。 二、依需要作工作性测验或专业知识测验。 三、用人部门面试、笔试。 四、主管领导审查、面试。 五、资料送回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录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不然视为拒绝受聘,该通知所以失其效力。 一、人事资料卡。 二、身份证。 三、学历、经历证件。 四、职称证。 五、一寸照片。 六、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实。 七、劳动协议。 八、经济责任担保书(由企业视实际需要而定)。 九、其它经指定应缴验文件。 第八条 本企业录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总经理核准免予试用、缩短试用期外,均应试用二个月(含受训期)。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累计超出15天,对应推迟试用期;试用期间部门、车间应派专员教导或培训并作好试用考评统计送人资部。考评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不发任何赔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考评合格者,于考评合格之日起成为本企业正式职员。 第九条 经本企业聘用经管财务人员、电脑工作人员、职位等级在副科级以上职务及企业认定其经办公务或担任工种有担保必需者,应于到职七日内办妥连带确保手续,其确保人应含有下列资格: 一、含有本市户口。 二、有正当职业和良好信誉。 三、有推行担保责任经济能力。 第十条 被确保人在本企业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确保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此责任明定于连带确保书: 一、侵占、贪污、挪用公款(物)者。 二、毁损公物者。 三、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泄露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者。 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十一条 确保人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被确保人中途换保,应以新确保人经人力资源部核保合格,并经过六个月以后查无本规则第十条情形者,始得取回原确保书。 第十二条 企业对全部符合晋升技术职称条件人员,按上级相关要求给报评(晋升)技术职称。对含有多种职称人员实施聘用制,自聘用之日起享受对应资质待遇,对未被聘用人员则不享受对应待遇。 第三章 职员须知 第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各级主管指挥,接收工作调配,含有协作精神和团体精神。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应珍惜公物、保持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员应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不停提升业务水平,确保产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穿着本企业制服或配戴职员识别卡。 第十七条 本企业职员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若必需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以不超出十五分钟为标准。 第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应按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或登记出勤或接收点名;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不得在厂区、车间、办公室、仓库等禁烟区内吸烟。在工作场所切忌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大声喧哗,天天下班后应将周围环境打扫洁净,并将工具(办公用具)按要求存放整齐。 第二十条 本企业职员因故必需请假时应按请假要求办理,完成手续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加班应事先得到许可,能办理相同工时补休,一律不准领取加班费;因业务需要中午或下班后须留人值班,由部门内部调度上下班时间或办理相同工时补休。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应了解分层级负责管理模式,推行职务及公务汇报均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汇报。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但可越级申诉。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工资。 二、记功,加发当月五天工资。 三、记大功,加发当月十天工资。 四、奖金(100--元)。 五、晋级(晋升工资1--2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主动、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遵纪遵法、听从指挥、相互协作,事迹突出者。 三、热爱本职员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工作认真负责、确保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五、有其它事迹足为其它职员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记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提议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节省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方法适当,免于损失或降低损失者。 四、举报违规或侵害企业利益案件者。 五、有其它事迹足为其它职员楷模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所以降低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企业安全、奋勇实施,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企业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含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人员模范表率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者,可颁发奖金或给予晋级: 一、年底评选成绩优异取得优异生产者、优异工作者荣誉者。 二、有研究发明发明对企业确有重大贡献者。 三、服务企业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迟到、早退、旷工遵守劳动纪律优异者。 四、对企业技术、管理作改善提案,经实施证实为企业创收利润10万元以上或降低损失者。 五、对企业经营目标完成、经营效益提升,成效卓著者。 六、十二个月内记大功二次以上者。 七、含有其它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企业年鉴、史册)。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之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减发当月三天工资。 二、记过,减发当月六天工资。 三、记大过,减发当月十五天工资。 四、降级,有职务降低职务或免去职务,自动降资;没有职务降1-2档工资。 五、除名、解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给予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书报杂志或从事要求以外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三、因过失造成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要求者。 五、首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检验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实施职务者。 八、出入厂区不遵守要求或携带物品入厂区,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验者。 九、随地吐痰、丢弃杂物、采折花木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要求工装上岗者。 十一、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十二、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记录表者。 十三、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她人者。 十四、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者。 十五、上班时间穿拖鞋、背心、短裙(裤)或进入厂区不着工作服、不配戴工作识别卡者。 十六、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与指定必修课程学习者。 十七、不按要求参与企业例会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告正当理由而未准期完成或处理不妥者。 二、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使车辆、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她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害她人工作者。 四、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六、在禁烟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八、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司机待班除外,但主管领导安排工作或她人联络工作时,躺卧人员必需立即起立回复问题,不然按本要求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生产造成事故,使企业业务遭受损害者。 二、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汇报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入厂,不听阻止者。 四、遗失关键文件、证件、物件者。 五、首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私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企业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八、违反安全要求方法,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者。 九、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造谣生事、散播谣言,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者。 十一、30天累计旷工达五日者。 十二、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以致发生危害者。 十三、首次代人打卡、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 十四、恶言吵骂同事、怂恿相骂或打驾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不经预告立即解聘除名: 一、签订劳动协议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证件或作虚伪意思表示,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她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欺侮行为者。 三、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者。 四、有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及企业其它物品者,应按市值双倍赔偿且立即解聘除名。 五、有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秘密致企业蒙受损害者,按相关法律要求论处后,立即解聘除名。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五日、30天累计旷工十日,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十五日者。 七、聚众结伙妨害工作、生活、生产秩序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片,足以破坏职员和企业关系者。 九、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淫乱者。 十、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者。 十一、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企业声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企业、部门印章、信件者。 十二、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十三、第二次代人打卡、托人代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或涂改、伪造、虚开发票虚报冒领者。 十四、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企业损害者。 十五、在工作时间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十六、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 十七、依据劳动协议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收或调离厂区由企业就其交通住宿妥善安排而拒绝接收者。 十八、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她人怠工、罢工者。 十九、未经本企业书面同意,在外兼职、从事相同业务或和本企业利益冲突工作者。 二十、受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三条 同年度功过可给予抵销,嘉奖和警告、记功和记过、大功和大过视为相同功过。 第三十四条 奖惩依下列要求计算: 一、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相等一次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三十五条 职员奖惩均由部门填具职员奖惩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移交人力资源部报送总监室(审计部)调查核定事实后,由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六条 出现本手册未要求奖惩而又必需实施时,由行政部长或人资部长、当事人所在部门主管上报总经理核定。 第五章 薪 资 第三十七条 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职员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制造销售出一定量合格产品或圆满完成岗位工作取得全部酬劳,包含:基础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多种津贴、加班费及其它形式酬劳如生产人员计件工资和业务人员销售分成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程度签订薪资标准体系或由职员和企业于双方签署劳动协议时议定。 第三十九 基础工资标准为:天天10元;岗位工资标准:本企业暂设36个岗位,每个岗位岗位工资又分为3档,标准详见《后勤管理人员绩效工资考评方案》、《车间生产人员计件工资考评方案》、《营销人员业务分成措施》。 第四十条 本企业依据每个月经济效益及职员劳动贡献情况在下列百分比内进行绩效考评:通常职员10%,副科长、科长20%,部长级25%,副总以上30%;考评基数为各自岗位工资额。企业月度有盈利时,均须在上述幅度内按考评得分兑现;当企业月度出现亏损时,按上述幅度直接减发各自岗位工资额。 第四十一条 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企业日常加班工资计算,按岗位工资标准除以30天计算。中午或下班后值班按2.50元/小时;休息日或夜间值班按10元/天。 第四十三条 本手册所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按岗位工资除30天再乘系数100%-300% 。 第四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薪资于次月15日前发给,而薪资发放日适逢放假日时,得于放假日前后三日内发给。 第四十五条 本企业职员职务、岗位、职级按企业公布令和薪资管理措施实施。 第六章 考评和考绩 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对生产车间职员每个月或季作定时百分考评,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以下: 一、出勤态度:占百分之十。 二、遵法守纪、服从指挥、相互协作:占百分之十。 三、珍惜公物,保养、维护设备:占百分之十。 四、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占百分之十。 五、安全生产:占百分之十。 六、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占百分之二十。 七、生产产量或产值:占百分之二十。 八、节省物料消耗:占百分之十。 第四十七条 依据以上八个项目作为目标考评: 一、有一项目分数为零或总分低于50分者,减发其月计件工资30%。 二、分数在51分至70分者,减发当月计件工资20%。 三、分数在71分至85分者,减发当月计件工资10%。 四、分数在86分以上者,按实计发该职员当月计件工资。 第四十八条 本企业后勤行政职员考绩分为《主管级考绩表》及《职员考绩表》两种。每三个月考评一次;六月底及十二月底作年中、年底考绩(被考评者需向考评委作述职汇报,同时组织民主评议),作为升迁、加薪、降级或年底奖金等依据。 详见《绩效考评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就职员工作之德、能、勤、绩四方面,参考每季累计百分考评、主管考绩表、职员考绩表、培训成绩等办理考绩评选等级,年度综合得分以下: 一、优等:90分(含)以上至100分者,可升岗位工资一档。 二、甲等:80分(含)以上至90分者,可加发岗位工资30天。 三、乙等:70分(含)以上至80分者,可补齐减发工资。 四、丙等:60分(含)以上至70分者,不再补齐减发工资。 五、丁等:未满60分者,不再补齐减发工资并给予降级或解聘。 第五十条 凡职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不得列入优等: 一、曾受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整年共达五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一日(含)以上者。 四、请假累计超出十日者。 五、培训必修课程,有未经请假旷课二次(含)以上者。 第五十一条 凡职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甲等: 一、曾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整年达八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二日(含)以上者。 四、培训必修课程中,经考试测验有一科(次)不及格者。 第五十二条 凡职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其在该年度以考绩等级不得列入乙等或乙等以上: 一、曾受记大过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整年共达十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三日(含)以上者。 第五十三条 全企业职员年度考绩平均综合百分率达成80分及以上时,由总经理决定从整年利润总额中拿出5%作为奖励基金。 第五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年底考绩: 一、正式录用未满30天者。 二、留职停薪还未复职者。 三、特聘人员或协议约定不接收考评者。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称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考 勤 第五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七天工作48小时。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得将周内日常工作时数调配在其它工作日上或将部分人员上下班时间错开,不再按排加班或值班。 第五十七条 本企业职员工作时间:夏季 早晨8:00-12:00,下午14:00-18:00时,中午休息2小时;其它季节 早晨8:00-12:00 下午13:00-17:00(以行政部通知为准)。 管理层每七天一至六参与晨会:夏季 早7:30--8:00 其它季节 早7:40---8:00 担任生产作业职员作息时间和班前会时间,由生产部另行要求。 第五十八条 业务人员、保卫人员、司机、出差人员因工作含有特殊性,工作时间不实施8小时制,也不计算加班,在决定其岗位工资时给予考虑。 第五十九条 因季节或订单量原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必需时,本企业可将工作时间延长,其延长之工作时间每人每个月不得超出四十小时,天天加班不得超出四小时。 第六十条 本企业职员加班,必需事先申请并获准,不然不予认可。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对行政后勤职员加班、值班和加班费核发,另依企业薪资管理措施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企业中工作采取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七天更换一次,夜班工作者享受夜餐补助3元/夜。 第六十三条 本企业部级(含部级)以上人员每七天休息一日,科长每个月休息三日,其它职员为每十五天休息一日,通常不得安排连休。企业配合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职员于休息日出勤上班时,该休息日能够补休,当月不能不休可按加班。 第六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如有迟到情节者,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上班时间一分钟后至五分钟内,未签到、打卡或点名未到工者为迟到。 二、上班时间六分钟至十分钟内到工者以事假半日论。 三、上班时间十一分钟至三十分钟内到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四、上班时间三十分钟后到工者以旷工一日论。 五、因偶发事件不能按时上班,必需立即电话汇报直接领导和考勤员,经核准者补办请假手续,不然按旷工论。 第六十五条 本企业职员如有早退情节者,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下班时间前五分钟内,即行签退或打卡提前下班者为早退。月内早退一次扣减工资20元、两次按事假一日论、三次及以上按旷工一日论。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脱岗或提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第六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有旷工情况者,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而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旷工一天,减发当月二天工资,而且罚款100元。 三、委托、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一经查明,当日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四、职员上下班打卡仅打“到”未打“退”或仅打“退”未打“到”者,若无具体确实理由,当日以旷工处理。 五、除因卡钟失灵,确实无法打卡时,可由部长(主管)以上人员签证证实,交人力资源部处理,其它原因签证均属无效,仍以旷工处理。上下班时未能找到出勤卡者,应向保安人员登记确实时间,由人力资源部签证,不然仍以旷工处理。 六、在连接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前后旷工者,应视为连续旷工。但其中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旷工数内。 第六十七条 下列政府要求应放假节日均予休假,岗位工资照付: 一、元旦1天。 二、五月一日1天。 三、十月一日1天。 四、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3天;补休4天。 以上法定节日加班者按300%、补休按200% 。 第六十八条 因本企业生产有连续性,需职员协作生产。职员过春节需要有更长假期时(本企业春节期间放假七天),企业可依据生产任务调整法定节日。 第六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为下列七种,分别要求以下: 一、工伤假 职员因生产、安装、实施职务而致残废、伤害,经指定医院证实诊疗期间核给工伤假(岗位工资照付,无岗位工资按15元/天)。假期期满主动复工,不然以旷工论处。 同一工伤假累计不得超出12个月。请工伤假除本企业医疗定点单位证实及外诊医院证实外,应附工伤汇报书。 参与工伤、医疗保险职员首先按其要求实施,差额部分由企业负担。 二、事假 职员因有事必需亲自处理者,应请事假,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和上班前突发事件影响时间也必需办理事假手续,事假整年累计不得超出24天(每个月不得超出2天),事假期间无工资;累计24天以后或每个月累计2天以后天数天天扣发两天工资。 三、病假 职员因一般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诊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要求请病假: 1、未住院者,通常不得超出三天,整年累计不得超出三十日。 2、住院者住院及其出院后休养期累计不得超出六个月。 3、请病假,需附医疗单位出具病假单,请病假在七日(含)以上者,还须另附医疗诊疗证实或病情汇报书。 4、病假期间无工资,也不倒扣工资。 四、婚假 本企业职员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工后结婚者,可请下列婚假中一个: 1、通常婚假三天。(女未满二十三周岁,男未满二十五周岁者)。 2、晚婚假十天。(女满二十三周岁,男满二十五周岁者)。 请婚假,需另附结婚证书。 3、婚假无工资。 五、丧假 1、职员父、母、儿女死亡者,给丧假七日。 2、岳父母、祖父母死亡者,给丧假三日。 3、丧假无工资。 六、产假 1、女性职员分娩前十天应停止工作,顺产产假六十天,难产产假九十天,请产假应附准生证或医院出生证实。 2、凭住院证实,住院期间天天发给基础工资10元。 七、计划生育假 1、女性职员人工流产假7天、引产假21天、结扎假7天、带环假1天,请计划生育假须经医院证实、工会(女委会)确定,送人力资源部按要求核准假期。 2、计划生育假无工资,也不倒扣工资。 第七十条 本企业职员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须亲自处理时,应于12小时内委托她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形式汇报单位主管代为办理。事后申请给假时应提供相关证实文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在法定节日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仍到厂上班,而未享受补休时,本企业发给当日法定节加班工资。 第七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请事假、请婚假、请丧假,如遇星期假日或政府要求应予休假法定节日,则不计入请假期内。 第七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均需书面形式依下列要求核准: 职员请假2日以内由部门同意,3日以上(含3日)5日以内由分管副总同意,6日以上由总经理同意;科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2日以上由总经理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 企业下列正式职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加入社会劳动保险: 户口须在统筹区内; 农业户口工作满3年后; 中专毕业生城镇户口工作满1年后; 普招大专生工作满6个月后; 普招本科生以上自签署劳动协议之日起; 调入已经参与劳动保险自转入档案起。 未签定劳动协议职员不享受社会劳动保险,顾问和单一事项特聘人员也不享受社会劳动保险。 服务年限不满劳务协议要求期限,本企业有权扣回单位交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参与社会劳动保险后退休金、退休期间医疗费、退休后死亡丧葬费、遗属抚恤费及合乎要求失业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企业依据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法令要求办理工厂卫生工作,预防职业危害,保护职员安全健康。 对探伤员、炊事员等每十二个月组织查体一次。 第七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应重视安全技术知识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主动参与厂内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七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应依要求领取、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及保健食品,确保工作安全及身休健康。 第八十条 本企业女性职员有出生未满10个月婴儿者,在天天工作时间内可有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授乳时间能够合并使用,含途中时间天天不得超出100分钟。 授乳时间按月累计后以8小时/天折合天数,从考勤天数中扣减。 第八十一条 本企业女性职员有妊娠者不得加班;妊娠满七个月后,不得上夜班;有未满一周岁婴儿者,不得加班及上夜班。 第九章 企业福利 第八十二条 本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按月拨款作为工作经费,举行多种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教育活动、庆贺会等,本企业职员可依要求参与。 第八十三条 本企业为激励职员学习建立读书基金,读书基金由企业和职员依一定百分比共同出资设置专户,凭购书发票报销。 第八十四条 本企业外地职员须依要求申请职员宿舍,服从宿舍管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 本企业成立职员食堂(或外包),职员可依要求享用伙食,企业无偿提供职员中午工作餐,用餐标准按2元/餐,职员用餐应服从食堂要求。 企业不办食堂时,应按上述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企业职员出差按 早餐4元/次、午餐8元/次、晚餐8元/次标准报销,不再享受工作餐补助。 第八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医疗按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实施。不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自负;特殊情况企业酌情给补助。 第八十七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可依要求申请乘坐企业交通车。企业未开通专车前,可按职级核发交通补助费。 第八十八条 本企业营业年度终了如有税后盈余时,对于整年无过失职员,可酌情给年底奖金。其发放措施每十二个月另行公布。 第八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享受婚丧喜庆补助,凭个人申请经企业工会主席签字确定后,到财务部领取;仲秋、春节福利由行政部负责办理;职员生日礼品必需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是否实施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章 工龄计算 第九十条 本企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龄合并计算: 一、试用期、实习期间。 二、同意给假假期。 三、短期协议期满或长久协议因故停止推行后,未满三个月又签订新协议或继续推行原协议时。 四、连续服务本企业期间调任至本企业所经营、投资子企业者,其服务期间工龄应予合并计算。 五、从外单位调入本企业人员,其在原单位工龄不予计算。 第九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原有工龄不予计入: 一、停薪留职者。 二、因刑案停职而又获准复职者。 第九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在5月16日以前到企业任职者,工龄均从企业注册之日起算,以后加入者自试用期起算。 第十一章 解聘和辞职 第九十三条 本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解聘职员: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连续六个月亏损或业务萧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需暂停工作在30天以上时。 四、因生产、技术之改变,有降低职员必需,又无合适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职员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亦不宜改调其它工种、岗位、职务时。 第九十四条 因前条原因终止劳动协议解聘职员时,除须和工会协商外还应在三十天前书面预告本人,未以预告单方终止劳动协议者,发给相当于本人10个月工资违约金。 第九十五条 本企业职员以预告被终止劳动协议时,依下列要求发给经济赔偿金: 一、在本企业(本厂)或分企业(分厂)连续工作,工龄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岗位工资经济赔偿金。 二、依前项计算剩下月数,未满六个月者以六个月计,满六个月者以十二个月计。 三、工龄超出,最多发给10个月工资经济赔偿金。 第九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欲主动终止劳动协议辞职时,亦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企业并办理交接手续,未经预告单方终止劳动协议时,应赔偿本企业相当于该职员12个月岗位工资违约金。 若造成企业遭受损失时,依法诉诸司法机关追偿。 第九十七条 本企业职员辞职或离职,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在原任部门、岗位和接替者移交相关文件或使用工具。 2、到档管员处办理图纸、图书、文档等归还手续。 3、到保管员处办理工作服、劳保用具等交还手续。 4、到考勤员处办理出勤天数确定手续。 5、到行政部办理办公设施、福利设施、宿舍等移交手续。 6、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欠款确定或清理手续。 7、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工资结算手续。 办妥交接手续后,可予结清全部工资,发给本企业工作证实,转出户口或社保关系。 第九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因违反本手册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各项要求而被解聘、除名时,不发给任何经济赔偿。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组员在职者,其任免、薪资等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条 本企业聘用已退休人员或其它特聘人员,其聘用、解聘、薪资、保险、福利依协议另外约定。 第一百零一条 车间主任级以上人员享受外出培训机会,但必需是和工作相关专业及技术培训或进修课程,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在财务部报销,不合格者费用自负。 服务年限未满协议要求期限,若要离开企业,企业有权扣回为其交纳折余培训费用。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企业和职员共存共荣,若企业连续亏损超出三个月,亏损期间取消全部补助、津贴,同时按第四十条实施;若十二个月之内亏损期累计超出六个月按第九十三条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本手册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纲要,未尽事项由具体制度另行要求。本手册相关内容和法律法令相抵触时,依法律法令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手册经总经理核准,报董事会同意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其解释权归xxxxxxx企业总经理全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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