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形柱标准规范专业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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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原则 混凝土异形柱构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sturctures with specially shaped columns JGJ 149— J 5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示 第41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原则《混凝土异形柱构造技术规程》公示 现批准《混凝土异形柱构造技术规程》为行业原则,编号为JGJ 149-,自8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3.1、4.1.1、4.2.3、4.2.4、4.3.6、5.3.1、6.1.6、6.2.5、6.2.10、7.0.2、7.0.3、7.0.4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规程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月9日 前言 依照建设部建标[]84号文献规定,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际经验,根据国内研究成果,参照关于原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本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构造设计基本规定;4构造计算分析;5截面设计;6构造构造;7异形柱构造施工。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天津大学(邮政编码:300072,地址:天津市卫津路92号) 本规程参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南昌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同济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本规程重要起草人:严士超、康谷贻 王依群、陈云霞、戴国莹、赵艳静、容柏生、吕志涛、徐世晖、张元坤、桂国庆、黄锐、冯健、徐有邻、钱稼茹、贺民宪、黄兆纬、刘建、潘文、简洪平、熊进刚、卢文胜、张方、王铁成、李文清、李晓明、李红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构造设计基本规定 3.1 构造体系 3.2 构造布置 3.3 构造抗震级别 4 构造计算分析 4.1 极限状态设计 4.2 荷载和作用 4.3 构造分析模型与计算参数 4.4 水平位移限值 5 截面设计 5.1 异形柱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5.2 异形柱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5.3 异形柱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6 构造构造 6.1 普通规定 6.2 异形柱构造 6.3 异形柱框架梁柱节点 7 异形柱构造施工 附录A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 本规程用词阐明 条文阐明 1 总则 1.0.1 为在混凝土异形柱构造设计及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重要合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O.10g,O.15g)和8度(0.20g)抗震设计普通居住建筑混凝土异形柱构造设计及施工。 1.0.3 混凝土异形柱构造设计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异形柱 specially-shaped column 截面几何形状为L形、T形和十字形,且截面各肢肢高肢厚比不不不大于4柱。 2.1.2 异形柱构造 structure with specially-shaped columns 采用异形柱框架构造和框架-剪力墙构造 2.1.3 柱截面肢高肢厚比 ratio of section height to section thickness of column leg 异形柱柱肢截面高度与厚度比值。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Gj——第j层重力荷载代表值; Mbl、Mbr——框架节点左、右侧梁端弯矩设计值; Mx、My——对截面形心轴x、y弯矩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Vc——柱斜截面剪力设计值; VEKi-—第i层相应于水平地震作用原则值剪力; Vj-—节点核心区剪力设计值; σi——第i个混凝土单元应力; σj——第j个钢筋单元应力。 2.2.2 材料性能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fyV——箍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s'——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距离; A——柱全截面面积; Aci-—第i个混凝土单元面积; Asj-—第j个钢筋单元面积; Asv--验算方向柱肢截面厚度bc范畴内同一截面箍筋各肢总截面面积; Asvj-—节点核心区有效验算宽度范畴内同一截面验算方向箍筋各肢总截面面积; bc-—验算方向柱肢截面厚度; bf——垂直于验算方向柱肢截面高度; bj——节点核心区截面有效验算厚度; d——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dv——箍筋直径; ea——附加偏心距; e1-—初始偏心距; e0--轴向力对截面形心偏心距; eix--轴向力对截面形心轴y初始偏心距; eiy--轴向力对截面形心轴x初始偏心距; hb-—梁截面高度; hb0-—梁截面有效高度; hc-—验算方向柱肢截面高度; hf----垂直于验算方向柱肢截面厚度; hi——第i层楼层层高; hj—-节点核心区截面高度; hc0——验算方向柱肢截面有效高度; H——房屋总高度; Hc——节点上、下层柱反弯点之间距离; l0——柱计算长度; ra——柱截面对垂直于弯矩作用方向形心轴xa一xa回转半径; rmin-—柱截面最小回转半径; s-—箍筋间距; Xci、Yci——第i个混凝土单元形心坐标; Xsj、Ysj——第j个钢筋单元形心坐标; X0、Y0——截面形心坐标; α——弯矩作用方向角。 2.2.4 系数及其她 λ-—框架柱剪跨比; λV——配箍特性值; ηjb——节点核心区剪力增大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 ζf——节点核心区翼缘影响系数; ζh——节点核心区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ζN——节点核心区轴压比影响系数; ηa——偏心距增大系数; ρ——所有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 ρmin——所有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 ρmax一一所有纵向受力钢筋最大配筋率; ρv——箍筋体积配箍率; ψT——考虑非承重填充墙刚度对构造自振周期影响折减系数; nc——混凝土单元总数; ns——钢筋单元总数。 3 构造设计基本规定 3.1 构造体系 3.1.1 异形柱构造可采用框架构造和框架-剪力墙构造体系。 依照建筑布置及构造受力需要,异形柱构造中框架柱,可所有采用异形柱,也可某些采用—般框架柱。 当依照建筑功能需要设立底部大空间时,可通过框架底部抽柱并设立转换梁,形成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规定。 3.1.2 异形柱构造合用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2规定。 表3.1.2 异形柱构造合用房屋最大高度(m) 构造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 6度 7度 8度 0.05g 0.10g 0.15g 0.20g 框架构造 24 24 21 18 12 框架-剪力墙构造 45 45 40 35 28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重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涉及局部突出屋顶某些); 2 框架-剪力墙构造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某些承受地震倾覆力矩不不大于构造总地震倾覆力矩50%时,其合用房屋最大高度可比框架构造恰当增长; 3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异形柱构造或Ⅳ类场地上异形柱构造,合用房屋最大高度应恰当减少; 4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合用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规定; 5 房屋高度超过表内规定数值时,构造设计应有可靠根据,并采用有效加强办法。 3.1.3 异形柱构造合用最大高宽比不适当超过表3.1.3限值。 表3.1.3 异形柱构造合用最大高宽比 构造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 6度 7度 8度 0.05g 0.10g 0.15g 0.20g 框架构造 2.5 4 3.5 3 2.5 框架-剪力墙构造 5 5 4.5 4 3.5 3.1.4异形柱构造体系应通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分析比较拟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对普通钢筋混凝土构造关于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异形柱构造中不应采用某些由砌体墙承重混合构造形式; 2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构造不应采用多塔、连体和错层等复杂构造形式,也不应采用单跨框架构造; 3 异形柱构造楼梯间、电梯井应依照建筑布置及构造抗侧向作用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或普通框架柱; 4 异形柱构造柱、梁、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构造 3.1.5 异形柱构造填充墙与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充墙与隔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依照不同条件选用非承重砌体或墙板; 2 墙体厚度应与异形柱柱肢厚度协调一致,墙身应满足保温、隔热、节能、隔声、防水和防火等规定; 3 填充墙和隔墙布置、材料强度和连接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关于规定。 3.2 构造布置 3.2.1 异形柱构造宜采用规则构造设计方案。抗震设计异形柱构造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规定,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构造设计方案。 3.2.2 抗震设计时,对不规则异形柱构造定义和设计规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3.2.4条和第3.2.5条关于规定。 3.2.3 异形柱构造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异形柱构造一种独立单元内,构造平面形状宜简朴、规则、对称,减少偏心,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宜均匀; 2 异形柱构造框架纵、横柱网轴线宜分别对齐拉通:异形柱截面肢厚中心线宜与框架梁及剪力墙中心线对齐; 3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构造中剪力墙最大间距不适当超过表3.2.3限值(取表中两个数值较小值),当剪力墙之间楼盖、屋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间距应比表中限值恰当减小。当剪力墙间距超过限值时,在构造计算中应计入楼盖、屋盖平面内变形影响。 表3.2.3 异形柱构造剪力墙最大间距(m) 楼盖、屋盖类型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 6度 7度 8度 0.05g 0.10g 0.15g 0.20g 现浇 4.5B,55 4.0B,50 3.5B,45 3.0B,40 2.5B,35 装配整体 3.0B,45 2.7B,40 2.5B,35 2.2B,30 2.0B,25 注:1 表中B为楼盖宽度(m); 2 现浇层厚度不不大于60mm叠合楼板可作为现浇板考虑; 3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剪力墙间距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关于规定 3.2.4 异形柱构造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均匀,避免过大外挑和内收; 2 构造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避免抗侧力构造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竖向构造构件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不适当在同一楼层变化; 3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构造体系剪力墙应上下对齐持续贯通房屋全高。 3.2.5 不规则异形柱构造,其抗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扭转不规则时,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比值不应不不大于1.45; 2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其薄弱层地震剪力应乘以1.20增大系数;楼层受剪承载力不应不大于相邻上一楼层65%; 3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持续(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增大系数; 4 受力复杂部位异形柱,宜采用普通框架柱。 3.3 构造抗震级别 3.3.1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构造应依照构造体系、抗震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3.3.1规定采用不同抗震级别,并应符合相应计算和构造办法规定。 表3.3.1 异形柱构造抗震级别 构造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 6度 7度 8度 0.05g 0.10g 0.15g 0.20g 框架构造 高度(m) ≤21 >21 ≤21 >21 ≤18 >18 ≤12 框架 四 三 三 二 三(二) 二(二) 二 框架-剪力墙构造 高度(m) ≤30 >30 ≤30 >30 ≤30 >30 ≤28 框架 四 三 三 二 三(二) 二(二) 二 剪力墙 三 三 二 二 二(二) 二(一) 一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重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涉及局部突出屋顶某些); 2 建筑场地为工类时,除6度外,应容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减少一度所相应抗震级别采用抗震构造办法,但相应计算规定不应减少; 3 对7度(0.15g)时建于Ⅲ、Ⅳ类场地异形柱框架构造和异形柱框架-剪力墙构造,应按表中括号内所示抗震级别采用抗震构造办法; 4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线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限度及场地、地基条件拟定抗震级别。 3.3.2 框架一剪力墙构造,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某些承受地震倾覆力矩不不大于构造总地震倾覆力矩50%时,其框架某些抗震级别应按框架构造拟定。 3.3.3 当异形柱构造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构造嵌固端时,地下一层构造抗震级别应按上部构造相应级别采用,地下一层如下抗震级别可依照详细状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构造计算分析 4.1 极限状态设计 4.1.1 居住建筑异形柱构造安全级别应采用二级。 4.1.2 异形柱构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4.1.3 异形柱构造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和验算。 4.1.4 异形柱构造中异形柱正截面、斜截面及梁柱节点承载力应按本规程第5章规定进行计算;其她构件承载力计算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定。 4.1.5 异形柱构造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γ0S≤R (4.1.5-1) 有地震作用组合:S≤R/γRE (4.1.5-2) 式中 γ0——构造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级别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及以上构造构件不应不大于1.1;对安全级别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构造构件,不应不大于1.0。构造设计使用年限分类和安全级别划分,应分别按现行国标《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 50008关于规定采用; S-—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 4.1.6 异形柱构造构件截面设计应依照实际状况,按国家现行原则关于规定进行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分析及作用效应组合,并取最不利作用效应组合伙为设计根据。 4.1.7 异形柱构造应进行风荷载、地震作用下水平位移验算。 4.2 荷载和作用 4.2.1 异形柱构造竖向荷载、风荷载及雪荷载等取值及组合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关于规定。 4.2.2 异形柱构造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现行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关于规定拟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地区,可按批准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4.2.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O.10g、0.15g)及8度(0.20g)异形柱构造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及构造抗震验算。 4.2.4 异形柱构造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状况下,应容许在构造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7度(0.15g)及8度(0.20g)潮流应对与主轴成45o方向进行补充验算; 2 在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时应计入扭转影响;对扭转不规则构造,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扭转影响。 4.2.5 异形柱构造地震作用计算宜采用振型分解反映谱法,不规则异形柱构造地震作用计算应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反映谱法。 4.3 构造分析模型与计算参数 4.3.1 在竖向荷载、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异形柱构造内力和位移可按弹性办法计算。框架梁及连梁等构件可考虑在竖向荷载作用下梁端局部塑性变形引起内力重分布。 4.3.2 异形柱构造分析模型应符合构造实际受力状况,异形柱构造内力和位移分析应采用空间分析模型,可选取空间杆系模型、空间杆-薄壁杆系模型、空间杆一墙板元模型或其她组合有限元等分析模型。 规则构造初步设计时,也可采用平面构造空间协同模型估算。 4.3.3 异形柱构造按空间分析模型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变形: ——梁弯曲、剪切、扭转变形,必要时考虑轴向变形; ——柱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 ——剪力墙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当采用薄壁杆系分析模型时,还应考虑翘 曲变形。 4.3.4 异形柱构造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并应在设计中采用办法保证楼板平面内整体刚度。 对楼板大洞口不规则类型,计算时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或对采用楼板平面内无限刚性假定计算成果进行恰当调节。 4.3.5 异形柱构造内力与位移计算时,楼面梁刚度增大系数、梁端负弯矩和跨中正弯矩调幅系数、扭矩折减系数、连梁刚度折减系数取值,以及框架-剪力墙构造中框架某些承担地震剪力调节规定,可依照国家现行原则按普通混凝土构造关于规定采用。 4.3.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构造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填充墙体对构造整体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3.7 异形柱构造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ψT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框架构造可取0.60~0.75; 2 框架-剪力墙构造可取0.70~0.85。 4.3.8 设计中所采用异形柱构造分析软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关于规定。软件应经考核验证和正式鉴定,对构造分析软件计算成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4.4 水平位移限值 4.4.1 在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下,异形柱构造按弹性办法计算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Δue≤[Ξc]h (4.4.1) 式中 Δue-——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原则值产生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 [Ξc]——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按表4.4.1采用: h——计算楼层层高。 表4.4.1 异形柱构造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构造体系 [Ξc] 框架构造 1/600 (1/700) 框架-剪力墙构造 1/850 (1/950)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用于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 4.4.2 7度抗震设计时,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竖向不规则异形柱框架-剪力墙构造,宜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变形验算。弹塑性变形计算办法,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办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办法。 4.4.3 罕遇地震作用下,异形柱构造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Δup≤[Ξp]h (4.4.3) 式中 Δup-——罕遇地震作用原则值产生弹塑性层间位移; [Ξp]——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按表4.4.3采用。 表4.4.3 异形柱构造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构造体系 [Ξp] 框架构造 1/60 (1/70) 框架-剪力墙构造 1/110 (1/120)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用于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构造。 5 截面设计 5.1 异形柱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5.1.1 异形柱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基本假定应按国标《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第7.1.2条规定采用。 5.1.2 异形柱双向偏心受压正截面承载力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1 将柱截面划分为有限个混凝土单元和钢筋单元(图5.1.2-1),近似取单元内应变和应力为均匀分布,合力点在单元形心处; 2 截面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各单元应变按截面应变保持平面假定拟定; 3 混凝土单元压应力和钢筋单元应力应按本规程第5.1.1条假定拟定; 图5.1.2-2 双向偏心异形柱截面 4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异形柱双向偏心受压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5.1.2-1): 式中 N——轴向力设计值; ηa——偏心距增大系数,按本规程第5.1.4条规定计算: eix、eiy——轴向力对截面形心轴y、x初始偏心距(图5.1.2-2); ei——初始偏心距; e0——轴向力对截面形心偏心距; Mx、My——对截面形心轴x、y弯矩设计值,由压力产生偏心在x轴上侧时 Mx取正值,由压力产生偏心在y轴右侧时My取正值; ea——附加偏心距,取20mm和0.15rmin较大值,此处rmin为截面最小回转半径; α-—弯矩作用方向角(图5.1.2-2),为轴向压力作用点至截面形心连线与截面 形心轴x正向夹角,逆时针旋转为正; n-—角度参数,当Mx、My均为正值时n=0;当My为负值、Mx为正或负值时n= 1;当Mx为负值、My为正值时n=2; σci、Aci——第i个混凝土单元应力及面积,σci为压应力时取正值; σsj、Asj——第j个钢筋单元应力及面积,σsj为压应力时取正值; X0、Y0-—截面形心坐标; Xci、Yci-—第i混凝土单元形心坐标; Xsj、Ysj——第j个钢筋单元形心坐标; nc、ns-—混凝土及钢筋单元总数。 5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异形柱双向偏心受压正截面承载力应按公式(5.1.2-1)至公式(5.1.2-8)计算,但在公式(5.1.2-1)~(5.1.2-3)右边应除以相应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γRE。γRE应按本规程第5.1.8条采用。 5.1.3 异形柱双向偏心受拉正截面承载力应按本规程公式(5.1.2-1)~(5.1.2-3)计算,但式中Nηaeiy、Nηaeix分别以Mx、My代替;轴向拉力设计值N应取负值。 5.1.4 异形柱双向偏心受压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应考虑构造侧移和构件挠曲引起附加内力,此时可将轴向力对截面形心初始偏心距ei乘以偏心距增大系数ηa。ηa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i-—初始偏心距; l0-—柱计算长度,应按国标《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第7.3.11条采用; ra——柱截面对垂直于弯矩作用方向形心轴Xa-Xa回转半径(图5.1.2-2); Ia——柱截面对垂直于弯矩作用方向形心轴Xa-Xa惯性矩; A——柱全截面面积。 按公式(5.1.4-1)计算时,柱长细比l0/ra不应不不大于70。 注:当柱长细比l0/ra不不不大于17.5时,可取ηa=1.0。 5.1.5 有地震作用组合异形柱,其节点上、下柱端截面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节点上、下柱端弯矩设计值: 1) 二级抗震级别 ∑Mc=1.3∑Mb (5.1.5-1) 2)三级抗震级别 ∑Mc=1.1∑Mb (5.1.5-2) 3)四级抗震级别,柱端弯矩设计值取地震作用组合下弯矩设计值。 式中 ∑Mb——节点左、右梁端,按顺时针和逆时针方向计算两端有地震作用组合弯 矩设计值之和较大值; ∑Mc——有地震作用组合节点上、下柱端弯矩设计值之和;柱端弯矩设计值确 定,在—般状况下,可按上、下柱端弹性分析所得有地震作用组合弯矩比进行分派。 当反弯点不在柱层高范畴内时,二、三级抗震级别异形柱端弯矩设计值应按有地震作用组合弯矩设计值分别乘以系数1.3、1.1拟定;框架顶层柱及轴压比不大于0.15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可取地震作用组合下弯矩设计值。 2 节点上、下柱端轴向力设计值,应取地震作用组合下各自轴向力设计值。 5.1.6 有地震作用组合框架构造底层柱下端截面弯矩设计值,对二、三级抗震级别应按有地震作用组合弯矩设计值分别乘以系数1.4和1.2拟定。 5.1.7 二、三级抗震级别框架角柱,其弯矩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5.1.5和5.1.6条调节后弯矩设计值乘以不不大于1.1增大系数。 5.1.8 有地震作用组合异形柱,正截面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γRE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轴压比不大于0.15偏心受压柱应取0.75; ——轴压比不不大于0.15偏心受压柱应取0.80; ——偏心受拉柱应取0.85。 5.2 异形柱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5.2.1 异形柱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Vc≤0.25fcbchc0 (5.2.1-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 · 剪跨比不不大于2柱:Vc≤(0.20fcbchc0)/γRE (5.2.1-2) 剪跨比不不不大于2柱:Vc≤(0.15fcbchc0)/γRE (5.2.1-3) 式中 Vc——斜截面组合剪力设计值; γRE--受剪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取0.85; bc——验算方向柱肢截面厚度; hc0--验算方向柱肢截面有效高度。 5.2.2 异形柱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柱承受压力时 1)无地震作用组合 2)有地震作用组合 2 当柱浮现拉力时 1)无地震作用组合 2)有地震作用组合 式中 λ-—剪跨比。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取柱上、下端组合弯矩设计值Mc较大 值与相应剪力设计值Vc和柱肢截面有效高度hc0比值;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取柱上、下端未经按本规程第5.1.5条~第5.1.7条调节组合弯矩设计值Mc较大值与相应剪力设计值Vc和柱肢截面有效高度hc0比值,即λ=Mc/(Vchc0);当柱反弯点在层高范畴内时,均可取λ=Hn/2hc0;当λ<1.0时,取λ=1.0;当λ>3时,取λ=3;此处,Hn为柱净高; N——无地震作用组合时,为与荷载效应组合剪力设计值Vc相应轴向压力 或拉力设计值;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为有地震作用组合轴向压力或拉力设计值,当轴向压力设计值N>0.3fcA时,取N=0.3fcA;此处,A为柱全截面面积; AsV——验算方向柱肢截面厚度bc范畴内同一截面箍筋各肢总截面面积;Asv= nAsv1,此处,n为bc范畴内同一截面内箍筋肢数,Asv1为单肢箍筋截面面积; S——沿柱高度方向箍筋间距。 当公式(5.2.2-3)右边计算值和公式(5.2.2-4)右边括号内计算值不大于fyv(Asv/S)hc0时,应取等于fyv(Asv/S)hc0,且fyv(Asv/S)hc0值不应不大于0.36fTbchco。 5.2.3 有地震作用组合异形柱斜截面剪力设计值Vc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二级抗震级别 Vc=1.2(Mct+Mcb)/Hn (5.2.3-1) 2 三级抗震级别 Vc=1.1(Mct+Mcb)/Hn (5.2.3-2) 3 四级抗震级别取有地震作用组合剪力设计值。 式中 Mct、Mcb——有地震作用组合、且经调节后柱上、下端弯矩设计值; Hn——柱净高。 在公式(5.2.3-1)和公式(5.2.3-2)中,Mct、Mcb之和应分别按顺时针初逆时针方向计算,并取其较大值。Mct、Mcb取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1.5条~第5.1.7条规定。 5.2.4 二、三级抗震级别角柱,有地震作用组合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5.2.3条经调节后剪力设计值乘以不不大于1.1增大系数。 5.3 异形柱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5.3.1 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5.3.2 节点核心区受剪水平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Vj≤0.24ζfζhfcbjhj (5.3.2-1) 2有地震作用组合 Vj≤(0.19ζNζfζhfcbjhj)/γRE (5.3.2-1) 式中 Vj——节点核心区组合剪力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取0.85; bj、hj-—节点核心区截面有效验算厚度和截面高度,当梁截面宽度与柱肢截 面厚度相似,或梁截面宽度每侧凸出柱边不大于50mm时,可取bj=bc,hj=hc,此处,bc、hc分别为验算方向柱肢截面厚度和高度(图5.3.2); ζN——轴压比影响系数,应按表5.3.2-1采用; ζf——翼缘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5.3.4条规定采用; ζh——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应按表5.3.2-2采用。 图5.3.2框架节点和梁柱截面 表5.3.2-1 轴压比影响系数ζN 轴压比 ≤0.3 0.4 0.5 0.6 0.7 0.8 0.9 ζN 1.00 0.98 0.95 0.90 0.88 0.86 0.84 注:轴压比N/(fcA)指与节点剪力设计值相应当节点上柱底部轴向压力设计值N与柱全截面面积A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积比值。 表5.3.2-2 截面高度影响系数ζh hj ≤600 700 800 900 1000 ζh 1 0.9 0.85 0.8 0.75 5.3.3 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2 有地震作用组合 式中 N——与组合节点剪力设计值相应当节点上柱底部轴向力设计值,当N为压 力且N>0.3fcA时,取N=0.3fcA;当N为拉力时,取N=0; Asvj——核心区有效验算宽度范畴内同一截面验算方向箍筋各肢总截面面积;hb0——梁截面有效高度,当节点两侧梁截面有效高度不等时取平均值; as'——梁纵向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功距离。 5.3.4 翼缘对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提高作用翼缘影响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柱肢截面高度和厚度相似等肢异形柱节点,翼缘影响系数ζf应按表5.3.4-1取用: 表5.3.4-1 翼缘影响系数ζf bf-bc(mm) 0 300 400 500 600 700 ζf L形 1 1.05 1.10 1.10 1.10 1.10 T形 1 1.25 1.30 1.35 1.40 1.40 十字形 1 1.40 1.45 1.50 1.55 1.55 注:1 表中bf为垂直于验算方向柱肢截面高度(图5.3.2); 2 表中十字形和T形截面是指翼缘为对称截面。若不对称时,则翼缘不对称某些不计算在bf数值内; 3 对T形截面,当验算方向为翼缘方向时,ζf按L形截面取值。 2 对柱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不相似不等肢异形柱节点,依照柱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不相似状况,按表5.3.4-2可分为四类;在公式(5.3.2-1)、(5.3.2-2)和公式(5.3.3-1)、(5.3.3-2)中,ζf均应以有效翼缘影响系数ζf,ef代替,ζf,ef应按表5.3.4-2取用。 表5.3.4-2 有效翼缘影响系数ζf,ef 注:1 对A类节点,取ζf,ef=ζf,ζf值按表5.3.4-1取用,但表中(bf-bc)值应以(hc-bc) 值代替; 2 对B类、C类和D类节点,拟定ζf,ef值时,ζf值按表5.3.4-1取用,但对B类 D类节点,表中(bf-bc)值应分别以(hc-hf)和(hf-hf)值代替。 5.3.5 框架梁柱节点(本规程图5.3.2)核心区组合剪力设计值Vj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1)顶层中间节点和端节点 2)中间层中间节点和端节点 2 有地震作用组合 1)顶层中间节点和端节点 2)中间层中间节点和端节点 式中 ηjb——核心区剪力增大系数,对二、三、四级抗震级别分别取1.2、1.1、1.0; Mbl、Mbr——框架节点左、右两侧梁端弯矩设计值,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取荷载效 应组合弯矩设计值;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取有地震作用组合弯矩设计值; Hc——柱计算高度,可取节点上柱与下柱反弯点之间距离; hb0、hb——梁截面有效高度、截面高度,当节点两侧梁高不相似时,取其平均值。 5.3.6 当框架梁截面宽度每侧凸出柱边不不大于50mm但不不不大于75mm,且梁上、下角部纵向受力钢筋在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外侧锚入梁柱节点时,可忽视凸出柱边某些作用,近似取节点核心区有效验算厚度为柱肢截面厚度(bj=bc),并应按本规程第5.3.2条至第5.3.4条规定验算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也可依照梁纵向受力钢筋在柱肢截面厚度范畴内、外截面面积比例,对柱肢截面厚度以内和以外范畴分别验算其受剪承载力。此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3.2条至第5.3.4条规定外,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程公式(5.3.2-1)和公式(5.3.2-2)验算核心区受剪截面时,核心区截面有效验算厚度可取梁宽和柱肢截面厚度平均值; 2 验算核心区受剪承载力时,在柱肢截面厚度范畴内核心区,轴向力取值应与本规程第5.3.3条规定相似;柱肢截面厚度范畴外核心区,可不考虑轴向压力对受剪承载力有利作用。 6 构造构造 6.1 普通规定 6.1.1 异形柱构造梁、柱、剪力墙和节点构造办法,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6.1.2 异形柱、梁、剪力墙和节点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25,且不应高于C50; 2 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HRB335级钢筋;箍筋宜采用HRB335、HRB400、HPB235 级钢筋。 6.1.3 框架梁截面高度可按(1/10~1/15)lb拟定(lb为计算跨度),且非抗震设计时不适当不大于350mm;抗震设计时不适当不大于400mm。梁净跨与截面高度比值不适当不大于4。梁截面宽度不适当不大于截面高度1/4和200mm。 6.1.4 异形柱截面肢厚不应不大于200mm,肢高不应不大于500mm。 6.1.5 异形柱、梁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接头可采用焊接、机械连接或绑扎搭接。接头位置宜设在构件受力较小处。在层高范畴内柱每根纵向受力钢筋接头数不应超过一种。 柱纵向受力钢筋在同一连接区段连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不不大于50%,连接区段长度应按现行国标《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规定拟定。 6.1.6 异形柱、梁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标《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第9.2.1条规定。 注:处在一类环境且混凝土强度级别不低于C4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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