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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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和通风、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普通规定 8.1.1 高层建筑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 20m 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房间。 8.1.3.3 高层建筑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防火、防烟办法。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不不大于 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不不大于 15m/s。 8.1.5.3 送风口风速不适当不不大于 7m/s;排烟口风速不适当不不大于 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 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居住建筑外,靠外墙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 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 2.00m ,合用前室不应不大于 3.00m 。 8.2.2.2 靠外墙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启动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不大于 2.00m 。 8.2.2.3 长度不超过 60m 内走道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走道面积 2%。 8.2.2.4 需要排烟房间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面积 2%。 8.2.2.5 净空高度不大于 12m 中庭可启动天窗或高侧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该中庭地面积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运用敞开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立在上方,并应有以便启动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立独立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办法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拟定,或按表 8.3.2-1 至表 8.3.2-4 规定拟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拟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1 2 2 2 2 系统承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5000~30000 35000~40000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2 系统承担层数 送风部位 防烟楼梯间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6000~0 1~16000 0~25000 18000~2 3 <20 层 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 20 层~32 层 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3 系统承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5000~0 2~27000 3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送风量 8.3.2表 8.3.2-4 系统承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27000 28000~3 3 注: ①表 8.3.2-1 至表 8.3.2-4 风量按启动 2.00m×1.60m 双扇门拟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 0.75 系数计算;当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0~1.75 系数计算。启动门时,通过门风速不适当不大于 0.70m/s。 ②风量上下限选用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拟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种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立。 8.3.5 封闭避难层(间)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不大于 30m /h 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立送风系统,当必要共用一种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支风管上设 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别的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8.3.7.1 防烟楼梯间为 40Pa 至 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 25Pa 至 30Pa。 3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种加压送风口;前室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种。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依照供电条件、风量分派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 因素拟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0m 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m 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m 中庭。 8.4.1.4 除运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m 或一种房间面积超过 5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地下室。 8.4.2 设立机械排烟设施部位,其排烟风机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肩负一种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不大于 6.00m 不划防烟分区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不大于 60m /h 计算(单台风机最 3 小排烟量不应不大于 7200m /h)。 8.4.2.2 肩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不大于 120m /h 计算。 8.4.2.3 中庭体积不大于 17000m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 6 次/h 换气计算;中庭体积不不大于 17000m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 4 次/h 换 3 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不大于 10m /h。 8.4.3* 带裙房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某些运用可启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 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立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 8.3.7 条规定。 8.4.4*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接近顶棚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沿之间最小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 1.50m。设在 顶棚上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距离不应不大于 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启动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排烟防火 阀。 8.4.6 走道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立;房间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立。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时持续工作 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启动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不大于 150mm 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立。若合用时,必要采用可靠防火安全办法,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规定。 8.4.11 设立机械排烟地下室,应同步设立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适当不大于排烟量 50%。 8.4.12 排烟风机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长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具有易燃、易爆物质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通风机房内且送 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立,竖向不适当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状况之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3 3 3 3 2 2 2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两侧。 8.5.4 防火阀动作温度宜为 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用防止回流办法或在支管上设立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风管两侧各 2.00m 范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先后各 800mm 范畴内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管道, 均必要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防烟、排烟和通风、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普通规定 8.1.1 高层建筑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 20m 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房间。 8.1.3.3 高层建筑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防火、防烟办法。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不不大于 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不不大于 15m/s。 8.1.5.3 送风口风速不适当不不大于 7m/s;排烟口风速不适当不不大于 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 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居住建筑外,靠外墙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 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 2.00m ,合用前室不应不大于 3.00m 。 8.2.2.2 靠外墙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启动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不大于 2.00m 。 8.2.2.3 长度不超过 60m 内走道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走道面积 2%。 8.2.2.4 需要排烟房间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面积 2%。 2 2 2 2 8.2.2.5 净空高度不大于 12m 中庭可启动天窗或高侧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该中庭地面积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运用敞开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立在上方,并应有以便启动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立独立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办法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 8.3.1.2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拟定,或按表 8.3.2-1 至表 8.3.2-4 规定拟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拟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1 系统承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5000~30000 35000~40000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2 系统承担层数 送风部位 防烟楼梯间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6000~0 1~16000 0~25000 18000~2 3 <20 层 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 20 层~32 层 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3 系统承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5000~0 2~27000 3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送风量 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 8.3.2表 8.3.2-4 系统承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27000 28000~3 3 注: ①表 8.3.2-1 至表 8.3.2-4 风量按启动 2.00m×1.60m 双扇门拟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 0.75 系数计算;当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0~1.75 系数计算。启动门时,通过门风速不适当不大于 0.70m/s。 ②风量上下限选用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拟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种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立。 8.3.5 封闭避难层(间)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不大于 30m /h 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立送风系统,当必要共用一种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支风管上设 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别的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8.3.7.1 防烟楼梯间为 40Pa 至 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 25Pa 至 30Pa。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种加压送风口;前室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种。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依照供电条件、风量分派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 因素拟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0m 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m 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m 中庭。 8.4.1.4 除运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m 或一种房间面积超过 5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地下室。 8.4.2 设立机械排烟设施部位,其排烟风机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肩负一种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不大于 6.00m 不划防烟分区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不大于 60m /h 计算(单台风机最 3 小排烟量不应不大于 7200m /h)。 8.4.2.2 肩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不大于 120m /h 计算。 8.4.2.3 中庭体积不大于 17000m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 6 次/h 换气计算;中庭体积不不大于 17000m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 4 次/h 换 3 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不大于 10m /h。 8.4.3* 带裙房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某些运用可启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 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立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 8.3.7 条规定。 8.4.4*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接近顶棚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沿之间最小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 1.50m。设在 顶棚上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距离不应不大于 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启动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排烟防火 阀。 8.4.6 走道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立;房间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立。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时持续工作 30min。 3 3 3 3 2 2 2 3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启动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不大于 150mm 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立。若合用时,必要采用可靠防火安全办法,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规定。 8.4.11 设立机械排烟地下室,应同步设立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适当不大于排烟量 50%。 8.4.12 排烟风机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长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具有易燃、易爆物质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通风机房内且送 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立,竖向不适当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状况之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两侧。 8.5.4 防火阀动作温度宜为 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用防止回流办法或在支管上设立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风管两侧各 2.00m 范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先后各 800mm 范畴内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管道, 均必要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批示标志和电 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标《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 按一级负荷规定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规定供电。 9.1.2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立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 30s 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 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构造内,且保护层厚度不适当不大于 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批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 需坚持工作其他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合。 9.2.1.4 公共建筑内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 内走道。 9.2.2 疏散用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 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其他房间应急照明, 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批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疏散走道批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 地面 1.00m 如下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不不大于 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批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批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高度超过 100m 高层建筑持续供电时 间不应少于 30min。 9.3 灯 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接近可燃物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保护办法。 卤钨灯和超过 100W 白炽灯泡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引入线应采用保护办法。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立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立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高层建筑,除面积不大于 5.00m 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一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物库。 9.4.2.2 高档旅馆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营业厅,展览楼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2 9.4.2.8 图书馆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 2.60m 且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不不大于 50m 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不不大于 500m 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设计应按现行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关于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标《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设立消防控制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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