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_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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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教案 导言一、物权法的基础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必然是在一个限定了生活财富储量的世界中的人与物之间关 系的规则,也就是物在人们之间分配的规则。由此,我们认识到了一个概念一一物权(Sachenrecht),没有任何一个我们所能够想到的法律规则中可以缺少物权。(拉德布鲁赫:法 哲学,第137页。)“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史尚宽:物权法 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Q第2章物权变动物J 1第3章占有权 第4章所有权 110.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人雪译,法律.,2002o9.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
2、双根译,法律.,2004;律.,2006;8.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第四编对权利和利益的一般性保护”,法7.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2001;6.壬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2001;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4.梅仲协:民法要义,“第三篇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1998;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1997第1版,2005第3版;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2003;学.,2000;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三编物权论“,中国政法大三、建议阅读书目第6章担保物权法第二编物权法
3、各论J第5章用益物权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私法属性(-)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 产关系。”(-)物权法的规范性质物权法规范属自治规范,而非管制规范;若无法律依据,政府不得限制或剥夺私人财产。二、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的立法进程1.草案拟订阶段2.草案审议阶段(二)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内容第四次审议稿共273条,分五编二十章,外加一附则。(三)物权法草案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争议1.“财产法”与“物权法”之争事件主角:郑成思教授2.违宪之争事件主角:巩献田教授三、物权法与经济制度(-)财产制度
4、与经济制度财产制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宪法基本致),1982宪法(2004宪法基本一致),民 法通则第73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70条。第二节物权的结构一、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定义1.各种学说(1)对物关系说(2)对人关系说(3)折衷说2.检讨2(-)物权的性质1.归属权2.支配权3.对世权4.绝对权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1.含义民国民法典第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物权法草案”(二稿)第3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四稿:“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1)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2)所谓“法定”,该“法”何指?2.规范性质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3.规范意旨(1)物权的绝对性(2)交易便捷与安全(3)保护所有权不受意外限制(4)整理旧有物权。如典权。(二)物权法中的自由与强制1.物权类型强制与私法自治2.对物权类型强制的检讨(三)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和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5.物权取得权“准物权”。6.物权性质的期待权7.“债权的物权化”三、物权的效力()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第三节民法上的物3一、物的概念(-)物的含
6、义王泽鉴定义: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 物及自然力。要件。尸体是否为物?动物是否为物?(二)物与财产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为一物一权原则。孙宪忠教授认为应该废弃“一物一权原则”。三、物的分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二)动产与不动产(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1.术语系统einheitliche Sache:单一物史氏术语系统,zusammengesetzte Sache:合成物Sachinbegriff(Sachgesamtheit):集合物IRechtsgesamtheiten:法律的集合物Einheitssachen:单体物Einze
7、lsache:单一物”Szusammengesetzte Sachen:集合物梅氏术语系统 rSachgesamtheit:事实上聚合物Inbegriff:聚合物、Rechtsgesamtheiten:法律上聚合物2.含义3.区分意义(四)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物的成分(组成部分)1.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2.成分的法律意义3.表见成分(八)主物与从物(九)原物与孳息物(十)有主物与无主物4第四节物上请求权一、物上请求权概说(-)含义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法律性质1.物权效力说2
8、.债权说3.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4.物权的救济权说(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1.权利性质2.构成要件(1)过失要件(2)客体要件3.消灭时效的适用瑞士。德国。民国基本从德国例。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二、返还请求权(-)含义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二)请求权人及相对人1.请求权人为物权人及其他得行使物权之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宜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三)法律效果1.原物返还2.收益返还3.返还费用承担三、妨害排除请求权(-)含义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构成1.妨害
9、的样态(1)对物的实体的侵害;(2)可称量物的侵入;(3)不可称量物的侵害;(4)无权使 用他人之物;(5)妨碍所有权的行使;(6)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2.妨害与损害对所有权的妨害不以过失为要件,因损害而发生损害赔偿则须以过失为要件。3.妨害的不法性5(三)请求权人及相对人1.请求权人为物权人。2.相对人为妨害人。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四)法律效果得请求除去妨害,包括涂销登记。除去妨害的费用由妨害人负担。四、妨害防止请求权(-)含义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二)请求权与自力救济不得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必须向对方请求采取某种措施,或诉诸法院。第二章物权变动第五节物
10、权变动概说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型态(-)物权变动的意义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型态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物权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基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法国立场(意思主义)2,德国立场(形式.主义)3.奥地利立场(交付主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私法事实行为:生产、建造、损毁2.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法定抵押权、法定地上权等3.公法行为:没收、征税、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三、公示原则(-)公示的含义1.权利变动公示变动物权的行为必须经过法定方式公诸于世。2.权利享有公示
11、物权的享有必须依法定方式公诸于世。“物权法草案”第4条:“物权应当公示”。6()公示的缘由1.物权的绝对性2.权利变动须有外部表征(三)公示的方式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四)公示的效力1.物权移转效力(1)公示生效主义(2)公示对抗主义2.物权推定效力3.公信效力(1)公信效力的含义(2)公信力与对抗力第六节物权行为一、分离原则(一)分离原则的含义(-)分离原则的基础1.理念基础私法自治。2.规范基础(三)物权行为之为法律行为(四)物权行为之为处分行为1.须有处分权2.道德中立3.特定原则4.确定原则(五)分离原则否定论1.行为一体论经济体与法律体。法国。日本。2.债的履行乃事实行为3.物
12、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意思表示解释否认。肯定。解释。(六)中国立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 7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房 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 为。”民法通则72条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 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4条2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 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思考:以合同法第130条、132条、51条、133条、135条为分析样本,观察合
13、同法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立场。二、推象原则(-)抽象原则的含义1.物权行为效力抽象于债权行为效力2.绝对抽象原则与相对抽象原则(二)抽象原则的基础1.理念基础私法自治2.规范基础(三)抽象原则的功能1.私法自治之维护2.强大的解释力3.合理解决法律纠纷4.“交易安全”(四)抽象原则与善意取得(五)抽象原则的效果矫正(六)抽象原则否定论1.对出卖人不公平2.与生活实际不符3.抽象难懂(七)“抽象原则的相对化”1.瑕疵同,2.条件关联3.行为一体第三章占有第七节占有概说一、占有的法律性质(-)两种立场(二)占有与本权(三)占有制度的功能1.保护功能2.维持功能3.公示功能二、占隹I与物权法体例德
14、国瑞士,民国日本三、占有的结构(1)占有人(二)占有客体(三)占有事实1.实际管领2.占有意思四、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概念若占有存在本权,则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反之为无权占有。2.区分意义3.无权占有的分类(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4)持续占有与非持续占有(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直接对物有实际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不直接实际管领其物,但基于 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之人。(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他主占有则非以所有意思为占有。(四)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占有辅助人
15、不是占有人,故关于占有的权利义务不由他承受。五、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1)占与让与(交付)(2)占有继承(-)间接占有的取得1.创设取得2.移转取得9六、占有的消灭(-)直接占有的消灭(二)间接占有的消灭第八节占有的效力与救济一、占有的效力()权利享有的推定效力(二)权利移转的推定效力(三)权利取得效力二、占有的自力救济(-)占有防御相当于权利的正当防卫(二)占有取回相当于自助行为,但须以就地或追踪取回为限(即时)。三、占有请求权相当于物权请求权。此时可能发生占有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10第二编物权法各论第四章所有权第九节所有权的一般原理一、所有权的基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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