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依据和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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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规关于检测的内容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 工
2、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资料: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3、在有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中、质检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要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否则不予备案及验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5、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6、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7、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三、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
8、、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
9、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五、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
10、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建筑消防检测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灾灭火的作用,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996第30号令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
11、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通字1996第21号文关于加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陕西省消防局发出了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消防设施合格证(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一、受检方应事先约定检测的内容
12、、时间和面积,并签订检测约定书。二、受检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如图纸、验收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隐蔽工程记录等。三、检测方原则上不操作受检设施,必要时需在受检方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四、受检方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现场复测,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五、检测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电气防火检测的条件、手段及内容 被检测单位需提供的如下资料 1、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 2、消防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电气系统竣工图 3、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书 4、主要消防产品合格证书 5、申请检测原始资料档案表 电气防火检测的基本条件 1、应在电气设施和线路经1n以上的有载运行,在进入热稳定状态下进行检测
13、和测量。 2、应在受检方有关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合下进行。电气防火检测的主要手段 使用现代高科技仪器设备,如采用红外测温仪测温、红外热电视扫描、红外热像仪拍热谱图以及采用超声探测仪测量异常高温、火花放电等现象及使用常规电工仪器、仪表如,电压表、电流表、验电器、接地电阻测试仪、真有效值电流表等,对运行中的电气设施的各项运行参数进行测量,并运用直观方法,对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运行中的高低压电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况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内容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系统的接地管线的安装及其保护状况;2、 检测火灾探测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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