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筑及教学设备安全管理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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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一般建築及教學設備安全管理53 / 372-1校園建築管理 2-1-1校園建築管理流程及要領規劃設計1.規劃設計應參考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所明列之要項進行之。2.新建校舍工程於規劃設計時應注意勘測建築基地,必要時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鑑界複測,並進行地質鑽探,了解地層性質。3.學校將初步規劃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預算後,建築師才能進行設計。建築師設計內容包括配置圖、建築物的平面、立面、剖面及一般設計圖、施工面部設計圖、結構設計圖、結構計算書、給排水、電氣、瓦斯及消防等設備圖、裝修表、施工表、單價分析表等,並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4.建築設計依文建會規定須包含建築經費1%以上之公共藝術設置。
2、5.建築技術規則第5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第4節學校中央機關或受其補助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工程總價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築物,適用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招標承攬施工1.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招標,過程應嚴謹公正,並防止圍標等不法之事發生。驗收使用2.施工期間,請建築師依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規定赴工地監工。學校本身應指派專人或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廠商意施工情形,以確保工程品質。3.工程進行中應做好安全圍籬,並注意交通及出入,同時要豎立工程告示牌及警示措施,以確保師生的安全。4.工地不得積水孳生蚊蠅,環境衛生須符合標準。5.對各項材料之強度、成分及性質,如認為有施行試驗之必要
3、時應令監造人將各該材料送往指定機關或實驗室試驗。1.確實依法做好初驗及驗收工作。必要時可外聘專家學者協驗。2.保固期限參照民法規定,如裝修屋頂牆壁滲漏、道路工程等,保固期限1年;建築物溝渠、橋涵或重大修繕工程保固期限各3年。3.申請使用執照請主管機關到校驗查構造、公共安全設備、衛生設備、消防設備及防空避難設備等,合格才能領取使用執照,學校方得申請接水接電及使用。4.校舍建築包括:教學建築、輔助教學建築、行政建築以及附屬建築四部分,應配合教學,詳盡規劃並製成平面圖及標示告示全校師生。5.符合無障礙設置規定。6.明定公物管理制度,以及修繕處理辦法,以維持安全的便利的使用品質。檢視1.每學期開學前及
4、學期結束前全面檢視校舍建築確定其安全性。必要時聘請專家學者協助。2.各校依校舍建築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影響,如地震、颱風、白蟻侵入或人為施工破壞等因素,自行調整檢查間隔期。3.應指派專人負責檢查,並將紀錄按行政程序查核。不合格合格4.請依學校公物保管制度辦理。1.當發現校舍建築損壞、不適用時,應從速修繕或告示停止使用。修繕2.(待)修繕期間應將設施封閉或圍隔,並加上明顯標示和警告,待修繕後,再開放或恢復使用。保養維護1.學校建築應定期維修保養,除保護校舍的使用安全及耐用外並能兼具美化環境以及強調建築的特性與功能。2.對於校舍建築地基的強固、屋頂的防漏、外牆的油漆、欄杆、樓梯、走廊以及地面的維護,
5、須(不)定期進行之。3.學校建築物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檢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1.校園建築如超過使用年限應視實際狀況及早編列預算汰舊更新。報廢2.校舍建築如損毀不堪使用或成為危險教室,應按規定程序呈報拆除。3.將報廢校舍建築應明顯標示,警告師生以策安全。4.逾齡使用之校舍,應增加檢視頻率與加強維修工作。表2-1校園建築管理檢核表校名查核日期年月日項目項次安全檢視應注意要點負責人員檢 核 結 果符合待改進事項一般性要點1校舍興建、修繕時,應設置安全圍籬及警告標示以維安全。2確實執行公物保管制度,實施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保養、修護。3露台、屋頂陽台、
6、地下室等地點有明顯管理標示。門1校門門鎖無損壞,操作使用正常。2樓梯門、鐵捲門無損壞、故障。3教室門、鎖無損壞。4儲藏室門無損壞。鐵捲門1有防夾及聲音警示裝置。2有警示標語提醒進出人員。3電動門(鐵捲門)操作前及操作時應持續環顧四週的狀況並確定無人。窗1窗戶無損壞、故障。2非安全玻璃之窗戶加貼防碎裂膠膜。防盜窗1網架無鏽損、斷裂現象。2安裝牢固、不易倒塌。牆1具有傷害性之銳利角已妥善處理。2外牆無油漆、外磚剝落及裂縫現象。3內牆無出現裂縫現象。4圍牆無傾斜、裂縫現象。天花板1樑無傾斜龜裂現象。2天花板無龜裂現象。3天花板無漏水的現象。4天花板油漆無脫落,或掉落水泥塊。懸吊物1燈具、吊扇牢固無搖
7、晃現象。2懸吊於牆壁上之視聽器材、教具無搖晃鬆弛現象。柱1柱無傾斜、變形或0.3mm以上之龜裂現象。2無混凝土剝落或鋼筋外露、鏽蝕現象。 欄杆1鐵質和不鏽鋼質欄杆無斷裂情況。2水泥欄杆無裂縫、混凝土剝落及傾斜現象。3水泥欄杆上方無置放花盆等物品。4木質欄杆無腐爛現象。樓梯1梯面止滑磚、止滑條無脫落。2樓梯的地面無裂縫。3樓梯扶手無斷裂破損或異物突出。4樓梯間照明設備無損壞。走廊1走廊地面平坦,無裂縫凹洞情形。2多次增建之校舍,廊階間銜接處密實而安全。3走廊排水正常未見積水現象。 屋 頂1屋頂使用(如空中花園)未影響校舍建築安全。2屋頂無漏水現象。3屋頂無裂縫、倒塌的現象。4屋頂落水頭無阻塞。5
8、屋頂無雜草雜物。6屋頂的四周安全圍籬、圍牆或欄杆無損壞。7女兒牆上方無堆放物品。地基圍牆1地基牢固而無地坪滑動、塌陷現象。2擋土牆、邊坡、圍牆無傾斜的現象。3地基未受其他新建校舍之影響而有所改變。4地下室無積水。昇降設備1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2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3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4已依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5已製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6已依法定期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張貼於出入口處上方。承辦人: 組長: 主任: 校長: 2-1-2校園建築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建築法 (93.1.20修正) 節錄第 24 條 (公有建物之領照)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
9、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第 28 條 (建築執照種類)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第 71 條 (使用執照申請應備之件)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第 72 條 (公眾用建物使用執照之
10、申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第73條第2項(建築物變更使用)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相關子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法規詳細內容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以下均同)第77條第1項及第3項(建築物構造與設備維護)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11、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相關子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相關子法:建築物室
12、內裝修管理辦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相關子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93.11.9修訂) 節錄第四條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
13、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第五條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5.09.27)節錄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
14、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校園電動門(鐵捲門)設施管理注意事項(節錄) 教育部 96.6.4台國(一)字第0960072167A號函 二、管理注意事項(二) 校園電動門(鐵捲門)之操作原則 2. 各管理人員於操作電動門(鐵捲門)前,應巡視電動門(鐵捲門)內外 及四周,待確認無其他人員靠近後,才得以操作電動門(鐵捲門),而在開啟或關閉電動門(鐵捲門)時,也持續環顧四周的狀態。(四) 校園電動門(鐵捲門)之其他相關設備1. 校園內所有以電力動作之門戶應安裝紅外線感應器或異物感應防夾裝置,使門戶於行進時會因異物之靠近或接觸而停止動作或回復原狀。2. 校園主要進出口之電動門(
15、鐵捲門)作動時,應設置警示聲音裝置,並於四週加設監視器,而監視器應和紅外線感應器或異物感應防夾裝置線,以有效防範電動門(鐵捲門)故障時所可能造成之傷害。3. 各校應於電動門(鐵捲門)之處設置警告標語。 2-2消防安全管理2-2-1消防安全管理流程及要領 1. 訂定防護計畫。2. 成立消防安全防護小組。3. 指定防火管理人。規劃宣導:進行防火教育宣導。組訓:1. 辦理防火器材使用訓練。2. 定期召開會議及辦理訓練。3. 辦理逃生避難方法演練。執行合格不合格檢視1.每學期開學及結束前需全面檢視各項防火安全設備,確定其安全性。2.訂定檢查間隔期,採定期與不定期檢視。3.由防火管理人負責檢查,並將紀錄
16、送總務主任及校長查核。修繕1.場所具有危險性立即停止使用,並從速修繕。2.修繕期間封閉場所,並加上明顯標示。3.修繕後專人負責檢查,合格後恢復使用。維護保養1.定期保養。2.專人保養維護。表2-2消防安全管理要領檢核表校名查核日期年月日項目項次檢核要點負責人員檢 核 結 果備註符合待改進事項組織1擬妥防護計畫。2成立消防安全防護小組。 訓 練1定期召開會議及訓練。2實施防火教育宣導。3實施防火器材使用訓練。4實施避難逃生方法及逃生路線演練。5教職員工會使用防火避難逃生設備。6教職員工會操作滅火器(滅火器及消防栓)。警報設備1火警警報設備可正常操作。2緊急廣播設備可正常操作。3緊急照明設備可正常
17、操作。4定期維護警報設備。5設有專人管理。滅火設備1消防栓是否有一個瞄子及二條水帶、是否吊掛平整。2滅火器無過期,壓力充足。3設有專人管理。4定期保養及檢查。避難逃生設備1 有避難逃生路線圖。2緊急避難路線指標無損壞或脫落。3設置安全門且在門上設置出口標示燈。4安全門保持未上鎖狀態。項目項次檢核要點負責人員檢 核 結 果備註符合待改進事項避難逃生設備5防火門、防火鐵捲門、排煙設備操作正常。6逃生通道暢通且在適當位置上裝置避難方向指示燈及緊急照明設備。7依規定設置各項避難器具。8設有專人管理。9定期維護檢查避難逃生設備。 線 路1電線符合規定有加強更新及防止漏電。2電壓符合規定。3插座使用符合規
18、定。4管線設置符合規定。5電器用品使用符合規定負荷量。6專人管理。7定期保養及檢查。危險物品管理1易燃物品按照規定儲存與管理。2化學藥品按照規定儲存與管理。3瓦斯及廚房衛浴設備符合安全規定。4廢棄物按照規定處理。5設有專人管理。6定期保養及檢查。防縱火1假日、夜間及特定節日有安排加強巡邏。2整理或保存場所內之可燃物。附註:1.建議於每學期結束時進行全面檢視,在寒、暑假中整修處理。2.建議於每學期開學前再行全面檢視,以利使用,確保安全。承 辦 人: 組長: 主任: 校長:防火管理人:2-2-2消防安全管理相關法令及參考資料消防法 (96.1.3修正)節錄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9、,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消防法施行細則 (94.3.1修正)節錄第 15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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