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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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法规名称】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法规分类】会计制度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 【颁布日期】19920523 【实施日期】19930101 【正 文】〔92〕财会字第27号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根据要求程序,经同意设置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标准下,能够依据本部门、当地域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需补充要求,并报财政部审批或立案。 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条 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应按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实施。 第二章 会计核实通常标准 第五条 企业会计核实工作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 会计核实应该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 企业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应该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取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统计必需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及证实经济业务发生正当凭证为依据,如实反应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正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 会计核实必需符合国家统一要求,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必需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满足相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实方法应该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必需变动,应该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影响,在会计汇报中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事项处理必需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四条 会计统计必需清楚,并便于了解、检验和利用。 第十五条 收入和其成本、费用应该相互配合,一个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和其相关联成本、费用,应该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标准记帐,通常当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全部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通常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全部不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该根据取得或购建时发生实际成本核实。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 会计核实应该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凡支出效益仅及于本年度,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效益及于多个会计年度,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会计核实应该全方面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对于影响决议关键经济业务,应该分别核实,分项反应,并在会计汇报中关键说明。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企业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内或长于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利用资产,通常包含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企业各项流动资产应该分类进行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应。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该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志帐。根据业务发生次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信用机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实。有外币存款业务企业,还应分她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实。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该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全部外币帐户增加降低,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标准上采取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能够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外币余额根据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帐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和原帐面余额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帐面余额必需和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该和银行对帐单定时查对,并按月编制调整表调整相符。 第二十二条 短期投资包含能够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股票和债券,应该根据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并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企业取得股票,实际支付款项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股利,应作为应收款记帐,不包含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和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收入和帐面成本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根据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根据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实。 企业根据要求以应收帐款余额要求百分比提取坏帐准备,其提取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损失,应冲销坏帐准备。已经确定坏帐,以后假如收回,应冲销坏帐损失。期末坏帐准备和应收款项帐面余额百分比,高于或低于要求提取百分比,应予调整,冲回多提或补提少提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帐款减项单独反应。 第二十四条 存货包含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产成品等。 存货应该根据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商品能够根据买价和所缴纳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入购入材料实际成本。 自制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存货,以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和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存货,根据评定并被确定价值入帐。 盘盈存货,根据同类存货实际成本入帐。 接收捐赠存货,根据捐赠实物发票、报关单、相关协议和同类实物中国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价值入帐。 根据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实企业,对存货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差异,应该单独核实。 第二十五条 领用或发出存货,根据实际成本核实,能够采取优异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根据计划成本核实,应该按期结转其应负担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后,能够采取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能够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存货应该定时盘点,每十二个月最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假如和帐面统计不符,应该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通常在年底止帐前处理完成。 盘盈存货,应该对应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盘亏或毁损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以后,应该对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其中,因为自然灾难造成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长久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长久投资,包含向其它企业投出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资金和购入在十二个月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股票和债券。长久投资应该单独进行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第二十八条 向其它单位投出资金,应按投出时支付或确定金额记帐。 股票投资,应该根据实际支付款项记帐。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应将这部分股利金额列作应收款;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差额,列作长久投资。 企业对其它单位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长久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采取权益法记帐时,长久投资帐户要反应出它所拥有接收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改变。对接收投资单位股东权益增加(或降低),要按持股百分比计算出本企业所拥有权益增加(或降低),记入长久投资帐户;从接收投资单位分得股利,则冲减长久投资帐户。 债券投资,根据实际支付款项记帐。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单独记帐。 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其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和债券面值之间差额,应该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 资产负债表反应库存股票和债券时,有市价,应在相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 第二十九条 长久投资分得利润、股利、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收回长久投资大于或小于长久投资帐面价值差额,作为投资损益。长久投资采取权益法记帐,接收投资单位股东权益增加(或降低)均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企业拥有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单位价值在要求限额以上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企业应按下列要求,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购入固定资产,根据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价值记帐;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记帐; 其它单位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帐面原价记帐,按评定确定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定确定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以评定确定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设备价款、发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因为改建、扩建而发生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记帐; 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发票、报关单、相关协议和同类固定资产中国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价值记帐; 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国家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取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第三十三条 企业通常应依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降低或停用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即已提足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估计残值+估计清理费用)后,仍可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净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差额,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最少每十二个月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应该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经同意后进行处理,发生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全部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实。 第六章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取得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要求入帐: 股东投入无形资产,应按评定确定价值入帐; 购入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价款入帐;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根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实际成本入帐。 第三十九条 多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企业时,根据要求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要求期限,根据估计受益期限平均摊销;估计受益期限无法确定,根据不少于十年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条 其它资产包含创办费及长久待摊费用。 创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备期间发生费用,包含筹备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员培训费等。 长久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除创办费以外其它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创办费应单独核实,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长久待摊费用应单独核实,在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章 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第四十二条 企业流动负债是指将在十二个月内偿还债务,包含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它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根据国家要求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员福利基金,应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实;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集体福利基金,应作为股东权益,单独核实,不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多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可按要求程序经同意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它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员福利基金等分别核实,在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 长久负债是指偿还期在十二个月以上债务,包含长久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四十五条 长久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久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均应和其相关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支付长久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在资产还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之前,应该计入相关资产购建成本;其它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项长久负债应按长久借款、应付债券、其它长久应付款等分别核实,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十二个月内到期偿还长久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应。 第八章 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权利,企业净资产(即企业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净额)属股东权益,包含股本、公积金(包含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 股份股本,应在核定资本总额及核定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它资产时,登记入帐,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实。核定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和已认股本等,应在备查簿中具体统计。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定确定价值调整原企业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净资产换取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乘积作为股本入帐,如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户,超出面值发行取得收入,其超出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委托其它单位发行股票支付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作为长久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企业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出资额入帐,并按各股东进行明细核实。以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金额入帐;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应以评定确定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应以评定确定价值和协议、协议要求日期入帐。因采取收购合并方法取得投资所形成商誉,应按协议投资额同被并入单位净资产差额入帐。 第五十条 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增资,在实际取得股东出资时,登记入帐,并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同意降低注册资本,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帐。采取收购本企业股票方法减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帐。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和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变动情况,在股本帐户明细帐及相关备查簿中具体统计。 股东按要求转让其出资,企业应于相关转让手续办理完成时,将出让方所转让出资额,在股本帐户相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统计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一条 企业公积金应单独核实,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实。 企业应根据要求,从交纳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自利润分配帐户转入公积金帐户。 接收现金或实物捐赠,应在收到现金或实物时,作为资本公积金入帐。 企业超出股票面额发行所得溢价额,应作为资本公积金,按第四十八条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盈余公积金能够用于填补亏损。符合要求条件企业,也能够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公积金能够转增资本。 用于填补亏损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相关利润分配帐户;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股本帐户;用于分配股利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经过利润分配帐户后,再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种花费。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依据国家要求股份制企业实施工资形式,和企业工时、产量统计等,计算职职员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依据国家要求计算提取职员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其它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还未支出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应直接计入营业损益;其它费用应按成本核实对象计入成本。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实对象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实对象费用,应分配计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企业成本核实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实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立案,并在会计汇报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 销售费用包含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中发生应由企业负担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职职员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含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费用,或应该由企业统一负担企业经费(包含行政管理部门职职员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用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员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包含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包含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应该由企业负担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必需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需分清多种产品成本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升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应分别进行核实。并按成本核实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实。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项反应。商业企业上述四项费用,也能够合并核实,在报表上合并为流通费用项目给予反应。 第十章 营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第六十条 企业应按下述要求确定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收入按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收入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全部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证据时,确定营业收入实现。 长久协议工程(包含劳务),应按完成协议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定营业收入实现。 利息收入,应依据还未收回本金和适用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实现。 第六十一条 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销售退回,不管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全部应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实,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分项反应。同时经营多个主营业务企业,应将每种基础业务营业收支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 企业本月实现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帐内,并对应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相关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应单独核实,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应,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结果,包含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包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业还包含进货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税金后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投资损失后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和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数额。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要求程序经同意后转作营业外收入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很损失、职员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该分别核实,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该根据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实。 第六十四条 企业通常应该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企业,经同意,能够按季或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现利润,应在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出要求填补期限之内),根据国家税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实。 第六十六条 根据要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次序分配: 填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出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亏损期限后,仍未补足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要求第五十一条要求进行核实。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实,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企业实现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填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应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分配。分配次序以下: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一般股股利。决定分配给一般股股东股利,应按各一般股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已分配但还未交付股东股利,应该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能够按要求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填补。企业未分配利润(或未填补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作为股东权益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底止帐后发觉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处理错误,包含会计政策关键改变和会计处理关键错误,应在当年相关帐户中作对应调整。假如包含以前年度损益,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实,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实,利润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实。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一般股股利和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填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填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给予反应。 第十二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汇报 第七十条 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国财政部制订。 企业会计汇报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实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前提下,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增加或降低要求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报表由企业自行要求。 第七十一条 企业向外报送会计报表包含: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情况变动表; 4.相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企业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资单位。股份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企业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应按财政部相关要求公告相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 企业对其它企业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假如其中一些接收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应会计报表更为有用,也能够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以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相关项目以后编制,通常应该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投资和被投资企业对应资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股利; 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应将这类债券持有数和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利息收入,也应和发行债券企业利息费用相抵消; 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间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和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间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存货项目中所包含利润。 假如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全部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应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关键税费交纳情况; 6.会计核实和会计汇报方法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关键事项; 8.其它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方面具体,有情况、有分析、有提议。 企业向外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该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责任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 查帐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要求,聘用中国政府同意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汇报。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企业各投资方认为必需时,也能够要求自行聘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帐目进行检验,所需费用由聘用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 向境外发行股票股份,外国投资者能够聘用中国或外国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负担。但聘用外国注册会计师工作机构需系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会计企业。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向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凭证、帐簿和其它相关资料,回复查帐人员提出问询,对相关事项作出解释。查帐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根据企业章程要求解散事由出现及其它原因宣告终止,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 清算组应对企业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方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收取企业债权、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下财产、代表企业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 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清算费用应优先从企业现存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二条 清算费用及清算损益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清算费用包含清算期间发生法定清算组组员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和利息净支出等。清算损失包含清算中发生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债权等。清算收益包含清算中发生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无法归还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差额,为清算净损益,在依据税法要求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该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清算后剩下财产,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如为有限责任企业,除企业章程另有要求者外,应按投资各方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如为股份,按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1.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百分比分配。 2.按各一般股股东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 企业开始进行清算,应该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根据本制度第十二章要求,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企业,应该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汇报。企业提供清算汇报及清算期间会计报表等,应经中国政府同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实方为有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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