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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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固定资产同
2、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
3、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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