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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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
2、,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
3、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
4、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
5、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
6、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7、;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三
8、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人员的职责;2。安全操作规程;3.日常检查制度;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5。定期报检制度;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
9、度;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
10、应求助于维保单位。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1。 平层情况;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
11、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建筑物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漏水或渗水现象,并向维保单位及时通告下述情况:1。 机房、井道、底坑可能存在的问题.2。 对电梯或电梯的工作条件将要采取的变动;3。 将要做的任何与电梯相关的维护或修理。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限制非维修人员进出井道
12、、机房和滑轮间,并保证在维修井道、机房和滑轮间时有维保单位的取得规定资格的维修人员参加。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向维保单位特别通告下述信息:1. 要使用的通道和在大楼发生火灾时的撤离途径;2. 维修人员所用钥匙的放置处。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取用;3。 陪同维修的人员(如有必要);4。 要使用的防护用品及其放置处(如有必要)。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随机技术资料;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定期监督检验记录;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梯一档,归档技术资料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核,
13、建立详细的资料目录,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并长期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保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第四章 维保单位的相关职责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之前,应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电梯维保单位不得承担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梯的维保工作.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充分了解所维保电梯的原理、构造、维修要点,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操作规程、维保工艺,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14、,能以必要的、正确的操作来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维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维保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的每一台电梯按照本规定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电梯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周、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
15、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补充调整.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保证所保养电梯的备件来源渠道畅通,保证备品备件的质量,准备充足的供维修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电梯使用单位的利益.第三十五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为电梯维保人员办理正规聘用手续,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紧急救援方法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及掌握紧急救援方法,熟悉相关制度及规定。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任何电梯维保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16、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七条 维保单位应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设备、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三十八条 维保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维护保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以保证对每台电梯有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宜超过15台/人。第三十九条 维保单位应制定固定格式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认真填写,并经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存档。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
17、的确认等内容。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格式参见附件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至少保存4年;第四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也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电梯技术档案。第四十一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min,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h;第四十二条 维保单位质检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不断改进。第四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对所承担的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应当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每半年进
18、行一次全面自检,并填写完整的自检记录;自检记录格式参见附件F;第四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就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安全使用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因使用单位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及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维保的电梯以任何形式分包与转包;不得将其许可证转让或租借,严禁挂靠。第四十六条 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安全监察第四十七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标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
19、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监督检验要求。超过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提供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全面自检记录;第四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2。没有和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3. 已签订维保合同但没有及时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的电梯;4. 维保单位没有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对所维保的电梯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并提交完整的自检报告的电梯;5.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
20、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及时予以报废继续使用的电梯;6. 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电梯;检验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第四十九条 地市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条 地市质监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维修单位承担的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区县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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