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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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屯联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屯联煤矿 二○一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3 第一节 总 则 3 第二节 生产准备 3 第三节 顶板管理 5 第四节 生产管理 9 第五节 设备管理 11 第六节 工作面安装与回撤 14 第七节 附 则 17 第二章 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17 第一节 总 则 17 第二节 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 18 第三节 掘进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20 第四节 报表、图纸 24 第五节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25 第六节 工程施工 26 第七节 顶板管理 29 第八节 架棚、砌碹和喷射混凝土支护 32 第九节 锚杆支护 36 第十节 特殊施工 45 第十一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 51 第十二节 安全设施与安全管理 55 第十三节 附 则 60 第三章 生产矿井设计和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及学习的管理规定 60 第一节 总 则 60 第二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61 第三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具体范围 62 第四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 74 第五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 75 第六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要求 78 第七节 规程、措施传达学习要求 79 第八节 处 罚 81 第九节 附 则 84 第一章 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采煤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1个通向回风巷道、1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通风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 第三条 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时,必须由矿委托科研机构分析论证,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二节 生产准备 2.1 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设计,在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完毕,并报公司审批备案. 第六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采区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 第七条 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工作面走向及倾斜长度设计要科学合理。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 综采工作面两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列车需要,不得小于12m 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九条 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十条 在设计倾角较大的工作面时,切眼应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工作面上、下端头管理.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 2.2 作业规程 第十一条 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报公司备案。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结合工作面实际.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于工作面投产前10天组织会审完毕. 第十二条 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在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刷带、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跨巷采煤、工作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 2.3 工作面移交 第十五条 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通风、防治水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矿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尘、灌浆、防冲、通讯照明、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矿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 第三节 顶板管理 3。1 矿压观测 第十七条 地测科要设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 采煤区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3。2 初采初放 第十九条 初采前要成立以矿井生产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初采初放工作小组。采煤区队技术员要提前3天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工作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解散初采初放工作小组,并宣布初采初放工作结束。 第二十二条 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区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工作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3。3 工作面支护 第二十三条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顶板破碎处应用金属网护顶。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防止支架超高或压死支架。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工作面支架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 3。4 上下端头支护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m。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第三十条 工作面需做上、下超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 第三十一条 回柱放顶要及时,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替棚时,应坚持先支后回原则,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二条 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切顶线向外1-2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以防局部掉顶。 第三十三条 工作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下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如有特殊情况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5 两巷超前支护 第三十五条 两巷超前支护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或护巷支架)控制顶板,支柱必须拴好防倒绳,软底巷道支柱要穿柱鞋。 第三十六条 两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锚网支护的梯形或矩形巷道,距工作面煤壁30m范围内要至少打双排柱支护。两排柱之间要留有不低于0。7m的人行道,并保持畅通。 2、采用工字钢梯形支护巷道,应替棚支护,距工作面煤壁20m范围内至少打双排柱支护。 3、距工作面煤壁20m范围内的双排支柱,要在巷道中心线上下均匀架设。 4、顶板破碎、压力大的情况下,要采取加密支护的措施进行加强支护。 第三十七条 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时,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应达到50m以上,同时要安排专职队伍进行巷道维修。 第四节 生产管理 4.1 中厚及薄煤层开采 第三十八条 中厚偏上煤层,应采用大采高综采支架,实现一次采全高,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生产效率。 第三十九条 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两巷高度不得低于2.0m,掘进时要沿顶破底;对于较厚的伪顶,掘进时应采取保留措施,以利于回采期间机头、机尾顶板管理。 第四十条 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采薄煤层,以利于煤炭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薄煤层设备在配套时,要充分考虑到最小通风断面的要求,以保证通风和降温的需要。 4.2 割 煤 第四十一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 第四十二条 采煤机司机要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第四十四条 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第四十五条 采煤机割煤不得留有伞檐,大倾角综采工作面割煤与拉架不得平行作业,割煤与拉架都必须设置专人观察,防止滚矸伤人;采煤机上行割煤后滚筒不得摇起割空,有大块煤矸拥挤采煤机上部时必须停车处理,下行时不得在不移运输机的情况下跑空刀,以防跑车。 第四十六条 割煤时,煤机前方不准有人进入煤壁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采取放松动炮等处理措施,严禁采煤机硬割矸石。 第四十八条 发生严重片帮、冒顶或采煤机维修及更换截齿时,必须停电,摘掉离合器,刮板运输机停电并加机械闭锁,并设专人看管. 第四十九条 高瓦斯、高突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加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停电装置. 4.3 运 输 第五十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平”与“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 第五十一条 推溜时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推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 第五十二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上飘,损坏过渡槽。 第五十三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不允许使用绞车、单体柱和顺槽转载机等装置.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体柱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用单体液压支柱顶住电机、减速器。 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人员不准在溜槽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不准靠在或坐在挡煤板上。 第五十五条 人员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出口,不得翻越运输机上下机头。 第五十六条 严防运输机拉运大块煤或矸,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转载时顶坏机头架或拉翻棚子。 4.4 移 架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使用架型的不同,制定防止支架静态、动态等不同环境下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采煤机或运输机调扶液压支架。 第五十九条 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液压支架活柱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支架压死。 第六十条 本架操作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站在底板或推移导向杆上。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 第六十一条 邻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 第六十二条 调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躲在离作业点5~10m处的支架空间内.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液压支架工艺孔、架箱和架脚上存放炸药和雷管。回收支架前,对可能存放炸药和雷管的部位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节 设备管理 5.1 综采设备 第六十四条 采煤专业设立综机设备管理小组。各使用单位应成立由机电区(队)长、机电技术员为领导的综机设备管理小组,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单位综机设备的使用及维修管理。 第六十五条 对综采设备,必须由单位统一挂牌管理,日常维护应包机到人,严禁无证操作,检修工作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后应进行重负荷试车验收,检修记录、运转日志,要认真及时填写、保存。 第六十六条 各种综采设备要定期检修。生产过程中更换的设备或部件,要及时升井交接. 第六十七条 现场备用设备及部件,要挂牌、分类码放管理,液压元件应包装好,传动齿轮外露部分必须用黄油封好。 5。2 电 器 第六十八条 电器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 第六十九条 通讯、照明设备和保护系统,严格按照成套设备选型配套使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甩掉保护系统。 第七十条 工作面电缆使用,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于每台电器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5.3 绞 车 第七十一条 绞车功率和钢丝绳规格,必须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钢丝绳绳径. 第七十二条 运输绞车必须配备性能完好的声光信号。 第七十三条 绞车安放地点及固定方式必须可靠、安全,安全退路必须畅通。绞车运行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三角区停留、行走. 第七十四条 用绞车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5。4 设备列车 第七十五条 设备列车移动前,应预先确定好移动到达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第七十六条 设备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联接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第七十七条 移动设备列车时,严禁猛拉硬移,绳道内及列车的上下帮不得有人员行走或作业。 第七十八条 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挂,严禁放飞车。列车移动到位后,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跑车措施. 5.5 油 脂 第七十九条 油脂的粘度、燃点、水分、酸值、杂质,应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油脂,坚决不能使用.使用中,不得任意更换油脂的品种或混用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 第八十条 油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注油前,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第八十一条 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刷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被吸入液压系统中。 第八十二条 油脂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过滤,并用专用容器保存。换油时,对设备油路要彻底清洗,做到无污垢、无锈蚀、无金属碎屑。 第八十三条 油脂库要配齐合格的防灭火材料。 第八十四条 移动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综采配比浓度为3~5%。 第六节 工作面安装与回撤 第八十五条 工作面安装与拆除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具体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10天审批完毕。 第八十六条 工作面安装与拆除前必须备够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其数量和规格要在施工设计中明确说明。 第八十七条 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加强两巷及出口处的管理,保证两巷出口畅通,支护完整可靠,且能达到支架通过的要求,巷道拐弯处要放宽,保证不能妨碍支架通过。 第八十八条 两巷要根据设计,用工字钢或锚索在设备装车处进行加强支护,并且要保证装卸车能够满足高度要求。 第八十九条 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工作,要由生产副矿长牵头,召集矿有关单位成立工作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单台综采设备运输、安装、回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九十条 新购综采成套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台试车和联合试运转。 第九十一条 凡入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倒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九十二条 对于运输设备途经的巷道(井筒),必须事先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设备装运时超高、超宽。要根据巷道(井筒)状况、设备质量及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确定是否进行解体运输. 工作面切眼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并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第九十三条 凡需解体运输的支架,必须在硐室(起吊间)内组装(拆卸)。有条件的,应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车场附近,设置专用井下组装硐室。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工作面顺槽安设的临时起吊间,必须采取可靠的巷道支护及顶板加固措施。拆装支架时应尽可能采用液压或电动起吊设备,并实行远方操作。 第九十四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使用小于24kg/m的钢轨。当运送物体的单车质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 第九十五条 运送综采设备所用绞车的功率及其钢丝绳、绳卡、钩环的强度,都要事先做好详细验算和检查,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物件捆绑方式要稳妥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十六条 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回收过程中,通讯及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九十七条 平巷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 第九十九条 工作面运输机的铺设要保证平、直、实和底槽内无杂物。各部件螺丝、销子齐全牢固.运输机铺设应尽量和支架安装平行施工,以便于推拉千斤顶的联接。 第一百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护好顶、背好帮.综采工作面收尾通道要根据顶板岩性,选择适宜的支护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支架回收前,要对所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支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掩护回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倾角大于10°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人定期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回收完毕,封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七节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放炮管理、运输管理、防治水管理、煤质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矿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上级颁发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掘进技术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掘进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必须把掘进技术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第四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单进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节 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 第五条 矿井必须根据长远规划,结合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计划. 第六条 矿井在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中,要提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方案的建议,水平延深时间、采区开拓准备计划、分采区分煤层采掘工作面分布及配采方案等,报公司审查. 第七条 公司组织技术、安监、计划等部门,对矿井提出的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及规定。 2、保证矿井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 3、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证矿井采、掘关系平衡,“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4、稳定采场能力,实现合理配采,保证矿井持续均衡生产,稳定煤炭产量和质量。 5、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第九条 矿井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和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 2、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及重点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产准备工作的重点,必须符合公司计划要求。 3、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并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矿井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5、采掘生产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相互独立,以提高系统的抗灾能力。确实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并批准后执行。采煤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 6、必须将各项安全工程纳入生产准备工期,安全工程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工作面的开拓、准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确保掘进准备期间的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必须在掘进施工前编制专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准备: 1、工作面超过水平或采区设计的开采范围。 2、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试验和研究的科研块段。 3、开采的工作面需改变原方案时。 第十二条 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的实施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组织、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矿井生产准备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经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掘进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于工作面开工前10天会审完毕,否则严禁开工. 第十五条 作业规程要符合公司作业规程编制规定,应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单进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使用维护制度等. 第十七条 以下各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1、水平运输大巷. 2、总回风巷. 3、采区进风石门。 4、采区回风石门. 5、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及附属硐室。 6、运输上(下)山、通道和附属硐室。 7、通风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属硐室。 8、采区煤仓。 9、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相关的巷道(联巷、区段煤仓及溜煤眼、变电所等). 10、回采工作面的运输巷,开切眼、轨道巷及联络巷道。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3、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地质钻孔等);过采空区、过老巷等。 4、改扩棚、冒顶事故的处理、特殊工程施工(如立眼、交岔点、硐室及其他临时工程). 5、施工队伍变更,或长期停工恢复施工时。 6、石门揭煤、掘进防冲击地压和重大水害防治、开门、贯通、改变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7、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与审批意见,要一并学习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掘进工区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必须认真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贯彻人员的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程,每次停工时必须有停工通知单;恢复施工时必须有复工通知单,并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停(复)工通知单经生产副矿长签字后,交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安监、调度、机电等相关部门执行. 若因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补充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予以贯彻。 第二十三条 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中发生或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顶帮,煤与瓦斯的异常,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瓦斯)的老巷等隐蔽工程时,都要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并报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有关人员填入相关的图纸.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规范、醒目、整洁的施工牌板,内容包括:巷道布置平面图、巷道断面图、巷道支护平剖面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综掘工艺流程示意图)、区队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避灾路线图(含巷道名称加箭头表示顺序的完整路线)、工程质量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矿生产技术及安监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安全、质量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每月进行一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复查,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每月上旬对规程措施进行复查,复查记录由生产技术科下发至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工艺改变时,应随时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并编制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程相关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记录清单如下: 1、相关技术文件包括: (1)掘进地质说明书。 (2)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图纸按比例绘制。 (3) “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止冲击地压、瓦斯防治、防尘、隔爆、防水和防自然发火等。 (4)掘进供电设计。 2、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巷道开门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3、掘进施工相关记录包括: (1)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 (2)掘进工程地质预报通知单。 (3)掘进工程水害预报通知单. (4)掘进工程停(复)工申请通知单。 (5)掘进工程中腰线控制通知单。 (6)掘进巷道贯通通知单。 (7)设计变更通知单. (8)掘进施工主要安全事故记录表. (9)掘进施工隐蔽工程记录表. (10)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 (11)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等。 第二十九条 生产技术科建立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技术资料(纸质版、电子版)的管理,每一工程所有技术控制的记录,按工程进行归类存档,由掘进区队转交生产技术科保存原始记录。 第四节 报表、图纸 第三十条 报表、图纸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科长具体落实,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上报的报表、图纸必须正规、齐全,真实可靠。报表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打印,内容全面,无缺项,无漏项,无改动,字迹清晰. 第三十二条 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或1:1000)上填绘每个掘进工作面的月进度,水平延深、开拓及准备采区、单项工程等在已审批的设计图上填绘。图纸填绘要规范、认真、准确、连续,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禁漏填虚绘,不得弄虚作假。如后期进行了设计修改,改动部分应及时补绘。 第三十三条 掘进施工期间,其局部通风机的摆放位置、掘进进回风路线,相关通风设施的设置等必须在图纸上填绘、标注清楚。掘进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构造情况,要按实际位置标注。图例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上报公司图纸填图时,所填的数字及线条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因设计修改所致时必须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报表、图纸、现场三者必须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生安全事故,因图纸填绘不实而影响抢险救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节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安全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施工中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把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与评级,应依据掘进井巷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定。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三十九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应实行班自检、矿月旬检、公司季检的形式。施工区队及班组必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 巷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严格按照《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得分和级别,矿井自查得分、级别与上级检查结果不符,以上级检查结果为准。 第六节 工程施工 6.1 开工准备 第四十二条 巷道开工必须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巷道开工前,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开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签发后的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巷道开工前应由生产副矿长或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各部门要按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为巷道开工做好通风、供电、运输、压风、排水、通讯等准备工作. 巷道开工前必须对巷道后路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整改完善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五条 巷道具备开门条件时,要由地测部门在开门前给出正规中、腰线。 6。2 巷道施工 第四十六条 巷道掘进采用爆破法施工必须实行光面爆破,光面爆破应达到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1、爆破后巷道成形达到拱圆、帮直、底平、不欠挖,局部超挖不大于150mm。由于岩石层理、节理发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过两处。 2、眼痕率:硬岩应保留60%以上,中硬岩石应保留50%以上,松软岩石或断层破碎带要达到爆破成型的要求。 3、周边岩石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四十七条 光面爆破必须合理确定爆破参数: 1、周边眼间距一般为300mm,在施工交岔点和曲线巷道时,应适当缩小。 2、周边眼装药量应根据岩性合理确定,保证爆破后眼痕率达到光爆要求. 3、当巷道岩性发生较大变化时,掘进工区技术员应及时调整爆破参数,重新编制爆破图表,并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必须按爆破图表看线、定点、划轮廊线、量尺、定眼位。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即: 1、没有爆破图表,班组长不准定眼位. 2、班组长不定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 3、打眼工不按眼位打眼或打眼不符合爆破图表要求,放炮员不准装药。 4、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班组长不准放炮。 5、达不到光爆要求,要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否则不准继续施工。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条 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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