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操作作业规程和基本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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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目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下称“征询单位”)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征询业务(下称“征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征询业务操作人员工作职责,保证征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引规程。 1.2征询业务范畴 征询业务是指征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征询服务,重要涉及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项工程中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拟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管理)、工程造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征询及其他有关征询服务。 1.3合用对象 获得工程造价征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征询业务征询单位。 二、普通原则和程序 2.1普通原则 征询业务操作规程必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及行业规定规定和相应原则、规范、技术文献规定,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 2.2普通程序 征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行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构成。操作普通程序如下: 1、为获得征询项目开展各项工作,涉及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邀请,提供征询服务书等; 2、订立征询合同,明确征询标、目及有关事项; 3、接受并收集征询服务所需资料、踏勘现场、理解状况; 4、制定征询实行方案; 5、依照征询实行方案开展工程造价各项计量、拟定、控制和其他工作; 6、形成征询初步成果并征询关于各方意见; 7、召开征询成果审定会议或签批拟定征询成果资料; 8、征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9、征询资料整顿归档; 10、征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1、征询成果信息化解决。 三、操作人员配备 3.1征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征询单位应设立独立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征询业务专业人员岗位职责、业务质量控制程序、办法、手段等进行管理。 技术总负责人职责如下: (1)审视重要征询成果文献,审定征询条件、征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 (2)协调解决征询业务各层次专业人员之间工作关系; (3)负责解决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技术分歧意见,对审定征询成果质量负责。 3.2征询业务专业人员 参加征询业务专业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人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朴征询业务,操作人员配备可恰当从简),各自职责如下: 1、项目负责人 (1)负责征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2)依照征询实行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节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征询业务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征询业务实行状况,负责审查及拟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4)综合编写征询成果文献总阐明、总目录,审核有关成果文献最后稿,并按规定签发最后成果文献和有关成果文献。 2、专业造价工程师 (1)负责本专业征询业务实行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引和协调概预算人员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概预算人员拟定征询实行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征询原则、计价根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与否对的; (3)动态掌握本专业征询业务实行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4)组织编制本专业征询成果文献,编写本专业征询阐明和目录,检查征询成果与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成果文献。 3、概预算人员 (1)根据征询业务规定,执行作业筹划,遵守关于业务原则与原则,对所承担征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依照征询实行方案规定,展开本职征询工作,选用对的征询数据、计算办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精确、成果真实可靠; (3)对实行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征询质量自主控制。征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毕征询成果符合规定规定,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3.3征询成果文献质量控制程序 为保证征询成果文献质量,所有征询成果文献在签发前应通过审核程序,成果文献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还应在审核前实行校核程序。校核人员和审核人员职责如下: 1、校核人员 (1)熟悉征询业务基本资料和征询原则,对征询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所校核征询内容质量负责; (2)校核征询使用各种资料和征询根据与否对的合理,引用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与否对的; (3)校核征询业务中数据引用、计算公式、计算数量、软件使用与否符合规定征询原则和关于规定,计算数字与否对的无误,征询成果文献内容与深度与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使用规定,各分项内容与否一致,与否完整,有无漏项; (4)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校核出问题,交征询成果原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能订立并提交审核。 2、审核人员 (1)审核人员参加征询业务准备阶段工作,协调制定征询实行方案,审核征询条件和成果文献,对所审核征询内容质量负责; (2)审核征询原则、根据、办法与否符合征询合同规定与关于规定,基本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办法以及软件使用与否对的,检查核心性计算成果; (3)重点审核征询成果内容与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技术经济参数与原则与否恰当,计算与编制原则、办法与否对的合理,各专业技术经济原则与否一致,征询成果阐明与否规范,阐述与否通顺,内容与否完整对的,检查核心数据及互有关系; (4)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问题,交征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订立。 3、每份征询成果文献编制、校核、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3.4征询成果文献签发 凡根据征询合同规定提交征询成果文献须由规定造价工程师签发。 四、准备阶段 4.1订立征询合同 订立统一格式征询合同,明确合同标、服务内容、范畴、期限、方式、目的规定、资料提供、协作事项、收费原则、违约责任等。 4.2制定征询实行方案 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征询实行方案普通涉及如下内容:征询业务概况、征询业务规定、征询根据、征询原则、征询原则、征询方式、征询成果、综合征询筹划、专业分工、征询质量目的及操作人员配备等。 该征询实行方案经技术总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行。 4.3配备征询业务操作人员 征询单位应为征询业务配备相应操作人员,涉及项目负责人、相应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及概预算人员。 4.4征询资料收集整顿 1、征询单位依照合同明确标内容,开列由委托人提供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应符合下述规定: (1)资料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资料充分性,委托人按征询单位规定提供项目资料应满足造价征询计量、拟定、控制需要,资料要完整和充分; (3)委托人提供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必要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 2、征询业务操作人员在项目负责人安排下,收集、整顿开展征询工作所必须其他资料。 五、实行阶段 实行阶段涉及项当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等五个阶段以及其他有关征询业务。征询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可从事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征询业务。 5.1项当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规程 1、项当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重要工作 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目是对拟建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及作出判断和决定。 2、收集和熟悉关于征询根据 (1)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 (2)项目建议书和征询合同委托规定; (3)关于基本数据资料,涉及同类项目技术经济参数、指标等; (4)关于工程技术经济方面规范、原则、定额等,以及国家正式颁布技术法规和技术原则; (5)国家或关于部门颁布关于项当前期评价基本参数和指标。 3、征询成果文献校审 (1)保证征询成果文献真实性和科学性。征询单位在具备充分征询根据基本上,按客观状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技术方案比选,保证项当前期征询及可行性研究严肃性、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2)项当前期及可行性研究内容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与规定,项目齐全、指标对的、计算可行。工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环境效益)分析办法对的,符合实际,结论可靠。 校审后征询成果文献由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精确拟定项目造价控制目的值 随着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不断进一步,征询单位所编制投资估算应依照各阶段特点不断深化,并形成项目造价控制目的值。 5.2项目设计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设计阶段重要工作 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价值工程分析、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查、项目资金使用初步筹划编制。目是通过工程设计与工程造价关系研究分析和比选,保证设计产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收集和熟悉关于征询根据 (1)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献及有关限制条件,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批文、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技术与工艺流程、建筑与构造形式、技术规定、建筑材料选用原则及项目所涉及规划、配套等限制条件; (2)编制或审核概算、预算所需有关基本资料,涉及参照选用定额、市场造价数据、相似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3)与项目关于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3、征询成果文献校审 (1)对不同建设方案应进行充分技术经济比选与优化论证,具备精确分析与评价资料,保证所推荐方案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2)工程概算与预算编制工程数量应基本精确、无漏项;概算与预算深度应符合现行编制规定,采用定额及取费原则对的,选用价格信息符合市场状况,计算无错误,经济指标分析合理,计价对的; (3)概算与预算征询成果文献内容与构成完整,应涉及编制阐明、总概(预)算书、综合概(预)算书、单位工程概(预)算书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重要建筑材料与设备表;根据齐备,附表齐全,深度符合规定规定。 校审后征询成果文献由规定造价工程师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征询成果文献各项计算书不对外印发,经校审订立后整顿齐全保存备查。 5.3项目招标阶段重要工作 1、项目招标阶段重要工作 策划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献(含评标办法及原则、实物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提供评标用表格和其他资料、起草评标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并参加合同谈判与订立。其目是根据适当建设工程招标程序,通过施工合同来拟定工程施工合同价。 2、收集和熟悉关于征询根据 (1)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规定、程序、规定等内容; (2)项目实行规定,涉及工程拟招标方式、范畴; (3)编制招标阶段征询文献所需基本资料与有关设计成果文献(涉及满足招标需要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项目特殊条件等; (4)与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有关其他资料。 3、征询成果文献校审 (1)保证整个招标阶段征询服务工作应在独立、公平、公正、科学、诚信状态下开展; (2)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献及施工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满足项目自身特殊条件,保证拟采用招标方式切实可行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3)工程招标文献和施工合同文献格式和种类应符合项目规定,内容构成齐全,所涉及计价根据完备,工程价款计量、计价及支付方式等清晰合理; (4)招标文献含工程量清单,应有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分类合理,报价基本上内容描述清晰明了、计量对的,清单表式齐备,深度符合关于规定; (5)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在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基本上编制,内容应与招标范畴相一致,计价应考虑到项目特殊条件及市场竞争状态。内容普通应涉及编制阐明、工程量计算、市场单价、合价及其他有关施工费用。标底应依法保密。 校审后征询成果文献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所有涉及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计算书不对外印发,通过校审订立后整顿齐全保存备查。 5、征询单位应对合同图纸登记编录,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作为此后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时调节工程造价根据。 5.4项目施工阶段重要工作 1、项目施工阶段重要工作 工程款使用筹划编制与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拟定、工程变更价款审核与拟定、工程索赔费用审核与拟定。其目是以工程合同为根据,达到全过程拟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目的。 2、收集和熟悉有关征询根据 (1)施工合同,特别是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等内容; (2)编制施工阶段征询文献所需基本资料,涉及设计图纸与技术资料。合同计价有关定额、原则等; (3)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沟通协调,并拟定作为工程结算计价根据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与职责。 3、征询成果文献校审 (1)工程款使用筹划应在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合同价款基本上编制,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合同拟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相一致,在设计或施工进度变化较大状况下应按需进行动态调节; (2)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拟定报告应符合施工合同有关支付条款规定,所套用计价基本上应对的,工程量核定应与施工进度状况相一致,中期付款报告签发程序及时间应符合施工合同规定; (3)工程变更与工程现场签证审核根据应充分,设计变更手续、签证程序应齐全,内容与实际状况应相符,所选用计价方式应合理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工程变更数量(涉及核增与核减)应考虑全面。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格审核与拟定应由有关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使用筹划书、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或付款证书)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发。 4、所有涉及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计算书不对外印发,通过校审订立后整顿齐全保存备查。 5.5项目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估阶段重要工作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决)算报告、竣工项目可行性后评估分析。其目是反映建设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 2、收集和整顿核对有关征询根据 (1)建设工程项目概况,涉及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构造形式、重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内容; (2)项目经批准概算或有关筹划指标、新增生产能力、完毕重要工程量等内容; (3)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涉及经承认竣工图纸、有关施工合同文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所有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及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申请材料; (4)涉及项目后评估征询工作,还需收集建设工程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资料及投产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资料; (5)若项目还存在收尾工程,则应明确收尾工程内容、筹划完毕时间及尚需资金额度; (6)其他有关征询服务根据资料。 3、征询成果文献校审 (1)编制征询成果文献所需根据完备性,成果结论真实性和科学性; (2)项目竣工结(决)算应严格根据施工合同规定执行,对工程量计算与计价、有关费用核定、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手续齐全性及实际竣工项目状况一致性进行审核,保证计算无误、计价对的、深度符合规定规定、计算和结论清晰、附表齐全; (3)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及后评估报告应按竣工项目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汇总、分析,保证征询成果严肃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4)征询成果文献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与规定。审核后征询成果文献由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5.6其他有关征询业务工作规程 1、其他有关征询业务重要工作 涉及投标报价书编写、工程造价信息征询、工程造价鉴证等内容。其目是根据造价工程师专业知识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技术征询服务,达到相应征询成效。 2、征询单位应参照前述规程原则,根据委托征询内容与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在征询实行方案中制定切合实际规定业务操作规程。 六、终结阶段 6.1征询成果文献完备性 征询成果文献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其中间成果文献及最后成果文献须按规定经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发后才干交付。所交付征询成果文献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征询合同规定。 6.2拟定征询成果文献完备性 在征询服务终结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拟定所交付征询成果文献已满足征询合同规定与范畴,且所有征询成果文献格式、内容、深度等均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原则。 6.3征询资料整顿与归档 征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单位特点制定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征询资料收集、整顿与留存归档制度。征询资料应在技术总负责人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人负责整顿归档。整顿归档资料普通应涉及下列内容: 1、征询合同及有关补充合同; 2、作为征询根据有关项目资料、设计成果文献、会议纪要和文函; 3、经签发所有中间及最后征询成果文献; 4、与所有中间及最后征询成果文献有关计算、计量文献、校核、审核记录; 5、作为征询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所需其他资料。 6.4征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大型或技术复杂及某些特殊工程,征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征询服务回访与总结制度。回访与总结普通应涉及如下内容: 1、征询服务回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关于人员进行,回访对象重要是征询业务委托方,必要时也可涉及使用征询成果资料项目有关参加单位。回访前由有关专业造价工程师拟订回访提纲;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征询成果及征询服务工作产生成效及存在问题,并收集委托方对服务质量评价意见;回访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写回访记录,报技术总负责人审视后留存归档。 2、征询服务总结应在完毕回访活动基本上进行。总结应全面归纳分析征询服务优缺陷和经验教训,将存在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的,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与办法,并形成总结报告交技术总负责人审视。 3、技术总负责人应理解和掌握本单位征询技术特点,在征询服务回访与总结基本上归纳出共性问题,采用相应解决办法,并制定出针对性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筹划,使征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 6.5征询成果信息化解决 征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在征询业务终结完毕后,应选取有代表性征询成果进行项目造价经济指标记录与分析,分析比较事前、事中、事后重要造价指标,作为此后征询业务参照。 附则:术语解释 1、预可行性研究:也称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机会研究基本上,对项目方案进行进一步技术经济论证,对项目与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 2、可行性研究:是通过对项目重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赚钱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后来也许获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预测,为项目决策提供根据一种综合性系统分析办法。 3、建设方案经济评价: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构成某些,其任务是在完毕市场预测、厂址选取、工艺技术方案选取等研究基本上,对拟建项目投入产出各种经济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及分析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它涉及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4、可行性研究评估:依照委托人规定,在可行性研究基本上,按照一定目的,由另一征询单位对投资项目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权衡各种方案利弊,向业主提出明确评估结论。 5、投资估算:是指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根据既有资料和一定办法,对建设项目投资额进行预计。投资估算总额是指从筹建、施工直至建成投产所有建设费用,其涉及内容应视项目性质和范畴而定。 6、初步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依照设计规定进行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文献构成某些,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构成。 7、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依照设计规定进行工程造价计算。 8、竣工结算:是指已竣工程经关于部门点交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就最后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9、施工工程标底: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代理编制,并作为招标工程在评标时参照预期价格。 10、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毕商定建筑、安装工程,明确互相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11、招标文献:是工程建设发包方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商参加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书面文献。 12、投标报价书:是投标商依照招标文献对招标工程承包价格作出要约表达,是投标文献核心内容。 13、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商定,普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责任事件所作签认证明(注:当前普通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形式反映者居多)。 14、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毕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总和。 15、工程造价鉴证:针对鉴证对象,由造价工程师根据鉴证目和提供资料,依照现行规定、合同商定,遵循工程造价征询规则和程序,运用工程造价征询办法和手段,对工程造价作出客观、公正判断。 16、合同征询:征询机构对委托方与第三方签定合同,就合同形式选用,条款内容有效设定等提供全面征询。 17、合同图纸:是指作为招标文献发放给投标单位,并在招标过程中补充、完善,作为施工承包合同价款计算根据图纸及有关技术规定。 18、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 19、项目负责人:由征询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具备同类工程有关专业知识及经验,负责征询合同履行,主持征询业务工作,具备最后征询成果文献和有关征询成果文献签发权造价工程师。 20、专业造价工程师:依照征询业务岗位职责分工和项目负责人安排,具备同类工程同类专业知识及经验,负责实行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征询工作,具备相应征询成果文献签发权造价工程师。 21、概预算人员:通过培训,具备一定同类工程有关专业知识,从事详细征询业务工作专业人员。 22、校核人员:经征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从事征询业务校对核查专业人员,其专业层次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23、审核人员:经征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具备同类工程有关专业知识,全面参加征询业务,对征询成果文献进行全面复核造价工程师,其专业层次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24、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进度筹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献和工程量清单中未涉及“增减工程”。 25、工程计量:就工程某些特定内容进行计算度量工作。工程造价计量系指为计取工程造价就工程数量或计价基本数量进行度量记录工作。 26、工程造价拟定:是指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合理拟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7、工程造价控制:是指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基本上,在建设程序各个阶段,采用一定办法和办法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畴和核定造价限额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如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原则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畴和原则,必要通过招标选取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要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她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筹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告知》(国办发[]34号)和各地规定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要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干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贯彻; (五)有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要进行施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招标人必要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关于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筹划部门拟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规定,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取; (二)受自然地区环境限制;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当招标但不适当公开招标; (四)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当公开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筹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由关于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当招标; (二)属于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施工重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施工公司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公司资质级别符合工程规定; (五)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要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示,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投标。依法必要进行施工招标项目招标公示,应当在国家指定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示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实行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收取费用; (六)对投标人资质级别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示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期间、地点出售招标文献或资格预审文献。自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她媒介发布招标文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她媒介发布招标文献与书面招标文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但浮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献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献原始正本完好。 对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对于所附设计文献,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献,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示、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献或资格预审文献后不得擅自终结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依照招标项目自身特点和需要,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规定文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普通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献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示。资格预审公示合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招标公示规定。 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献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原则和办法;采用资格后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规定条件、原则和办法。 招标人不得变化载明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告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献时间、地点和办法,并同步向资格预审不合格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成果。资格预审不合格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投标应作废标解决。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重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订立合同权利; (二)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她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在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近来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她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级别范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献、资格预审文献;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其她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代理和投标征询业务;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商定原则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原则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依照施工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献。招标文献普通涉及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重要条款; (四)投标文献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原则和办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中规定实质性规定和条件,并用醒目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献规定规定投标文献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献中作出阐明,并提出相应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献规定各项技术原则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原则。 招标文献中规定各项技术原则均不得规定或标明某一特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其她内容。如果必要引用某毕生产供应者技术原则才干精确或清晰地阐明拟招标项目技术原则时,则应当在参照背面加上“或相称于”字样。 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拟定工期,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拟定工期,并在招标文献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献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变化招标文献中规定评标原则、办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献应当规定一种恰当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毕评标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浮现特殊状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规定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批准延长,不得规定或被容许修改其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回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导致投标人损失,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招标文献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节因素和调节办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拟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所需要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要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依照招标项目详细状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简介工程场地和有关环境关于状况。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简介状况作出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种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献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方式解答,但需同步将解答以书面方式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献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依照项目特点决定与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要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应依照批准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根据关于计价办法,参照关于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因素合理拟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种工程只能编制一种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拟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招标人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当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征询服务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编制投标文献。投标文献应当对招标文献提出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献普通涉及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依照招标文献载明项目实际状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某些非主体、非核心性工作进行分包,应当在投标文献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钞票外,可以是银行出具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钞票支票。 投标保证金普通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献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献将被回绝,作废标解决。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献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献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动投标文献。 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献,为无效投标文献,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献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要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代替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献,并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献构成某些。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献规定投标有效期终结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代替或者撤回其投标文献。投标人补充、修改、代替投标文献,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献,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投标文献、修改或撤回告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构成一种联合体,以一种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合同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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